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如何定义道路交通事故与我们研究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事故管辖、事故分类和事故处理程序等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模式是由事故定义引申并建立起来的。因此,我们在对涉及事故处理模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之前,先要对目前使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作一探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将道路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上述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应当包含以下四个要素:一是道路要素,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二是违章行为要素,即事故必须是违章行为造成的;三是损害后果要素,即事故必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四是过失要素,即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过失的。2上述定义以及构成要素看似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一个完满的解释,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定义的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不少矛盾,主要集中在道路、违章行为和过失三个要素上。
(一)关于道路要素
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理应发生在道路上,“道路”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目前有关交通法规对“道路”这个概念的范畴规定得过于狭窄,且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使得相当部分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被人为地排除在道路交通事故范围之外,致使这类事故的当事人和事故处理机关之间或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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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违章行为要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所作的定义,每一起交通事故都必须是违章行为造成的,并明确违章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将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罗列完整,同样,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也不可能将所有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危害、甚至引发事故的行为罗列出来。为弥补这一不足,现行的交通法规规定中,既有对交通行为的具体规定,也有对交通行为的原则规定。原则规定主要是通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有关“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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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何快速、妥善地处置事故现场,一方面关系到对事故成因的调查分析,关系到事故的善后处理,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因而,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现场责任以及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的现场措施作了规定。现行规定对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但对如何尽可能减少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却显不足。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以适应当前繁忙的道路交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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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12
(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12
(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12
(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5
(四) 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20
四、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处罚……………………………… 21
(一) 以成因分析认定的违章行为作为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依据…………21
(二) 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2
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方式
1、现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处理方式的利弊
长期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将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作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行政调解,介于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之间,一般来说,其效力强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弱于法院的调解。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有利之处:一是有利于减少诉讼,尽快化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类矛盾;二是公安机关有熟悉案情的有利条件,因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一并进行调解,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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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模式的几点建议
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模式始于建国初期,形成于 80 年代,并完整地体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这两个规范总结了建国以来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规范了全国的交通事故办案工作,使交通事故处理有法可依,对事故处理工作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的事故处理法规和事故处理模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有关法律制度不协调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与创新,从而打破现行的事故处理模式,建立起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符合法理、相关法律以及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事故处理新模式。下面,笔者分别就事故当事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事故处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对建立事故处理新模式提出几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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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