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关于刑法中的占有学说
一、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占有学说
目前主张管理说的学者不多,由于其界定的范围太宽泛了,而且不能准确表明刑法中占有的实质。而处分可能说也不能准确的指出刑法中占有的范围,而目前各国刑法则普遍将间接占有人排除在外,故该学说则排除在外,故此种学说一般不被采用。对于支配说,则显得过于笼统,不能将事实上的支配和法律上的支配区分,如果两者兼具的话则会显得范围过于宽泛,如果只采用一种学说的话,则和其他学说主张没什么区别,因此,持这种主张的学者也很少。而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占据通说的是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和事实上支配说。事实上支配说中的第二个观点,仅在俄罗斯形成通说,在世界其它国家影响不大。[4]而事实上支配说的第一种观点和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从本质上来讲,两者是相同的,目前在日本和台湾持此学说的较多。在曰本刑法中,对刑法中的占有,还做了具体的区分,比如抢劫罪与侵占罪中占有构成要素就不同,在抢劫罪中对占有要求是单纯的事实支配关系,因为其主要是对财物排他的夺取型犯罪。而对于侵占罪中的占有,除此之外,还包括法律上的支配。因其不具备抢劫罪等夺取型犯罪的特征,因此,它在占有的内容上相对比较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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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占有学说
在英国法系的刑法占有学说中,强调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它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占有权利并没有关联。换句话说,行为人对所持的财物既不拥有合法的占有权,同时也不是财物的所有权人,但只要其实际控制了该财物,就可认定为刑法中的占有。但也不等同于物理的占有。比如,甲到乙的饭店吃饭,乙为其提供了吃饭的用具以及桌椅等等,但是这些工具依旧是由所有人乙占有,甲短暂的占有并不构成刑法中的占有。同样,对于旅客购买长途汽车的座位,很显然,旅客并不能因此就享有所有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占有人虽未实际的握持该财物,但依然享有对该财物的控制占有权。比如,甲对于自己房间内的某财物,暂时未找到或者不记得放在何处,但是甲依然对该财物享有占有权限。所以,对于如何构成实际控制,是判断成立占有的关键,对此,英美法系中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对某一空间范围具有某种实际控制支配权的人,就该范围内的财物在他人不存在特别控制支配关系时,应认定其对这些财物取得有:另一标准是,在没有任何人实际控制财产或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存在争议时,通常认为有权占有的人占有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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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中的占有认定
一、刑法中占有的构成要素
一般来讲,占有是行为人对所占有财物在事实上呈现的支配状态。具备了事实支配关系,也就表明该占有人享有占有权。但是,判断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是关键因素。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大陆法系这样认为,事实支配关系的成立应依据规范的、社会观察以及社会观念来判断。换句话说,判断事实支配关系时,在主观上,应当判断其有无支配意思的存在。在客观上,应当综合考虑财物的物理属性,以及所在的空间、时间等因素。事实上的支配关系要求行为人即事实上占有了该财物,而且也具有占有的主观意识。同时,也不需要行为人必须对其所持有的财物做出占有的特别声明或者表示为必要条件,也不能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持续不断的占有,这样不符合社会现实。比如,一个被打了麻醉的病人,其处在无意识的状态,但是,他对其本身的财物依然享有占有权。对此,林山先生借鉴德国学说与判例,认为还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主观支配意思的存在,即对于一定范围具有支配权的人,对该支配范内的听有物品,在没有其他人存在特别支配关系时,可以推断其具有主观的支配要素基于以上原理。我们可以得出,邮递员错误投递的包裹,即使户主不知情,也应当认为其享有占有权。同样,对于遗忘在出租车、旅馆、饭店等流动性、开放性相对较小的场所的财物,也可以认定为该特定场所的工作人员占有,即使这些特定场所的主人未意识到有财物遗失在其控制的场所内,依然也构成占有,存在支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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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关系
占有是人和物的关系的自然属性的表现,是人类的生存的本能的体现和力量对比产生的结果,是法律没有积极干预并评价时的状态。在财产犯罪的理论研究中,占有是财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中的占有以及占有的保护,是由于人类对资源的暴力争夺,导致的社会无序而产生的。只有当由于自然资源稀缺而导致占有关系处在很不稳定的状态时,才能认识到对占有关系进行确认和保护是非常必要的。研究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掌握刑法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区分罪与非罪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研究民法中占有和刑法中占有的关系时,我们应当既关注到两者的密切联系,但也应当注意到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同时也不能过分夸大两者之间的差别。由于刑法的占有的起源于民法中占有制度,因此两者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仅从刑法中占有的含义与民法中的占有相比较,不容易将两者进行区别,因为两者都是强调对财物的事实占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但不可否认,在两者具有紧密联系的同时,刑法中的占有和民法中的占有也存在有很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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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中几种特殊占有的认定........13
一、占有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13
二、包装物的占有归属问题........15
(一)包装物的占有的归属理论分析........16
(二)对学说的评析........17
(三)李江职务侵权案情分析........18
三、重叠占有的问题研究........18
(一)共同占有问题........19
(二)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19
四、死者的占有问题........20
五、遗忘物的占有问题........23
(一)遗忘物占有的理论........23
(二)李某侵占他人遗忘于出租车内的案例分析........25
第三章刑法中几种特殊占有的认定
一、占有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
在法学界,对于物的划分,即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不因物的空间移动而改变其本身的性质以及其所体现的经济价值。而对于不动产而言,和动产相反,是指在空间上不能移动,或者其移动后将会影响本身性质的变化或者造成经济价值的毁损。常见的不动产有土地以及房屋等。针对刑法学界的财产犯罪而言,并不是所有的物都能成为其侵害的客体。有些财产犯罪,不动产不能成为侵害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针对财产犯罪中的有些罪的侵害客体只能有动产构成已经达成共识,比如抢夺罪、挪用公款罪等。而对于一些罪名是否包括不动产,则一直存在争议,比如盗窃罪、抢劫罪等等。针对于此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盗窃罪、抢劫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不动产;另有学者认为,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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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财产型犯罪一直是刑法犯罪中的重要犯罪组成部分,而且对于日益新型复杂的犯罪手段而言,我们尤其需要加大对刑法中财产型犯罪的关注和研究。虽然目前我国刑法中的占有,并没有像民法中的物权法一样,用独立的一章予以专门规定。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占有制度在刑法财产型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不同法系中刑法占有的规定进行阐释,可以对外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予以借鉴。要彻底准确的把握刑法中的占有,必须对占有的概念以及占有要素进行深层次的理解,因此,本文针对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占有制度的不同,以及占有与持有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阐释,以期更好的理解占有的内涵。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实生活中的占有形态变化越来越大,因此,对占有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上的研究,更重要的是理论要能更好的指导实践,明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本文就现实的一些复杂的存有争议的情况进行了剖析,并相应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案例,从而使刑法中占有的理论更好的运用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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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