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视角下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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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0891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婚姻制度与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变迁

​第一节 传统婚姻制度与中国古代文学中的女性形象

一、礼法中的婚姻制度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进。在以采集和初期农业为主要劳动的母系氏族社会时期,两性的婚姻以服务婚为主。②这一时期,女性的地位颇高,田屋农具皆归女性所有,而男性则以劳动力的方式服务于女性,入居女性所在的氏族。正如《白虎通义·三皇篇》记载,古代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之后,随着生产劳动的转型,个人财产私有化的兴盛,男子逐渐以粮食财物代替劳动作为婚姻的服务与女性氏族的补偿。于是,婚姻制度从服务婚变成了买卖婚,后世嫁娶婚姻的聘礼一俗正是源于此,女子的地位因此而再次降低。随后,捕猎的出现与氏族间的争斗再一次提升了男子的地位,女性渐渐退出氏族权力的中心,成为男性婚姻的附属。

当父系社会的形成使姓逐渐代替了氏,父权也在以姓为基础的家族社会中逐渐形成。女性遂成为家族的奴隶,在地位降低的同时,被家族要求忠诚。

​贞操是女性忠诚于家族的首要表现,它被男性主宰的社会推至道德的至高点。于是,男性想出一切办法维系女性的忠贞,法律制度(包括宗法)与文学则是最好的手段。法律(宗法)以强制手段规定女性的可为与不可为,然而有关贞操的问题永远是摆在最前面的。“七出”之中淫佚是第二条,而宗法对于女性失贞的惩罚也随着男性权利的扩大越来越严酷,比如初期对失贞女性的惩罚只是休离,而到了明清则有沉潭等酷刑出现。民国年间,这种酷刑依旧在乡间盘桓,成为解放区婚姻法所要挑战的“权威”。

​关于女性再嫁,律法上起初是没有什么禁令的,但会宣布其“倍死不贞”来表示耻辱。这与后世“贞节牌坊”的性质一致,只是舆论的禁锢不及礼法来得严苛。唐宋时期,女性再嫁也是允许的。宋史记载,宋英宗治平年间(1064——1067)曾下诏曰:“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以上,即许为婚姻。”然而到了宋理宗时期,理学逐渐成为正统,士大夫之家便开始注重女性名节,“夫死不嫁”成为上流社会女性被迫的选择。女子守贞也渐渐成为女性先天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于是,改嫁成为解放区婚姻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成为女性走向解放的道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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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婚姻法与新文学中的女性形象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中国是一个转折中的中国,这种转折体现在两种文明的碰撞上。西方文化以一种突袭的姿态,闯入原本“封闭”的东方文化体系中。于是,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文化乃至语言本身都发生了一系列革命意义的转变。可以说,从戊戌变法、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到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中国的社会文化体系发生了天翻地覆地改变。

在法律与文学领域,这一时期的中国同样发生了巨变。一方面,新文学的发生代替传统文学的发展轨迹,成为“正统”;另一方面,中华法系结束,带有西方现代价值的法律制度产生。于是,中国的婚姻制度与文学中的女性形象迎来了一场革新,这场革新以西方现代性(modernity)的引入为基础。因而,这场革新带有文化空间转换的色彩,其促使中国婚姻法与中国文学的近代化历程带有“未来”与“理想”的意味。于是,婚姻法的近代化与文学的革命扮演了启蒙者的角色,它们促使自身成为新的文化传统,大胆地批判着中国旧有的价值体系。但是,它们的标准显然是现代化(modernization)的西方,即西方是现代的,是未来的;中国是传统的,是落后的。因而这种标准的判定给予了“新旧”中国二元对立的尴尬和不可挑战的价值取舍。它反而遮蔽了西方婚姻法与文学中女性形象的现代性(modernity)意义。可以说,西方以一种“新”的姿态被晚清、五四所推崇,而这种“误区”要等到五四落潮以后才逐渐被解释。因而,虽然民国初期,婚姻法朝近代化转型,而新文学也以女性的现代“觉醒”控诉“传统”的压迫,但从权力平等与女性自觉的角度看,民国时期婚姻法的近代化与女性的觉醒并不彻底,新文学中的女性形象依旧是一种停留在想象中的“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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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解放区婚姻法与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

第一节 解放区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解放区婚姻法与妇女运动

解放区婚姻法的制定与形成同解放区妇女运动关系紧密。第一,妇女运动使解放区的婚姻法带有鲜明的阶级意味。妇女运动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中国蔚为大观。早在晚清时期,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便传入中国,但直到“五四”运动前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才开始以一种有效的方式在中国传播。中国共产党人用阶级斗争的学说取代了人权论,于是中国妇女问题有了新的理论武器。可以看到,解放区的妇女运动是带有阶级性的,因而它的关注焦点不仅在女性身上,更在贫苦的乡土女性身上。因为这些乡土女性不但是性别上的被压迫者,同时也是阶级上的被压迫者。因而,在解放区制定婚姻法时,其所要调节和维护的女性群体也大都是乡土女性,甚至是乡土女性中最贫苦的一群。当然,阶级观念不仅影响着解放区婚姻法的制定,也影响着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1942 年《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即是阶级进入文学,乃至阶级介入文学中女性形象塑造的高潮。

第二,妇女运动的开展使解放区婚姻法带有革命性质。由于政治的介入,解放区的妇女运动将“推翻与革命”作为主题。它要求女性彻底的解放,彻底地同过去决裂。因而,解放区的婚姻法与民国政府的婚姻法相比,具有彻底性和革命性。比如,解放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娶妾的问题:“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纳妾、代娶与双挑及类似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之各种形式。”再如,解放区婚姻法认为“买卖婚不单指公开的买卖,凡用彩礼、聘金等变相的买卖亦包括在内。”当然,这里也有国家法和家族法的区别,与民国政府所要面对的国家法不同,解放区婚姻法所要对抗的是家族法衍生下的婚俗陋习与女性传统,这使解放区婚姻法的强制性更加突出,从而呈现出一种革命的彻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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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法视角下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系列

纵观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婚姻法以政治正确的方式介入其中。于是,那些文学中鲜明的女性形象便以系列的形式彰显着自己的“正统”地位。它促使中共语境下的妇女解放完成了阶级启蒙的意义。但这种权利的平等与解放的附加促使“正统”的女性形象在历史的语境里再次遮蔽了性别权利和话语空间。从婚姻法角度看,那些已然解放的女性们,实则正经历着一场独立性别群体的否认,女性形象因而在“正统”系列之外呈现出与法律权利紧密相连的特点,这正是社会制度与性别本能之间抗衡的结果。

一、解放区婚姻法立法原则与文学中女性形象系列

肖爱树在《二十世纪中国婚姻制度》中将解放区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归纳为四点:男女平等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妇女原则与保护军婚原则。这些原则是解放区婚姻法的核心,其促使婚姻法以更为具体的方式介入到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上,在完成“正统”确立的同时,与那些隐藏的性别本能形成对话。

(一)男女平等原则与“觉醒”的女性形象

男女平等原则是解放区婚姻法现代性的表现。这里的平等既包括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又包括男女家庭地位的平等。它要求女性可以同男性一样拥有教育、财产、参政、继承等权利。正如《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中所说:“男女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家庭地位上,一律平等。”于是,女性不再是家庭的商品或奴隶。“‘三婢四妾’被明令禁止,而‘男尊女卑’、‘夫唱妇随’也不再是奴役妇女的‘天经地义’。”在解放区婚姻法中,“妇女解放是社会解放的一个内容……妇女也被从旧社会旧家庭的双重压迫之下解放着与解放出来。”①因而,在婚姻法的影响下,解放区文学出现了一批敢于为自己争取权益、敢于走向社会的女干部、女英雄形象,这一系列的女性形象以觉醒者的姿态宣传和思索着婚姻法有关男女平等的现代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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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姻法视角下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价值重估与反思..............40

第一节 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价值重估...................40

第二节 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反思........................43

第三章 婚姻法视角下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价值重估与反思

​第一节 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价值重估

解放区婚姻法的介入使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带有明显的革命性与阶级性。从文学史的角度讲,这是解放区文学在中国女性形象塑造上的突破。然而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在婚姻法视角下还有另一层“突破”,即女性形象在打破政治壁垒下的一种文学“偏离”。从社会学角度看,这种突破在解放区文学的女性形象研究上更具价值。

众所周知,文学具有自觉性,这一点使文学文本的情节逻辑发展往往偏离作家本身的主题预期,从而反映出当时社会的内在弊端。回看解放区文学,经典的女性形象大都以文学“偏离”的方式呈现出社会的内在困惑,从而完成社会进程上的探索与突破,这正是妇女性别解放与意识形态对抗下的文学自觉,女性形象因而不再仅是革命语境下的反抗(解放)符号。​

​赵树理在《小二黑结婚》中塑造了一众典型人物,这些人物的塑造方向与《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契合。比如小二黑,他作为青年的代表必须是正义的化身,因而他不但勇于追求婚姻自由,还打死过敌人;而金旺兄弟是坏人的代表,他们必须是“坏的”,因而他们不但欺压百姓,还给溃兵当过内线。但是当赵树理处理女性形象时,他的主题先行便不再“规矩”。作品中的女性形象蕴含大量的与革命主题相违背的男性视角,它们使人物跳脱于革命身份之外,向原始文化下的性别限制靠拢,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三仙姑的形象塑造上。首先,三仙姑是一位落后的封建母亲,她的形象塑造与父亲二​诸葛相对应,如三仙姑与二诸葛都十分迷信(二诸葛会起课算命,三仙姑会降神),身为父辈(母辈)的他们也都是阻碍儿女婚姻的“落后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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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苏轼说:“风俗之变,法律随之。”①文学则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一方面,文学反映风俗与法律的特征,深受法律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文学也在自己的空间语境内完成自足。艾布拉姆斯在《镜与灯——浪漫主义文论及批评传统》中提出文学艺术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由四要素构成,即世界、作者、作品和读者。它们以作品为中心,建立一个彼此相互联系的整体。因而从艾布拉姆斯的观点来看,代表社会制度的婚姻法、带有反映社会现象的文学作品以及现实社会中的女性问题间便存在一种微妙的三者关系。婚姻法所体现的是当前社会的理想状态,但它往往带有历史视域影响下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包括阶级局限,当然也包括性别局限。因而婚姻法所能囊括的女性问题往往少于现实社会的女性问题。文学带有现实性也带有想象性,它一方面反映现实的真实,一方面也有自身对社会的判断和预期。因而在塑造文学中的女性形象时,它可能暴露现实的女性问题也可能隐藏现实的女性问题。所以,从婚姻法的角度入手,研究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可以使隐藏在文本(法律文本与文学文本)之下的女性问题显露出来。​

法律总是试图用强制手段调整社会状态。但在现实面前,它常常是无力的。文学作品反映了法律的无力,却也找出了遮蔽在法律之下的社会缺陷。正如包公故事里的铡美案。中国古代有“贱娶贵不去”的规定,即丈夫在贫贱时娶的妻子,待他富贵后是不可以抛弃的。因此在铡美案中,陈世美中状元后抛弃秦香莲其实已触犯了法律,更别提陈还意图杀妻灭子。然而除包公外,各方权贵皆试图包庇陈世美,这是中国古代王权高于法律的表现,也是法律自身的无力。因为法律只有被执行才具有效力。再来看秦香莲的遭遇,秦多次的化险为夷或贵人相助皆是因为被男性“怜之”。而作为法律的保护者,身为女性的秦香莲却没办法用法律保护自己。这是女性身份的社会边缘性造成的,也是法律自身的一种无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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