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虚增财务数据,做“完美”的财务报表。其中业内比较轰动的事件像绿大地,欣泰电气,九好集团,天丰节能都在行业内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财务舞弊本身就是企业高层有意为之,自然是隐蔽不易发现的。此时如果注册会计师缺少必要的职业怀疑和应有谨慎态度,再加上缺少相应的审计程序,那必定是无法揭露出财务造假真相,从而出具与事实相悖的审计报告,“帮助”企业成功上市,形成巨大风险隐患。不仅是投资者受到财产损失,也使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带来不好影响,降低事务所在大众心中行业公信力,并且受到证监会处罚。我国资本市场同国外相比,起步较晚且不太成熟。我国的证券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处罚制度还不够规范。尽管针对这几年的 IPO 审计失败案件证监会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并没有因此而遏制,反而愈演愈烈,这对我们资本市场良性发展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因此本文结合信永中和对 DY 股份 IPO 审计失败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失败原因,从而提出相应对策。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改善资本市场的秩序,也为重振注册会计师威信,献计献策。
1.1.2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本文搜集了国内外各大文献,丰富拓展了我国 IPO 审计失败的理论基础和意义。选取 2017 年证监会披露的信永中和对 DY 股份 IPO 审计失败案例,结合了“委托代理理论”“风险导向审计理论”以及“审计期望差距理论”从而从多方面分析了审计失败的原因,包括注册会计师未能识别被审单位财务舞弊,未能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有效评估,以及在审计过程中的疏漏。多重因素使然,因此得到一定的启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要加强,同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如果确定,提出合理可行的见解,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健全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避免以后 IPO 审计失败的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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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审计失败原因
国内学者黄世忠(2003)提出了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职业道德素养不高。并且会计师缺乏相对独立性,缺少会计从业者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同时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的控制程度较差。
郑晖(2006)认为注册会计师不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缺少一些必要审计程序,从而审计的相应证据真实性及完整性相对较差。
国内学者刘艳丽(2006)通过对银广夏审计失败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审计失败既有内因也有外因,联合作用导致。所以说可以针对现行审计行业收费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创新以减少审计失败案列。
国内学者王建新(2008)采用“舞弊三角论”模型分析了财务舞弊行为,他认为审计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企业财务舞弊仅仅是其一,而会计师事务所纵容也脱不了干系。他认为应提高企业财务舞弊成本,提高事务所因出具不属实的审计报告受到处罚的力度。
国内学者陈曦(2012)已经对审计失败原因分析的很全面,多方位多角度。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内因还是注册会计师主观原因譬如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缺乏相对的审计独立,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外因则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隐瞒真相,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合谋,从外部环境角度就是监管机构处罚力度不够。
刘万丽(2013)得出了审计失败根本原因就是被审计单位业绩不好,才会有各种舞弊造假事件。加上激烈的外部竞争环境导致市场上供给需求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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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IPO 审计相关理论
2.1IPO 审计的定义、内容及特点
2.1.1IPO 审计定义及内容
IPO 审计即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挂牌上市,需要披露招股书,向投资人告知过去三年及一期的公司财务状况出具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IPO 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按流程有:前期尽职调查→资产置入或置出等业务重组审计、剥离调整审计、股权结构调整审计以及利润分配审计→股份制改制审计→验资→股权结构调整审计及验资→申报财务报表审计→补充审计→发行验资→股票上市
2.1.2IPO 审计特点
IPO 审计的特点鲜明,针对拟上市公司的专业审计,我认为 IPO 审计具有以下五方面特点:1.工作繁杂,任务繁重,风险较大,面对拟上市企业所有相关信息审查,每天需要巨大的工作任务完成量,同时也要防止企业财务舞弊的现象自己没有发现,承担着公众对事务所的信任,自己的工作也伴随着造假风险。2.要求与责任双高,首先来讲审计本来就是高标准要求真的工作,本就是一个容不得任何大意与马虎的工作,一旦有一个小小失误可能带来的未来风险就不可估量,所以责任与要求双高标准要求同在。3.需遵循的法律法规多,除遵循一般的财务会计及审计规定外,还需要遵循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法规。4.报表贯穿整个审计工作,一般审计方法与特殊审计手段并存,现代办公,报表制作是必不可少的,简单清晰的报表制作让复杂的审计工作在最后的数据分析中显得十分清晰。现代审计工作,面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舞弊的审计,往往有时候需要很多特定手段来辅助审计工作,例如账面造假问题,必须对同行业的业务往来需要有所了解,除了被审计企业,需要了解竞争对手企业的业务数据,反复佐证自己被审计企业的数据真实性,如果仅仅采取常规的票据证据核查,账面核查,函证等手段是远远不够的。5.反复性与协调性双向发展,IPO 审计针对拟上市企业的重要审计,本就工作繁重,针对数据的繁琐,还有企业财务舞弊的可能,需要注册会计师不断的反复查证与核实,同时需要与企业管理者、企业拥有者、相关机构,例如证监会、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等相关机构不断沟通,完善自己所需要的资料,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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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IPO 审计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风险的”定义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而注册会计师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简单的来讲拟上市企业想要通过 IPO 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财务舞弊造假的现象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却没有发现,导致出具了不具有真实性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公众被企业虚假信息所误导。审计风险具体划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被审计企业自身方面,企业的财务舞弊,票据造假,账面造假,关联方相关信息造假等等信息造假行为。一个事务所审查方面,事务所针对被审计企业的财务舞弊如果审查没有审查出来,从而导致被审计企业的财务舞弊顺利成功的出现在事务所的审计分析报告中,从而使这样的造假企业实现上市,从而导致相关不可估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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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案例介绍 ................................. 10
3.1.1 DY 股份背景介绍 ....................................... 10
3.1.2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背景介绍 .......................... 11
第 4 章 DY 股份 IPO 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 1
4.1 CPA 未能有效识别 DY 股份财务舞弊 ............................. 14
4.1.1 未识别销售费用不入账 .................................. 14
4.1.2 未识别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 .............................. 14
第 5 章 DY 股份 IPO 审计失败的启示 .................................... 20
5.1CPA 风险意识有待强化 ......................................... 20
5.2CPA 法律责任有待明确 ......................................... 20
第 5 章 DY 股份 IPO 审计失败的启示
5.1CPA 风险意识有待强化
DY 股份审计失败案列中,信永中和作为一个行业老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说是经验丰富了,并且在负责 DY 股份公司审计的业务也不是第一次接触 ,跟 DY 股份的合作也有了 8 年左右的合作关系,可是越是长时间的合作关系越是会让人放松警惕,放下最基本的风险意识。风险意识有待强化应该重点在俩方面,第一方面针对具体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上,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把控风险,把风险降到合理区间。严格的程序把控是风险把控的一重要环节,严格的程序进展意味着在起码的程序上是没有错误的。其次针对负责被审计客户的会计师及事务所第一责任人意识的强化,他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将直接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所有重要信息披露的准确程度。必须有自己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对待,这样才能真正的内化于心,防范风险。第二方面应该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从被审计单位的宏观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将二者与重大错报风险结合,同时对检查风险进行合理评估,企业的财务舞弊是最基本的风险,但是财务舞弊离不开种种的作假弥补,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及长远战略来看,必定是识破风险,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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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防范 IPO 审计失败的建议
6.1 监管机制方面
6.1.1 完善 IPO 发行审核制度,逐步推行注册制
2015 年最后一天我国 IPO 发行审核制度,我国 IPO 发行审核制度标准明确,规定所有上市公司从形式和实质上都需要应该具备相应的条件。而目前西方很多国家开始实施注册制,注册制确实有很多优势领先方面,例如注册制在企业前三年盈利数字上以及注册股本必须三千万以上等方面没有强制要求。有效的减少了企业恶性套牌上市及只有行业优势股上市的弊病,让更多的企业看到的上市的希望。在审查方面也更多的根据法律办事,只需要对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的审查就可以而更多的减少了度企业盈利、资产、主体资格、经营时间等方面的审查,形成相关法律文件后交给专项负责机关审查,审查通过后就可以发行股票。真正在实际上帮助了企业实现了更小的审查负担却更便捷的上市。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很多发达西方国家并不相同,目前发行审核制相对于仍比较适合中国的实际资本市场运作情况。在资本市场运作方面不得不承认西方发达国家确实是相对于比较规范完善。实施注册制首先法律法规等国家法律方面必须完善,其次在市场管理,退市机制、赔偿机制、披露机制等市场方面的运作管理上需要与注册制相适应。从 2016 年起,我国 IPO 发行审核制度,新股发行将按照新的制度执行。中国仍在不断完善审核制,在不远的将来,国家法律层面及市场资本运作面不断的同时必将也逐步推行注册制。
6.1.2 加大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
加大处罚力度,大大提高 IPO 审计失败的违法成本对于强化 IPO 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起到很有效的作用。处罚力度的大小更多的应该是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通过法律层面来惩戒。目前对其处罚多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没收业务收入、罚款、撤销业务许可、证券市场禁入。民事及刑事处罚较少。中介机构之所以更多的敢于在法律边缘游走还是法律制定的不够完善。例如中国关于酒驾的法律法规制定后严格执行,中国酒驾的违法行为直线下降,更多的因为酒驾一次有可能就带来自己的几年内无法再开车,甚至失去自己稳定的机关政府工作。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针对酒驾这个违法行为作出了最合理的法律法规限制。举个例子,如果把每个中介机构也设定为每年 12 分,出了一个违规的失败审计案列就扣分,根据案列涉及金额的大小决定扣多少分,最少一次 6 分,最多一次 12 分,扣满 12 分就取消从业资格,同时增加对领导及管理人员的追责,根据其负责案列所涉及金额决定对其处罚,例如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禁止几年内从事相关行业等。对事务所严格惩戒对负责的个人严格惩戒。现在 IPO 审计失败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一般都是根据业务收入进行罚款,无法从根源上让中介机构产生对其畏惧。导致中介机构对相关的市场运作法规无视。如果想真正的加大处罚力度还需要从根本上对其加大法律层面的整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