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引言
“模糊性” 一般被视为刑法规范的一种“缺陷”或“局限性”,受到学者们口诛笔伐。如有学者认为:“刑法规范的本质是明确的,因此在刑法领域内,模糊性与明确性是不能共存的、是相斥相克的。”?亦有学者认为:“模糊性是刑法的一种恶,而明确性正是整治这种恶的一剂疗方。还有学者认为:“模糊性语言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模糊性语言导致司法不公正,模糊性语言的存在将严重阻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③“弹性条款的大量存在,无疑是立法技术的缺失和立法者的失误。”④但近年来,伴随着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变得复杂化、错综化,新型社会关系的不断出现,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日渐式微,学界也越来越认识到刑法不可能也不能做到绝对的明确与确定,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是不能避免的。社会关系总是纷繁复杂,刑法不可能对所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作出详尽的描述,优选途径就是使用一些概括性的、模糊性的具有弹性的语词。因此,相左的观点便产生了。如有学者言:“弹性语言在刑法规范中的存在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扩充刑法的包容量、涵盖面;增强法条表述的严密性、准确性;甚有严密法网,为刑法的实施提供最大的可能性。”⑤亦有学者认为“虽然模糊语词表述上有不确定性,但往往模糊化的语词能产生更大的回旋空间,往往比精确性的词语的使用更宜达到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效果。” ?'但在对刑法规范模糊性正面价值认知并利用的同时,必然有负面效应或者驾驳机制的问题产生,因此也有学者提出了 “刑法规范的概括性和精确性的整合机制”,?但只是停留在立法层面的整合,因此我国目前关于刑法规范模糊性的释明途径的研究还相对薄弱。那么既要克服绝对明确所引发的绝对僵化与刻板又要保有适度的模糊性带给刑法规范的合理张力与弹性,就必须在承认刑法规范模糊性的存在价值的基础上研究它、驾驳它,如此才是我们对刑法规范模糊性的应有态度,对刑法规范的完善也是大有益处的。
鉴于此,本文在明晰了刑法规范模糊性的含义旳基础之上,继而展开对模糊性之于刑法规范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的证成:由于语言本身以及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加之立法者的积极选择以及法律规范表述的概括性都使模糊性在刑法规范中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刑法规范生命力的保持,实质正义与严密法网所需又使模糊性的存在具有必要性。模糊性在刑法规范中客观存在,要充分合理的运用,就必然要对其在刑法规范中存在的现状进行分析,查找模糊性语言滥用的情况以及在过度追求精确而引发的刻板、僵化的现象,为规避此种情况的产生,本文提出以实质解释的理念为指导从立法方面、司法方面以及案例指导制度三个方面对模糊性语言予以释明。从而克服模糊性的负面效应。以期刑法规范中的模糊性表述能够合理的运用,对刑法规范的完善和运用有所禅益,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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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刑法规范模糊性的概述
2.1刑法规范模糊性旳含义
研究刑法规范的模糊性,那么首先就要讨论“模糊性”这个概念,为避免对刑法规范模糊性的理解有失偏颇,就要对模糊性的概念或者含义进行深入的分析。尽管很多学者在研究模糊数学、模糊集合论、模糊语言、模糊历史时尽量对模糊性进行清晰化的定义,但是目前为止关于模糊性的定义还没有出现能被普遍接受的观点。从语义的角度分析,《辞海》中是这样定义的:“所谓模糊性,是指事物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表示事物属性量的不确定性。”从语言结构的角度上分析:模糊性是指表述规则的普通词语的核心意思也许是确定的,但是随着核心向边缘的扩展,其含义则趋向模糊,甚至是无法确定的。②从模糊集合论的角度分析:模糊性所涉及的不是一个点是否属于集合的不确定性,而是从从属于到不属于的变化的过程的渐进性。这种模糊性发生在当我们所研究的对象的类的边缘不能截然确定时。模糊集合理论的提出,是对某种“类”的研究的不清晰性而建立的一套概念和方法的尝试。③从法学理论上分析模糊性,有论者认为:模糊性是运用可能有多种解释的法律语言对无法确定定义、指标或者描述的事物进行表达,所产生的效果。④纵观国内外学者关于模糊性的分析和定义,本文将模糊性的定义界定为:模糊性即是指基于语言弹性和张力的特性,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对于客观事物内涵确定而外延趋于渐进性的不确定描述及在人们意识中的反应。在明晰了模糊性含义之后,对刑法规范的模糊性的含义的界定就变得相对容易一些。目前学界有学者是这样定义刑法规范的模糊性的。储槐植教授认为:明确性是指事物的相对稳定的性质和状态以及非此即彼的特征。模糊性则是指客观事物的类属边界向人们呈现的不明确性和事物的性质状态向人们呈现的不稳定性。当客观事物在矛盾结构中处于独立双方的“中介”位置即同时具有矛盾双方的某些成分和性质时,其性质状态是易变的和不稳定的,这类具有亦此亦彼特征的就是模糊性事物。亦有学者认为:法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的不完全的属性。?基于对模糊性含义的理解,本文将刑法规范模糊性的含义界定为: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则是指立法者基于语言本身特性、刑法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的考量而适用模糊语词,由此而产生的刑法规范内涵的确定,而外延不确定的静态现象。如刑法规范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是属于刑法规范中的模糊语言,其内涵即是数额大,至于范围则是根据社会变迁具有阶段性,而不能恒久不变。关于静态现象是相对于司法实践的动态运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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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刑法规范模糊性的表现
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大量的模糊语言,可以说刑法分则中90%以上的条款都不同程度的使用了模糊性语言。本文截止到《刑法修正案(八)》,将模糊用语在刑法文本中使用的情况进行了统计,按照其功能将其分为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堵截性模糊语言;二是柔软性模糊语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细致的划分。所谓堵截性模糊语言,顾名思义,就是能够堵塞、栏截行为人漏逃法网功能的模糊性表述。此种模糊语言又可以分为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类同推断性模糊语言;二是究底性模糊语言。类同推断性模糊语言就是指在列举刑法打击的若干情形之后,所采用的“或者其他”、“以及其他”、“等”此类用语。主要应用于叙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工具等、此类用语可将相关的类似情形划入刑法打击的的范围,其在内涵上具有确定性,外延具有开放性和延展性。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7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此条款就是在常见的犯罪手段进行明示列举之后加以类同推断性的表述,内涵是指与列举的犯罪手段性质相同或者危害性相同或者类同的犯罪手段或方法,外延则具有动态性和延展性不局限于暴力和胁迫。在刑法条文中“或者其他”和“以及其他”共出现353次,以分则居多。“等”这种表述共出现在49处,也以分则居多。类同推断性模糊语言的运用可大幅度的延伸和拓展该种犯罪构成所统摄的非法行为旳范围,延长刑法规范的生命力。正因如此,各国的刑法立法者无不重视此等用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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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刑法规范存在模糊性的依据..........8
3.1刑法规范存在模糊性的客观必然性........8
3.2刑法规范存在模糊性的必要性........13
3.2.1保障刑法生命力、稳定性和普适性........13
3.2.2实现实质正义所需........13
3.2.3保障刑法权威性、严密法网........14
第4章刑法规范中模糊性存在问题分析........15
4.1模糊性语言的滥用........15
4.2明确性语言的滥用........19
第5章刑法规范模糊性的释明........24
5.1立法方面的释明........24
5.2司法层面的释明........29
第5章刑法规范模糊性的释明
5.1立法方面的释明
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立法是源头,只有首先在立法上能够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模糊或者防止模糊性滥用情况的发生,对于刑法规范的完善是大有裨益的,因此笔者首先来讨论立法层面的释明措施。一个国家的立法水平的高低,就直接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提高立法者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尤为重要。一方面,立法者语言表达能力的高低关系到刑法条文的内涵的宽度和广度,进而也就会影响刑法条文的涵盖性和生命力。易言之,刑法的立法者不仅仅要求具备刑法专业的知识,还要求具备相当高的语言整合能力。另一方面,逻辑思维能力的要求也是必须的。一个法律条文能够被解释出的含义都应当在制定的阶段被预见,也就是含义的宽度或者维度能够被预见。例如《刑法》第49条“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是1997年《刑法》沿袭了1979《刑法》中的表述,但是自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以来已经有18年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不可能没有出现对“审判的时候”含义的不同理解的现象,况且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已经有《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回复》,可见在1997年修订现行《刑法》的时候已经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有实践中的问题产生,但仍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化,一个简单的可以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替“审判的时候”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却没有被立法者注意,以至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关于此内容的司法解释,可谓是司法资源的不必要的消费。如若不能避免立法意图之外的解释产生,别无选择的话。就应当在刑法颁布实施的同时又相关的立法解释予以明释,不应当被动和消极。正如前文提到的模糊性语言滥用的几种类型,应该在立法阶段中被预见并且避免彼状况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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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是刑法规范中一个必然存在的现象,无论是基于语言的先天不足还是基于刑事立法后天的需要或选择都决定了其生存的空间,而且无论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之于刑法规范抑或之于司法实践都有其不可替代的正面价值。但模糊性语言在现行《刑法》中的运用也有不合理之处,一项立法技术的使用必然要经历完善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模糊性语言在刑法规范中的使用给予客观的评判,指出其不足,而不断完善之。为了总结前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也为了给下一阶段的研究确立一个新起点,在此有必要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是指立法者基于语言本身特性、刑法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的考量而适用模糊语词,由此而产生的刑法规范内涵的确定,而外延不确定的静态现象。首先,基于语言本身的局限性,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立法者的积极选择以及法律规范表述的概括性就决定了刑法规范存在模糊性的必然性;基于刑法生命力、稳定性和普适性的保障,刑法权威性和严密法网的需求,实质正义的需要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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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