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了吗?之行政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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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560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首先,随机选不错杭州市余杭区250名政策享受个体作为调查对象,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约四分之三的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四分之一则未就业。随后,对政策享受个体、从事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工作的村社、镇街、区人力社保所等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深度访谈,了解政策存在的问题。

1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补贴对象通常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补贴给用人单位,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第二类是补贴给个人,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积极性。本文主要研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个人,通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而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该通知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年满40周岁以上的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男性申报灵活就业后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三年有效期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该规定表明想要享受补贴政策必须先灵活就业,同时参加社会保险。
2005年,呼和浩特市开始实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政策,规定年满40周岁的女性和年满50周岁的男性就业困难人员,先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后由社保部门按照缴费最低档次的60%给予返款补贴,补贴范围包括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2013年,呼和浩特市规定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按照缴费最低挡次的50%进行补贴。
2006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该办法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和中、重度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后,没有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2006年,无锡市增加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申报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养老、医疗两项基本保险50%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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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综述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全国各地广泛地实施过程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还存在道德风险、福利依赖等问题。很多学者认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减轻就业困难人员缴费压力、促进灵活就业、维护家庭稳定、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有着重要的正向作用。孔洁认为有关部门实施就业援助措施,可以降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成本,也能够使一部分暂时无法就业的人员得以灵活就业或得到保障,维护了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邱莉莉认为英国用“求职者津贴”代替“失业津贴”的做法,有效解决了失业者福利依赖、消极待业等问题,提高了其就业意愿。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促进就业的同时存在着道德风险。王钒吉认同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研究后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积极就业政策的一种,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的吸纳能力强,但存在“福利依赖”。矫春盼认为灵活就业形式吸纳剩余劳动力的作用突出,灵活就业人员对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可度较高,现实需求强烈,但是存在较高的“福利依赖”风险。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同时,有部分学者发现社会保险补贴能够起到防止断保、接续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作用。周泽红认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有利于防止和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断保问题。李玲认为社会保险补贴对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降低失业率,调动就业困难人员接续社保的积极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谢洪彬认为社会保险补贴是扩大就业,鼓励社会民众积极就业的一大保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减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压力后,将增强他们缴纳社保、继续就业的积极性。秦真安认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求全国各地补贴金额控制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存比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了两种效果,一方面补贴资金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社保的压力;另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缴纳剩余部分社保费用,激发了其就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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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调查分析一一以余杭区为例

2.1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情况
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展开就业援助的方式有很多种,而社会保险补贴是当前最主要的援助方式之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种类一般可以分为: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用人单位就业。余杭区与杭州市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有一致性,由于本人在余杭区工作,对余杭区的情况做了更为具体详实的调研。本文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研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灵活就业问题。
2009年6月9日,余杭区出台了《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区委[2009]46号)。该意见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简称“4858”人员)500元/月;困难家庭人员400元/月;其他人员300元/月。
2016年6月13日,余杭区人社局沿用杭州市的灵活就业补贴政策,发布《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余人社发(2016)57号)。该通知规定,杭州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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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问卷调查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进行问卷编制,选取杭州市余杭区基层人力社保所展开调查。对政策享受个体、村社、镇街和人力社保所工作人员等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共计发放问卷250份,回收25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245份,有效率98%。
通过数据分析,整理得出本次调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245人,其中灵活就业人员181人,未就业人员64人,即26%未就业人员享受了社会保险补贴。本文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都列为研究对象。
一、个体特征分析
从性别调查来看,灵活就业人员中,男性比例为41%,女性比例为59%,女性的就业状况好于男性。未就业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中,男性比例高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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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运行机制分析................26
3.1运行机制现状..........26
3.2政府经办能力分析..........28
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参保选择行为分析........35
4.1参保选择行为的路径分析.......35
4.2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待遇差距分析...........36
5结论和政策建议........46
5.1主要结论................46
5.2改进思路和政策建议...........46

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参保选择行为分析

4.1参保选择行为的路径分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参保选择的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从个体角度来看,主要是从影响其参保意愿和参保能力最终影响其参保选择行为。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参保选择时,可以根据需求和缴费能力自主选择参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或者职工社会保险。而基于以职工身份所取得的社会保险与以城乡居民身份所取得的社会保险的待遇差距,社会成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会理性选择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此外,在实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后,相关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动机便会进一步加强,致使部分社会成员以就业困难为名在未就业的状态下通过获得社会保险补贴而参加待遇较高的职工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乡居民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都包含的险种,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城乡居民与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暂不考虑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由于不同的制度下不同的参保人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故本文将基于标准参保人的基本假设进行测算分析,得出更一般化的结论。而本文研究的社会保险补贴主要针对的是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前文可知享受社保补贴的大部分为“4050”人员,故本部分所述的“标准参保人”将基于“4050”的制度规定和参保条件展开深入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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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论和政策建议

5.1主要结论
本文通过对杭州市余杭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调查,发现现行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促进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作用。由于基层经办力量不足、审核监管不力和监管失效,导致政策出现漏洞,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群体扩大化,就业促进效果偏离,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
根据政策运行机制分析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参保选择行为分析,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主要从加强政府监管、优化考核制度、逐步缩小职工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差距等思路进行调整,使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能够实实在在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就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制定的初衷和结果要协调统一起来,政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扑下身子到一线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最原始的资料,这样才能进一步制定出更为精准的就业促进政策。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政策的协同性,不断完善操作细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科学评估和反馈机制,为完善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可行性建议。相信只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能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早日实现就业梦。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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