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治理在事中阶段对掏空行为的抑制作用之审计研究--以贤成矿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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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14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审计论文,本文选取因终极股东掏空而被迫宣布破产重组的青海贤成矿业作为案例分析对象,根据对各外部治理机制中的监管各方所应当或能够负担的职责进行分析,将相关监管方的监管缺失及其原因进行说明。

1引言

1.1研究的背景与研究问题
进入20世纪之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与全球经济体量的不断增大,使得各国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与监督机制得到长足的发展。股东与外部监督各方对于公司的管理层的控制得到空前加强,因此经理人利用自身的职权对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损害的行为被强有力的监督所遏制,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大股东往往利用自身在公司内部的控制权与信息不对称优势,使用诸多方式掩盖自身的掏空行为与对中小股东的不利行动,从而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资本市场开放晚、发展程度不及西方各国且东方“家族式”企业氛围浓厚,因此国际上研究的掏空理论和相关控制手段无法直接照搬到中国的资本市场中来。如何在我国的特殊国情基础上,对“掏空”行为及早发现并加以制止,成为资本市场上参与各方当前的重要挑战。然而自2005年至今,以遏制“掏空”行为为主要目的的股权分置改革至今已过去了10年不止,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掏空手段多种多样,甚至不断“创新”。最终使得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们实际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害,也对市场信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破坏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
在近年来发生的诸如ST保千里、贤成矿业以及山水水泥等知名的掏空案件中,中小股东受到的损失越来越重、金融秩序受到的破坏越来越大。其中,涉案公司的内部治理往往已经在内部人控制的影响之下完全或接近完全失去对掏空行为的抑制作用,学界主流解决、预防掏空行为的方式往往失去了效果。当内部治理机制基本失效后,掏空行为往往会被外部治理机制所发现。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外部治理机制能否在大股东的掏空行为被发现后对该行为及时加以遏制并对确保对掏空方的处罚能够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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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与存在不足
目前,学术界对于掏空行为的研究方向主要有四:(1)掏空行为的方式(2)掏空行为造成的影响(3)掏空行为背后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4)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从治理学的角度,学者们提出了对上市公司内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整个学界不仅对于掏空行为的实证研宄数量众多,对于掏空行为的内部治理机制的研究深度也更加深入。而目前学术界对于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个别案件的案例研究则少了很多,并且这些文献也是较为侧重于内部治理,对于外部治理机制发挥的作用往往叙述、分析的不多,因此本人在本文中采用了案例研究。而青海贤成矿业是在2010年后爆出的金额最为巨大、掏空手段应用最为全面的案件,因此选用贤成矿业一方面能够代表掏空行为的最新发展与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析出在大股东掏空行为与内外部治理理论相结合的情况下,哪些外部治理机制需要修改或加强建设。
论文研究设计主要从内部治理的失效、委托控制以及两权分离等方面对掏空动因进行分析,之后对外部治理情况进行探讨,分析为何掏空行为没有在被发现后及时制止,最后根据对案例中未能在案发时有效控制住犯罪嫌疑人致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的事实,分析当今的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在掏空行为抑制方面还有哪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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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献综述

2.1大股东掏空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
按照控制权私利的潜在获取程度去分析、判断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并不能判断大股东的真实掏空程度。原因有二:(1)控制权的集中程度是不能够计算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金额,因此对于掏空程度仅仅是一种程度的推测。在某些上市公司中虽然存在控制权私利,但并不代表大股东就会利用这个控制权私利的空档进行“掏空”行为。(2)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控股权私利的变化与掏空程度的变化程度也没有准确的对应。
因此,不同的学者针对掏空行为与股权集中程度之间的联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目前主流的观点之一就是掏空行为是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之间的分离程度有关。王鹏和周黎安(2006)先是对资金占有率和净占有率两个指标各自单独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认为二者是判断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控制程度的指标,当大股东的控制权越大时,二者的比例越高,而现金流权占有程度越高时,两个比率的指标则越低。高燕(2008)则考虑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高,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与幅度就越大,而其进行信息披露程度的自愿性就越低。因此,叶勇、刘波和黄雷(2007)认为两权分离程度越高,公司价值就越低。
而李增泉、孙铮、王志伟和黄志忠都认为“掏空行为”的程度和可能性都与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有关,与现金流权的关系并不大,前两者与持股比例之间呈现非线性关系,控股股东的持有占总股份的比例与掏空的程度呈“U”型。高雷,何少华和黄志忠指出,股权的集中度越高,掏空的程度就越深,而股权制衡度对掏空行为本身并没有影响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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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大股东掏空方式的研究
2.2.1资金占用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侵占,使得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非常普遍。邓建平、曾永和何佳在对2002-2004年间的资本市场研究之后,我国大股东占款现象十分严重,且资本市场上每年被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的资金平均金额超过680亿元人民币。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越多,上市公司能够用来改善经营管理活动的资金就越少,经营业绩就越差。占用资金的程度与经营能力之间的关系受到了如姜国华和岳衡等学者的关注,他们认为大股东资金侵占情况和上市公司的盈余能力成反比,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资金侵占行为的重大影响。随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程度升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业务经营能力会受到削弱,股价的表现也随之低迷,并构成中小股东的损失。
在将股权与掏空关系的基础理论带入到资金占用的掏空形式中后,李增泉、孙铮和王志伟发现上市公司股权的多核心化同样能够对资金占用起到有效的遏制。而单一控股公司控制下的上市公司相对于集团控制下的上市公司,被大股东资金侵占的程度相对较低。
高雷、何少华、黄志忠叶康涛、陆正飞、张志华罗党论和唐清泉都认为不仅是股权,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持股、外部机构投资人以及公司产品市场竞争、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市场环境的竞争程度与透明度都是影响资金占用的重要的因素。
在对外担保行为本身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环节就成为监督的要点。饶育蕾、张媛和彭叠峰通过对对外担保的实证研究发现,目前的法律及监管部门并未对大股东及其子公司的贷款活动有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与规定,大股东可以直接控制上市公司,先通过其子公司为大股东的贷款行为提供对外担保或是用上市公司为其与大股东相关联的子公司进行担保,再通过上市公司向子公司的连带责任进行偿还。用这个方式先对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进行掏空,进而间接掏空上市公司,同时不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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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股东掏空问题的理论概述........13
3.1相关概念的界定.....13
3.1.1大股东.......13
3.1.2掏空.........13
4贤成矿业掏空案例介绍..........19
4.1大股东掏空事件回顾.........19
4.2贤成矿业大股东掏空方式.......20
5贤成矿业掏空案例分析........31
5.1内部治理机制已经失效......31
5.2外部治理无法有效遏止............33

6强化外部治理对“掏空”抑制作用的建议

6.1建立“留置”制度,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对于贤成矿业以及之后可能出现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案件,证监会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实际控制人在发现监督机构对自身的调查进度较慢且针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度较弱后,不仅继续其掏空行为,而且在调查即将完成的时候能够保持人身自由,卷款出逃境外。
对于此类可能出现的外逃事件,作者认为应当借鉴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委一直在应用的“双规”手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最近通过的《监察法》中的“留置”制度。
“双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督机构受限于自身执法权力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无法对可能的责任人进行控制或留置。但是在国家出台《监察法》之后,全国人大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证监会以及各地方证监局拥有留置相关掏空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权力。相关的法条可以用《监察法》的内容为基础,针对金融市场与掏空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如“被调查人涉嫌出现大额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督机构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或群众举报时,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可将相关责任人留置于特定场所”。而根据稽查的保密性原则,监管机构将视情况对所有受调查人员的活动范围与经济自由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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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研究结论与启示

7.1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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