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领域中兼容及再生打印耗材的法律性质
(一)兼容及再生打印耗材概述
当前,喷墨、激光打印机的核心生产技术为HP、CANON、EPSON、利盟等少数企业所掌控,他们控制了打印机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由于生产、销售打印机耗材的经济利润远高于打印机本身,因此近年来上述企业均釆取了原装厂商打印机亏损、耗材盈利的商业模式,通过大幅降低打印机价格而保持耗材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营销策略以谋取高额利润。原装耗材由于具有产品技术上的垄断性和产品更新的主动权,在整体打印耗材市场上仍占据着主导地位。打印机价格越来越便宜,而原装耗材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局面由此产生,一般消费者普遍有“买得起打印机这匹马,却备不起耗材这个鞍”的感觉。当前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同时在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倡导“节能减排”,实施环保、绿色、节能的消费政策的现实背景下,全球消费者都在紧缩开支,转向经济型消费,青睐购买价廉物美,能满足需求,且对环境更友好的兼容及再生耗材产品。再加之由于兼容、再生耗材品质不断提升,质量上已接近原装耗材,而且价格低廉,比原装耗材便宜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近年来逐步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和欢迎,并在打印耗材市场中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竞争力日益增强。目前,兼容及再生耗材已占据全球市场的35%。这些比例将随着消费者对其认知度的进一步提高而上升。此消彼长,随着原装耗材产品市场份额的不断下降,原装厂家就不断利用己有的专利以及337调査来打压兼容及再生耗材,抑制和打压我国通用耗材产业快速发展,阻止其出口;同时原装厂家采用“技术壁垒”的加密芯片或更改产品名称来阻止兼容耗材的制造、再生及销售。我国兼容及再生耗材生产企业一旦踏入“专利陷讲”,就会遭到专利打压,整个行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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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装厂家与兼容、再生耗材生产企业之间的侵权争议
通过对兼容及再生打印耗材行业的发展现状、定义以及不规范使用原装厂家商标的表现形式的阐述.分析论证兼容及再生打印耗材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的前提基础已经建立,下面就对该问题展开深入分析。面对兼容和再生耗材产品的冲击,为了巩固和提升已有的市场竞争份额,化解兼容和再生耗材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原装耗材厂商一方面把打印机用户必须使用原装耗材作为打印机售后保修服务的前提,限制打印机用户使用兼容耗材;另一方面挥舞知识产权大棒,在为其产品申请多项技术专利,构筑技术壁鱼的同时,也借助法律对商标专有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不断主张权利,向兼容和再生耗材生产企业施加压力,对兼容和再生耗材产品使用原装厂家商标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与此相对立的是,兼容及再生耗材生产企业则认为:首先,兼容和再生耗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为了向消费者说明其产品的应用设备和型号,必然要指示性地引用有关产品原装厂家的商标,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说明”。在为指示兼容、再生耗材产品配套或服务的对象而使用“ForXXX use”、"Compatible for (with) xxx"等表述时,只要能够使消费者辨别出该产品不是来源于原装厂家,不产生对原装厂家商标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在兼容及再生耗材产品上如何使用原装厂家商标未有明确规定,更没有具体的标准,究竟如何使用即为“合理使用”,兼容及再生耗材生产企业往往无所适从;再者,在“绿色环保”理念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节能环保的再生耗材生产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法律在充分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不能禁止其它生产企业对原装厂家商标的合理使用,原装厂家不得借此形成对耗材市场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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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容及再生打印耗材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成因
(一)分析兼容及再生打印耗材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概述
由于兼容耗材因产品功能性说明的需要,要在产品包装上标明该耗材适用于某种型号品牌打印机或替代某种型号原装耗材产品,因而必须使用原装厂家的商标标识;再生耗材产品除存在上述情况外,还因为回收已使用过的原装硒鼓(碳粉盒)上原本印有原装耗材的商标标识。兼容及再生耗材生产企业如果不加以注意,就会因此导致消费者品牌混淆、误认问题继而引发原装厂家权利人和兼容及再生耗材产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商标侵权法律纠纷。因此,审视兼容及再生耗材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兼容及再生耗材生产企业如何合理、规范使用原装厂家商标,平衡原装厂家权利人和兼容及再生耗材产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诉求。笔者认为,兼容及再生耗材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有:兼容及再生耗材产品使用原装厂家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品牌混靖、误认?这种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主客观要件?再生耗材产品通过回收已使用过的原装硒鼓(碳粉盒),经更换关键零部件,填充碳粉后再投入使用,是否适用商标权利穷尽原则?原装耗材商标权利人对原装硒鼓(碳粉盒)的商标权是否即告穷尽,无权禁止再生耗材生产企业在市场J:再行销售该再生产品?鉴于此,笔者认为,如果把兼容及再生耗材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比喻成一把“锁”的话,那么解决该问题的三把理论“钥匙”就是商标混淆理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和商标权利穷尽理论,而连接这三把理论“朗匙”的“纽带”就是“商标功能”,同时“商标功能”也是我们分析兼容及再生耗材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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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商标混清理论角度进行的法律分析
商标,其特点功能是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防止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对服务者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有必要对商标进行保护。混淆,是指相关公众无法分辨或错误的认识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事实状态,这种混淆状态从根本上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防止混淆无疑就成为了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商标混淆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概念,在认定、审查和评审商标侵权中发挥重要作用: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的商标,连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渠道,消费者利用商标辨别不同生产者提供的商品,进而购买特定品牌的商品。生产者通过商标向消费者推销自己生产的产品,并非因为该商标获得了注册,而主要是因为商标代表的是商品的质量标准和企业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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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兼容、再生耗材产品商标侵权争议的立法建议.........33
一)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规定........33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商标权利穷尽制度的立法规定........35
三)执法机关处理兼容、再生耗材产品商标侵权争议........36
四)兼容及再生打印耗材规范使用原装厂家商标........40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41
三、处理兼容、再生耗材产品商标侵权争议的立法建议及实
(一)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规定
为便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操作及其制度的完善,建议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改为“合理使用”并明确其内涵。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商标权人以叙述、说明或者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为目的,未经许可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不视为商标侵权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只规定了叙述性合理使用,并未涵盖指示性合理使用等其它商标合理使用,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有一定局限性,由此会造成立法漏洞和缺陷,破坏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整体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有关商标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已有部门规章和判决中作了规定和阐述,保护规则相对比较成熟,笔者建议在下次《商标法》修订中增加有关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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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针对CANON、HP、EPSON、BROTHER等打印机设备国际巨头企业在海外对中国耗材企业发起的一连串侵权诉讼,为应对中国耗材行业“成长中的烦恼”,各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作用,着力规范引导,强化三种意识,不遗余力地支持中国耗材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一是引导企业培育规范意识。在广泛倾听国际耗材品牌巨头与中国耗材生产厂家对耗材产品侵权问题不同观点和主张“交锋”,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度身订做”兼容及再生打印耗材合理使用原装厂家商标的实务判断标准,并与当地耗材行业协会加强合作,双方以企业容易接受的语言,联合对耗材企业开展多种行之有效的政策宣传、业务答疑和提供个性化指导服务,不断“唤醒”企业“正当合理”使用原装厂家商标的规范意识,主动减少和回避引发侵权争议的可能,不断树立中国耗材行业规范、.自律的行业整体形象。
二是倡导企业树立创新意识。由于兼容和再生耗材产品必须与CANON、HP、EPSON等某一具体型号的原装打印设备相兼容、相配套的“硬伤”,决定了兼容、再生耗材生产企业只能紧跟原装厂家走,被动跟随原装厂商的每一步动向,研发与之相对应的兼容耗材产品。为了稳固原有的市场份额,近年来国外打印机利用其在技术、资金和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频频对中国出口的兼容和耗材产品提出知识产权质疑,为其出口海外制造麻烦和障碍。应对严峻的海外形势,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一是要在资金、技术、人才、土地、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激发更多企业的创业、创新、创造热情,努力将“中国制造”转变成“中国创造”。二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攻关。特别在激光打印机硒鼓的生产上,尽快实现核心专利产品生产。三是鼓励企业承担行业重点项目和技术攻关工程,对重点项目和核心技术的突破要及时给予鼓励和奖励,积极引导、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名品牌,为中国耗材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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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