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的历史、成因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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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654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新加坡鞭刑的历史及争论


一、历史沿革
十九世纪早期,新加坡仍是处于柔佛苏丹统治之下的小渔村,所适用的法律或者说是规则,主要是马来人的习惯和印尼、马来西亚地区的传统法律与惯例,到 1818年,莱佛士从柔佛苏丹王国取得了对新加坡的控制权,从此新加坡的法律进程被改变,除了 1942 年 2 月到 1945 年 9 月新加坡被日本占领由日本军政府统治外,英国的法律不断在这片法律荒芜之地生根发芽。在新加坡的历史长河中,鞭刑制度可以追溯到 1826 年,虽然 1948 年英国在本国内将其废除,但没有在新加坡废除,直到新加坡独立,这一制度仍继续在新加坡实施,并从未间断。1826 年英国国会颁布《第二宪章》,授权东印度公司在新加坡建立管辖法院,行使与英国国内法院相似的民事、刑事管辖权,从而奠定了英国法律在新加坡适用的基础。由于新加坡法院属英国法院体系的一部分,新加坡使用的法律就是英国的法律。①因此,英国的鞭刑制度得以在新加坡用实施,用来惩罚殖民地的犯罪,长期以来英国鞭刑的所使用的皮鞭一直也为新加坡鞭刑所使用,直到后来才改为藤鞭,在此期间新加坡鞭刑被主要用于抢劫、强奸、海盗等暴力犯罪。《1861 年刑法修正案》的颁布,使英国鞭刑制度仅限于对 16 周岁以下犯人适用,虽然其后也通过某些个别法案对某些行为处以鞭刑,但实际上实施甚少,鞭刑制度开始逐渐的淡出英国的历史舞台,1948 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对青少年犯的处罚措施改为移送感化院,从而正式废止鞭刑制度。在英国废除鞭刑的背景下,独立之前的新加坡鞭刑适用是偏保守的。虽然 1871年的《新加坡刑法典》已自成体系,鞭刑仍依旧原样适用,但到 1948 英国正式废除鞭刑,新加坡作为其殖民地鞭刑的适用进入了保守期,法院在鞭刑制度适用的态度变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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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鞭刑制度的争论
由于鞭刑对受刑人造成疼痛和痛苦,西方国家总是会以鞭刑为典型的例子来抨击新加坡的个人人权保护问题,美国国务院的每一年度的《各国人权报告书》中总是少不了新加坡鞭刑,总会出现“鞭刑被允许适用于大量的犯罪”的字眼,还利用《世界人权宣言》第 5 条:“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条文来抨击鞭刑。新加坡政府对鞭刑侵犯人权的批评的回应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新加坡人权保护的社会性。新加坡大法官杨邦孝曾经说过:“刑事司法的目的必须是保护公众,这是任何一名主审刑事案件法官最优先最重要的考虑,法庭判刑时,公众利益有时会比被告人的处境更重要。”这说明新加坡侧重维护的是社会利益,而在人权保护方面新加坡体现了社会优先的价值观,其侧重于对群体人权的保护而非个人人权;二是新加坡人权保护的前提是秩序和稳定。新加坡承认人权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并不反对人权,只是在具体的问题上新加坡有自己的经验和国情,正如新加坡外长黄根成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新加坡的经验是经济发展是任何声称能提高人类尊严的制度的必要基础,而秩序和稳定是发展的基础”;三是新加坡认为人权保护是个渐进的过程。正如李光耀认为:“给予人权更大的尊重是一个可贵的目标。唯一实际的前进办法,就是采取逐步渐进的方式。”①马克思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鞭刑存在于新加坡人权保护的进程中,与其经济结构、社会文化等相联系,所以并不能横向的以所处阶段不同的西方人权保护状况进行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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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加坡鞭刑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社会治安压力之因
社会治安是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约束下而呈现的一种安定、有序的状态或状况,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将给国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在独立之初,新加坡面临快速发展经济、稳固政治局面、净化社会风气、解决种族冲突等压力,为快速缓解上述压力,鞭刑制度得以继续存在。1959 年新加坡成立自治政府时,是一个第三世界的国家,其经济依赖于转口贸易,1960 年,新加坡人均 GDP 是 1330 新元(443 美元),失业率为 5%,1965 年分离出马来西亚联邦时,由于没有新马共同市场,跟印尼又没有贸易往来,失业率高达14%。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考察团的经济学家艾伯特.温斯缪斯对新加坡的经济前景颇为悲观的说:“新加坡即将完蛋,它只是亚洲黑暗角落里的一个狭小市场”。由此可见在新加坡独立之初,新加坡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乐观。由于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大众媒介的推广等增加了民众的政治要求,拓宽了政治参与面,加深了政治参与程度,但这种参与的扩大如不能被体制所消化,则有可能发生政治动荡。亨廷顿认为动乱频发的发展中国家缺乏很多东西,比食品、教育等更为严重的短缺是缺乏政治上的共同体和有效能的、有权威的、合法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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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威权政治体制之因
亨廷顿把新加坡列为唯一没有建立民主体制的非石油高收入国家,是威权主义的儒教的反常现象,并且预言新加坡这种政治制度将随着李光耀从政治舞台的消失而消失,而事实是从李光耀到吴作栋再到李显龙,新加坡的政治体制并没有因为一个人的卸任而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当然新加坡的政治体制并不是说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李光耀时期的原有基础上发展出的具有新加坡特色的政治体制,从整体上来看新加坡是属于威权政治体制。2011 年李光耀在回答专访时说:“中国共产党和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都有同样的文化的背景,文化会决定你的想法。我对于西方理论不感兴趣,或者说并不接受西方理论作为教条真理。我的主张是实用主义。行的通的话,做下去。如果行不通,就改变。我相信邓小平也有同样的主张。”在李光耀和人民行动党的领导行为中,有着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将对新加坡的发展有用、有利作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是否正确的标准。李光耀正是在实用主义的指导下对犯罪的认识充满了务实的态度,1967 年在新加坡律师公会晚宴上做的革新法律肃清贪污演讲中,李光耀曾提及前一年通过破坏法的一段缘由。李光耀透露他本人和律政部长与总检察署进行讨论草拟条文,检察署的法律专家认为对涂鸦犯施以鞭刑,违反了刑法学的优良传统,而拒绝草拟,他却坚持自己的主张:“第一,涂鸦犯出没不定,警察必须耗费甚大的精力,方能逮捕一人,如处以轻刑,并无吓阻力;第二,涂鸦可能会宣传反政府的文字,而只懂英文的法官不会来了解其煽动文字会带给社会多大冲击,因此,宜施以重刑。就此而言,破坏法就不只是仅有维持优美市容的行政罚意义;第三,认为检察署法律专家所代表的法律良知是仅对自己负责的良知,而忽视了这些破坏犯可能对社会所造成的侵犯,所以欠缺了对社会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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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加坡鞭刑长期存在之启示 ......... 25
一、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 25
(一)法治现代化中应正确对待本土资源...... 25
(二)法律全球化下理性对待外来资源........ 28
二、刑罚演变是方向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30
(一)刑罚演变的方向性........ 31
(二)刑罚演变的多样性........ 32
三、法律与具体政治因素.... 35
(一)法律与政治精英.... 35
(二)法律与制度自信.... 37
(三)技术思维与政治思维...... 38


第三章 新加坡鞭刑长期存在之启示


一、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
新加坡鞭刑的长期存在,离不开在独立之后,人民行动党对鞭刑的保留,这一举措不仅有维护治安稳定的考量,也有本身制度惯性带来的延续,更体现了新加坡对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的利用。如何去寻找本土资源呢?按照苏力的观点: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①从苏力老师对本土资源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强调“非正式的制度”资源,强调了与正式的国家法相对应的非正式性和与非常态、非规范性相对应的制度性或者说是规范性。本土资源有多种,有传统资源和现代资源,民间资源和国家资源,制度资源与思想资源等,制度资源和传统资源可能更容易去发现和关注,而非正式性的制度可能并不那么容易发现,却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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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在新加坡威权体制下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鞭刑制度已经深深的根植与新加坡的历史、政治制、文化等因素中,虽然它饱受争议,但它同时也拥有存在的合理性,当然这种合理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世界刑罚发展的具体趋势来看,新加坡的鞭刑制度会在在将来的某个时候退出历史舞台,但在新加坡,威权体制为其提供了存在的政治保障,注重社会秩序的文化传统为其提供文化土壤,人道主义的程序保障为其提供新的生命力,就目前来看,新加坡鞭刑制度在新加坡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加坡的社会治理在变化,开始逐步的放宽了原先的禁止,如新加坡在禁放鞭炮 34年后于 2004 年 1 月 3 日起正式开禁,借用苏力在法律与文学中的话:“正因为制度的合理性不是永恒的,制度就必须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只是如何变迁,我们无法推断,无法事先为之做好准备;以往的历史并不能用来充分地预见未来,未来就总体而言是高度不确定的。因此,当一切都不足为凭时,制度是否需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只能在人们有意无意地违反制度的行动中展示出来,并逐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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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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