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了本文所需的数据,进而用二元 logistic 模型对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三农”问题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就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将使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现代化进程登上一个新的台阶。而金融作为当代经济的纽带,可以为“三农”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强大的动力。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目前的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然而,农村信贷依然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相对落后的一个方面。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我国政府一直在强调要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但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农村居民取得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渠道较少,获得正规贷款较为困难;而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面临着大量的闲置资金,有钱却无处贷放。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除了我国的信贷资源配置一向以城市为主导,以及农村地区相对不完备的金融体制等因素外,农村地区的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使得农村金融供需对接不能有效匹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首先要考虑自然风险,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也是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要顾及的重要因素。农村金融机构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分担与转移,便会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并且会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但是,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符合金融机构担保条件的能被提供作为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较少。因此,我国农村居民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农业生产中贷款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在我国农村地区建立起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的金融体系,要将更多的金融资源调动到农村地区发展的薄弱方面,促进更多的金融机构回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从而满足我国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此外 ,还强调要注重创新,要把控好风险,同时保证金融为农村地区服务的质量,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这些重要的指导思想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为“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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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本文研究目的
本文在深入了解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前提下,以计划行为理论为指导,设计了《吉林省农村居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意愿调查问卷》(见附录),并选取吉林省内具有典型性的几个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作为调查区域,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了本文所需的数据,进而用二元 logistic 模型对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从吉林省农村居民对此项贷款的需求角度出发,分析可能影响吉林省农村居民贷款决策的因素,并结合近几年吉林省开展此项试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对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涉及到的金融主体提出建议,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制度设计能够更加合理提供依据,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在吉林省内乃至全国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佐证,也为我国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借鉴。
1.2.2 本文研究意义
吉林省是中国的主要农业大省,农业是吉林省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吉林省许多农村居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着获得生产资金的困难,缺乏发展资金成为限制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为改善吉林省农村贷款困境,
2012 年吉林省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我国在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领域的一次大胆的尝试,然而这项金融创新是否能够被广大农村居民所普遍接受、是否能够有效缓解吉林省农村金融发展的局面、是否能够真正促进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等尚待实践检验,因此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对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在更大范围的广泛推广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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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本概念界定
2.1.1 土地流转
同时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农村居民向其他农村居民转让土地经营权,而自己依然保留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叫做土地的流转。所以,土地流转实际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的承包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这是由我国目前实行的“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在 2014 年农村土地产权结构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捆绑在一起归农户所有,而土地的所有权则被单独分离出来归集体所有。现阶段,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满足农村居民流转土地经营权以获得农业生产活动所需资金的需求,促进我国农村的发展,在 2014 年 9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做出了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设的决定,建立了今天的“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结构。伴随着“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土地流转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其中最普遍的土地流转形式是转包与租赁。
2.1.2 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提供保证人,当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由第三方保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其信誉与自有的合法财产为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根据《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保证人有两种保证方式,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借款方没有履行债务能力时,由保证人来承担偿还责任的保证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
保证人与借款方在贷款偿还过程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这两种保证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保证人履行债务的顺序不同。如果为一般保证方式,金融机构的贷款一旦没有得到及时偿还,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人在履行债务时位于第一顺序,只有当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依法履行债务。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借款人居于同等地位,当出现违约时,不管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能力,金融机构可以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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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2.2.1 土地产权理论
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包括处置权与收益权等权利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表现为某一经济主体对某一生产条件排他性的占有关系。与产权相关的所有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和,叫做产权制度。由于它对各种财产权利都作了详细的界定,所以产权制度可以起到对产权的保护作用,同时也可以调节财产所有者、财产使用者与财产经营者三方面的利益关系与法律关系。英国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只要产权归属是清晰的,则在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归属一开始属于哪一方,市场最终都可以达到有效的均衡状态。因此,对于土地流转市场而言,土地产权的明晰是首要考虑的问题。要想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市场效率,使其创造新的经济利益,就需要冲破原有的一些制度约束,打破旧的制度均衡,进行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用效率更高的土地产权制度取代效率较低的土地产权制度。
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土地所有权不归个人所有,所以中国的土地产权主要是以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为核心的一系列关于土地权利的总和,是一个权利束,其中包括土地的收益权等权利。土地产权制度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土地产权制度的设计与升级就成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就是吉林省为适应新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而做出的努力与实践。它顺应了我国新的土地产权结构,让土地经营权变成了一种资本,使土地这一农村居民最为普遍的资产在金融领域得到了利用,农村居民扩大在生产所面临的融资压力也得到了些许缓解。
2.2.2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不可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有效率的完全竞争状态。根据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表现出寡头市场的部分特点以及信息不平衡现象,因此是不完全竞争市场。拿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虽数量众多,但无论是规模还是市场份额都不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发展迅速,却仍无法与我国国有的四家商业银行相提并论。也就是说,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此外,信息不对称也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另一个特点。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的信息不可能做到完全把握,尤其是在国民文化素质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致使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与城市产生了较大的差距。所以,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作用,很难培育出一个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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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实施情况 ...................... 153.1 吉林省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的背景 ............... 15
3.2 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的发展历程 ................ 16
4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需求意愿调查实施及描述性统计 ............ 21
4.1 调查问卷设计 .................... 21
4.2 数据来源 ......................... 22
5 吉林省农村居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需求意愿的实证分析 ......... 27
5.1 Logistic 回归模型简述 .............................. 27
5.2 变量的选取与说明 ................................... 27
6 对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的政策建议
6.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
土地是吉林省农村居民拥有的最普遍的资产,要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首先从法律入手,使农村土地在农村地区的流转变得更加通畅。虽然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吉林模式在制度设计上合理规避了我国法律关于耕地使用权的抵押限制,有效地维护了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的生存保障,但是就吉林省采取的运行模式来说,并不能完全避免所有的制度风险。因此,建议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巩固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进一步放宽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限制,激活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使土地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真正的金钥匙。
首先,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推进农村地区的土地产权体系升级,为农村居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铺平道路。其次,将土地信息共享平台加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的及时共享,避免农村地区因“人情”而导致的土地流转困难的情况。最后,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必须包括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因此建议政府部门根据吉林省各地的不同情况,组织相关从业人员或专家,合理制定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标准。此外,吉林省应加大对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领域的专业人员的培养,扩大此领域的从业人员数量,逐步扩大合格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在全省的覆盖面积,使土地流转市场上的价格更加透明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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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论文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7.1 主要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