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清洁能源领域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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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6188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1.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1.1 低碳经济时代已经到来

2009 年之前,低碳并不常被人提起,2009 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后,“低碳经济”开始风靡。所谓的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基础是建立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体系和低碳产业结构。历史发展到今天,全球都面临着能源短缺、环境污染的问题。那么全面实行节能减排,转变原有的以高能耗、高污染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标志的低碳经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全世界的共同选择。如,2008 年英国颁布实施了《气候变化法案》,据此英国 2050 年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被定在8%,这是世界上首个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而立的法律;日本定下 2008-2012 年减排量在1990 年的基础上再降 6%的目标,并切实发展其本国的能源和环境技术;欧盟定下 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于 1990 年至少减少 20%的目标,并提升其可再生能源的消耗比例——达到总能耗的 20%。低碳经济时代正向我们走来,各个国家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将大量催生出新的低碳能源产业,低碳生活方式将会流行起来。积极融入低碳经济的思维,努力改善传统能源消费结构,大力推行清洁能源的使用,才是应有的战略选择。

1.1.1.2“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供契机

​古丝绸之路所经国家地域辽阔,能源、矿产资源十分丰富。这条重要的经济走廊东端连接着经济发展颇具活力的亚太经济圈,西边则是经济实力称雄世界几百年的欧洲经济圈,而这条通道沿线上的诸国则是未来世界上经济发展潜力巨大的地区之一。自 2013 年 9 月“丝绸之路经济带”这一伟大战略被习主席提出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推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探索建设过程中能为中国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在这条横跨中国—中亚—西亚—欧洲的经济带上,哈萨克斯坦是我国第一个要重视的国家,该国不仅与我国相邻接壤,并且是中亚地区经济发展实力最强的国家,经济、战略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再加上《推进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要积极推动与沿线国家水电、风电、太阳能以及核电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合作,因此这为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同推动清洁能源领域合作带来了无限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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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关于国际清洁能源合作方面的研究

Robert K. Dixon(2007)提出了推进氢经济的国家重点举措,重点探讨了开展政府间倡议和活动来推进氢经济。政府间机构如 APEC、IEA、IPHE 为全球氢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多边合作框架。Stokes, Bruce(2009)强调若通过国际合作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分摊绿色技术的开发成本很有必要,指出传播能将地球升温限制在贰摄氏度以内的清洁能源技术十分重要。而一些较穷的国家缺乏清洁技术,一部分是因为他们不拥有这种设备的知识产权。Axel Michaelowa ; Katharina Michaelowa(2011)指出双边投资的可再生能源和能效项目的比重从 1980 年到 2008 年与预期相反并没有增加,这个比重表现出随油价波动的特点。全球气候条约的影响是轻微或不存在的。“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如水电和地热下降,而“新”可再生能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呈现颠峰状态。气候发展援助国的表现有较大差异,气候变化怀疑论者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和瑞士,援助在持续下降;自称气候先驱者的德国、荷兰、挪威和瑞典的援助在两次石油危机和国际气候政策出台时出现高峰;只有在奥地利、丹麦、芬兰和西班牙“新”减缓气候变化的发展援助能被发现。Anonymous(2012)提出美国能源部与夏威夷合作将继续,并且会随着夏威夷岛清洁能源选择的技术和环境分析以及令人兴奋的新的投资领域,如太阳能、氢、波浪和智能电网技术而不断增长。Eric Viardot(2013)指出通过建合作社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最明显的是加拿大、美国、英国、丹麦和德国。合作社有效地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具体举措涉及教育传播、低廉的价格等。Henrik Klinge Jacobsen,etc.(2014)提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对实现 2020 年可再生能源目标有相当大的好处,欧盟开辟了合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联合支持计划以实现 2020 年的目标。刘小慧(2014)提出为了使能源安全得到保证,欧盟各国极力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以此维持其在环境政治中的主导地位,并尽量降低自身依赖外部能源的程度。Dragan S Markovic(2015)指出智能电网可以成为未来清洁能源解决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纳米技术在不久的将来会是智能电网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政府间应联合开发。A. Flamos(2015)介绍了欧盟——海湾合作委员会(EU-GCC)合作的可能性,认为开发学术研究和商业实体的 EU-GCC“清洁能源”网络可能促进 GCC 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发展,这将会通过强化合作、信息传播和清洁能源政策建议、能力建设、技术交换、联合项目可能性探索(技术研究和试点工业规模项目)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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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在中哈清洁能源领域合作中的优势

清洁能源是指囊括所有非可再生或可再生不产生污染物的能源。清洁能源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等,二是非再生能源,如天然气、洁净煤、洁净油、核能。本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且有合作潜力的的水能、风能、太阳能、天然气、清洁煤以及核能作为研究对象。

2.1 中国在可再生的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优势

2.1.1 水电行业的中国合作优势

从无到有、从小型水电站到大中型水电站甚至是巨型水电站,中国的水电行业发展可以说是蒸蒸日上。2015 年年底,我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了 3.2 亿千瓦,水电设备平均利用时间达 3621 小时。基于技术方面的攻克钻研以及众多水电站的建设经验积累,在水电设备制造能力以及建设技术方面,我国可以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肩。当前,我国 70万千瓦的水电机组实现了国产化生产,大坝施工、大型水电机组的设计、安装、指导和运行等技术走在了世界前列,有充足的实力在地理条件复杂的地区进行各种类型水电站的施工。目前哈萨克斯坦境内有四百多座停运的小水电站,如果加以改造修复,每年可生产电力约 60 亿 kw·h。此外,哈国国内电力设备老化严重却又缺乏电力设备和配件生产能力,这就为发挥我国生产水电站成套设备的制造优势、承建水电站勘测设计与施工的技术优势、国内建设各种水电站的经验优势,提供了用武之地。

2.1.2 风电行业的中国合作优势

​我国的风电产业在经历了从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关键技术研发、设备研制等各项阶段的蜕变发展后,已大体形成完整的风电产业链。2015 年,中国风电新增装机量达3050 万千瓦,同比上升 31.5%,占全球市场份额 48.4%;累计装机容量达 1.45 亿千瓦,同比上升 26.6%,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33.6%。不管是新增装机容量还是累计装机容量,中国都位列全球第一,可以说中国建水电站的经验是相当丰富的。在设备生产上,当前国内风电产业生产厂商的数量增加迅速、自主生产的设备速率快速提升,风电装备向大型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现在主流机组已经提升到 1.5-2 兆瓦,3 兆瓦的海上风电已经实现了批量安装,5-6 兆瓦风电机组已经生产下线,设备制造能力强大。我国风能的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方面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再加上国内的风电产业生产厂商面临着产能富余、国内市场投资乏力的问题,像哈萨克斯坦这样的风能资源大、需求高但自身风电设备制造能力不足、技术水平有限的国外市场应当是中国风机装备发展的走向,中国企业应该依托建设经验、设备、技术、资金等各方面的优势去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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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国在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优势

2.2.1 天然气方面的中国合作优势

哈萨克斯坦天然气资源丰富,气田多为伴生气和凝析气,分布不均衡,但与油田分布基本一致。经过多年的发展,哈国在天然气方面的某些技术方面已相对成熟,但还是有待提升,如天然气加工能力较弱,无法满足大量的伴生气开采,部分油田伴生气只有白白烧掉,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在进一步开发利用方面存有技术短板,最明显的是净化天然气中的硫化氢成本高造成哈国天然气商品率较低。我国的天然气工业起步较早,具有完备的天然气勘探、开采和加工技术,拥有现代化的天然气生产企业和大批的石化科研院所,在天然气产品的生产加工方面具有技术优势。作为重要的天然气出口市场,运输成为关键,哈国天然气运输体系薄弱,在管道材质、铺设、路线规划方面多有欠缺,我国在天然气管道建设方面实力较强,与其已有诸多合作。除此之外,我国在优秀人才、投资资金、设备物资、开发经验方面都比较充裕,在与哈方合作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2.2.2 清洁煤方面的中国合作优势

在所有化石燃料当中,煤炭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是最多的,带来的污染也最严重,为解决这方面问题,清洁煤技术应运而生。我国由于煤炭利用带来的污染十分严重,所以在提高煤炭开发利用率、减轻环境污染方面开展了许多研究。随着国家战略的调整,清洁煤技术已被我国提升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两个根本转变的战略措施之一。清洁煤技术不仅包含直接燃煤洁净技术,还包含将煤转化为清洁燃料的技术。当前,我国通过技术引进、自主开发等方式,使清洁煤技术在四个领域的十多项技术方面创建了一大批示范工程。在清洁煤技术的发展以及应用上,我国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升,在个别方面甚至超越国际先进水平。全球限制二氧化碳排量的步伐已悄然迈动,哈萨克斯坦紧跟该步伐,中哈两国煤炭利用形式、后果的相似性、中方清洁煤合作的技术优势为中哈开展清洁煤合作带来了契机。

2.2.3 核电行业的中国合作优势

当前,我国已建成完整的核工业体系,全面覆盖核工业建设工程的诸多环节。国内在运行、在建与拟建的核电机组共有 52 台,核电规模全球排名第四,已具备“走出去”的能力。在核工业技术上,我国已完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符合第三代核电要求的“华龙一号”和 CAP1400 的研发,并确立了“三步走”的核能发展战略以求在第四代核电技术的研发上抢占先机。在设备制造上,我国已实现了向第三代核电技术装备的成功跨越,核电装备制造业水平已数世界一流。在工程建设及管理经验上,我国已拥有全球领先的核电建造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我国的核电建设企业在建设能力、建设技术和工艺、建设经验上持续精进,不仅在国内建设核岛,更向世界范围延伸。因此,我国利用自身优势可与哈国在核电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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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清洁能源领域合作的现实基础 ...................... 12

3.1 经济基础 ................... 12

3.1.1 GDP 规模 ........................ 12

4.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清洁能源领域合作现状 .............. 18

4.1 中哈清洁能源领域合作现状 ................. 18

4.1.1 中哈清洁能源领域合作规模 ...................... 18

​5. 哈萨克斯坦清洁能源领域供求分析 .................. 24

5.1 可再生的清洁能源领域供求分析 ............. 24

5.1.1 水能合作供求分析 ........... 24

5.哈萨克斯坦清洁能源领域供求分析

5.1 可再生的清洁能源领域供求分析

5.1.1 水能合作供求分析

5.1.1.1 哈萨克斯坦水能资源禀赋及利用现状

哈萨克斯坦潜在水能总量约为年均19.6百万千瓦,等效于1 726亿千瓦时/年,占中亚水能资源的 1/5。哈国主要的水能发电资源都集中在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其中额尔齐斯河是水能资源最丰富的河流,达 2 263×103千瓦,等效于 198.3 亿千瓦时/年。

哈国对水能已有一定开发利用。表 5-1 为哈国 2002 年至 2012 年发电量,从中可以看出,哈国年产电量总体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从 2002 年的 583 亿千瓦时上升到 2012 年的 872 亿千瓦时,2013 年为 919 亿千瓦时,2014 年约为 939 亿千瓦时。但是哈国电力逐年增长贡献力度最大的是石油、天然气及煤炭的发电量,这三种能源的发电量不仅逐年增长,从 2002 年的 494 亿千瓦时上升到 2012 年的 799 亿千瓦时,并且占总电量的比重也逐渐攀升,从 84.73%上升到 91.62%。水力发电量不仅在量上较小,从未突破 90 亿千瓦时,并且占总发电量的比重也成下降趋势,从 2002 年的 15.24%下降到 2012 年的8.37%。从水力发电的绝对量较小及占总发电量比重较低可以看出,哈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的利用较多,对水电这种清洁能源的利用明显不足,哈国没有充分利用丰富的水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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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化中哈清洁能源领域合作的对策思考

6.1 政府层面

6.1.1 建立与哈国的清洁能源合作机制

全球气候变暖与大气环境变化已经超越了国家、民族甚至地域限制,成为新世纪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通过发展清洁能源应对气候变化,通过可持续发展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各个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同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国际合作,在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外交斡旋,建立起清洁能源合作机制。这当中首先要建立的是能源对话与协调机制,将清洁能源的发展与合作作为重要议题共同协商探讨,加强清洁能源领域高层对话。哈国清洁能源的进程需要哈国政府的主导推动,但同时我国政府应与哈国加强该方面的对话交流,积极促成其规划实施细则的出台,并以互惠互利原则,消除偏见,努力促成清洁能源合作项目的有序开展。两国政府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中美清洁能源合作机制的建立,比如“中美能源政策对话”机制形成后,每次对话都成果丰硕,极大地推动了中美两国能源与清洁能源的合作。除此之外,还应建立起清洁能源产能对接机制、投融资机制、科技交流机制及风险防范机制等,从各个方面建立起可操作的清洁能源合作机制,为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清洁能源合作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实现两国清洁能源领域合作的快速发展。

6.1.2 完善与哈国清洁能源合作的相关政策、配套措施

在完善与哈国清洁能源合作的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方面,要重点解决的是税收和劳务输出的对接。在税收方面,避免清洁能源长期投资项目的双重征税,形成合理、透明的税费体制,双方应协商给予到哈国的清洁能源企业灵活的税收政策,以降低企业税负,让企业能把腾出来的资金用于自身发展,真正让中国清洁能源企业享受到优惠待遇;我方还应与哈方协商扩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从事发电的企业的投资优惠力度,延长因投资所需进口设备免除关税的期限。在劳务输出方面,外交部应综合运用政治和经济等各种外交手段,加强双边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双方签订国际劳务合作协议,减少其对我国外派劳务的种种政策和实际限制,为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除此之外,积极协商清洁能源合作其他方面更多的政策、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形成,如创造条件减少我方清洁能源投资者的行政负担,通过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投资者进入哈国市场的效率。让哈国与中国的投资者建立起牢固的合作关系,以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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