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自 2004 年“人权入宪”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篇章。但是,近年来不断爆出被监管人权利被侵害事件,如云南“躲猫猫”事件,一系列被监管人离奇死亡事件、刑讯逼供事件、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事件以及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相继进入人们的视野,使得罪犯权利、人权保障等与人权相关的问题都成为社会热点。被监管人的权利是有法律明确规定且受法律保护的。联合国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保障罪犯权利的公约和议定书,而同时我国《宪法》和《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被监管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被监管人在监管场所内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使监所检察工作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但是,监所检察部门迎难而上,抓住工作契机,立即开展对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严打牢头狱霸,促进安全监管。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及司法解释,保障被监管人权利。自 1949 年建国以来,我国监所检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而监所检察当下正处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加强转型阶段,对被监管人权利保护的检察监督机制进行研究,也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对被监管人权利保护的检察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我国目前关于罪犯权利和监所检察监督机制的理论研究比较分散,真正将检察监督与被监管人权利相结合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而本文将对被监管人权利和检察监督进行专题系统的研究,能够为被监管人权利保护和监所检察监督机制这两方面的研究增添新的内容,进而丰富我国关于罪犯权利和检察监督方面的理论研究。
………
1.2 文献综述
关于罪犯权利保障的文献大都按照罪犯权利保障依据、现状问题、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如何罪犯权利保障的思路来写。例如《监狱罪犯私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冯伟杰,安徽大学,2011 年)、《和谐社会视角下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研究》(刘颖,华中师范大学,2008)、《论受刑人权利保障》(蔡榛,中国政法大学,2009);《论受刑人权利的保护》(沈赵,南京师范大学,2008 年)。其中,《法治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吕新雪,法制与社会,2007 年第 9 期)一文强调,保障罪犯权利不仅仅是为了刑罚人道主义的要求,同时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而对罪犯依法行刑是完善罪犯权利保障体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监督侧重于获得律师帮助、法律援助、罪犯奖惩复议、诉讼制度以及狱务公开这几个方面。《和谐社会视角下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研究》(刘颖,华中师范大学,2008)中指出保障罪犯权利是以人权、公平、正义和平等为法理基础,总结我国罪犯权利保障的现状包括行刑观念落后、行刑主体执法素质不强、刑事执行法律滞后以及罪犯权利缺乏应有的环境支持这几方面。而对被监管人权利的保障提出以下几点构想:完善立法、健全监狱工作机制以及提高警察执法能力。
……..
第 2 章 被监管人权利概述
2.1 被监管人权利的概念
现代罪犯人权理论是伴随着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西方刑罚理论早期以报应主义为主,认为刑罚在法律上是作为犯罪的结果而存在,将犯罪人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而未将罪犯作为“人”,刑罚方法野蛮、残酷,刑罚体系主要以死刑和肢体刑为主。而以贝卡利亚和边沁等人为代表的刑事古典主义学派强烈反对报应刑,反对采用残酷的刑罚,推行刑罚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认为,刑罚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预防罪犯再犯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主张刑罚人道主义。英国功利主义倡导者边沁对近代监狱制度改革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进入 20 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人权运动的高涨,罪犯人权的保障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国际上也先后通过了一系列保障罪犯人权的公约和协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于 2004 年和 2012 年纳入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我国罪犯人权保障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被监管人权利是指具有被监管人身份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公民权利、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被监管人的特殊权利。其实质是一种法律权利,即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被监管人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被监管人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被监管人权利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也要创造各种条件保障被监管人权利的实现,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被监管人有权申诉或请求保护。
……….
2.2 被监管人权利的范围
《监狱法》采取列举式的立法体制依次对被监管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作了介绍和说明。被监管人作为我国的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但是由于其特殊的人身状态,其享有的权利必然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的一项权利,包括保持自身健康的权利和健康保护请求权。对于被羁押(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禁的服刑罪犯、强制医疗人员,监管机构要为他们提供符合健康要求的衣、食、住等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健康维护工作。杜绝执法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和保障被监管人员不受其他被监管人的人身伤害。对于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罪犯要平衡好其刑罚执行地点与就医地点的矛盾,充分保障其就医的权利。
……..
第 3 章 对被监管人权利保护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 13
3.1 权力制衡的需要..........13
3.2 弥补“高墙内权利”监督难的缺失..........13
3.3 刚性监督的必要性...........14
第 4 章 我国被监管人权利保护检察监督的历史和现状.........16
4.1 我国被监管人权利保护检察监督的历史发展......16
4.2 被监管人权利保护检察监督所面临的问题.....18
4.2.1 对被监管人权利受侵害的监督滞后.....18
4.2.2 对监狱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不大........20
第 5 章 对被监管人权利保护检察监督不足.........21
5.1 派出检察机构设置不明确..........21
5.2 检察监督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21
5.3 监管人员执法能力不强..........22
第 6 章 完善被监管人权利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的对策
6.1 完善监所检察的内部监督
改革完善监所检察权运行模式,实行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27]。这一权力运行模式,可以避免派驻检察室因长期派驻而被监管场所同化,使检察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同时,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可以有效整合现有监所检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形成监督合力。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唯一有法律依据的派驻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检察机构,是以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是否合法为监督对象,是对监管场所这一特殊领域实行面对面监督的最直接的基层检察监督机构,是有效开展监所检察监督和办案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和一线监督力量。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派驻检察机构建设力度,推进派驻检察机构规范化建设。派驻检察机构应充分发挥其接近基层的优势,及时发现基层监管机构的问题,认真开展监督检察工作。派驻检察机构不仅要开展专项检察监督,还须定期举行法治宣传教育,为被监管人提供法律咨询,充实服刑人员的法律知识,拓宽服刑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权利的通道和维权途径,及时处理并回复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使被监管人合法权利在监管场所得到充分保障。为更好地保障被监管人在监管机构内的基本权利,弥补派驻检察在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不足,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巡狱太平绅士的做法,建立完备的监狱巡视制度,实现多方共同的监督制约[28]。
………..
结 语
我国相继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实现人权保障与国际接轨。近年来,不断爆出监狱、看守所被监管人离奇死亡案件,如“呼吸死”、“睡梦死”、“洗澡死” 、“噩梦死”及“躲猫猫死”,此类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权利的担忧,同时也对狱政管理和监狱安全工作提出了质疑,被监管人人权保障在国家的法治建设和人权发展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被监管人虽然在监管场所内被限制了基本的人身自由,但是宪法和监狱法等相关法律对被监管人在监管场所内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由于被监管人特定的人身状态和身份的特殊性,其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权利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必定是受限制且不完整的。被监管人行为能力受到监管机关的管束,这使得被监管人权利行使和实现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为保障监管机构合法行使刑罚执行权,更好的实现被监管人权利,我国应积极推行监所检察监督制度。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