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业人口所占比例较大,它支撑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是中国的基础性产业。但由于农业发展受到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双重制约,例如干旱、霜冻等自然灾害,给人们带来了巨额的农业损失,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水平。中国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是实现中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2004 年以来,连续十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着眼于“三农”问题,并对农业风险分散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做出战略规划和政策部署。尽管,近年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面对巨灾风险引起的巨额损失时,其承担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且农业风险基本上集中于自身而无法实现更广泛的分散,导致农业生产者的经营能力和积极性也会大为受挫。因而,寻求有效分散农业风险的新途径尤为重要,农业再保险作为一种新的分散农业风险的途径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
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 号)文件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1]”。2007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2]”,这表明,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有力的一步。2007年,中国再保险集团(以下简称“中再集团”)作为中国唯一一家农业再保险公司相继与市场中经营农业保险的承保公司签订农业再保险合作协议。由此,中国农业再保险进入探索和实践阶段。在 2007 年探索实践基础之上,2008 年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1 号)文件中再次提出了“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3]”,从 2006年“探索建立”到 2008 年“建立健全”,这表明,中国农业再保险在全国和中央层面得以高度且持续的关注,这也是中国农业再保险在理论和政策指导下得以稳定快速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2010 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了“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4]”,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发展再次深化,确定中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2010 年是中国由建立阶段向健全完善阶段过渡的关键时期。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新型保险再保险模式的开展,并指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5]”。这一文件的出台表明,中央对于农业再保险的支持力度由之前的政策扶持开始进入财政支持阶段,体现了国家由关注到财政支持的转变。为响应中央“一号文件”的号召,2014 年 11 月,由“中再集团”主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23 家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农业保险公司共同发起并组建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农共体”),标志着中国摸索出一种新型再保险制度。由此,中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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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较早地开始了对于农业再保险的研究,研究方法且多以模拟、回归等实证研究方法为主。相比于国外关于农业再保险的研究,国内对于再保险的研究较晚,开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且多以定性分析为主辅之以定量研究。目前,国内外对于农业再保险的研究内容都主要集中于农业再保险的内涵和功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现状、农业再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农业再保险模式、以及国际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和借鉴等方面的研究。
(1)关于农业再保险的内涵、功能的研究
国外最早研究开始于 1979 年,国外就已经针对综合农业保险项目的再保险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巨灾损失会导致综合农业保险计划很难实施,甚至不能在发展中国家得到高效地开展,故而得出结论认为原农业保险人必须通过购买农业再保险业务以降低自身对巨灾准备金和政府的依赖程度。此后,国外开始进行农业再保险概念的专门研究,国内对于农业再保险的内涵研究稍晚于国外。一般而言,国内对于农业再保险的内涵研究一般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农业再保险进行概念定义,如聂翔(2007)就是通过梳理再保险的概念对农业再保险进行再定义,认为农业再保险是原农业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赔付责任通过再保险合同,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担以减轻承担农业风险的方式和手段[6]。黄英军(2010)也是根据再保险的一般定义,对农业再保险进行解释,并将再保险机制理解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7]。
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学者是围绕农业再保险的作用对农业再保险进行分析和理解。国外学者 Duncan(2000)将巨灾风险和再保险结合,运用代数模型测算了在巨灾风险存在的情况下,提供农业再保险对农业保险市场均衡产生的影响以此来分析农业再保险供给的必要性[8]。国内学者李有祥和张国威(2004)从农业再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支持作用角度分析,认为农业再保险能够提升农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避免农业保险公司超额赔付、实现农业风险的分散和经营成本降低的目的,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等作用[9]。另外,叶明,杨斌(2008)认为农业再保险除了对农业保险有着重要支持作用之外,它的建立健全也是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10]。丁少群,李植(2019)则是分析农业再保险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的作用[11]。中国对于农业再保险的概念研究多集中于 20 世纪末 21 世纪初,然而,近年来随着农业再保险理论的深入、政策的出台以及农业再保险实践的发展,其研究的重心不仅仅局限于内涵和作用,开始转向国内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以及国内外模式探究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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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农业保险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制度来源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而农业保险则是对于农业风险进行管理的制度。中国《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对农业保险有着明确的规定: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38]。农业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在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时,对有可能发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管控的手段以及对发生农业风险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障安排。农民单个成员一旦参加农业保险,就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一般保险制度向农业领域延展的制度,是一种具有政策性的保险。农业保险以政府的政策扶持和保费补贴支持等为依靠,以保险公司市场化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农户通过交付保费,与农业保险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以此把农林牧渔生产中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转由商业保险公司担负的制度设计。
2.1.2 政策性农业保险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为保障政府能够实现农业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农业保险制度,其制度本质是体现一个国家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发展方向。从保险经营模式来看,可以将农业保险分为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种农业保险类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世界各国构建农业灾后补偿机制的选择[39],是各个国家关注的重点,中国《条例》也提及要“鼓励农业保险发展多种形式,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40]”。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交由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商业运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环节,而是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加以扶持,并且政府对种植和养殖业因遭受巨灾风险等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采用直接补贴的一种农业保险形式。商业性农业保险则是与政策性相对应的另一种保险形式,其是按照市场化运行规则,秉持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是一种实行自负盈亏的运营方式。
2.2 理论基础
2.2.1 风险管理理论
农业风险管理是在风险管理研究在农业这一范畴的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是风险管理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农业风险管理是指农户对自身农业生产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通过衡量评估其程度和有可能产生的后果,选择适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并将成本和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从而确保农业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减低农户承担农业风险发生后的部分或全部损失。风险管理是由风险识别、风险衡量评估和风险控制三个环节构成的,其中核心是风险的控制[42]。因此,在农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农户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其农业生产活动因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从经济成本来考虑最合理最优化方式就是来制定风险管控策略。
1983 年来自世界各国的风险管理专家在美国共同研讨并通过了“101 条风险管理准则”,作为各国风险管理的理论依据[43]。基于此,农业风险管理可以分为农业风险识别、农业风险衡量及评估以及农业风险控制,涉及主体主要包括受农业风险的农户,受农业保险风险的原农业保险人,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公司或机构,各级政府等。在日常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户为规避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引起的农业风险,基于农业经验识别可能出现的农业风险,联系当前农业现状和政府给予的农业补贴等客观条件进行农业风险评估,衡量是否有必要进行农业风险的控制,例如进行投保行为等,尽可能的规避自我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此时,若进行农业投保,农业风险进行部分或全部转移,农业保险公司承担着投保人所转嫁而来的农业风险,为尽可能地减少农业风险带来的农业保单赔付,农业保险公司实施的一系列全面的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具体而言,农业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有可能产生出现的风险进行权衡分析最佳的农业管理措施,选择通过投保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分保,形成二级农业风险防控体系,减少集聚于自身的农业风险。总而言之,此时对农业风险控制是指农业保险公司采取有效地防控手段来面对已识别和评估后的风险进行规避和转移,减少了由于巨灾风险带给农业保险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从而保障农业保险公司能够安全稳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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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中国农业再保险的现有制度模式:互助性农业再保险............................173.1 中央关于农业再保险的政策内容............................ 17
3.2 中国农业再保险的现有制度模式:互助性农业再保险................................ 19
第 4 章 国外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的经验借鉴与启示............................................26
4.1 国外农业再保险的制度模式...............................26
4.1.1 美国的联邦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26
4.1.2 日本的“两级”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 28
第 5 章 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的创新选择:政策性农业再保险....................33
5.1 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创新的五种可行模式..............................33
5.1.1 国家层面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33
5.1.2 国家指定专门再保险机构承担农业再保险..............................33
第 6 章 推进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的政策选择
6.1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增强了农业再保险业务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是推进政策性再保险制度模式的必要手段和政策依据。
6.1.1 制定农业再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是农业再保险业务合法有序运作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和保障。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国农业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法律框架,完善中国农业再保险法律体系。首先,中国应制定并颁布《农业保险法》。中国在多次中央“一号文件”当中提到要对再保险进行扶持,但是缺少法律层面的定义,农业再保险作为农业保险体系中的一环,农业再保险的法律地位由《农业保险法》确定。其次,尽快颁布《农业再保险条例》,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农业再保险资金的提供和使用规定等使农业再保险业务经营符合制度和法律规范。最后,加快出台和实施《农业再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的配套措施和细则,在相关条例的指导下,农业再保险可以更好地满足该制度模式的制度设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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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