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好坏不仅决定着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繁荣,也体现着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尽管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仍然会有相当比重的人口生长、居住、生活在农村,这是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因此,如何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仍将是一个值得研究农村问题的专家学者们思考的重要话题。
20 世纪 80 年代,广大农村地区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这一举措充分解放了农村广大劳动力,实现了农业经济的大发展;但另一方面,这一制度的实施也间接地打破了过去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实际上,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兼具经济与政治的双重属性,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瓦解了人民公社时期的经济体制,但却并未形成一个与其相适应的乡村治理新体制,这就使得改革后的不少农村出现了“治理真空”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广西罗城县、宜山县的一些乡村率先进行改革,通过村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地方村民自治的成功做法得到了国家的充分肯定,在 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的新宪法中首次对村民自治进行了明确说明,1987 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正式诞生。自此,中国逐渐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
如果从第一个村委会诞生之日算起,村民自治在中国已走过 37 年。三十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不但为中国的乡村治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影响深远的民主启蒙运动,也间接地培养了农民的现代民主意识与参政议政的能力,从而推动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村民自治毕竟是特殊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在经济社会急剧转型与变迁的当代中国社会中,村民自治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挑战,这无疑将阻碍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向前推进。.............................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学界较早地提出了协商民主的相关概念,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完善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特征与运行条件的分析,既可以发现中西方在协商民主研究与实践方面的异同,也可以为我国乡村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指导与实践经验。接下来,将对西方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进行概述。
1.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
德赖辛克认为,协商民主有两大理论基础:自由主义理论和批评理论。[1]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基于这样的假设:个体的行动都是出于维护自我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好法官。因此,在自由主义影响下形成的现代西方自由政治强调各种利益在决策与政治互动之前根据中立的宪法原则进行融合与聚合。尽管这与提倡在政治互动过程中进行利益偏好转换的协商民主稍有不同,但在某些条件下,自由主义也允许个人通过协商而被说服。因此,协商民主实质上促进了自由与民主原则的有效融合。此外,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协商民主可以缓和各种对立原则之间的张力,同时,在保证自由权利正当性的基础上,协商民主也可以有效避免自由主义中有可能孕育出的多数暴政的情形。显然,在自由主义思想中协商民主应居于核心位置。协商民主另一个理论基础是基于批判理论建构起来的。广义的批判理论关注个人和社会摆脱强制压迫力量所采取的具有进步性的自我解放行为。批判理论者认为,民主参与具有人格塑造的强大作用,可将仅关注个体利益的公民变为更具公共精神的、更具宽容胸襟的、兼顾个人和他人利益的群体中的一份子,而强调参与正是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基本理念。因此,协商民主也是批判理论的核心内容。
从对协商民主两方面理论基础的分析可以发现,协商民主兼备自由主义与批判理论的长处,它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做法,也尊重国家和社会之间应有的界限。协商民主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秩序、扩大民主参与范围、提倡自由民主讨论等方式来消弭冲突,以此修正传统民主模式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保证公共理性和整体利益的实现。从目前西方民主实践的现实情况来看,协商民主已经成为那些强调个性、突出竞争的民主模式的普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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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基本概念界定
要研究一个问题,首先应当对问题所涉及的核心概念有清晰的认识。本文研究村民自治中协商空间的建构问题,首先要对村民自治、乡村协商民主、协商空间这三个概念加以界定和说明,这是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一)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制度是创造并生成于中国乡村土壤中的民主制度,自然而然地,村民自治也是中国独有的概念。从字面含义上理解,村民自治是指在中国广大农村社区范围内,由村民开展广泛的自主管理,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的活动。
关于村民自治概念的界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说法。现行宪法和《村组法》仅对村民委员会给出过明确的定义,宪法第 111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组法》第 2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对村委会的定义为基础,不同的部门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对村民自治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国务院法制办将村民自治解释为“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民政部基层政权司提出“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实行自己的事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也从不同的理论或实践视角下对村民自治进行了界定。徐勇结合对全国多地村民自治实践的实地考察后提出,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社会中人民群众开展的自治活动,即村民通过各种村民自治组织,按照《村组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自主办理与乡村整体利益或村民个体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25]与此相类似,于建嵘也将村民自治定义为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民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政治制度。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村民自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启蒙;二是权利觉醒。[26]赵秀玲在评述学术界关于村民自治概念的定义后认为,当前的定义多倾向于强调“物质”层面的内容,而选择忽视“精神”层面的价值,而实际上,村民自治既要注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同时,也应强调自觉、自尊、自爱和自由等精神层面的内涵。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从学理辨析的角度给出了村民自治的定义,认为村民自治是一个涉及自治理念、基层制度、治理模式、活动方式的涵盖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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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实践的发展需要正确的理论基础作为先导,只有合乎逻辑的理论才能真正指导实践。村民自治中的协商空间建构应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如果离开理论而空谈空间建构,由此建构起来的协商空间也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鉴于此,本节将对协商空间建构中所涉及到的理论进行梳理并结合本文核心思想对理论进行阐释。
(一)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 20 世纪末的西方,其理论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德雷泽克与詹姆斯·费什金都曾指出,在关于古希腊城邦国家的研究文献中以及在各种西方的早期政治理论中都能找到对协商问题的论述。现代化的协商民主概念最早由约瑟夫·毕塞特提出,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毕塞特首次使用“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来倡导公民参与,反对精英民主。此后,经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等人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逐渐受到更多人的关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当推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罗尔斯的协商民主思想主要体现在公共理性与重叠共识的理念中。哈贝马斯则从哲学及社会学视角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作了更深层次的解释。哈贝马斯主张公民通过对话、交流和自由辩论的方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非正式的意见,这些意见进一步经正式的程序上升为合乎理性的法律。鉴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崇高的学术地位和巨大的学术影响,协商民主理论在世界范围得到了更为广泛而深远地传播。
2001 年哈贝马斯访华并发表了“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的演讲,激发了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与探索。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对西方协商民主经典论著进行翻译,加深对西方协商民主思想的理解;另一方面,从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中的协商实践传统出发,尝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理论。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最终形成了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以自由、平等、公开为原则的,以对话、沟通、辩论为主要方式的,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愿望,或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由此可见,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的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和对精英民主形式的替代,中国协商民主的确立与发展是人民民主实践的产物,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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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协商空间需求................................ 19
二、有利于强化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协商空间.............................. 20
三、有利于实践民主协商的协商空间..................................... 22
第四章 村民自治中协商空间建构的影响因素............................... 25
一、主体因素.............................. 25
(一)农村党组织................................. 25
(二)村民自治组织..................................... 25
第五章 村民自治中协商空间建构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32
一、协商空间建构的现状..................................... 32
(一)多元化的协商主体促进协商平台的不断多样...................... 32
(二)丰富化的协商客体推动协商范围的不断拓展...................... 33
第六章 村民自治中协商空间建构的目标及路径
一、协商空间建构的目标
2015 年 7 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对城乡协商的目标提出明确要求:“到 2020 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这一总体目标对乡村协商的主体、客体、制度都做了规定,也为未来乡村协商空间的建构指明了方向。
首先,建构协商主体广泛的乡村协商新空间。乡村协商应是建立在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模式,乡村协商通过将村党组织成员、村自治组织成员、各类乡村精英、普通村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吸纳进乡村协商主体范围中,将乡村治理主体从乡村精英扩展到广大村民,村民不但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还将拥有平等参与乡村集体协商决策的机会,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广大村民话语权的实现。总之,通过建构主体广泛的乡村协商新空间,使村民实现最大限度的广泛协商,以此来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民主权利。
其次,建构协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乡村协商新空间。一方面,就协商内容而言,乡村协商应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这主要包括: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乡村落实情况的反馈信息;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明确提出需要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事项。另一方面,就协商形式而言,应以现有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主要的协商形式,规范协商议事议程,同时根据参与主体的情况和具体的协商事项,辅之以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决策听证等多样化的形式,依托民情恳谈日、村民论坛等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在规范完善实体协商形式、平台的同时,推进乡村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村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最后,建构协商制度健全的乡村协商新空间。健全的协商制度体系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方面,要有完善的协商制度体系保障协商活动的顺利展开,这既需要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化、多层次的法规体系,同时也需要完善在风俗习惯、道德规范、风土人情基础上形成的村规民约,以此培育重塑乡村协商资本,实现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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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