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股票市场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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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1783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我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较,虽然有所欠缺,但我们仍应对市场充满信心,毕竟我国股票市场只有区区三十年发展历史,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完善、上市企业内控治理、政府监管水平的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要我们对投资者保护有了充分地重视,围绕投资者权益保障进行制度设计,逐步形成投资者权益至上的市场共识,我国投资者保护建设一定能取得快速发展,使我国股票市场能真正成为老百姓财富集聚、企业资金供给最好的载体。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二年,金融市场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引擎,其中股票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尤其是产业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银行所不同的是,股票市场收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我国又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引起政府管理机构和市场的重视。
我国股票市场诞生于 1990 年,发展时间虽短但成绩瞩目。规模、市值增长迅猛,由建立之初的 14 家上市公司,109 亿元市值,发展到目前 A 股市场股票 3700 余只,市值达到 55 万亿元规模,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大的股票市场。此外,我国股票市场不断朝着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目前共有200多只股票纳入“MSCI国家指数”,同时注册制也正逐步推进实施。投资者在年龄结构、文化层次、金融知识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投资心理和投资手段日趋成熟。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特殊的历史背景、国有控股、管理体制等因素,使市场长期存在重融资、轻回报的现象,打击了普通投资者的参与热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股票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尚处于发展期,信息不对称、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造成我国股票指数长期处于滞涨状态。以 2009 年至 2018 年上证指数为例,2018年12月底上证收盘指数较2009年12月底相比不升反降,下跌783点,跌幅为25%.①期间,上证指数位于 2500 点以下的月份有 44 个月,处于 2500-3500 点(含)以下的有71 个月,处于 3500 点以上的有 5 个月;同期,上证交易所未参与 A 股市场交易的证券账户数超过 50%以上,有近 5000 万以上个账户常年无交易;2009 至 2015 年期间,上证交易所全年累计交易额波动率②在 20%以上的有 7 年,其中,2012 年全年累计交易额仅为 16.45 万亿元,有 7 个年度全年累计交易额在 40 万亿元以下。作为“经济晴雨表”的股票市场,在我国却出现了与宏观经济增长完全背离的现象,《人民日报》2010 年10 月发表的《经济一片向好 股市为何偏弱》文章中对这一现象进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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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当前,面对我国股票市场长期低迷,投资者信心不足的现象,从投资者权益保障的角度来进行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1.2.1 理论意义
一是股票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部门和金融市场的关注,但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投资者保护理论尚不成熟。深入该领域的研究,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对外开放提质提速,加快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使我国金融市场更加切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从而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是我国关于投资者权益保障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很多理论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但忽略了我国股票市场其特殊的历史产生背景及现状。因此,需要将国外经验和理论发挥作用,需要加强对我国市场现状的深入了解,对国外相关理论进行科学鉴别,取其精华,去其不符之处,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权益保障理论体系,使之更好地为我国股票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为切实保障广大普通投资者权益服务。
1.2.2 现实意义
其一,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保障制度和相应机制是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股票市场为实体产业的发展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与活力,而究其根源,在于广大投资者对于市场的支持与期待。投资者权益保护越好,越能激发广大投资者的市场参与热情,更多社会资金将进入市场,从而使市场更好地发挥其为企业融资的社会功能。尤其随着我国注册制的逐步推行,对投资者权益保障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变得更加迫切和重要,需要我们更加务实、深入了解我国市场的特点,找到我们市场的短板及所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使我国金融市场更好为国家经济服务。
其二,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保障制度和相应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是以消费者为导向的经济模式,强调了消费者需求在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的基本元素是投资者,只有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股市才能枝繁叶茂,长盛不衰。作为新兴市场,我国股票市场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和机制设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强市场监督与调节,提升市场主体的守法和规范意识,使之成为金融市场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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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

2.1 国外文献综述
2.1.1 投资者保护理论
国外关于投资者保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契约论和法律论。
契约论认为,假设投资者均具有理性且契约内容完备,则市场完全可以通过契约来解决代理问题,维护投资者权益。代表人物有 Esaterbrook 和 Fischel,其提出只要契约具有完备性且执行良好,就不需要通过法律管制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但现实中由于契约论假设条件存在理想化的缺陷,因此一些契约论的支持者进一步提出,通过政府行政干预、控股权高度集中、市场声誉影响、交叉挂牌等方式,弥补契约论的不足,实现对投资者完善的保护。如 Shleifer 和 Vishny 提出外部投资者所拥有的控股权越集中,将有效约束管理层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Berglof 和 von Thadden 认为,需要政府介入市场,强迫上市公司遵守契约,这样投资者才能得到善待;Glaeser、Johnson 和 Shleifer通过研究发现,上市企业内部股东会通过控股权溢价,对外部投资者进行掠夺,因此外部投资者需掌握较高且集中的控股权,这样才能对企业内部实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Reese 和 Weisbach 提出了通过交叉上市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观点,其认为交叉上市可使上市企业价值最大化。以在美国上市外国企业为例,无论母公司对于投资者保护意愿如何,在美国上市就必须遵守美国市场要求,提升信息透明度和内部管理能力,约束企业行为,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法律论认为契约论存在本质的缺陷性,须建立专门的法律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代表人物为 LLSV,其以外部法律环境对股份制企业内部治理及市场监管影响为视角,提出法律对投资者权益保障程度的不同,从微观上将影响股份制企业内部治理模式,从宏观上将影响市场监管方式和力度,进而对整个金融市场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产生影响。LLSV认为,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能起多大作用,关键看两点,一是法律的覆盖范围即保障程度,二是法律监管条文的实施效率。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 Grossman 和 Hart,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投资人认知能力的不同,契约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需要通过法律等机制来维护投资者权益。Johnson 和 Robinson 在肯定法律对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进一步指出,法律执行的效率比法律本身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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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内文献综述
2.2.1 投资者保护理论
国内关于投资者保护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理论体系,尤其对于契约论,相应的研究较少,且比较倾向于通过法律来保障投资者权益。胡汝银等于本世纪初将 LLSV 理论引入我国,并进行了投资者保护的量化研究以论证其观点。
沈艺峰在对我国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演变过程进行研究后认为,随着投资者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上市企业的权益成本呈现递减的趋势,即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
陈建梁、张俊生等以 LLSV 理论为依据,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提出投资者权益保障法律的完善,不仅促进了上市企业业绩增长,同时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提升起到了推动作用。
孙阳升、肖莉莎就保护投资者权益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增强监管机构的执法权限,丰富执法手段,并建立专门性法律;二是完善公开信原则,加强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三是加强内幕交易监管。
2.2.2 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治理
沈艺峰、肖珉和黄娟娟采用时序分析法对 1993 年至 2001 年中小投资者保护与采取股权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的变化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随着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的提升,上市企业权益资本成本呈现递减的趋势。
许琳以 2000 年至 2010 年上证交易所股票为样本,以实证检验法,证明了中小投资者保护与上市企业业绩的正相关性关系。沈艺峰、肖珉和林涛以 1184 家上市企业发布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为数据样本,从抗董事权、信息披露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律实施三方面研究分析了我国股票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实施情况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结果证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执行指数与公司负债比率、负债/权益比之间呈显著的负关系,提出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需在立法的前提下加以具体措施的落实,才能使上市企业权益资本得到更为高效地使用,从而使整个市场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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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13
3.1 基础理论学说............................13
3.1.1 委托代理理论...........................13
3.1.2 社会公共理论..........................13
4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20
4.1 普通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20
4.2 普通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21
5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估的实证分析.............................25
5.1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估的含义..................25
5.2 评估指标选择的理论研究...............................25

6 保护普通投资者权益建议

6.1 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我国股票投资者目前在合法权益保障方面遇到的问题,其主要在于我国尚未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专项法律,同时集体诉讼的司法机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究其根本原因是行政监管在我国股票市场的过度使用,而现行法律则多以行政裁决为前置条件。因此,解决过度行政监管矛盾,切实维护普通投资者权益,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法律建设,尊重市场规律,尊重法律规则。
6.1.1 抓紧制定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应对投资者保护问题作出纲领性的规定,即对其他相关法律未涉及问题或虽涉及但缺乏纲领性的法律条款进行特别规定。(一)关于投资者保护对象范围的界定
当前我国关于股票投资者相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往往是以投资者身份进行划分,即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条文。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的特殊性,机构投资者由于资金背景不同,市场地位差异,使其在市场中往往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本文提出了普通投资者的概念。即我国股票市场投资人应根据资本性质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非普通投资者。
(二) 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界定
从之前我国股票市场所发生的侵权案件来看,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情权,即股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融资发行中介服务机构直接民事权利,该权利可由股票投资者单独或共同行使。二是资产所有权,即股票投资者作为上市企业的股东,对于上市公司非法挪用、转移公司资产有制止权和损失追索权利。三是制止违法违规交易权,即股票投资者在发现上市企业或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时,有权要求其行为停止的权利。四是调查权,即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行为产生质疑的,具有向股票监管部门要求调查并出具结果的权利;五是索赔权,即善意投资者对于上市企业、中介机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导致自身投资损失的,有索取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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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论与展望
广大投资者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根基。普通投资者权益保障不仅关系到市场自身的繁荣与发展,更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长久之计,因此,普通投资者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股票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国外成熟市场仍具有较大的差距。投资者保护市场内外部建设仍存在诸多漏洞,危害投资者行为仍时有发生。
本文认为,造成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漏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保护理念需进一步加强。尽管市场各方和政府监管部门都意识到了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但目前市场融资仍是我国股市最基本的功能定位,投资者保护与之相比,无论在法律地位和政策关注度上均有差距。二是我国股票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市场外部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是市场内在自律监管、上市企业内控治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要建立科学、系统性的投资者保护体系还需要经历较长的发展阶段。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诞生和发展的特殊体制和历史背景,投资者保护同时存在两种矛盾,即投资人与代理人矛盾、外部投资人与内部投资者矛盾。因此,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即不能简单从国外市场照搬照抄,也不能将市场矛盾的思考视角单一化,应内外兼顾,从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构建行政保护长效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建立“四位一体”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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