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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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917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笔者认为行政管理主要涵盖了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多个方面,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记录与总结。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行政管理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一:论政府干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第一章 国内高职教育的发展历程及政府干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高职教育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高职教育在数量和建设规模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输送了大批优秀的人才。

第一节 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后,以“面向经济、服务地方和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职业院校的出现,标志着我国高职教育的起步。“截止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包括四个阶段,即创立阶段、探索阶段、大力发展阶段和深化内涵阶段。”

一、创立阶段

我国高职教育的创立阶段大约为1980-1985年。经济发展推动了高职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突破了制度的约束,将以前的仅中央和省属政府有权创办高等院校的规定扩大成由中央、省政府和省属城市都可以创办高校的决定。金陵职业大学、江汉大学和无锡职业大学等职业大学的产生,开启了我国高职教育的新篇章。

1983年,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四部委的联合推动下,我国开始积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来促进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高职教育迅速向全国扩散,广东、河南等地也纷纷创办高职院校。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机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该文件改变了原来本专科比例不协调的状况,使我国高职院校扩展到22省市区,建立各种类型的高职院校127所。

此阶段为我国高职教育起步阶段,为我国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改革开展了有益的尝试,虽然办学规模、教学设施、教学资源等还不到位,但是高职教育没有止步,而是开始了自我探索阶段。

二、探索阶段

1986年,我国的高职教育进入了探索阶段。1988年我国职业院校增加到了132所,同时政府也逐渐把高职教育纳入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1990至1994年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 “三改一补”等文件和方针拓展了高职教育的办学道路,为高职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三、发展阶段

从1995年开始我国高职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通道。1996年我国政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了高职教 育是 高等教 育的组 成部分,第一次确认了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教育属性。并且,至2005年,我国高职院校增加到了近千所院校,高职院校的数量和生源已经接近本科大学,高职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内涵深化阶段

2006年起,我国高职教育进入了内涵的深化阶段。2006年,政府已经认识到我国高职教育办学条件较差,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办学机制有待突破等问题,因此,开始了以提高高职教育的质量,增强高职教育的服务能力为主题,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提升高职教育的内涵发展。如《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等文件提出了要提高我国高职教育对社会各行各业的服务能力,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国家输送高等技能型专门人才等目标,并且进行了大力投资,促进高职教育 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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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现状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使得我国高职教育应运而生。总体说来,我国目前的高职教育有以下特点。

一、起步晚,发展快

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创办了最早具有高职教育性质的学校。“1998年,教育部提出‘多渠道、多规格、多模式发展高职教育’的要求”,根据这个要求,我国各教育部门积极探索高职教育的办学,初步形成了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高职教育体系。

首先,我国高职教育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高职院校规模逐渐扩大。“2004年全国高职(专科)院校1047所,占普通高校的60.5%。全国高职(专科)招生237.43万人,占普通高校招生人数的53.1%。全国高职(专科)在校生达到595.65万人,占普通高校在校生的44.7%。校均规模由2003年的2893人增加到2004年的3209人。”①在政府的关注下,高职教育成为了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高职教育慢慢进入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基本形成了以中央政府确定发展方向、地方政府规划办理的教育体制。政府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高职教育的体系和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标志着我国的高职教育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经过探索,我国高职教育慢慢形成了“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②的新体制。

二、办学条件不足

由于我国高职院校的成立和发展起步晚,没有办学经验也没有历史积累,所以跟本科院校相比,在软硬件配置、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实验基地和实训基地的建设等各方面都还有相当的差距。而且,高职院校的构成良莠不齐,既有从中专中职升格,又有成人、培训和民办院校合并,而这部分学校原有的底子薄弱,办学条件不足,专业设置单一,师资力量薄弱,学习环境混乱,不具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实力。此外,我国的高职院校缺乏管理经验,虽然有很多学校提倡以教学为核心,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往往服从于管理,以管理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向和思路,忽略了教学的需要。这种落后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影响了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提升,也对高职院校的整体形象有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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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干预高职教育出现的问题

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干预。然而由于我国高职教育起步晚,在各方面显得经验不足。政府在对高职教育发展的调控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本章将主要阐述政府在干预高职 教育 发展 中所出现的问题。

第一节 高职院校办学主体的积极性受政府压制

目前高职院校办学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办学的积极性不高,办学的权力受到政府部门权力的压制。

一、政府未确定高职院校自主办学的地位

办学自主权主要体现在对于学院的管理体制、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所拥有的决策、执行和管理等职权,而且这些职权是相对独立不受影响的。

近些年,高职院校在这个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展,自主化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由于我国集权化的特点比较明显,同时我国与高职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是十分完善,所以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自主权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制约。

第一,政府职能未完全变革导致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无法很好的落实。

我国高职教育体制的改革使得高职院校在招生、专业设置、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等方面有了相当的话语权,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从管理的角度看,政府采用的是指导和间接管理的手段,但是从其管理高职院校的方式来看政府和高职院校是之间还是上下级的关系,政府对高职院校的管理在实质上还是直接的行政管理。即使处于法律规定内的由高职院校行使的自主权的领域内,政府仍然可以干涉高职院校,很多公办高职院校依然从属于政府。民办高职院校也无法在招生、专业课程设置等领域与政府脱离,必须跟着政府走,否则就很难生存下去。

第二,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体制不是依据学院自身要求设立,而是根据政府行政命令来设立,所以相对来说其管理体制不适应学院发展的要求,也难以充分行使学院的办学自主权。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在要求是要建立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和约束的运行机制。而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由于跟随政府行政体制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管理机构臃肿,层级多且复杂,管理效率低下,行政命令压制学术权力,管理者的观念落后等问题。我国高职院校实行由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职院校的领导对外需要受所属政府管辖,对内则存在着职责界定模糊等情况,容易产生相对的集权制,行政管理权过于强大,学术管理则基本没有话语权,这种情况容易导致高职院校缺乏有效的决策和监督,无法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三,高职教育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缺乏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保障。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虽然在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有了相应的条款,但是不够完善,无法充分保障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比如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虽然有条款明确,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被列入了同一层次,但是政府忽视了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在办学类型和办学层次之间的差异。另外,现行的法律对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的规定没有详细的解释,高职院校如果理解不同,就会出现执行不同的情况。比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但是,什么样才叫自主设置学科、自主设置专业,学科和专业调整的界限在哪里,这些都没有详细的解释,故而在实际的操作中,高职院校很难真正做到自行设置学科和专业,而大多数院校只能依据政府所制定的相关的学科、专业设置的条文进行调整,以免出现高职院校真正根据学科和专业的实际需要上报的专业无法审批的情况。再者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限定了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但是高职院校行使自主权的形式和保障方式以及高职院校滥用自主权的制裁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的职能和权限也没有明确划分,这使政府与高职院校之间缺乏明确的职权界限。同时,社会监督和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出现的时间较短,所以对高校的监督和评估大多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的。政府对高职院校的评估,主要缺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影响过于明显,很多评估流于形式,体现不出评估的公正性;二是政府的评估方法滞后,跟不上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发展;三是评估受到行政命令的影响使得高职院校疲于应付,出现了数据伪造现象。这些因素使得政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抑制了高职院校的自主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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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府的资源配置存在失衡

政府对高职教育的资源配置是指政府对高职院校教育活动和教育事业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不同使用方向上的分配。政府对高职院校的教育资源配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如何将教育资源分配给学校;二是在教育资源既定的条件下,政府如何引导高职院校利用这些资源。目前,我国政府在对高职院校的教育资源配置还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经费投入增长相对较慢

我国高职教育发展速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惊人的,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高职院校1321所,年招318万学生,在校生也达到了973.6万。

伴随着高职教育规模的发展,投入经费总量也呈现飞速增长, 2005-2013年,我国职业教育经费由939亿元上升到3450亿元,生均公共财政预算经费从2959元增加到了9959元,总体来说经费投入增速在各类教育经费比例中已经相当快。然而相对于高职院校的发展需求,政府给予的资金支持仍然有限,与普通本科院校相比,经费投入总量还是有很大的不足,高职教育的发展因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师资力量相对欠缺

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我国本科教育和高职教育的教职工增长趋势,至2012年,我国本科院校教职工总数为162.8万人左右,高职院校教职工总数则为62.2万人左右。高职院校教职工总人数还不到本科院校教职工的40%。而且,高职院校还有很多一部分是从中等职业院校升格而来,所以相对于本科院校,其师资队伍学历层次相对要低很多,高学历层次人才明显不足。

三、教育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在我国高职教育发展成绩显著的同时,应该看到,高职教育在高等教育的系统中仍处于弱势地位,起步晚、办学经验不足,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脱节。近年来高职院校招生数量逐年增长,学校的基础设施已经难以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需求。与高职生人数增速相比,政府投入高职院校的基础性建设尤其是一些基础性指标比如师生比、人均图书册数、人均拥有的教学仪器设备、人均宿舍面积等已经呈现下降趋势。而这会迫使一些高职院校通过压缩学生的上课时间、减少学生的实操课程等手段来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这样最终会影响其人才培养的质量。由此可见,我国高职院校的基础设施仍然很薄弱,资源短缺的现象急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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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干预高职教育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第一节 政府对高职院校的自主办学和自治权定位有缺失.............. 21

一、 政府存在角色定位模糊现象............... 21

二、 政府对高职院校的指导模式存在不良因素............... 23

第四章 提高政府干预高职教育效果的对策..................... 32

第一节 建立高职院校松紧有度的干预机制............. 32

一、扩大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 32

二、政府要定位好自己的角色.................... 34

第四章 提高政府干预高职教育效果的对策

通过分析政府干预高职教育发展的原因,根据我国高职教育的特点,并依据国内其他教育类型以及国外高职教育发展的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正是本章主要叙述的内容。

第一节 建立高职院校松紧有度的干预机制

要想扩大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和自治权,政府必须在部分方面“放权”,只有政府把握好干预高职院校办学活动的“度”,才能让高职教育有更好的健康的发展。

一、扩大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

要提高高职院校的办学和教学活动意愿,政府首先要扩大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管理高职教育活动的方式。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需要政府先做好自己的角色定位,转变原有职能,改变管理高职教育活动的方式。首先,政府要从微观管理者转变为宏观调控者。政府管理高职教育活动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利益、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可提供的条件来制定高职教育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由此来指导高职院校的办学方向,协调高职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类型平衡。其次,政府应该改变管理高校的方式,由原本的直接行政管理模式转为由政策引导、运用监控、资助、评估等手段,从宏观的层面来调控高职院校的高职教育活动。

第二,政府和相关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完善高职教育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和高职院校权责范围。我国的高职教育发展时间尽管不长,但是我国的与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法律还算比较全面,基本上涵盖了高职院校办学的各个领域,弱点在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有效落实需要有明确的保障。首先,与高职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有明确条文来确定政府部门和高校的关系。制定的法律要根据高职院校主体的特殊性来确定其法人的性质。只有将政府部门和高职院校的关系置于法律的环境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高职院校才能拥有真正的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其次,要明确政府部门和高职院校的权利职责范围。建立政府问责制度、监督制度、纠错制度以及高职院校权利的保障制度来防止政府行政权力的过于滥用。相对而言,德国的《高等教育总法》值得借鉴。该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高校特点确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权利与责任,这样就能明确分开政府部门和高职院校的职权。最后,执法部门还需加强执法,维护高职教育法律的权威性。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部分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营造一个有利于高职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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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明确政府的职责、定位,对政府科学干预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说至关重要。所以,系统地研究并且分析当前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形势,分析政府在干预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到其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政府通过定位自身的职能和角色,科学的干预高职教育的发展,从而更快更好的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朝着政府所期望的目标继续前进的路径建议。

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我深感政府职责的内容非常丰富,政府在干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遭遇的问题远不止上述内容,原因更是错综复杂。由于自身学识和文章篇幅的限制,仅能对较为突出的问题和主要原因作一些探讨。同时,完善政府干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具体途径部分仍然有很多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详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财政投入细化制度等,它们涉及到了他学科领域,需要专业的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教育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共同努力,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二:政府环境治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以衢州市政府“智慧环保”项目为例

第一章 政府环境治理的现状——以衢州市政府“智慧环保”项目为例

一、政府环境治理概况

目前来看,我国对政府环境治理的状况并没有专门的评估方式,因此政府环境治理的现状没有官方、专家统一的评价标准。作者认为,环境的现状和政府治理的实施效果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政府环境治理的状况和成效。所以,笔者对政府环境治理的现状评估主要从我国环境质量现状和政府环境治理实施效果两个方面进行的。并且,在阐述中得出我国环境质量亟待改善,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有待提升。

(一)我国环境质量现状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是人类文明程度的标志,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与其他国家的环境问题相同,中国的环境问题也是一个不断出现、累积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让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生态问题突出,总体形势是:局部得到控制,但前景令人担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由于中国的人口基数大,人们对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差,以及缺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比较严峻,表现在:湖泊、湿地、河流的面积在减少,土地沙漠化和荒漠化日益加剧、森林、草原的面积日益缩减,海洋污染严重,赤潮频发,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和生物系统不断遭到破坏。显而易见,生态环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社会经济发展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威胁到人类的安全和生存。十九世纪 40 年代,我国著名的林学家董正钧对我国居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深入的考察,发现我国的生态环境良好,可以用天上人间仙境来形容,但是现在该地区的却成了沙尘暴的发源地。这样的情况在我国屡见不鲜。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水资源匮乏。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水资源比较紧缺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北方地区严重缺水,难以在短期内解决。我国的 500 多个城市和地区就有300 多个城市和地区严重缺水。第二,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比较严重。据统计,全国水土流失的面积正在不断增加,达到了 400 万平方千米,并且每年都有上升的趋势,每年土壤流失达到 50 亿吨,耕地面积正遭受着严重的危害;目前,我国土地荒漠化的面积日益增加,达到了 270 万平方千米,占我国耕地的面积特别大。第三,环境污染严重。首先是大气污染进一步恶化,雾霾严重,近一半的人每天呼吸着污染的空气;其次是水污染加重,我国的江河湖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总体上呈现恶化的趋势;再次是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剧,城市危险废物处置率不高,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理效率未达到国家的标准,排放的速度超过处理的速度;同时矿业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第四,森林资源消失快。十年来,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从 12.98%上升到 14.92%,但是森林资源的质量总体上呈现减少的趋势,人均积蓄量远远落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并且森林的生态功能遭到严重破坏。第五,珍稀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的危险。根据联合国对濒危野生动物的考察,我国濒危野生物种消失的速度非常快,严重超过世界的平均水平,消失的物种占世界总数的 1/4。第六,海洋生态问题特别严重。近年来,由于河流的输沙量不断降低、围垦海洋滩涂突出,造成了大量农田淹没、海水倒灌。土地盐碱化日益严重,对沿海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今年来日益频发的赤潮问题,给人们造成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而且每年都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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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环境治理实证分析——以衢州市政府“智慧环保”项目为例

我国环境质量现状存在很多问题,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也有待提升。在“互联网+”时代下,政府环境治理的方式也与时俱进,通过运用科学技术将政府治理科学化、电子化。2008 年 IBM 提出“智慧地球”前沿性概念,2009 年奥巴马政府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在 2009 年开始了“智慧地球”建设。随之,我国“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提上日程,而“智慧环保”作为“智慧城市”的重要分支,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我国各个地方政府将“智慧环保”项目建设作为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项目,全国性“智慧环保”项目轰轰烈烈的进行。其中,衢州市政府“智慧环保”项目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衢州市政府“智慧环保”项目从前期组织专家调研考察、出具可行性报告,到纵览全局进行顶层设计,到个别地区试行、推广,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从实施情况和效果来看,衢州市“智慧环保”项目在政府环境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对我国政府环境治理现状的改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节对衢州市“智慧环保”项目简要概括,并通过对“智慧环保”项目的具体应用进行详细阐述来对我国政府环境治理的现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衢州市政府“智慧环保”项目将我国政府关于环境治理的现状完整的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如何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并将其推广,对我国政府环境治理具有重大意义。

(一)衢州市政府“智慧环保”项目概况

衢州市位于浙江省西部,钱塘江源头,是浙江省的重要生态屏障。衢州市一直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总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在取得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实现了生态环境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衢州市在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互相促进共赢。

在 2008 到 2015 年,衢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境水断面达标率、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 100%,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96.7%,5 个县级以上城市环境噪声全部达标。根据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获得的数据,通过综合评价分析全省的生态环境的状况发现,衢州所辖的所有区域生态环境状况从整体上评价良好,表现在物种丰富、森林覆盖率高、水资源丰富、土地和环境质量都符合生态环境的指标。其中生物丰度、植被覆盖、土地退化、环境质量四项指标在全省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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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环境治理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环境治理的困境

(一)市场失灵

自从哈丁于 1968 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著名的“公地悲剧”以后,学者们纷纷开始研究公共物品、市场失灵、产权以外部性理论,并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构成研究环境经济学的基础。市场机制能否发挥良好是多方面的条件决定的,包括确定的产权、人们行为无明显的外部性、无不确定性、无短期行为、完全竞争等方面。然而对于如何配置环境资源来说,这些条件远远不能得到满足,所以就会导致市场失灵,即社会市场不能有效的进行资源的配置,或者配置的资源不能达到社会要求的最佳状态的情况。

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产品的产权不安全或者根本存在,市场竞争不足,负外部性,交易成本高,短视行为和非计划性,社会公平难以保证。

非排他性往往导致竞争性产品在经济上的效力低下的过度消费。自然形成的产品更容易产生过度消费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不消费自然有人来消费,所以,每个人就会过快的消费此资源,速度快于具有所有权的人。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的森林面积的不断的减少。此外,这类产品的过度消费和效率低下的使用的原因可能是管理上存在不足和滥用自然资源。正是由于环境的非排他性,导致了个人选择的是个人边际成本而不是整个社会的边际成本的价格,从而致使了市场的失灵。

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是确定的,安全的,具有可转移性和可行性,包括所有的产品、资源和服务的产权。一般认为,有效利用、交换、管理和保存资源以及对资源继续投资的先决条件是产权。尽管有些资源经济学家提出了界定环境和自然资源产权的内涵和方法,但是绝大多数的环境资源的产权都达不到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条件。

产权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的特点,即一旦具有某种资源的知识产权,就排除他人对该资源具有相同内容的知识产权。不管知识产权多么安全,也会使得所有者对资源投入、管理和保护的积极性。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和个人一般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处于对产权保护土地的需要,那么其他人就没有理由这样做了,可能出现谁也不愿意对产权保护进行投资了。究其原因,一方得到保护,另一方就可能也获得同样的利益,这样就会降低保护资源系统的积极性。如果所有人都这样做,整个环境资源系统就容易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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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环境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取得巨大发展的时候,也带来了许多不好的负面效果,例如道德失范、生态文明建设比较落后的问题,各方各级政府应该不断解放生产力、树立科学的生态文明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起点,积极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

政府环境治理问题突出,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对原因的分析关乎如何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困境的解决。其中生态文明理念的缺失、政府压力型考核机制、行政问责不当、环保部门的边缘化以及多中心治理机制构建的缺失是问题主要原因。

(一)生态文明理念的缺失

随着科技技术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人类在改造自然方面具备了一定的生产力能力,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使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大大的改善。但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现代文明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凸显。在进行社会大生产的背景下,人类都在以损害生态文明、破坏生态平衡作为代价。人们在科技技术不断取得进步的同时,人工自然和技术圈不断兴起,这些都将对生态系统的初始状态的运行程序和状态产生了重要的干扰和影响。因此,人们在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同时也会对干预生态系统的平衡,而且程度也会日益加深。此外,人们利用工业生产从自然界索取了人类所需的产品,同时也向自然界排放了有毒有害的物质、废弃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在人类经过工业革命以后,工业文明逐渐开启了人类的理性,人类借助工业革命的影响不断改变了自然环境,不断的向自然索取以满足人类发展的需求,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我们的地球、我们的生态环境已经超负荷运转,生态环境的破坏,反而影响了人类的身体健康。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人类在创造世界的同时也毁灭了自己,亲自为自己挖掘了坟墓。波尔认为,我们应当改变过去无限征服自然、无限掠夺资源等生产方式,为此我们应该开展绿色革命运动,使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一种新的生态文明,如果我们不改变过去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生活的家园,乃至整个地球有可能如小说《寂静的春天》描述的一样,那个原本充满生机的、春意盎然的花园,最后因为人类的破坏,昆虫、草木都不能生长,留下的只是荒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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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达国家政府环境治理经验及启示........................ 42

一、日本政府环境治理...........................42

(一)日本政府环境治理的背景............. 42

(二)日本政府环境治理的措施................... 43

第四章 政府环境治理的路径探析.............................59

一、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推行循环经济.................... 59

二、建立绿色 GDP 考核制度............................61

第四章 政府环境治理的路径探析

一、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推行循环经济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经济得到了巨大提升,但是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为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在不断进行改革,目的是为了消除这些不良影响。环境保护部门从中央的层面上进行了大量的立法监督工作,从制度和政策的角度确以保障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得到全面落实,以减少环境污染带来的不良影响。从中央到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力也进行了下放,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将中央和地方的环保理念落实在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来,使得环境保护工作能够更好更快的得意实现。1989 年实行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在借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粮食目标责任制,让每个地方政府官员感受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就如同当时的负责粮食生产一样。环境保护工作在许多大城市中,已经对环保权力的积极下放逐步落实,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如,在上海、中山等大城市,都逐步控制了空气和水的质量,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这些地方成为了中国环境保护的领先者,并树立的榜样作用。这些环保模范城市能够更好地取得行政当局的支持,使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地位得到大大提升,这也是他们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大成功的重要因素。因为这些地方的政府领导能够积极关心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财政予以支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这些大城市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方面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模范先锋带头作用,也为其他各地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参照模式。

由于我国在先前的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相对较落后,这也是制约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而在当前这种形势下,应该从以下几个当面进行转变,以适应当前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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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也是世界各国需要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环境质量的高低都是直接关系和影响到人类的生活和生产的外部条件,进而影响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环境主管部门对资源环境的干预主要直接原因是外部环境的市场失灵,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经济主体相对独立,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环境因素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密切,存在的范围也原来越广。鉴于当前市场机制的不够完善,致使环境市场失灵越来越严重,进而导致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并未得到完全实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也要不断加强,这需要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的全体积极参与治理。环境保护的社会公益组织在保护环境过程中,也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大相应的支持力度,从政策上和法律上保障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积极发挥监督和保护作用。国家在坚持中可持续发展道路时,必然要重视和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这对公众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政府环境治理从整体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进步,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相较于持续发展的经济速度与资源的匮乏,还有很多的问题亟需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具体技术困境主要包括资源整合缺乏技术协同性,环境感知技术落后,环境舆情分析技术滞后。治理机制困境主要包括职权划分与环境政策执行问题,官员考核机制与政治激励结构问题,财政分税制与经济激励结构问题,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同盟”问题,环保机构政策执行能力及其异化问题。问责体系困境有政府行政机关问责体系不完善,政府立法机关问责体系不健全,政府司法机关问责体系不规范。对于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主要从五大方面进行深入阐述:相关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生态文明理念,政府的考核制度不应当以经济目标为主导,责任追究制度不够晚上,环境保护部门不被重视而被边缘化,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合作公治制度。政策措施,主要有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推行循环经济,把绿色 GDP 考核制度建设为新型的考核标准,要求环保部门的独立性进一步提高,提供更为全面的全面的市场服务供给机制,多中心合作治理机制进一步推行和完善。

对于政府环境治理相关对策措施,还有很多具有创新性路径和方式,限于篇幅有限文章并没有将其全部罗列出来,只是出挑选出一些具有创新性、重要性的对策进行阐述。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将其进一步完整。本文在政府环境治理现状研究中只是查找政府统计数据,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研究,缺乏数据支撑。原因分析从理念、考核机制、政府行政追究、环保部门边缘化、政府间多中心合作共治方面进行深入阐述,缺少从企业、公众参与角度分析、缺少政府宏观机制构建角度的高屋建瓴。文章研究方法偏向于理论研究,缺少实证分析论证。这些都是今后进一步研究论证的重点问题。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三: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研究

第一章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创新与实践

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也产生了令人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使得我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十分重视,围绕生态文明的话题始终都是讨论的热点。从十二大起到十八届五中全会,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并纳入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并充分利用市场环境做出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创新工作。各地区也都在积极响应,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工作。

一、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政策

从十二大到十八大每次会议的召开都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一个新的高度,相关的新型政策也不断出台,在政策层面和精神层面上保护和共建生态文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和目标。本文从政府直接干预的创新政策和利用市场调整的创新政策两方面进行简单地介绍梳理。

(一)政府直接干预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政策

1.生态文明评价及奖惩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这从政策上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中重要战略地位的事实。报告所提出的要求落实到政策创新层面,就要求政府研究建立体现生态文明中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改变过去以 GDP 为核心的评价指标,建立绿色 GDP 新指标,加大新指标中有关资源和环境的权重。

2.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乎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全局战略高度,是应该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内容在于要实现土地利用合法化,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从而从根本上对属于稀缺资源的耕地进行完善的保护。“一多三少”是我国耕地的真实写照,尽管耕地资源的总面积比较多,但其中高质量的耕地偏少,每个人平摊下来所拥有的耕地面积低于正常水平,用于备用的耕地资源也为数不多。事实证明,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便是耕地的稀缺。尽管当前我国已发布了迄今为止标准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然而接下来耕地面积持续减少的趋势仍会继续,并且只能减慢却不能制止,我国面临着 18 亿亩耕地红线的严峻考验。2014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公布:“2013 年通过耕地保护制度、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 35.96 万公顷,2013 年年内净增加耕地面积 0.49 万公顷。2014 年通过相关制度整治的土地总规模达到 301.15 公顷,新增耕地 25.56 公顷。”①所以我们应当坚持和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并进行创新,增强国土利用率,秉持城乡土地置换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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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生态文明政策创新的实例

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已进入新常态,为了顺利实现“五位一体”以及“四个全面”现实战略任务,生态文明建设还处于薄弱期,大力进行生态文明政策创新已成为当务之急,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各地区都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工作,本文以苏州和贵安为例,对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工作做出简要分析。

(一)苏州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之举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苏州位于长三角经济圈,自古以来就是享誉全国文化名城和旅游胜地。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上,苏州在全国范围内处于前列,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探索和实践,并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头羊,成功的背后与政府相关举措的引导与支持息息相关。

首先,苏州市政府制定一系列政策,引导生态文明相关建设。2008 年苏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中首次提出了“实施环保优先,致力资源节约,建设生态文明社会”重要战略指示。次年的第十届十次全会上,建设“三区三城”被提出,试水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加快经济社会转型的战略部署。第三年,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多项措施同时发力,发展生态经济,坚持以人为本,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2013年,由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的《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0-2020 年)》为苏州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2014 年 5 月,苏州正式获得批准实施《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个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苏州市市委和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视可见一斑,制定并颁布决定、规划、条例以确保生态建设的平稳有序进行,推进苏州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好全国生态文明示范的楷模。

其次,2014 年苏州正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四个百万亩工程、阳澄湖生态优化工程、生态园建设工程、十万亩湿地建设工程、河道水质提升工程、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吴淞江流域整治工程、大气清洁工程、土壤山体修复工程及垃圾及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工程”。①苏州市各地围绕生态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迅速推进生态建设,苏州各大区,各大县都进行了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修编工作。这些工程有力地推进了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对过去的能源消费结构进行了整改,旨在更加高效地利用能源;加快环境准入和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完善主要功能区建设,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发展格局要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促进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了低碳经济产业和生态农业,大力发展环保节能产业,促进生态科技的持续创新;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注重生态修复,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②为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最后,苏州市积极构建生态信息服务平台。各地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多样式、多元化的生态文明相关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国家生态文明相关法规政策,普及公众生态环保知识。例如,昆山市建成三个环境教学培训基地,开展“生态文明进万家”宣传教育工作,向民众普及了生态文明方面相关知识。苏州市吴中区开展社区垃圾分类活动、绿色出行等活动,塑造了良好的生态环保氛围。苏州高新区还专门印发《新生态》等刊物,宣传讲解普及有关环境政策法规,及时在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并在政府系统内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问答活动③,这些举措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的生态文明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大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提升大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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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的动因

一、从理论支撑的角度分析生态文明政策创新动因

各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及相互博弈是激发社会活动的动因,风险社会给人们带来的危机胁迫感促使社会进行政策更新与变革,政府绩效考核不再是单一 GDP 的指标促使官员更加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以上都是推动政策创新的理论支撑,因此,本文主要从利益博弈理论、风险社会理论、政治锦标赛理论三个理论角度分析政府生态文明政策的动因。

(一)主体的利益追求促进生态文明政策向优化方向创新

在中国的当前社会形态下,生态文明政策创新主要涉及政府、公民和企业三大主体,这三者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与其说人的需要是促发人的行为动机的刺激力,毋宁说利益是促发人的行为动机,引起人们社会活动的刺激力。”①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走的愈来愈快,各主体的利益追求,使得政府的政策创新得到顺利实施,即创造了正和博弈,使事情得到妥善解决,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政府针对国家的宏观政策,制定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定,旨在弘扬环保理念,促进国家经济生态和谐发展。比如通过环保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的生态相关创新和环保建设,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群众。公众为了切身利益,大力推崇生态文明政策创新,在环保导向的推动下,环境友好型企业更受青睐,一个企业的环保水平将影响消费者对他们产品的选择,当质量相差无几时,环境保护便成为了企业的胜负手,只有迎合消费者对环保的追求,才能创造更多收益。企业面对双重引力,企业进行生态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利益相关者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的态度趋于一致,形成新制度驱动力,为政策向优化方向创新提供更好地平台。

(二)风险社会的威胁感促使生态文明政策向有利方向创新

就如著名的社会学家贝克所言,经济学家通常在学术研究中往往只能考虑经济风险,却忽略了在当今风险社会时代,经济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最终会带来社会和政治风险,形成链式反应。

科学技术的进步表露了人类理性能力具有有限性,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地球变成一个巨大的市场,使种种威胁以这种方式急速扩散给地球上所有的人。“经济发展与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交织,使得威胁从环境扩散到政治领域、从经济扩散到社会领域、从物质扩散到非物质领域……。”

这些各式各样、形形色色的威胁一直潜藏在社会中,到 1986 年,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据此提出了一个所谓 “风险社会”理论。盘点二十世纪末至今,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H5N1 禽流感,中国 SARS,美国次贷危机,欧洲穆斯林暴乱等,这些社会性风险的产生表明:“首先,现代化风险出现在地理上的特定区域,同时它也是非特定的、普遍的;其次,它们形成有害影响的途径是多么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的”,人们对风险的感知意识增强,威胁感使得每个公民感到不安与惶恐,因此面对风险,人们往往会凝聚成一种力量,促进生态文明政策向有利于自己生存与发展方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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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相关法律的角度分析生态文明政策创新动

(一)新《环境保护法》为生态文明政策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回答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学生提问时曾说过:“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由于中国原有的环保法律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多年来中国相关环保部门只能依靠有限的处罚力度和单一的执法手段来处理环境问题,环保部门的威信远不如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局、税务局及工商部门等,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2014 年 4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环境保护法》---史上最严环保法于 201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时隔二十五年后,《环境保护法》终于完成了第一次修订。环保法律也是首次与时俱进,迎合了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

新环境保护法所具有的现实性、前瞻性以及权利义务均衡性是夺人眼球之处,人人参与环境保护是此次新的环保法亮点。新环保法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主要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费,排污许可证,公众舆论和环境公益诉讼几个方面完善制度规定。

环保领域以环境保护法为载体,致力于推动建立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绿色发展模式;推动绿色 GDP 的发展,促进经济向绿色环保方向转型;塑造多元协同治理、互利共赢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的环境保护法包含了一系列发展和协调环境的重要机制,不仅强调企业和公民作为环保主体的责任,而且还特别强调政府作为领导者、指导者承担的环保责任。此次新环保法的修订,必将为我国环保制度的实施提供新的法律依据,也为政府生态文明政策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面对愈演愈烈的生态问题,加强法制建设必将对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为生态文明政策创新提供广阔平台

紧随着新环保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核通过,并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目的在于解决目前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遇到的种种棘手问题,着重强调绿色、环保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政府、企业以及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自身对社会及环境做出贡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当作首要目标,《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这一系列举措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型升级提供法律依据与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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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的困境..........27

一、政策主体陷入选择困境...........27

(一)政府难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导致生态文明政策创新的目标制定困难...........27

第四章 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何去何从”......................37

一、政策创新主体协同化,实现创新主体的互利共赢..................37

(一)创新生态治理协调机制,形成生态治理的整合效应.................37

第四章 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何去何从”

一、政策创新主体协同化,实现创新主体的互利共赢

政策创新的主体一般而言有三类,即政府、企业和公众。政府制定政策,业和公众履行政策,并从中获得收益,还对政策的正确执行进行监督。目前,各政府、各部门间的职能错位、管理冲突的制度性障碍、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公民的环保意识淡薄阻碍了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因此要建立有效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制定需要处理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地域之间要形成合力,共同发展,让各方面力量都得到充分的施展,同时也要照顾到生态文明工作过程中各个方面的需求,这样才能使相关的政策创新达到理想状态下的最佳。

(一)更新生态协同治理机制,构建生态治理一体化框架

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的重要内容便是生态层面上协同治理机制的创新。生态治理向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分割的过程,需要各个部门,社会各角色之间的协同。如何在生态协同治理机制上进行创新呢?就是要努力去构建,去创造一个一体化的治理框架,在这个框架基础上对当前的生态进行相应的治理。

首先,要进一步规范在生态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民众的关系。生态协调治理机制需要多元化的生态治理主体,这就要求生态治理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要把社会民众也纳入治理主体中。要发挥广大民众的力量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起手要做的就是构建一个相关利益方面的协商机制。制定一项生态文明新政策或是新建一个产业项目,首先要做的事情与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对话(negotiation talk)。这种协商对话机制,有利于防止与生态文明原则相悖的工程实行;其次,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企业,政府应加以鼓励和引导,并实现制度支撑。企业也是生态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生态治理过程中,要把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最小化;第三,生态治理的监督机制需要社会民众的参与。要重视各类行业组织、公益 NPO 组织、环保 NGO 组织以及民众的作用,现实中的例子可以证明,一些企业的污染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单独治理可能事倍功半,但是政府与社会民众的合力却往往可以迫使企业做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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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转型、社会变型时期,人民已经意识到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积极治理当前的环境问题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但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是关系到持续发展、人民福祉、国家未来的重要环节,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非常深入细致地谈论了生态文明,已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可见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但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策扶持,来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生态建设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工作刻不容缓。

虽然目前针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国内外相关文献较多,但是具体到政府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层面的政策研究文献却相对较少。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被列入国家政策之中,生态文明政策创新就是一个与时代接轨的前沿理论,也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更是我国政治建设和精神建设中的重大研究课题,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时代性、适用性和创新性。本文从政策主体创新,政策内容创新以及创新方向三方面入手,针对当前问题提出的相应解决思路,旨在寻求一种最合理的方式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创新。

本文借鉴并综合了一些学者的调研情况并以相关省市的做法对策为例进行分析,虽然在宏观上说明了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创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但是缺少对各地区因地制宜的政策创新差异性分析,缺少差异性研究,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还需在这方面加深研究,争取能对我国各地区政策创新出现的差异进行系统研究。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四:强化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 我国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主要做法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的发展历程

(一)网上银行的四大发展阶段

我国网上银行是跟随世界网络飞速发展的潮流兴起的,紧接着是开始在网上推出金融服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都在九七,九八年左右先后推出网上银行服务。随后,其他银行也加入其中,后来就慢慢形成阶段性的发展规模,比如一开始大家都会先建立自己家的网站,将自己银行的特色产品,金融服务放置在其上,为客户提供服务。再来,网上传承传统银行业务,像社会大众提供特色银行服务。再次,就是规模的扩张。随着社会的发展,网上银行承接了各种其他项目与服务。第四阶段,网上银行增加了非银行业务的服务。网上银行本是自家银行转账支付等专用的平台,但是在不断的发展中,增加了网上理财,生活服务等各式各样的非银行服务。自此,网上银行的四大发展阶段随着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不断发展。

(二)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

当前社会,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大数据,云计算我们耳熟能详,各类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移动互联飞速发展,并且各行业的交织促进了互联网金融与新技术的结合,从而诞生出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正式从传统金融服务的边界中产生的创新,它抛弃了额以往传统的思维,与互联网这样的心技术平台相结合,并具有众多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从而才得以发展,从长尾理论中就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在亲民,小微上做足了文章,像余额宝这样的草根理财神器正是关注了 80%被传统金融忽视的部分,更多的消费者是不会放弃这样门槛低,流程简单的金融业态,由此,互联网金融缘起并成长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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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一)初步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后暴露出的各类问题,开始得到了监管层的重视。首先从国外其他国家监管层面进行分析对比,从而得出借鉴经验,继而开始我国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之路,包括发放牌照管理我国第三方支付,自 2010 年 6 月人民银行先后发放了 250 块牌照,还有将互联网借贷类平台纳入监管。我国开始了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监管与行业自律自管的结合模式发展,银监会也发布了寰宇 P2P如何管理的专属文件。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并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等。

(二)加强监管:指导意见规范监管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问题越来越多,风险越来越重,使得政府不得不在监管层面加大力度,201 年的报告中尤其点亮了互联网金融,对它的描述形容很生动,不过,发现问题的同时也肯定了要鼓励支持它的发展,2015 年 7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详细规范了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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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困境

一、监管政策缺失,存在法律漏洞

(一)法律界定潜藏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立法尚不完备,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进行界定,使得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游走在法律的边界,也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可以约束,诸如支付指令失误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三方支付资金的使用问题等问题没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可循,立法模糊,监管制度缺失,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不统一等方面。

(二)传统法规无法适应

互联网金融产品正是针对传统金融业态所做的创新,传统金融条款的边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所以,以往的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办法约束。同样地,互联网金融不同的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交叉,比如 P2P 网贷平台与宝宝类产品,有部分业务的重合,这样子使得各个部门都陷入不知如何是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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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规则缺位,弱监管突出

(一)多头管理,缺乏统一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监管主体缺失,一行三会模式导致多头管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是国家的特殊行业,所以必须得到监管。现在,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由传统的“一行三会”负责,2015 年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明确分开了各个模式业态由谁负责,正是因为传统监管很难对它们全面有效覆盖。

(二)弱监管突出,缺少创新型

传统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其实是存在很多弊端的,有很多局限性,而新的互联网金融 综合了金融与互联网的多重创新,所以,运用传统的再去约束,就缺少了创新,监管缺位,监管效率低下,弱监管突出,不仅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也使得现有监管成效不大。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的事物,必然存在多重风险。首先,金融行业本身就具有多重市场风险,其次,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也存在很多专业性强的风险,基本可以把互联网金融风险看成一般性风险和特殊性风险。

(一)操作风险:复杂适应系统的多主体参与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复杂适应系统,其存在复杂性特征,多主体参与性使得其存在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主要就是指内部员工因不熟悉或不了解业务流程等产生的风险,包括人员因素,过程因素等等。

(二)金融性风险:内含金融特性风险

资金融活动中,资金的各个方面都存在风险,各个环节衔接的不对也会出现风险。总的来说,金融风险主要指的还是市场风险,而市场风险包含的因素就很多很多了,比如市场利率的变动,离案市场的变化,汇率的频繁波动,等等,主要就是指这几类,还包括股票市场的波动及大商品市场的风险变动。这几大类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利率的变动导致的风险,因为利率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成为整个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所以,利率风险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特殊性风险:两网交织孕育新风险

互联网金融因为两者事物的结合,必然存在特殊性风险。首先,金融系统作为国家的经济命脉,已经存在着重要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把金融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其两者交叉部分容易出现问题。例如,我们可以在柜面进行办理的业务,因为有了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办理,而网上办理容易出现黑客袭击,针对漏洞窃取资料,窃取支付密码等等,从而使得个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障,银行内部一些网站的升级,漏洞的时候,也是黑客进行攻击的好时候,这时候,银行客户资料的遗失,重要资料的遗失,都将极大的影响社会经济及生活。所以,互联网与金融的交织会产生极大的风险,若不好好监管,将加大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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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强化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实践及做法...............21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21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21

(二)监管特色:多机构监管与单独监管................21

第四章 强化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路径.........25

一.依法监管.....................25

(一)完善相关法律,落实财税政策...................25

(二)健全制度体系,规范金融市场.................25

第四章 强化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路径

一.依法监管

(一)完善相关法律,落实财税政策

任何事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所以我国应该有针对性的专门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各类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及责任义务,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应该被严格取缔,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活动,从法律角度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例如美国的法律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影子银行应该如何监管,我们也可以借鉴。同时,我们必须要快速落实财税政策,社会上有很多刚刚成立的中小企业,投融资困难,起步艰难,如果他是符合相关规定的,证件齐全的,就可以给予财政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结合金融改革上的相关福利政策,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加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积极性。

(二)健全制度体系,规范金融市场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要规范制度体系,规范金融市场。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健全正规的制度体系,可以根据梯若尔的理论,从金融规制的角度考虑,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进行审慎监管,建立法律体系,监测体系,外部体系等全方位合一的多角度体系。其次,我们要规范金融市场,规范金融市场从很多角度考虑,首先,对于传统的金融行业,还是按照以往的办法,银行由银监会管理监督,保险由保监会管理监督,其他金融机构也有对应的机构管理监督;其次,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根据不同的模式进行不同的规范办法,比如第三方支付,多在终端进行规范,P2P 网贷平台,是否应该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等角度规范也值得考虑,再次,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应该如何规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准则来衡量?是否非法集资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钱?这些都需要规范。金融市场只有有了健全的体系,才能规范健全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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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话说到此,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势头良好,发展规模庞大,我们应当看到其发展的优势,也看到其发展的问题,多重风险交织,使得政府的监管变得更加艰难,新时代,要求我们的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府,责任性的政府,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把转变行政体制改革看的非常重要,而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中,转变政府职能又是重中之重,并且,我们强调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也是重要的,在政府职能理论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大众的关系,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待变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在,倡导放管服的政府理念,我们应该把理念与实际相结合,真正的让政府做实事,不要管的太多,要对经济进行看的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相互结合,这样才能发挥好政府的职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良性循环,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五:论政府生态治理过程中环境正义的制度建设

第一章 实现环境正义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

一、实现环境正义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理论依据

千百年来,各国先贤研究形成的理论体系林林总总,环境正义制度的建设以正义论、社会生态学和制度变迁理论为依据和支撑。

(一)实现环境正义制度建设以正义论为理论先导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发表了《正义论》,在社会各界中激起了千层浪。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张,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方面,而在罗尔斯的论述中,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方 面的正义,也就是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在他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①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

罗尔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处理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他认为,社会契约论包含了某种正义观念,且只有这种正义观最接近于我们对正义的判断,并构成民主社会的最合适的道德基础。在他的讨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性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的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作用对象。也就是说,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处理这种出发点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二)实现环境正义制度建设以社会生态学为思想预备

阶层制结构下,不同的群体在资源的使用与占有、利益的表达以及决策等方面存在不平等,从而导致在环境的权责、权利等方面分配的不公正。这中阶层上的差异性从根源上决定了同一环境问题对于不同阶层地位的群体有截然不同的影响,有的是受害者,有的是受益者,有的是为了利润与市场特意将环境污染后果进行转移的转嫁者。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环境正义理论从批判以往环境伦理学或偏重于动物的权利、或注重人类与自然物的平等关系着手,进而关注环境问题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失调的一面,强调不平等的支配性政治结构引起了环境非正义问题,这是环境正义理论的基本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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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生态治理过程中环境正义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环境正义制度的建设,除了学理上具有可行性外,在现实层面对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经济方面:有利于转变唯 GDP 论,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引发了全社会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思考。是否仍然固执地将经济发展摆放在头顶位置,已成为悬在政府心头的一个大问号。经济发展是必然的,GDP 作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考核指标,作为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成为各级政府争相追捧的香饽饽这无可厚非,但一味地对 GDP 过分膜拜、追求硬指标而忽视了其他不易量化的工作,放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甚至对地方群众的权益造成严重威胁也作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种“唯 GDP”的经济发展模式将无法长久。实现政府生态治理过程中的环境正义制度建设,是一项将经济发展拨乱反正的过程,对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是一剂良药。

(二)政治方面: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推进民主化进程

公正和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永恒的追求。环境污染问题对我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而在这之后,应有的赔偿并未到位,群众作为弱势群体独自承受巨大的代价,所以才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众期望政府在这过程中应扮演公正裁决的角色,然而却屡屡失望。社会公正的建立需聚沙成塔,而社会公正的毁灭往往则只在一瞬间。实现环境正义制度建设,有利于保障环境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享有平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让强势群体无法将环境破坏的恶果转移到群众身上,从而深化社会民主改革,实现社会公正。

(三)文化社会方面:有利于传播正义理念,建立新型生态社会体系

环境正义制度建设的过程,也是社会公正理念传播的过程,更是社会结构转型升级的过程。加强环境正义制度建设,能够直接减少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同时,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走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的绿色发展之路,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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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当前存在的环境制度非正义现状及后果

当前我国的环境制度建设初具规模,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环境正义的实现,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制度本身,另一方面在于制度的执行。制度体系的漏洞与问题对当前我国的环境正义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危及社会稳定与持续发展。

一、我国现阶段环境制度非正义之现状

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弱者缺乏话语权和利益表达机制。我国环境污染控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往往是自上而下的模式,缺乏自下而上的思考和实践,环境政策是否真正可操作或有效还有待商榷。比如我国无论是在环境立法还是环境执法上都存在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在农村环境管理与治理中,作为与农村、农业休戚相关的群体,农民竟然不是主体,而只是被动地接受政策的执行,农村社会经由实践得来的本土知识与智慧均被排斥在政府行为之外,而身处庙堂之上的专家学者智囊团们,缺乏长期的实地实践经验,却轻易否定弱势群体的知识和智慧,对农民的切实需求充耳不闻。

(一)环境正义制度体系存在漏洞

现阶段的情况是,我国各类环境法规制度建设发展较快,但覆盖范围狭窄,不够全面,制度体系存在漏洞。

1、环境主客体关系法制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制度建设一直将重心放在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上,却忽视了环境问题背后隐藏着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调整问题。

自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1 月两年间,我国新颁布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共计 62 种,①尤其是 2008 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实施,使 2008 年成为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的重要节点。尽管如此,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正义问题,也不能完全破解环境群体事件的魔咒。例如,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虽然明确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目标,且专门有一章内容规范了饮用水的保护,但这一饮用水保护法律制度从覆盖范围来说包含的基本上都是些城镇区域,而农村地区并非如城镇区域统一集中供水,对于非集中供水的饮用水的安全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中并未涉及到,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制度缺位严重。

环境正义这个问题,追根溯源,是环境利益分配的体现。如果对环境主客体的各自利益权责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体系来明确,并切实以此准则来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那环境正义带来的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一定会降低许多。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制体系中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这就导致环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紊乱,搭便车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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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制度的非正义造成的恶劣后果

制度的缺位和执行的不力放任了环境非正义行为的存在,导致污染和破坏严重化的同时,也对群众的生活环境构成了极大威胁,激发了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安定团结。

(一)群众生存的正义环境受到极大威胁

山东省莱州市曾被誉为“中国长寿之乡”,这里的土山镇也曾被誉为 “国家级生态乡镇”,但时过境迁,现今土山镇有几个村庄却顶着 “癌症村”的名号。整个村子弥漫着刺鼻的气味,久久不散,关闭门窗也没有用处,到夜晚臭味更加严重,村民甚至无法入睡。据村民反映,刺鼻的气味来是由村北不远处的数家农药厂等化工企业排放出来的,近些年来,村民的健康指数直线下降,大范围出现癌症患者,少则十人,多则二十余人,曾经人口繁盛的村子现在只有不足百人的常住人口,萧条不堪,还时刻笼罩在患癌症的恐怖气氛里。

这样的“癌症村”在中国大陆并不少见。2009 年,媒体人、公益人士邓飞曾对中国“癌症村”进行过调查报道,并制作了《中国癌症村地图》。起初,“癌症村”只零星散落在东南沿海地区,而随着这些地区对高污染企业的整顿,加之中西部政府的盲目招商引资,“癌症村”也随之向内陆深处蔓延。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企业对经济的片面追求以及相应制度的缺失,群众作为弱势群体只能默默承担了所有化学污染带来的后果。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

2012 年发生的什邡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百个亿投资规模的钼铜项目,因担心引发环境污染问题,多民市民、学生发起抗议,在网上对项目进行言语攻击,甚至聚集群众到什邡市委市政府等机关集中上访,要求停止项目,以杜绝对环境的破坏。群情激奋下甚至毁坏了市委机关的公物,甚至对执勤民警和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多名群众和民警受伤。为了控制事态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什邡市政府下令停止钼铜项目,承诺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后再重新启动。这就是什邡群众性事件的全过程。

“过去 10 年间,全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上升 11.6 倍,年均递增28.8%。2005 年是历年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发生最多的一个,1—7 月,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事件中,有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其要害部门,聚众阻塞交通和聚众滋事、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的占 30%以上。”①“2007 年 1—9 月份,全国 12369环保热线共接到投诉 28 万件,受理 22.8 万件,办结 20.7 万件。环保总局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91 起,同比下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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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环境制度非正义的深层归因分析 ................. 18

一、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不科学 .....................18

(一)城乡二元化结构 ...................... 18

(二)东西区域发展不平衡 ............ 19

第四章 政府生态治理过程中阻碍环境正义制度建设的因素 ............ 23

一、阻碍环境正义制度建设必须解决的关键因素是环境资源 ..................23

(一)环境资源是有限的 .............. 23

(二)解决环境资源因素需从能源结构着手......... 24

第五章 环境正义视域下的制度建设具体路径分析 ............... 29

一、实现环境正义制度建设需要正确的环境物品分配制度 .....................29

(一)代际内环境物品的分配 ................ 29

(二)代际间环境物品的分配 .................... 31

第五章 环境正义视域下的制度建设具体路径分析

一、实现环境正义制度建设需要正确的环境物品分配制度

环境物品作为天然的公共物品,对每一个个体来说都是必需品。大自然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各种物质性资源,人类通过农业、工业等方式来获得这些资源。久而久之,自然界成了理所当然的资源供应商,而人类则把对自然的操控视作社会文明进步的标识,这种工具主义自然观是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扭曲。而事实上,对自然无节制的掠夺常常违背自然规律,超出了自然界的承受范围。一旦超出自然界再生的限度,资源的供给速度赶不上消耗速度,资源就变成一种稀缺物品。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人们获取资源就需要花费更高的成本,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承担这种成本的意识和能力,部分人获取资源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对他人(同时空及不同时空中的他人)获取资源的便利造成了阻碍。因此,对自然资源的分配,不仅要考虑到资源的再生周期,也要考虑到对他人造成的影响。

(一)代际内环境物品的分配

代际内环境正义指的是,在同一代人中,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人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的分配是公正的。同一代人处于同一个时空下的自然界里,同时享受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那同样也应该同时承担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在代际内,如果一部分群体只享受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不承担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那么,另一部分群体的合法环境权益就会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

代际内环境正义要求同代人能够平等和谐地享有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然资源是一种公共性的资源,所有处于同一代际的人都享有共同开发和使用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光要平等,还要求权力之间不能产生冲突,对于自然资源的消耗水平和分配比例应该合理,差距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同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分配差距过大,那肯定是不合理不科学的。比如说,在发达国家,汽车的家庭均占有量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因为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家庭并没有汽车,因此不会对汽车能源有过多需求,而西方发达国家不仅家庭均占有量比较高,而且大多数汽车排量也比较大,对资源的需求量也高。相较之下,两者在自然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上是不公平的。然而,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的石油资源并非自给自足,而是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居多,这更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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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生态环境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而随之生成的生态风险也将悉数转嫁到人类头上。然而这生态风险并不能公平而均衡地分散到每一个个体身上,由于各人的价值观念、所掌握的资源的不同,相对强势群体则依据自身的优势,将生态风险转嫁给相对弱势群体,造成了环境不公平现象。

环境非正义现象的存在给部分弱势群体的合法环境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他们缺乏利益诉求的渠道,甚至通过极端群体性行为来为自己声张正义,这对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都造成了威胁,因此必须加快环境正义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厘清现有制度的漏洞和留白,并汲取民意进行查漏补缺,对环境物品的分配行为进行制度化,严格明确环境主体所对应的环境权利和环境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弱势群体环境权益的保障制度建设,通过普及教育环境正义思想和扩大公众(尤其是环境弱势群体)参与等途径,减少环境非正义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六: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路径探索——基于智慧张家港建设的先进经验分析

第一章 智慧城市视域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概说

一、智慧城市建设

1、新型城镇化建设思路的提出

我国传统的城镇化发展以政府主导和调控为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由于资源的匮乏,国家政策的重点和发展目标的核心在于“工业化”,城镇化被当做是工业化的“基础设施”和必然的衍生品。1992 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之后,市场力量也逐步引导城镇化的发展,发展进程明显加快。但是政府仍然通过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就业、医疗、教育等制度,运用城镇规划,公共资源投入、土地征用等手段控制城镇人口的规模,在这种传统的城镇化发展模式运作逻辑下,政府逐步成为城镇化建设的主导力量。尽管以政府为主导的城镇化推进模式,能够集中大量的人财物资源,并以必要的行政权力强制力量为辅助,能够在短时期内实现城镇规划的建设目标。但是,往往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城镇化进程中市场引导机制缺位,造成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

改革开放的持续发展使得区域经济超常规增长,然而却未能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尤其在城镇化进程中,市场机制对于资源要素的调动规模和流动方向作用模糊,诱发要素的“逆向流动”从而导致资源的荒芜与浪费③。由此可见,在传统模式引导下,我国城镇化进程面对着“市场引导”与“政府调控”双重失灵的困境。究其根源,这主要在于传统城镇化模式对于“以人为本”核心的偏离,对回应民众公共需求的政策设计行为缺位,又有悖于城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运作逻辑,这大大压缩了城市发展的空间。

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与传统城镇化模式不同的是,新型城镇化模式的重要着力点在于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运用“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对城镇化进程进行流程再造与制度重构,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道路,将人口城镇化转变为人的城镇化。

以战略方式进入国家治理场域的新型城镇化可以为“新”?从发生秩序上看,新型城镇化所遵循的是演进与建构的交互逻辑,以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现实为基础,在遵循发展规律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创新性地实现预期目标。从实践路径上看,新型城镇化战略要求改变以往对土地以及廉价劳动力和大量资源投资的路径依赖,将以物质资本和社会政策大量投入的粗放型、外延式的发展方式转变为重质量、求创新、优化生存环境的集约型、内涵式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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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

1、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

1.1 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最早可以溯源至 1989 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这一概念,此后“治理”一词变频繁的出现在政治学、行政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领域。治理理论的产生,主要是基于 20 世纪八十年代,全球普遍出现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两大危机。传统的公共行政事务管理,主要有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两大手段,自由资本主义一直推崇市场机制的主体地位,认为仅通过市场的自由调节便可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实现“帕累托最优”。毋庸置疑,市场机制在公共产品的分配上具有明显的优势,敏感度和灵活度强,能够根据市场需要调动资源的流动,实现供需平衡。然而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环境,无序的竞争往往导致恶意垄断,导致资源分配严重不均。与市场机制相比,政府机制的公共性等特质能够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流露出的自发、盲目等缺陷。然而,伴随着政府机制而带来的必然是集权化与官僚制,其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在面对日益增加的公共产品需求时,往往会暴露出政府机制的无效率、缺乏激励竞争、不能反映民众价值偏好等缺陷,往往也存在着“政府失灵”的现象。

正是由于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存在着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困境,西方各国学者在不断反思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三对基本关系中提出了治理理论。詹姆斯·罗西瑙认为,与“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为丰富。它既包括政府机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类人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这反映了公共治理的核心观点之一,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不再是公共事务处理的唯一主体,任何公民,组织机构、私人部门都可参与到公共事务处理的过程中来,并依据自身特性发挥独特的作用,以便实现主体与客体的协调、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作为全球化与信息化冲击下社会变革和公共管理实践的产物,公共治理理论摒弃了传统公共行政中的强制和垄断行为,强调了政府、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的相互作用,充分挖掘政府以外治理工具的潜力和优势,注重平等对话,形成一种网络化治理机制。这种理念对于当今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职能的转变、角色的认知以及社会治理的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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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智慧张家港社会治理创新经验的深度剖析

一、张家港发展概况与困境

张家港市位于我国大陆东岸,长江下游南岸,是苏州所辖的县级市。全市总面积 999 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 777 平方公里,拥有 2 个国家级开发区,下辖 8个镇和 1 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 个旅游度假区,163 个行政村。总人口 150 万,其中户籍人口 91 万。张家港也是沿海和长江两大经济开发带交汇处的新兴港口工业城市,也是目前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县级市之一,在经济、文化、金融、商贸、会展、服务业和社会建设等领域成就显著,一直处于我国百强县的前列。

然而,张家港市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经济社会发展也经历过“爬坡期”、“阵痛期”。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实体经济下行,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明显。传统产业升级任务艰巨,新兴产业支撑尚未形成,创新驱动力不足等因素导致稳增长、促转型的压力不断增大。二是单位能耗偏高、资源产出率较低、环境容量不足等问题更加凸显,既对质量效益提升形成制约,也亟待在统筹生态与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三是城乡公共服务水平与群众多元化、多层级需求相比仍旧滞后,社会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跟进社会发展新形势。四是对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政府职能需要加快转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全面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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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慧港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之间的互动演进

自 IBM 首次提出“智慧地球”以来,智慧城市建设在全球持续升温,我国对此发展新趋势十分重视。2012 年底,国家住建部发布通知表示,将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2013 年 8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智慧城市建设”。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加快构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

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基于自身发展困境,张家港市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前进道路上的矛盾和困难,不仅将智慧城市建设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路径和政策工具,也将社会治理创新作为当前发展的现实任务,积极破解影响发展的矛盾问题。面对发展的新任务、改革的新机遇,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在《张家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及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中,提出了创建“智慧港城”的总目标,并要求促资源集中共享,建设“集约港城”。作为全国城市管理的典范,张家港在精细高效的智慧城市创建过程中,也逐渐探索出市民积极参与,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经验。例如,便民服务热线 12345,包含政策咨询、监督投诉、生活服务三大功能,热线背后有 82 个联动部门进行派单和回访,督促部门解决市民不满意的问题,形成“一个中心受理、一条热线统管、一个平台发布、一起联动办理、一个衡量标准、一天 24 小时畅通”的工作模式。无论是民生服务热线还是上文提及的“城市 e 管家”公众交互平台,都只是张家港全面建设智慧城市的众多案例之一。近年来,随着“智慧港城”的建设,不仅信息科技改变了市民生活,张家港市政府也逐渐转变城市管理方式和发展理念,更大力度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积极推进产业转方式、调结构。尤其是面对经济新常态,主动适应、积极引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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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困境及原因分析 ................ 32

一、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存在的问题 ................... 32

1、机制困境:“千城一面”格局显现,社会治理创新机制僵化 ...... 32

2、行动困境:信息社会发展不均衡,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持续性受限 ................. 33

第四章 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归塑路径 ........... 40

一、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 ............... 40

1、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 40

2、加快民生领域信息化建设 ............. 41

第四章 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归塑路径

一、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

在智慧城市建设时期,社会治理能力不仅需要先进的体制保障和有效的模式引领,而且还需要技术层面的科学技术的突破与进步,成熟的信息技术手段能够为制度发挥及模式运用提供有力的支撑。在现代社会治理领域中,通过运用成熟及创新的信息通信技术引领主要经济领域、政府及社会转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如新加坡的“电子公民中心”(E-citizen Center)是目前为止全世界发展最为成熟的政府为公民提供的服务模式,通过各种传感数据、运营信息和丰富的用户交互体验,为市民提供了实时的、恰当的信息,它将物理世界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真实的再现于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中。所以,我国地方政府可以参考成熟的发展经验、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以及大数据的信息特征、传递优势和实效特点等优势来创新政府传统的治理模式,提高社会的治理能力。其具体做法主要以下几点:

1、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积极完善政府网络信息服务体系。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施政者,其“有效”就得保证决策的完整、正确和效率②。政务公开、政令畅通作为政府有效施政的关键性因素,要求关键数据有效的收集、传递、处理和共享。数据的有效收集需要拓宽民意表达和诉求的渠道,公众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政府网上平台便得以直接传递,政府决策便有了科学的依据。其次,为了防止政府各个部门在掌握充足数据条件下各自为政、配合失调的失序情况出现,应有序推动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税收、财政、国资监管、工商、质检等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无缝对接,将原先“碎片化”资源加以整合,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与长效合作机制,实现综合化、一体化的管理。最后,利用包括物联网在内的信息技术,加强推动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将电子政务的公共服务范围扩展延伸至社区、街道和乡村,拓展多元化信息渠道(如现在使用较广的微信、微博互动平台,数字电视等),逐步增加其服务内容,形成电子政务应用向基层延伸、向居民中心社区拓展的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与社会治理能力,最终让城乡居民共享智慧城市发展的成果,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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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研究去探索新型的社会体制并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能否调动社会多元主体、协同社会多方力量,依托新兴技术和工具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直接决定着地方政府执政水平的高低及整个社会是否可以高效运转。基于此,本文尝试深入剖析智慧城市视域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机理,并且有机结合张家港市智慧城市建设的先进经验,从而提出智慧城市建设进程中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自 2012 年 11 月,中国政府开展了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经过不断地理论探索、技术创新与地方试点的实践,智慧城市建设在优化自身系统发展的同时,也整合了以往相对“碎片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逐渐改变传统政府的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然而受系统的复杂性、顶层政策设计、资源流动、信息技术及人才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对智慧城市的内涵特征和战略意图的偏差,一些城市落入了“重项目、轻规划”,“重模仿、轻科研”等误区,致使智慧城市建设出现“千城一面”格局,社会治理机制僵化,社会治理创新持续性受限,制度保障体系缺失等困境。

为了消除智慧城市发展困惑成熟的社会及其组织体系的缺位,加快对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助推步伐,本文结合张家港智慧城市建设的先进经验,对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提出路径选择: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革新政府传统的治理模式;建立以公共价值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价值体系,理性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社会治理创新持续性;培育公共精神,推动多元主体有序参与。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七: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估研究 ——以苏州市为例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理论基础

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1.公共服务

对于“公共服务”这一概念,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其不同的解释,导致学术界对这一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目前对“公共服务”可从主体、内容、目的以及服务提供方式这四个方面进行划分。

第一种方式,根据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来划分。如陈振明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机制和方法的运用,提供多种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公共物品,以不断回应社会公共需求偏好,维护公共利益的实践活动的总称。”该观点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限定在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而马庆钰则认为“公共服务主要指公法人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公共物品以及私人物品的生产提供中所承担的责任”。此观点的创新处就在于,他认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不仅仅局限在政府公共部门,非政府组织以及工商企业也可以承担这一行为。

第二种方式,根据公共服务的内容来划分。李军鹏提出,“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出的产品与服务的总称”。其中产品和服务的总称指的是由以政府机关为主的公共部门生产的、供全社会所有公民共同消费、平等享受的社会产品。学者们在定义时,难免会与“公共物品”这一概念发生联系,甚至产生混淆,还有一些学者从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

第三种方式,根据公共服务的目的来划分。赵黎青提出“公共服务就是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社会生产过程。”现有研究中,有学者提到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解释公共服务的概念。广义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这四大职能,即指一切由政府各个部门从事管理的所有公共活动。狭义公共服务则仅指政府公共部门为满足社会需求所履行的实际生产活动或职能之一。

第四种方式,根据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来划分。社会契约论、经济自由论等古典学派都主张公共服务的供给完全依附于政府职能的认识观,认为公共服务只能靠政府的力量来实现。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学术界提倡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都,是更多依靠社会力量更少依靠政府来解决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在新公共服务时代,“多中心治理”这一概念逐渐进入研究视野,即“各种供给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可以自主决定提供何种以及如何提供公共服务,但彼此能够相互调适,可以在某种特定的规则体制中归置相互关系,从而保证多个供给中心之间不会发生冲突。”姜晓萍在她的研究中,将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划分为四个阶段,从第一阶段的政府包揽、分级承担,到打破包揽,引入承包制,再到最后的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尝试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的分担机制。提出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要应用“治理”理论指导公共服务方式的创新,适度引进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运作方式,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公共服务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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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基本理论

1.契约理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本来由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同外包或购买的方式委托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具有相关能力的社会力量来承办,政府与承购者之间形成了购买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通常都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规定和契约约定来达成的,并有相应的一系列保障机制。应该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本身就形成了契约关系,必须以契约精神进行要求和管理。以契约理论来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指导,也是合适的。契约理论既涉及到契约的建立,也注重契约完成的保障机制与激励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是购买的过程,更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它在我国尚属于比较新的事物,需要从全过程加强规范管理,运用契约理论对不同阶段的管理重点加以指导,也是非常必要而且有实际意义的。

2.制度变迁理论

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养老服务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提供,在养老服务这艘航母上,政府理所应当的担任“划桨手”。但由于养老服务资源的稀缺性和服务对象需求的多样性,导致政府直接供给出现失灵,即现存的养老服务供给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市场亟需新的供给制度维持平衡局势,养老服务制度变迁顺势而生。另一方面,传统养老服务供给制度根深蒂固,形成一定的路径依赖,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这就决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这一新兴养老服务供给制度的运行,势必面临多重困境。

3. 政府包容性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包容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府包容性涉及到一些基本问题,比如何谓公平合理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在促进包容性增长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在实现包容性政府过程中,政府公共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第三方具体应该发挥怎样的职能角色。回答这些基本问题,才能更好地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王谦认为包容性增长提倡公平合理的分享经济增长,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内在一致性,“包容性”意味着机会平等和制度公平,“增长”意味着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包容性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契合点,就在于政府购买的去行政化、市场化和社会化与政府包容性强调的“公平”与“效率”的吻合。政府包容性创新与购买公共服务相结合,能够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理念,实现政府职能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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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概述与地方实践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估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的利益相关者

根据“三元主体”分析框架(见图 2.1),养老服务的购买者是各级地方政府,服务生产者是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而服务的消费者则是通过资格审核的相关老年群体。三元主体分析之上,笔者提出“四元主体”,来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利益相关者框架(见图 2.2)。

各级地方政府由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间接购买者,虽然在提供服务的方式上有了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做“甩手掌柜”,政府的职能依旧,养老是政府的本职工作。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源、财政资金以及配套物品的好坏,从根本上决定了养老服务绩效的高低。

社会组织作为养老服务的生产者,从政府手中接过承办养老服务的接力棒,成为养老服务生产链条上至关重要的一环。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性、公正性以及竞争性等优势,为养老服务的供给注入市场竞争的新鲜血液,从而改变传统政府包办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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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估实践

(一)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现状

由于得到中央的政策重视与支持,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在我国多个地区得以实践,并取得相应的成果。迄今为止,全国已有包括北京、上海、广州、长沙、江苏、宁波、大连等多个省市实施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并制定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自 2013 年以来,国务院也出台文件多份文件,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估工作提上政治议程。在发文中还强调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且提倡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为响应中央号召,各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养老服务购买的绩效评估工作。在本文的研究中,根据地域特色,笔者主要选取北京、内蒙古和长沙等地,作出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现状分析。

通过对上述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的归纳,不难发现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估还是存在多重困境。首先,养老服务购买绩效评估缺乏独立性。由于评估主体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导致养老服务的购买方缺乏独立性。即社会组织对政府部门依赖程度较高,在财政、物资以及决策权上不享有独立地位;其次,养老服务购买绩效评估缺乏专业性。一方面针对养老服务绩效没有形成统一评估指标,且指标设立缺乏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对执行评估工作的员工也没有相关的培训体系。还有就是评估流程、评估方法不合理,没有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再次,养老服务购买绩效评估合法性缺失。承担评估工作的社会组织资格不被认同,各方审核不严格,评估操作也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最后,养老服务购买绩效评估缺失公平性。不重视评估结果的社会效应,也没有建立相关监督评判机制。政府既是评估者又是监督者,角色扮演出现重叠,且第三方监督缺位。

这种现实困境的存在,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养老服务购买绩效的评估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督管理,是后续章节的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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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 18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要素 ....................... 18

(一)指标设计原则 .................... 18

第四章 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估个案分析 ..................... 38

一、苏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介绍 ............ 38

二、评估苏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的具体流程 ............. 39

第五章 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提升的路径优化 ....................... 47

一、政府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度 ............................. 48

二、社会组织增强服务承接的专业度 ............................. 48

第五章 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提升的路径优化

在此前的研究中,笔者都是对三级指标维度分别都进行计算分析,而在本节进行苏州市绩效现状分析时,研究只针对第三级指标。因为在指标的层次结构图中,第三级指标属于方案层,有具体的操作路径和衡量标准。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估三级指标有 40 个,我们求出了 40 个三级指标的加权得分均值为0.1,以均值为衡量基准,加权得分小于 0.1 的指标(见表 5.5)说明存在问题可以由对应的方案进行改善;加权得分大于 0.1 的指标则说明绩效情况良好,应总结成功经验。

一、政府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度

政府对购买养老服务的资源投入,主要表现在人、财、物、信息、制度等方面,要提高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就必须完善政府投入,提高政府资源配置的合理度。“在养老服务合同外包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的角色是既掌好舵又划好桨,而不是奥斯本等认为的只掌舵不划桨”。如何掌舵划桨,主要表现在:首先,要统筹考虑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在现有养老支出预算中的安排,增加资金预算量的同时,也要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方向,对于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地方各级财政要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合理增加财政补贴额度;其次,适当扩大人力资源、土地资源、配套物品以及信息资源的投入比例,政府要培育专业人才,组织安排配套设施,减轻社会组织的资源负担;再次,要建立基于评估效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较好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者其他奖励,对于评估结果较差的养老服务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最后,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如实行市场准入制、定期报表制、服务质量责任制、服务对象监督制、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自身监督评估机制。提高在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竞争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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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召开,政府部门一再强调“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要着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侧质量和效率……”,这一观念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领域同样适用。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供给侧,涵盖的主要是购买服务的地方政府、承办服务的社会组织和监督服务的第三方,要提高政府养老服务购买绩效,必须要加强政府养老资源配置能力,加强社会组织养老服务需求理解和供给能力,还要加强第三方的监督管理能力。本文正是从这一立意出发,试图构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绩效分析的理论框架和评价模型。

由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决定其绩效水平必须要体现多元价值的平衡。政府在通过合同外包提供养老服务时,首先要考虑到的就是如何节约政府成本,因为外包的初衷就是弥补资源稀缺的问题。通过服务外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养老成本的节约,但服务的效率成本并不是衡量养老服务绩效的唯一标准。在效率基础之上的社会公正和服务对象已经民众感知的满意度才是地方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的最终目标。所以,本文构建的绩效评估体系涵盖政府成本、服务效率、社会公正和民众满意四个绩效评估维度,并构建出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在理论上可以拓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绩效的研究路径,为提升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提供参考价值。

由于能力有限,本文的研究还是不能尽善,笔者考虑到影响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的因素有多个方面,在本研究中未能将其系统列举,这也是本研究需要拓展加深之处。此外,文中提到的养老服务购买绩效提升策略难免会有遗漏,如提高政府外包合同管理能力,加强购买服务流程管理研究,从供给角度引导养老服务的需求等等,这也是未来研究需要着力关注的几个方向。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八:地方政府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管理问题研究—— 以X区为例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科技创业人才政策,在地方政府层面,特别是在 X 区及其所在的江苏地区,虽然宏观上仍然受党委组织部门领导,是一揽子人才政策的部分,但一般都是由政府科技部门在具体实施,具体实施层面是作为一个主要的科技政策,其实施方式和实施效果都和科技管理规定、其他科技政策的配套联系在一起。因此,有必要对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等相关公共政策概念加以梳理和说明。同时,本节将对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的评估理论做个简介,为绩效评估的研究进行铺垫。

一、概念界定

(一)科技政策

科技的发展从来就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激励,自从科技革命以来,特别是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而言,我国的科技政策已经脱胎换骨,不再是单纯为了培养科学素养,为了推动科技普及或者追求某项高水平的技术,更多的是为我所用,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所用,不是为了科技而科技,而是为实现某些宏观战略目标而集中资源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方针。各类科技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目的都是为了通过促进科技发展,实现科技为经济社会服务。目前的研究中对科技政策的概念尽管在具体表述方面存在差异,但基本上已经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

首先可以从各个国际组织、学者的定义中发现科技政策概念的共同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科技政策为“一个国家为强化其科技潜力,以达成其综合开发之目标和提高其国家地位,而建立之组织、制度及执行方向”。 马莱茨基认为科技政策是政府通过科研手段以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达到一定目标的措施。让·雅克·萨洛蒙认为政府是为了利用科研成果实现政治方面的目标。”樊春良认为国家调动各方面资源,从而推动科技进步以及达到国家的一些治理目标。杨沛霆、王玉珏等将科技政策表述为一种规范,基本的行动准则。王志强将科技政策视为国家的实施的一项计划和体系。方新表示科技政策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李侠认为科技政策是国家诸多公共政策中的子政策。蒋敬东等认为科技政策是有历史期间目标的,而且是该阶段的国家指导科技发展的战略原则。乾侑对科技政策的认识是国家调动政府和民间的资源,从而实施一系列科技计划。在科技政策工具选择方面,朱进泉等将政策选项分为科技人员、科技经费、科研器材、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科技管理方法、科技成果评价转让、国际科技交流等七个方面的分配、安排和执行。

按照政策层级和效力,科技政策可以分为法律、部门政策、地方政策三大类。在法律层面,我国制定有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及相关实施条例,为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推动科技进步的公共职能奠定了法制基础。科技进步法对政府推动科技进步的职能做出定位:促进学技进步,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在部门政策层面,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制定了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实施了重大科技专项,目前正在完善类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此外,还设立了国家级科技人才的奖项,启动了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培育科技创业人才。地方科技政策,除对接部门科技政策之外,还突出了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效益的奖励,对于技术创新突出的企业,结合其经济效益进行奖励。以苏州市为例,对经过认定的创新先锋企业给予新增税收返还奖励。

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的科技人才政策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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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一)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还与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价值取向。政府绩效的价值取向是政府行为的价值判断和利益选择。价值取向是正确的,绩效评估指标和方法才可能科学。正确的价值取向应不是单纯以经济取向,应该兼顾生态文明,着眼于解决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就中国国情而言,应该保持以经济增长、民众本位这两个中期和长期结合的价值取向。经济增长主要体现在增长和公平两个方面,民众本位主要体现在民主和秩序两个方面。经济和民本在长期来看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政府绩效评估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推进行政机构的公共责任,实现对纳税人顾客至上的理念及更加追求政策实施效果。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绩效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维度:增长、公平、自由、进步、民主、稳定。这六个维度其实分别发表了经济、社会、政治三大领域。目前我国绩效价值取向中存在错误的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全能型政府导致政府职能界定不清、目标不明确,转型时期带来的公共责任意识缺乏,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当体现人本、效能、全面协调可持续的价值取向。

(二)公共政策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指标的设定是政府绩效评价的一个关键问题。目前我国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还不健全,一般来说都是一整套通用的指标,不能很好适应单项公共政策的目标测评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一要全面、科学地选取指标,用结合政策实施的目标导向全面客观评价政策效果,既要有经济方面的指标、又要有社会方面的指标;既要注意政策实施的成效,又要考虑公众的满意程度。二要确各项指标的相对权重。三要以民为本,支持公民参与评估,成为绩效评价的主体之一。四要实现法治化的绩效评估体系。五要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卓越对评估指标的设计提出了几项原则,定性和定量指标、正负数指标、基本与修正指标、业绩与通用指标、传统与现代指标、过程与结果指标相结合。郑方辉提出了“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生态、节约成本、公众满意“五类一级指标。徐双敏认为除了开展定量的可测量的指标评估之外,应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公共满意度进行调查并加入到指标体系中。《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课题组提出了由职能指标、影响指标和潜力指标 3 个一级指标评估我国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绩效。倪星将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分为了政策制定与执行状况、人力资源、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稳定与秩序、人民生活质量、政治民主程度、财政资金、生态环境、科教文卫政府行政能力、政府廉洁度、政府服务能力 12 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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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X 区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管理现状

一、X 区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管理的动因和依据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各项政策的出台、组织实施、实施效果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均越来越重视绩效水平。这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提升行政机关行政效率、效能的要求。2011 年,财政部出台《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提出预算绩效管理是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要求各级政府就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等推进建立“有目标、有监控、有评价、有反馈、有应用”的五有机制。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此外,省、市各级政府都发布了相应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绩效评价做出了要求。这是预算硬约束、法制政府建设、以及上级政府要求所带来的动因和依据,是一个宏观层面对各类政策、各类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的面上要求。

同时,区级政府层面自身也有进行科技创业人才进行绩效评估的需求。科技创业人才是上级政府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同时也是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必须大力推进的工作。从国家千人计划到地方引才计划实施多年的效果来看,科技创业人才的影响力也已经逐步显现,人才政策在全社会的知名度也逐步开始提升。从下表可以看出,X 区每年投入到科技创业人才的财政专项资金逐年增长,年度已经接近 5000 万元,如果将为科技创业人才配套的产业政策相关资金计算在内,则财政在相关政策工具上的总体投入将超过 1 亿元。同时,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到 30 多个部门参与,区人大、政协多次专题调研科技人才政策。在此背景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就科技人才政策做出批示,要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就科技人才资金绩效进行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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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 区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管理的组织和开展

由于X区科技创业人才政策没有单独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同时相对政策整体而言,领导更直观地关注对象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特别是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要进行汇报。因次,X区暂时对科技创业人才政策开展总体的绩效评估,但是在部门绩效评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绩效评价。

一是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的《X区区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着眼于加强机关高效履职、依法行政、创新创优能力建设和提升机关综合服务水平,组织各级机关部门参加绩效评比工作。区科技局作为职能部门,向评比专家组汇报了部门的绩效情况,科技创业人才政策是作为区科技局部门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是2015年初,根据X区区委书记的批示,区科技局专题对科技人才政策实施情况开展了调研评价。专题评价虽然形式上不是绩效评估,但是实质上属于不太规范的职能部门对专项政策的自我评价。在自评价的基础上,形成了《X区2014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情况报告》,从政策的逐步完善、科技创业人才结构的逐步改善、创业人才本人投入的不断加大、对单个人才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等几方面进行了报告。重点就项目管理问题提出了以中期评估和验收审计的方式查找出部分企业的内部管理或者外部融资等问题,及时提出了指导意见或帮助排除了困难。相关评估结果还将作为项目绩效管理和人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总体而言,这份报告虽然较为简单,目标、内容针对性不够强,但却是是第一份X区针对科技人才引进政策的评价报告。

三是2015年中旬,根据X区区长的指示,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关于我区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绩效评价的报告》。由于区人才办属于综合领导协调办公室,相对区科技局这个具体执行政策的职能部门而言更为超脱一些,这份报告原则上是由跨部门领导小组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对职能部门出台的具体政策进行评议的性质。报告从引才项目的产业领域、发展潜力、经济效益、人才流入速度、各镇引才分布等方面进行了评价。评价的目的更侧重于提出政策建议,比如增加对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的财政投入、加强和改善区政府对镇政府的人才考核、加快建设各类孵化载体和众创空间、引进人才政策和本土人才培育政策并重、加大人才政策宣传力度等。有关经济指标数据见下方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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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策科学理论视角下的 X 区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评价探索 ........ 16

一、X 区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目标 ......... 16

二、一个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评估的模型设计 ................. 17

第四章 X 区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管理所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 29

一、存在的问题 ............... 29

(一)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评价的目标取向不够明确 ............ 29

第五章 改进地方政府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绩效管理的对策建议 .............. 33

一、有明确的绩效评估目标、实现目标的投入和工具 .................... 33

(一)政策动议时即围绕公共政策价值取向明确绩效评估目标 ...... 33

第五章 改进地方政府科技创业人才 政策绩效管理的对策建议

结合上文的绩效评价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科技创业人才的政策绩效有很大提升空间。只有不断改进地方政府的投入力度、管理方式以及政策本身,才能持续提升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的效益和各方面的支持度。

一、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现目标的投入和工具

(一)政策动议时即围绕公共政策价值取向明确绩效评估目标

目前来看,公共政策绩效评价在我国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创业人才政策在公共政策中又属于较新兴起的一项政策,主要还是集中在东部地区和沿海地区。该项政策虽然是起自中央组织部推动的千人计划,以及由此带来的引导效应和政绩冲动,但是随着投入资金的不断增加,以及政策大量采用的无偿资助的性质,应该在事先明确好政策目标。政策目标不能含糊不清,必须系统、清晰、准确,使目标更便于理解、执行和易于考核评估。必须针对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和成长的问题设置目标,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和政府财政的客观条件,包括、物力、财力、技术、时间等方面,应具备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但是同时要提早谋划,目标设定应该符合未来发展的潮流,要符合我国政策一贯的价值取向、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

政策目标的确立,表示是认识到了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重要性,以及存在哪些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而不是表示跟随上级部门政策一哄而上,只有引导,没有研究。在没设定具体政策目标的情况下,政策的设计、论证和选择都是没有依据和盲目的。同时,政策目标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评估依据,是相关部门评估政策预定目标的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

政策目标的选择应该要注意以下几个维度:政策的目标是围绕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的哪一个方面,比如主要是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管理方面、生态方面等等。一项政策的目标不应该是面面俱到包治百病的,而是需要能明确具体的发力方向。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目标的制定也应该是动态的,首先要考虑的是本区域有什么样的需求,而需求也是不断变化的。结合本文确定的模型进行分析,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的目标应该从财政投入、政策效益、政策管理、公众满意等几个方向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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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政府的政策绩效开展评估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政策面向人群的受益情况、公共接受度及政策的可持续性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本文针对当年创新驱动战略大举实施,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下,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的背景下,关注政策实施的效益问题。结合本人实际工作,选取了东部发达地区的某区作为案例,应该说比较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唤起制定政策者的法制化思维、效益思维和贯彻吸收反馈、持续改善的管理理念。

在评估样本和数据方面,要开展评估,只有在科技创业人才样本够多、数据充分且完全公开的情况下,建立模型、开展评估才会有意义。在统计数据指标设计不科学、数据不真实的条件下,或者说是极少样本下的抽样,意义不是不大。本文由于考虑到样本数量不够的问题,通过跨年度进行绩效分析,这同时也是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的所需时间而决定的,成功的创业需要3-5年乃至更长的时间来检验和判断。

在实施评估的主体方面,目前由于实施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牵涉部门很多,同时又有很多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牵扯到政策的现实利益。而进行绩效评估的主体,如果不委托外部单位的话,一般是自行评估或者财政局评估,自行评估一般不能做到公平公正,而财政局也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也难以保持独立性。如果委托外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评估,重点是保持专业性、独立性,而一般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无非是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大部分机构都和各个地区或是上一级政府的人才政策牵扯甚多,而且还是拿政府的钱做评估,实在不能算是绝对的第三方评估。

实施科技创业人才绩效评估政策,既是对政府财政资金负责的,更是有助于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的不断改善,有助于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效果。为了做好绩效评估工作,有必要建立法制化的规范的评估机制和制度。一方面考虑参照权利相互制衡的方式,建立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监督相互独立的架构,以及独立的评估机构。有了这些机构,要将政策评估制度化,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绩效评价,才能使评估工作具有定期性、可比性。除持此之外,为了做好评估工作,还应该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估理论、方法和程序,不能为评估而评估,评估工作自身也是一项公共政策,只有自身硬,才能做得好做得有效果。

总之,通过不断完善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的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或认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的绩效评估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程序,这样才能有效推动科技创业人才政策的实施和绩效评估的进展。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九:环境邻避事件的压力及预防机制——以江苏省Q市“7.28”事件为例

第一章 导论

1.1 选题依据

多元化的社会利益格局导致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群体之间处在利益零和的博弈之下,而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纠葛,在缺乏程序化化解机制的时候,很可能会激化成为冲突?而随着我国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累积,过去追求个人温饱的个人心理逐渐让位于追求社会价值实现的公民心理,人民大众不再满足于私领域的物质满足与经济改善,而开始关注公领域存在的不足,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环境状况与大众期望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导致环境邻避事件频发,不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还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群众参与环境邻避的意识与积极性都愈来愈强。虽然大部分的由于环境污染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都在各个地方政府的强制力之下,消解在萌芽状态之中,其中采取信访途径的民众意愿表达,在 2010 年的处理率达到了 94.8%,每二十起潜在的萌芽事件,只有一起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可以预计大部分事件都被化解,但是由于此类事件的基数较大,如 2010 年此类的信访事件超过70 万件,加之每一次事件的参与者数量都不少,最多的可能有一个村庄、一个村镇的人,所以这类环境邻避事件的参与群体,从总数上来说,是相当多的。根据数据对比不难看出,从 2000 年至 2013 年,我国共发生万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共有 10 起,其中 5 起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可见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环境维权事件,从单起事件的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对抗激烈程度来说,都超过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各地频发的抗议上马 PX 项目的活动,还是污染之后引发民愤的“河南县官与民众对话 警察持枪撑伞护卫”的嘉化事件?四川威远抗议空气污染等等各地层出不穷的污染事件。

另一方面,随着治理理论的不断发展,协同治理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现实命题。我党于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这是党和国家首次在社会治理中提出“协同”的概念。而在随后的实践发展中证明,协同治理在促进政府改革和释放社会活力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作用。对政府来说,协同治理过程有利于突破政府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将部分职权有效转移或下放,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精简和优化,并且能够以此来倒逼行政体制的深度调整?对社会来说,协同治理模式具有显著地开放性和包容性,通过吸纳社会组织。营利性组织以及公民等多元社会主体,真正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不仅有利于提升社会领域的民主精神和参与意识,而且为社会以及各个群体的自身发育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正如菲利浦.施米特所说:“协同治理是一系列广泛的问题和冲突的调节方法或机制,通过这一方法或机制,参与者不仅能够消除矛盾,更重要的是增强民主意识和提升民主能力。”如何有效通过协同治理实现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成为值得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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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本文试图结合集体行动理论中集团与小集团的理论,与群体冲突理论暴力冲突的理论,结合伊斯顿政治系统中压力反应的部分内容,分析环境邻避事件形成的压力机制。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对具体邻避事件的分析,了解形成环境邻避效应的要素构成,从而为进一步展开有针对性的社会数据收集提供参考。

其次,在以往环境邻避事件之中的研究中,大多研究学者来自于经济、社会领域,相应的研究视角和研究理论也多出自经济学、社会学的视角和理论,本文基于公共管理与政治学的分析视角,同时结合群体心理学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从而拓宽环境邻避效应的研究视野。

最后,来自公共管理视域的研究文献中,大多皆为理论分析与对策探讨的规范研究,缺乏基于深入事件本身的实证研究,本文力图在这方面予以弥补,并通过田野观察和交叉对比分析提升研究的科学化和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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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于“过程-事件”的邻避事件分析

2.1 基于“过程”视角的事件分析

首先,对于事件本身的描述是必不可少的,唯有通过对事件全过程详尽的叙述与阐释,才能够为学术分析提供足够的素材。同时,此次事件时间跨度较长,参与的主体较多,不同阶段有时有着不同的参与者,因此,如果没有宏观的理解与把握,可能会将忽视部分主体乃至部分行为,从而降低理论上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2.1.1 Q 市环境邻避事件概述

简要的描述一下事件本身,从而形成一个清晰的事件脉络,在此技术长,再根据事件全程的中,不同的参与者、参与途径、事件结果的分析,将全事件划分为不同的几个阶段,深入分析研究。

Q 市环境邻避邻避事件,是一起发生在江苏省 Q 市的环境邻避事件,早在 2005年,当地民众为了阻止建设大型排污管道,开展了长期的抗争行为,在 2012 年 7月 28 日清晨,为抗议设施的建设,在 Q 市政府大楼及附近区域,发生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经过政府和民众的协商,决定取消该项目的建设,事件遂得以平息。

2.1.2 事件的诱因及萌芽

发生本次事件的 Q 市,其自然地理位置优越,地处江苏省中地区,坐落在泥沙冲击而成的长江三角洲智商,位于长江下游北岸,受到上海经济圈和南京都市圈双重辐射区、江淮平原南端、东抵黄海,南望长江,与上海、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灯火相邀,北与苏北地区(淮安?盐城)接壤,西接安徽省滁州市?苏中三市均在长江沿岸,且皆是长三角 16 个中心城市之一,也是上海都市圈(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土地面积 2.09 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1640 万人,面积和人口分别占江苏省 20%、20.6%。苏中为江苏省中部地区的简称,包括扬州?泰州?南通长江北岸沿江三市(简称苏中三市),8 个县级市(高邮、仪征、靖江、兴化、如皋、海门、启东、泰兴)3 个县(海安、如东、宝应)9 个市辖区(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海陵区、高港区、高堰区、港闸区、通州区、崇川区)从经济发展趋势上来说,前景广大,苏中地区正抓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国家长江经济带建设。长三角地区一体化、上海自贸区、国家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江苏沿海地区发展等国家战略机遇以及苏中崛起、宁镇扬同城化发展规划、跨江融合发展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沿江开发战略?省新一轮铁路建设?南京都市圈等省级战略机遇,已成为长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苏中地区原为经济概念名词,把沿江三市扬州、泰州、南通列为政策倾斜和帮扶对象,方便称谓取苏中作经济概略名词,后逐渐被在地列为地理概念名词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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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于事件视角的典型事件分析

在对整个事件有了一定的把握之后,为了深入分析本次事件中,不同的主体,以及主体行动的诱因,接下来打算使用一些具体的案例。这些典型事件,分别发生在邻避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通过分析典型事件,了解其中的主体之间的差异,手段与效果之间的关系,涉及抗议主体的形成、矛盾的激化、政府的回应。

2.2.1 NGO 的形成与小集团的有效性与凝聚力

本次研究选择了一个有几位大学生组成的、自发性的环保组织,人数不固定,但是核心的组织者和活跃着一般是四个人,以下简称甲乙丙丁,他们都是在外地读书的大学生,但是他们都从小生长在启东吕四镇(一个靠海、以渔业出名的小镇)。最早,是在 MOP 论坛认识,接着乙建立了 QQ 群,在群里聊天交流。四个人都是文科学生,没有相关的理工知识背景,但是他们经常利用放假的机会,回乡向亲戚朋友、邻里街坊等普及一些环保知识,并将他们从其他环保组织获得的污染信息传递给民众,并且在网络上发帖呼吁民众支持邻避行为。通过交谈了解,笔者发现,这次的邻避活动中存在着大量这样的小群体,这些小群体所表现出的凝聚力和行动力远远超过一般的组织。

相对较小的集团,具有更大的有效性②,奥尔森解释到,因为在很大的组织里面,由于牵扯的主体非常之多,每个主体之间利益纠葛极其复杂,为了能够让组织采取行动需要耗时耗力的协商协调,这一方面会耗尽参与者的耐心,失去参与的动力,另一方面,单个人可能会意识到“他个人的努力可能不会对结果产生多大的影响”,而选择无所作为,选择“搭便车”。但是上述的环保 NGO 之中,由于组织很小,人数很少,如奥尔森所引用约翰詹姆斯所做的研究表明,一个能积极采取行动的集团人数往往只有平均 5 到 6 人,而当组织人数超过 14 人时,一个组织要采取行动就积极困难了。

对于此次邻避事件中的 NGO 来说,由于不存在明显的经济激励缘由,那么小集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激励的边际最大化。如果对某一物品感兴趣的小集团的成员,同时也是私人朋友④,这就抑制了他们互相推卸责任的冲动,如上文提到的环保 NGO,四个人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分工,一人负责 QQ 群的维护,一人负责在论坛上发帖收集资料,一个人则经常回乡开展宣传活动,最后一个人负责财务,相互之间非常熟悉,清楚各自的职责范围,由于大家都是乡里乡亲,一个人的负面行为很容易被传回家里,因此大家都很看重相互之间的友情、个人的名誉等非经济激励的产品,同理,一个人的正面评价,很容易分享给其他人,2.无私行为得到理性鼓励。在大集团之中,个人行为无论是否真正有利于集体的利益,都可能因为作用弱小而被忽视,不能带来明显效应的无私行为有时候可能被认为是不值得称赞的①,好比一个试图同塑料桶对抗满溢而出的洪水的灾民,的确,他的行为的确能够从边际上降低洪水的高度,最终消除洪水的灾害,但实际上由于其行为做能起的作用无限接近于零,因此虽然他们的行为可以说是有益的,甚至伟大的,但是却得不到赞扬甚至支持。而在小集团之中,一个人的无私行为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上文说述的 NGO 里面,又一次为了宣传污水对海洋养殖业,主要是海带,的负面影响,大家一同到一个村子里走家串户开展悬窗,每个人走了多少家,都有详细记录,这样大家就愿意多跑几家,实际上多对五六家进行宣传,就能多影响几十个人,对小组织来说,他们的行动效果就很好。此后的每次活动,大家都会积极多跑几家,多做些宣传。而如果,每一个环保组织都多宣传几家,那么数量众多的小团体,就能够对民众的关键产生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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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邻避事件的“压力阀”结构 ................... 22

3.1 主体界定与分类 ...................... 22

3.1.1 界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 .................... 22

第四章 环境邻避事件的应对及预防机制 ........ 29

4.1 环境邻避事件的应对 .................... 29

4.1.1 环境邻避事件的应对以转变政绩观作为价值前提 ........... 29

第四章 环境邻避事件的应对及预防机制

4.1 环境邻避事件的应对

环境邻避事件本身并不可怕,此类事件虽然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出现,但是绝对不同于其他爆恐事件,而是一种体现民众意愿的激烈手段。所以,政府在应对环境邻避事件的时候,绝对不能降低等同于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盲目使用专制手段加以镇压,而要选择有针对性的方式和手段,加以平息。

4.1.1 环境邻避事件的应对以转变政绩观作为价值前提

在新常态之下,政府作为应对环境邻避事件的主体?毋容置疑,必须依靠正确的观念和良好的制度规范应对。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之下,当务之急就是从源头上避免可能邻避事件的发生,让邻避设施为民众所接受,为此需要做到:1.决策时彰显民主要义;2.落实上体现地区差异;3.运营时符合法治精神;4.监督上实现全面原则;5.结果上体现公平原则;6.观念上反映改革创新。

具体来说:

决策时彰显民主要义,就是通过民主的机制,决定需要将哪些指标纳入考量的范围。通过民众意愿的表达渠道,知道民众所思所想。在现实中,这一表达渠道既可以是非正式的技术手段,比如微信微博,城市论坛,也可以是正式的制度化手段,比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政协提案等等;此外,必要时也需要创设新的途径实现政社的沟通、征求民众的意见,比如政绩体系电视报纸公示制度、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征集意见等等。同时,要充分吸收专业化团体的意见,比如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地区商会等等各类 NGO,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这些“最具生命力的小集团”①的意见,利用其知识与资源的优势。

标准上体现地区差异。承认地区间的差异,标准不搞一刀切。地方的经济社会情况不同,要实现的目标也不同,既不能让已经实现小康的地区再一味追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忽视恶化的环境和民众的愿望;也不能让没实现温饱的地区东施效颦,对重化工业说不。同时,因地制宜,杜绝攀比。转变维 GDP 论。对于地区的特有状况,也需制定有针对性的标准,比如,中西部地区污染严重的工矿业,特别是有色金属业,东南沿海地区的农民工进城后在老旧小区形成的新城中村,苏南地区的家庭作坊式小工厂,都是需要地方政府的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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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在当前政治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经济领域发展转型的大背景之下,地方政府面临如何在发展经济与满足民众要求之间寻找平衡。很多时候,类似于 Q 市这样的邻避设施往往意味着经济指标的大量发展,就业率的大幅提升,财税收入的持续增长,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等等。然而邻避设施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性,无论是对环境的破坏,还是对居民生活的不良影响,对民众财产的负面效应,都决定了设施的存在有可能产生邻避事件。而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之内,环境邻避设施都会以其众多的数量,明显的邻避效应,和高度的关注度,使得环境邻避事件成为地方政府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环境邻避事件本身意味着民众对自我权利的实现,虽然这种实现手段并不妥当,但很多时候往往是别无他物,唯此可行而已。那么,地方政府需要持续关注民众的权利诉求,在环境邻避事件发生之前就尽量充分满足民众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受损失的求偿权等,同时充分照顾民众的感情因素,充分理解大众对“青山绿水”的诉求,做到防患于未然,将环境邻避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这要求地方政府官员转变观念,尤其是政绩观。

然观念的变立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几十年乃至几代人的潜移默化,今日我国发现中国家的现状也为传统政绩观的残留保存了土壤,但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言:“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在改革的漫漫长路中,面对弊疾,我们绝不能讳疾忌医,面对困顿,我们绝不能妄自菲薄,面对指斥,我们绝不能刚愎自用。对于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我们要抱着知耻而后勇的态度,增强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勇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通过切实的行动,避免类似环境邻避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18优秀范文十:内蒙古依法行政问题与对策研究——以行政审判为视角

引言

(一)选题来源

在行政审判实务中反映出来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下问题:一、行政执法重权力、轻法律。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官本位"、"权力至上"的意识严重。在行政执法手段上,仍不按法律,习惯用行政手段而不用或不善于用法律手段,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乱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常发生。二、行政执法注重手段、忽视目的。在行政处罚制裁行政相对人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处罚的随意性较大的现象时常出现,而且有些违法行为往往是知错不改,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三、重实体、控程序问题。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处理案件的程序意识较差,从而导致了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些行政机关对于老百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理会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个人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都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本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六个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以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审判与法治政府建设联系最为紧密,化解行政纠纷,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些都是法院行政审判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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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意义

根据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据法律授权取得权力,并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司法体制改革在一些省市开始试点。未来依法治国是我国主导执政理念,因此促进依法行政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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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概述

(一)行政审判定义和特点

1.行政审判的定义

在英美法凉中,行政审判权被称为司法审查权,是国家赋予法院的一种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进行的审判和裁判的司法权力。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的行政审判制是设立专门受理行政诉路案的行政法院,在有关越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大都依据判例进行判决。我国的行政审判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论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审理裁决行政纠纷的活动。

2.行政审判的特点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审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行政审判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三、原告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四、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审判审理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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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

我国的三大诉讼制度分别为;民事诉论、刑事诉松和行政诉洛。三大诉讼制度的职能作用各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相关规定,民事审判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审判的主要作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行政诉讼作为我国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在行政管理中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该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审判的三大职能。"

1.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案件的数量虽然没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数量多,但行政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斤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程序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另一方面人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之前一提到行政诉路,人们都会说,哪能告政府呢?根本告不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的提升促使人们敢于"挑战官老爷的权威"。"老百姓"和行政机关起了斤政纠紛,行政审判就是解决?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只要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的起诉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内,就可以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不合法,就可以通过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方式,可以保证人民法院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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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的关系...............12

(一)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之间具有一致性.................12

(二)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之间具有关联性............12

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审判及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14

(一)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2013年行政审判状况.............14

五、行政化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24

(一)人治思想,官本位思想严重...............24

五、行政化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人治思想,官本位思想严重

现代行政法治是以法律对行政权的约束和限制为逻辑起点化旨在"根据法的合理性来制约行政的随意性"。"孟德斯鸠认为,为了防止个人被迫板其不应该做的事,就必须对国家权力加限制,因为自由只能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历史上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统治,人治思想依然影响着我们,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治思想依然存在,以言代法,视法律旁若无物,认为法律只是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行政机关的活动与公民活动的一个最大不同是;对于公民而言是"法不禁则可为",只要法律规范没有禁止性规定,公民就不受限制。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是"法不定则不能为",即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就不得行使。而我国的一些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处于"无所不能"的地位。

行政权力的行使,归根结底是由人来完成的,因此行政权为行使的效果是由执法人员素质高低所决定的。执法人员不仅要掌握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还应当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欠缺就可能导致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知识欠缺就可能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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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对策

行政诉讼立案难很重要的原因来源于地方政府的影响。一些案件涉及地方政府重大利益的案件,地方政府利用其强势的地位和权力阻止法院立案,或者虽然地方政府没有干预,法院也不敢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予以否定。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2015年4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35规定里立案登记制。20巧年日月1日开始施行的立案登记制最明显的效果就是"法院的口好进了",就行政诉论而言,在施行立案登记制以前,对于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往往直接将起诉材料退回给起诉人,并且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由于法院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就直接剥夺了起诉人上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都会出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起诉人就有上诉的机会,一审法院为了确保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的正确性,往往会向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核实相关情况,行政机关知道自己被起诉后,有助于行政机关自我审查,自我纠错。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必定会导致行政诉谗案件的增加,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当被告的可能性随么增加。行政机关如果想少当或者不当被告,那么就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职,积极履职。

斤政机关负责人并不是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一把手",也应当包括副职和某些业务的分管领导,对于那些影响较大、有助于案结事了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人出庭更为适宜。从政府角度,为了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例如,北京市平谷区在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将该项工作纳入向区政府常务会年度汇报、纳入全区法制建设长期规划、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法院角度,让法院发文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法院权力有限,难以实施。最有效的办法应当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来推行,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和法院督促保障行政机关落实规定。行政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在其工作单位内职位低,话语权较弱,甚至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存在自己不是领导,不归自己管的心态,因此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反馈到行政机关后,整改的效果相对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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