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审计论文,论文的研究可得到以下启示:地方金融审计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金融审计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发展完善来适应如今日新月异的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真正担负起“免疫系统”和“治理”职能。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
金融是当代经济的核心,对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要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作用,维护金融业的良性运行。随着几次国际性质金融风波的发生,众多国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被视为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
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金融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的行为。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业务的综合化、金融活动的国际化、金融交易的电子化、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金融服务的个性化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难以辨识,可能会引起风险影响范围的扩大和影响程度的加深。因此,国家如何发挥金融审计的监管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发展己经成为现今政府和学术界的焦点。
当今地方金融发展迅速,伴随而来的是地方金融风险的集聚上升。因此,地方金融审计自二十世纪末职能回收之后,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地方金融审计在维护地方金融安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能上有着国家审计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如何提升地方金融审计地位和加强地方金融审计作用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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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研究意义
一、现实意义
自地方落实金融改革政策后,其区域性金融风险系数呈直线上升趋势。特别是民间金融,因其未获得政府批准,不受法律监管,所以风险系数极大,属于风险高发活动,金融改革阶段也极易受到恶劣影响并产生变数。而想要做好经济监督工作,金融审计就必不可少,其不仅能监督管理好相关金融机构,还可以确保金融机构发挥应有的经济价值,为公共利益提供有效的帮助。因此,在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加强地方金融审计工作已经显得十分迫切,地方金融审计发展研究也更具有现实价值。借助此领域的研究,能够明确地方金融审计发展的核心内容,明确地方金融审计作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部分该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地方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理论意义
当前,相关学术界对金融审计的现状和发展先后给予了分析,但是大多数的分析是建立在整个国家金融审计的宏观角度层面之上的,缺少对于地方审计机关如何发展地方金融审计发展而进行系统论证的研究。因此,时下对开展对地方金融审计的研究,尤其是现今金融改革如火如荼的环境下,对地方金融审计的研究拓展了金融审计相关研究领域,并且在典型案例分析基础上提出的建议更具有可操作性,对金融审计的应有性研究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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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第一节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委托关系的建立而发生的,源于财产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广泛存在社会经济政治各个领域。2006年,路军伟与李建发提出,若是受托责任关系正式成立,那么作为受托人就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相关操作,以期达成委托目的;受托人若是将托付任务圆满完成后,则应当立即以财报的方式答复委托人,并向其汇报相关完成情况,在委托人确认并认可以后,才可以接触受托责任。
学者张琦表示,若是以会计信息披露这一方面考虑,那么受托责任便是授权和被授权方两者达成协议后就授权任务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信息传送。被授权方涵盖两个方面,首先是将政府根据等级与重要程度划分成不同层次的部门与机构,同时履行被授权方这一角色应尽的相关义务与责任;其次是在受托责任中,广义政府接受全体公众授权管理和运用国家负有披露信息义务的一方。可以看出,被授权方的级别较为复杂,由于授权方信息使用者的分类以及所需要的信息不一,导致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方式也需要多样化。
随着社会发展,民众受托责任意识得到了提高,基于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共部门中,受托责任则体现为公共受托责任。基于公共受托责任,被选举人应该向选举民众就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以证明合理性。刘笑霞在已有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公共受托责任是指接受公众委托,管理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组织及人员负有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并向公众汇报、说明职责履行状况的义务。作为公共受托人的政府行政及管理机构在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公平正义等社会责任。所以审计机关作为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也必须承担其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金融与社会经济稳定息息相关,加强金融审计以防范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部门实现受托责任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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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治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和经济社会的重大转型,社会科学也出现了某些范式危机,在90年代,世界银行首次对“治理危机”进行具体界定,于是治理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普遍认可,这一理念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反响,前后开始了“治理”变新。对于治理概念和内涵,中西方学者和研究所机构的解释仍旧各有看法。
英国学者罗伯特.罗茨认为治理从不同角度看可以得出不同的概念界定,预售他将治理概念细分,最后归类为六种,即最小化国家的公司管理治理、组织网络治理以及普治的治理等,其中的新公共管理的治理目前是我国行政改革中占主导地位的行政改革理论之一。
曹现强认为治理意味着政府组织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机构应该多样化。治理权利的方向不应该是自上而下纯粹的控制和统治,而是应该包括相护互动、合作和协商的多重关系。朱全景则认为治理是谋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权力由政府向民众社会回归的行为。
国家治理审计观是从国家角度来看的,其中的治理代表了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联的管理行为,包括控制、引导、管控等。一般情况下,国家治理不局限于一个管理体,而是由多个管理体一并加以实施的,不仅需要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还要解决各种矛盾,管理好相关事宜,可以说它是集制度、方法、程度、体系于一身的活动。国家治理主要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社会、市场与政府。政府审计对国家治理也起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它通过管控和预防金融风险,推进了社会改革,加快了民主法治社会建设,加强了对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保障了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以得知,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承担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治理的关键性力量,也是实现良好治理的核心力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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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文献综述....................11
第一节金融审计相关问题....................11
第二节地方金融相关问题....................11
第四章国内地方金融审计实践分析....................16
第一节地方金融审计概况....................16
第二节地方金融审计发展趋势....................16
第五章W市地方金融审计实践分析........................24
第一节W市地方金融审计背景........................24
第二节W市地方金融审计现状........................24
第六章地方金融审计实践对策和建议
第一节扩大审计对象,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内容深化
审计署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要求金融审计以维护安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目标,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健全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为目标。所以,地方审计部门应该在《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地方政府也应该推动地方金融审计的立法,为地方审计在实施金融审计,选择审计对象时有所依据。在立法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地方商业银行、农商行、农信社等传统地方性质银行以及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期货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都纳入审计对象范围内。
同时,由于银行加强了对信贷的管理、紧缩信贷发放,民间金融作为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之一也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各类中介金融结构也发展迅速,由于民间金融近几年才兴起,与之相适应的监管系统并不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健全,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也就需要得到地方审计机关的重视。所以,地方设计机关应重新划分被审计主体,关注辖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兴金融机构,将民间金融机构也纳入审计对象范围之内,这有这样,才能帮助地方金融审计能全面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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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结论
参考文献(略)
地方金融审计在W市的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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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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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审计论文,金融审计,地方金融审计,地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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