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氛围不断渲染,人们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传统意义上的监禁刑虽然能够满足一定的惩治作用,但它的弊端和局限性也日益凸显。
首先,对于犯罪主观意识较弱、犯罪后果轻微的犯罪人员同样适用于监禁刑,这种过于严厉的行刑方式剥夺了犯罪人员的自由,与社会隔离,在狭小范围增加了沾染恶习的几率,即“巴纳姆效应”①,易从心理上造成严重的伤害,给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某些传统意义上的监禁刑逐渐被非监禁刑所取代,“社区就成为了为罪犯提供服务的可行选择”②,社区矫正应运而生,这是一种“对犯罪人员的全部或者部分刑期在社区内实施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刑”③,而承接这项工作的机关主要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关(司法所),司法行政机关以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为主要教育方式,以电话定位、思想汇报、不定期走访为主要监督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这既适应了“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刑罚人道化的主流趋势”④,又坚持了宽严并举,人性化管理的初衷,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大大提高他们的再社会化率。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属于公共管理范畴,从其内容上来说,“公共管理主要内容就是公共资源,注重公共资源的合理配备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⑤。社区矫正这种管理模式在经济与社会价值方面有很多的裨益,从监禁刑场所的角度而言,监禁刑这种封闭式管理模式耗费的管理成本很高,需要投入大量的行政资源来确保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财政压力;从社区矫正对象的角度而言,社区矫正这种半封闭式管理模式能够创造很多的社会价值,在社区服刑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在管辖的区县范围内自由择业,既增加了与社会的接触机会,又实现了自我价值,创造了社会财富,产生了良性的社会效益,使社会资源利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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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几十年的积累沉淀与发展,已日趋成熟,国际范围内逐渐演变为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态势。
(1)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
社区矫正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品,国外的理论基础相对比较成熟,19 世纪后半叶,已经进入司法实践阶段,并逐渐发展、成熟。1973 年,美国制定了其国内、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具体实施地在明尼苏达州。舒砚在其文章《法律史应该如何解释——罗斯科·庞德法律史思想述评》(2015)中指出罗斯科·庞德对法的理解:“法既是一种经过理性发展升华的经验,也是一种通过经验检验验证的理性”①。英国的社区矫正实证研究至今已超过半个世纪,分别经历了初创时期、拓展时期以及成熟时期,保护观察制度首创于《英国 1907 罪犯保护观察法》,被认为是“英国对扎根于 20 世纪刑罚学理论与实践作出的最重大贡献”,姜文秀在《美国“囚犯战争”研究》(2011)中讲述“缓刑的风险管理和评估问题”②,学者格温·罗宾逊考察研究了几个地区的缓刑工作风险管理执行情况,这些都为《刑事法院权力法(判决)2000》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日本将社区矫正称作为社会内处遇③,其理论基础是《更生保护事业法》(1995)④,这部法律经历了先实践后立法的过程,被称为“行动中的法律”,明确强调以立法为基础,规范日本社会内处遇的基本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方法;德国在 1977 年 1 月实施《刑罚执行法》(1976)⑤,法律中虽然没有社区矫正,但存在缓刑帮助制度,保证公众在免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前提下,注重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
(2)国外社区矫正的实际应用
欧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先进国家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实际应用中较为成熟。李明在《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其借鉴》(2008)中分别介绍美国的“公众保护”模式、英国的“刑罚执行”模式、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指出“不同体制下的国家,寻求不同的管理模式,以维护利益的最大化和法治的完善化”⑥;英国学者 Burkel 讲述“在社区矫正中引进第三部门,使其发挥作用,配合地方政府,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专业化、个性化”⑦;梅义征在《从日本、新西兰社区矫正制度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2007)中从社区矫正的工作方式上分别阐述日本和新西兰的现状,主要包括“日本和新西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机构、主要人员和社会力量,以及与监狱管理的区别”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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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2.1 概念界定
2.1.1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自保护观察开始,迄今已有 150 余年”①,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处遇方式,它是一种立足于社区,依赖于社区的罪犯处遇方式,一方面给予公民主体地位,作为社会成员参与到社会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力的制约,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社区矫正作为在社区范围内对犯罪人员执行的一种非监禁行刑方式,是预防和控制犯罪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的发源追溯于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经历了“18 世纪后期英国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的‘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19 世纪 40 年代美国‘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塔缓刑的实践、缓刑和假释两种主要非监禁刑在美国的运用、19 世纪 60 年代美国马萨诸塞州缓刑法和美国纽约州假释法的制定”②,最终,1973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正式问世,这是社区矫正从萌芽、发展到日趋完善的过程。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起源于 21 世纪初,2003 年 7 月和2009 年 9 月,由“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分别作出阐释,并官方定义:“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就是“将罪犯放到社区中,利用机构和社会等力量来进行矫正和控制的活动”③,其具有四大特征:(1)刑事制裁性;(2)非监禁性;(3)社区参与性(4)惩罚轻缓性。
图 3.1 兴化市在册社区矫正来源统计表
2.2 理论研究基础
2.2.1 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盛行于 20 世纪 90 年代的西方学术界,权威定义是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近邻》(1995)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和私人的机构与个人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称”。汪庆华沿用了学者俞可平的“善治”理论,并扩展出“治理是指官方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和公共措施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求”①。
治理理论强调的是在国家或政府不能发挥主体作用时,运用社会的力量,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协作,国家对社会的依赖,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关注社会管理力量多元化的格局,重视和关切社会组织群体势力;二是定位政府角色,提出新政府理念——有效政府;三是阐释治理的网格管理体系,总之,治理理论是以共治为核心,善治为目的,以契约为主要形式,资源共享,重新定位政府职能。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与治理理论不谋而合,从治理思维和理念来分析,社区矫正工作以政府为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检察院、法院、公安、监狱、民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社会群体、社会志愿者、家庭成员等社会力量,以社区为网格单位,建立网格化管理体制,整合各方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管理形式”①,使社区矫正对象在社会大家庭的背景下,接受教育与监督,接受改造的同时得到帮扶,促使刑罚有效开展。
表 3.1 2020 年兴化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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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江苏省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 1
3.1 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的调研过程 ............................... 1
3.1.1 调研过程的设计 ........................... 12
3.1.2 调研对象的选择 ......................................... 12
第 4 章 国内外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26
4.1 国外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经验介绍 .................... 26
4.1.1 美国的“公众保护”管理模式......................... 26
4.1.2 英国的“刑罚执行”管理模式.............................. 27
第 5 章 完善江苏省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33
5.1 加大政策支撑保障 ...................................... 33
5.1.1 细化完善《社区矫正法》 ............................. 33
5.1.2 因地制宜,制定法规和规章制度 .......................... 33
第 5 章 完善江苏省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5.1 加大政策支撑保障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意为治理国家,没有法度就会混乱,固守法度而不知变革就会衰落,《社区矫正法》虽然颁布了,但这只是解决“有”这一基础,却不会是亘古不变的,只有不断的加大政策制度的支撑力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社区矫正工作。
5.1.1 细化完善《社区矫正法》
一部法律总是经过从理论—实践—理论的过程,只有经过不断的推敲打磨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社区矫正法》中有些具体内容应逐步细化,把所有的实施细则、程序规则都具体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内容:①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需更加明确规划各级矫正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明确;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衔接细节,公检法司各单位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所担任的角色和衔接需明确,如交付接收、提请执行变更、解除社区矫正,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取证、调查、追捕等强制性措施手段都需明文规定,;③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制度,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撤销缓刑条件、撤销假释条件、应予收监等情形时,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的程序;④关于特殊群体管理,如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法》中已有相关规定,但还需与时俱进,不断的更新,以便适应时代的发展,而针对年老体衰、身有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也需作出特别说明,区别对待,并在法律中强调突出,而这些都是需要各地社区矫正机构集思广益、查漏补缺并及时汇总上报,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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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社区矫正是在监禁刑的某些领域弊端不断呈现出来后,时代所赋予而产生的,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后来者居上,相较于国外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进程,我们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经过十几年的积累与发展,各项制度和体系日趋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兴化市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十几年实践的积累,拥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做法,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思维的定势化以及公众认知度不高等一系列体制性、现实性问题的存在,社区矫正工作并未达到理想状态,笔者建议从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检法等部门的责任意识、深化社区矫正管理形式、优化矫正队伍建设等角度着手完善兴化市社区矫正工作,相信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下,各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和公众多方主体积极参与,兴化市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逐步趋向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