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专业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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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885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笔者认为行政管理主要涵盖了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多个方面,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记录与总结。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行政管理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一:运用增量存量杠杆促进山西产业结构转型研究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煤炭市场的黯淡,将依赖煤炭发展的山西省经济拉入萎蘼不振的深渊。自 2012 年以来,山西省经济断崖式下跌,省内 GDP 增速从 2012 年的 10.1%降到 2014 年的 4.9%,位列全国倒数第一,2015 年进一步下跌,增速只有 3.1%。

人类环保观念的提高、新能源的冲击、以及煤炭发展黄金时期的投资过热都逐步引发了煤炭产能过剩。当下的煤炭市场,库存积压、需求不足,价格一路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几乎全线亏损。山西省是立足于煤炭经济的省份,相较于“黄金十年”的高速增长,当下山西省的经济可谓是进入了“铁锈时代”。

长期以来对煤炭行业的过度投资,是造成山西省经济难以振兴的重要原因之一。单一超重型的产业结构,把经济运行跟煤炭价格牢牢绑定在一起,煤炭兴则经济繁荣,煤炭衰则经济落败。为稳定煤炭市场,国家主管部门和山西都各显身手,陆续出手救市。仅 2015 年一年,全国针对煤炭行业出台脱困政策 22 次,山西省也发布涉煤政策多达 11 次。与之并不契合的是,煤炭价格一再下跌,屡破新低。行业市场并没有如预想的一样只是经历短暂“倒春寒”就能迎来真正的“暖春”,而是进入了更加凛冽的“寒冬”。煤炭行业亏损面持续扩大,接替产业发展不足成为制约山西经济发展的最大软肋。

1.1.2 研究意义

合理的产业结构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在单一煤炭主导之路难以为继后,重塑山西经济首先要做的就是优化产业结构,由单一产业主导型向多产业共同发展转变。一个地区的主导产业受到自然资源的供给限制及需求约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科技教育水平下,产业结构都会出现差异化。煤炭行业属第二产业中的采掘业,其特点是高耗能,高污染,劳动和资本密集,以粗放型增长方式为主。在单纯追求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将本地区盈利快的产业作为主导产业,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在当前讲求全面发展时期,采掘业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跟第三产业相比,无论是发展方式还是发展路径都已不适合作为主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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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了管理学、产业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法:通过查阅中外文献资料的相关理论和数据,对国内外资源型城市转型成功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其对于山西省转型的指导意义。

(2)对比分析法:将“三个基本不变”、“以煤为基,多元发展”提出的经济社会背景与近年情况进行比校,总结出这两个原则对现在经济发展已经造成制约,山西省应当转变原有的唯煤思想。

(3)统计分析法:查询相关报道、统计公报及历年相关统计年鉴数据,为文中论点提供依据。

(4)实地考察法:本文以山西省煤炭行业转型为主要研究对象,经过长期在山西省实地调查,了解在产业结构转型中遇到的难题,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为论文的书写提供基础数据。

本文研究框架如图 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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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研究综述

本文主要对资源型区域转型和增量调整与存量调整两个方面的国内外研究进行了分析和综述。

2.1 资源型区域转型的研究

资源型城市是因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兴起,并且因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形成的相关产业在地区社会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城市(沈镭 2005)。在本文中,不考虑外延,城市、省份、自治区甚至国外的州,符合上述定义特征的都统称为资源型区域。

资源型区域发展遵循抛物线型发展模式,在经济进入衰退时期,如何从萧条转向复苏是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难题之一。德国的鲁尔区、美国的休斯顿和法国的洛林等都曾是著名的煤铁之城,在资源濒临衰竭时期都遭遇发展困境。在国家政策引导和相关部门自觉配合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成功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基本摆脱了对资源的依赖。在经济学中,对自然资源丰裕的地区,经济发展反而受到资源拖累的现象,称为“资源诅咒”。山西省就是典型的“资源诅咒”区域,省内虽然有丰富的煤炭,但是经济发展却不如资源稀缺地区,摆脱这种陷阱,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转型。

资源型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依赖资源,经济增长容易受资源市场的起伏而波动。自“资源诅咒”效应在山西省出现以来,国内大批学者都对山西省产业结构转型进行了研究。李莉(2014 )利用协整检验对煤炭生产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经济增长与煤炭生产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而煤炭产业的发展对山西省内食品工业、机械、以及建材等工业产生了挤出效应。乔旭辰(2007)从产业素质的角度,对山西煤炭产业结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山西煤炭产业结构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初级加工业与深加工之间不协调,相关联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等。徐凯( 2011)认为规模不经济是造成我国资源型城市存在资源诅咒的原因。

美国能源部代表 Mark Ackiewicz 指出,对于以不可再生资源为主导行业的资源型地区来说,转型应当趁早。在地区发展鼎盛时期,还可以利用资源行业产生的利润投资接续产业,转型越晚,成本越高,困难越大(于佳升 2012)。沈镭(2005)认为资源型城市在城市转型中的困难主要表现为:资源接续难于解决,经济转型难度大,生态环境亟待治理,社会负担重,管理体制不顺。吴倩(2012)通过研究陕西省产业结构中政府作用,认为产业结构转型,要完善政府主导的管理机制,从干预型向服务型转变。张璐(2014)从改进省部合作角度对山西省产业结构转型发展提出了建设,并提出适当控制资源输出是山西省进行省部博弈的最优选择。刘玲玲(2014)以鄂尔多斯市为例,对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进行研究,提出了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三大模式,产业深化模式、产业替代模式和多元复合模式。薛信莉(2006)把生态建设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提出了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的理念。吴春莺(2006)则指出资源型城市转型是指从资源主导型向具有带动力的新产业转变,通过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使城市逐步摆脱对资源的依赖,从而规避衰败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适合我国的产业转型模式应当是政府主导式,主动渐近式转型是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最佳选择。

综合以上观点,资源型地区转型的路径主要是合理发挥政府作用,适当控制资源输出,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从产业深化、产业替代和多元复合模式中选择一种最适合本地区的模式。本文认为山西省适合多元复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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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增量调整与存量调整相关研究

增量调整是指将新增投资投向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领域,促使产业结构向合理化发展,达到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经济效益。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常用的增量调整方法是增量渐进式调整。增量渐进式调整是指在保证现有资源既得利益基本不变的条件下,增加总投资,逐步稀释现有存量比例。这种调整方式有助于减少调整需要的社会成本,调整产生的变革是让社会逐步适应的,有利于增加社会对于调整的支持度。增量调整的主要途径是从外部取得增量资本,如发行新债、举借新贷款、进行融资租赁、发行新股票等。调整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方向选择余地较大,可塑性强。

(2)从增加投资到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存在一定的时滞,增量调整速度慢。

(3)对于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一部分闲置的资源存量或企业,无法通过增量调整实现重新配置,只能依靠存量调整。

(4)增量调整受到积累规模的限制。

存量调整是指在行业内部对已经形成的生产资料实行重组或再配置,主要用来提高固定资产的运营效益从而优化产业结构(陶德清,徐云鹏 1995)。存量调整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途径:改变产品结构、调整现有负债和权益资金结构、资产有偿转让、债转股、股转债、增发新股偿还债务、企业转产、企业兼并、企业破产、企业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公司等。存量调整主要特点是:

(1)存量调整是内部的调整,所需资源大部分在内部获得,需要资金较少。

(2)存量调整速度较快。

(3)存量调整受到经济体制、资产存量技术刚性、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制约,调整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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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山西省产业结构调整研究 .................. 17

3.1 山西省产业结构发展及调整历程 ................ 17

3.2 山西省产业结构调整效果论述 .............. 18

4 对产业结构转型指导思想的重新思考 ................. 19

4.1“三个基本不变”已不适应时发表展的要求 .............. 21

4.1.1 公民对自身生存环境有了更多关注 ................. 21

4.1.2 煤炭产量已近资源环境承载极限 ............. 22

5 运用增量存量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 ....................... 31

5.1 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 .................... 31

5.2 增量杠杆在产业结构转型中的运用 .................. 32

5 运用增量存量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

5.1 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按调整路径分为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两种方法。增量调整是指根据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通过对投资方向的改变,把资金投向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促使产业结构合理化,达到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经济效益。存量调整是指对已经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重组或再配置来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固定资产的运营效益,包括资产有偿转让、企业兼并、企业破产、企业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公司等方式。

产业结构的增量调整比较灵活,有广泛的选择空间,但从投资到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存在较长的时滞而且需要资金多;存量调整需要资金少,但调整难度较大。除经济体制的因素外,存量调整还受资产存量技术刚性的制约。

山西省现行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煤炭行业历经多年发展体系太过庞大,单单进行增量调整是杯水车薪,难以撼动其主体地位,稍有不慎增量投资还可能被庞大的存量惯性给同化。单进行存量调整又会重蹈之前调整难以奏效的覆辙。因此,增量调整与存量调整要并举进行,将增量调整作为助推器,以增量调整带动存量结构的调整。通过投资结构的改变带动行业存量结构的变化,将已经陷入僵局的存量重新盘活。以产业政策和市场共同为导向,以“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为目标,将落后过剩产能淘汰,培育经济新的增长动力和竞争优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运用增量方法进行调整,我国已有成功实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中国式增量渐进改革获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功,即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内,让市场机制在资产增量的配置上发挥作用,从而使市场经济增量部分不断扩大,计划经济的存量比重逐步缩小。山西省产业结构转型可从中借鉴经验,将增量用于引导市场供需结构变化中。

存量调整是行业内部的改革,将闲置及半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以市场为导向进行重新配置,从而优化行业整体结构。让运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高的企业扩大生产,把技术落后、附加值低、重复建设的企业清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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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总结与展望

本文通过回顾历次产业结构调整,从失败的教训中找到转型不成功的原因,指出降低煤炭在山西省产业结构中的比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山西省的根本出路,并从增量和存量角度对山西省产业结构转型提出了参考建议。

6.1 本文工作总结

本文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1)完成了对山西省煤炭行业发展历史及产业结构调整过程的梳理,通过评价调整效果,提炼出历次产业转型不理想的症结所在。明确指出山西省转型发展,始终是围绕着煤炭来进行的,没能立足省内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发展策略是造成产业结构畸形的根本原因。

(2)通过论述“三个基本不变”、“以煤为基,多元发展”两种转型思想与现实情况的不相容,强调山西省转变思想,离开煤炭求发展的迫切性。

(3)运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对煤炭行业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进行量化分析,结合省内去产能目标,计算出产能减少每减少一吨,投资应当减少多少的数值。

(4)将山西省产业结构分为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两部分,用增量调整方法来培育优势行业增加山西省综合竞争力,用存量调整方法来优化传统行业。

6.2 下一步工作展望

(1)本文只是初步提出了对山西省产业结构进行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在增量调整中关于新兴行业要增加多少没有具体量化。

(2)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运用的是过去的数值进行回归,随着产业结构转型的深入,生产力还会进一步提升,实际去产能中应当减少的投资量有可能存在偏差。

(3)实际生产中影响产量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只简单列出了资本和劳动力两个变量,没有将市场、环境等作为因素考虑进去。

(4)因时间和能力因素,本人完成的工作有限,在增量调整方面,各个行业具体增加多少投资和劳动力没有计算出具体的数值,以后还需要继续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二:汽车限牌政策出台中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研究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众自由购买力的增加,大量民众出于出行方便的考量购买私车,于是上路车辆越来越多,道路承载力逐渐下降,交通问题凸显,如由拥挤问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生产生活营运成本逐年上升,空气噪音污染严重……著名经济学教授加里·贝克尔在 2000 年测算指出:在全球范围内,年均因交通拥堵问题对 GDP 造成的损失达到 2.5%,形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同时,交通拥堵问题在地域上的蔓延,使得国家治理交通拥堵的政策不再只是个别城市居民关注的话题,而是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人们对交通拥堵问题关注度的增加,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交通问题进行管制,汽车限牌政策的出台就是措施之一。限牌即限制机动车上牌数量,控制汽车总量为治堵服务。目前,我国七大城市出台了限牌政策,除北京以外,其余多数城市出台方式不尽合理。虽然汽车限牌政策实施后,治堵效果较明显,不仅有效改善了主城区的交通拥堵现状,而且将其大面积拥堵时间向后推移了 3 年以上,在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的基础上,大力改善空气质量,促进了环境建设和发展。不言而喻,汽车限牌政策为政府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赢得了空间和时间。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限牌政策的出台方式不尽合理,效果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一般而言,一项政策的出台,会为民众留下缓冲的时间,让政策更好的适应社会、适应民众。然而从这几个城市来看,限牌政策的出台多是较为匆忙,特别是在政策出台之前相关政府才刚刚对限牌政策进行了辟谣。虽然限牌政策的匆忙出台有效抑制了民众集中抢购、集中上牌现象,但也在相应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那么,限牌政策乃至其他政策究竟应当何时发布、怎样发布,当前已出台的限牌政策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就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1.1.2 选题意义

本文主要从汽车限牌政策出台中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进行分析,为其他政策的出台提供比较和借鉴。选择该选题主要是分析当前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应当基于何种视角,目前又存在什么问题。因此,本文从限牌政策的角度,着重分析政府在限牌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问题,目的是分析政府决策尤其是限牌政策应当如何完善。这一视角不仅有利于公共政策理论的完善,而且还可以为政府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或者其他相似问题提供措施建议,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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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关于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研究

第一,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认为程序正义标准有三个最为基本的原则,第一个是合理标准,亦即伦理学标准;第二个是标准应该有足够的解释能力,也就是经得起推敲;第三个是针对程序正义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基本的概念,使之上升为理论。其他关于程序正义标准分类还包括将其分为中立、平等、公开、科学、效率、文明等。总之,国内程序正义的研究全面具体,标准划分明确,言简意赅,为程序正义的研究方向与内容提供了借鉴。

第二,关于实质正义的研究

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认为,实质正义受四个标准的影响:一是决策本身的优势;二是决策的内容;三是决策是否符合人民期望;四是决策是否平等对待社会公众。从不同层面对实质正义做出归纳,指明了实质正义的对待对象。

在制定公共政策时,遵循这些标准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如若不正义,结果必然不正义。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如果能够满足政策制定时应当遵循的正义,那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必能满足人民期望,受到人民的支持。而对实质正义的贯彻,则需要时刻以人民为主,以人民高满意度为标杆,坚持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结合。

(2)关于限牌政策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限牌政策的研究着重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汽车登记上牌性质的研究。其二是对汽车限牌制度成果效应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汽车限牌制度不仅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现状,缓和道路供需之间的矛盾,而且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为人民生产生活带来方便。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限牌效果并不明显:

郑宁认为,实施限牌政策,并不会增加民众幸福感,相反会带来社会矛盾和冲突,引发社会不满。

陈鑫、罗磊认为,限牌政策既无法缓解交通压力,又无法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终方式应当依赖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交通设施建设以及受众理念的转变。

傅蔚冈指出,限牌政策有违国家相关法律,违反了诸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缺乏合法性基础。

周冯灿认为限牌政策作为一项行政措施,应当拥有国家的特别授权,当前限牌政策不符合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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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汽车限牌政策出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综述

理论是文章展开的基础,有好的理论才能为文章支撑观点。在本章内容中,将对汽车限牌政策、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相关概念以及有关正义的理论作一个简要的综述,掌握相关理论知识为下文行文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1 汽车限牌政策

汽车限牌政策主要是指在调控汽车上牌数量的基础上,达到对民众私车拥有总量的控制。政府立意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制定这一政策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为人民出行提供方便,便利人民的生产生活。

结合我国汽车限牌政策出台内容来看,主要有三种实施方式:摇号、拍卖和配额管理。北京市汽车限牌的实施形式主要以摇号购车为主,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配置指标;贵州市效仿北京实施摇号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辅以号牌分类,分为专段号牌和普通号牌,专段号牌不限行一环,普通号牌限行一环,即普通号牌不可进入市区一环;上海主要以拍卖车牌的方式限购,即所谓的价高者得;天津以摇号或竞价为主;广州实行配额管理,在摇号的基础上辅以拍卖,在两者之间分配实施比例;深圳以无偿摇号或有偿竞价为主进行限购;杭州也以竞价方式实施限购。

拍卖方式实际是以居民财富多少进行划分的,虽可以保证快速出现结果,但也造成了贫富差距,财富多的人可以拍到牌照,而穷人根本无力拍到车牌。时间一长极易加大贫富悬殊差距,不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摇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摇到号码的公平性,如实施阶梯中签率,但摇号党中存在一些中而不买者,只中不买,这就不仅浪费了指标,而且也忽视了急需购车者的意愿。两种实施方式各有利弊,于是配额管理应运而生,既关注拍卖的效率,又兼顾摇号的公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号牌获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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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正义

2.2.1 正义的概念

正义可理解为事之公正,是对所做之事的价值评价,是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基本范畴。正义分类可分为两个层面:法律层面的正义和政治层面的正义。

法律层面的正义根据涉及领域的不同分为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制度正义即社会资源、财富等的分配是否正当;程序正义即法律制定过程的具体步骤是否合乎公正这一概念;形式正义即法律执行是否公正。政治层面的正义即要保证政策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给予人民公正支持、避免拉大社会差距。不同层面的正义含义不同,应当多角度理解,针对性分析。

本文着重从法理性角度将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力图从此角度分析汽车限牌政策出台中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缺失的表现、原因及保障措施,为之后汽车限牌政策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建议。

2.2.2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主要是指程序自身是否合理,即制定政策的过程是否符合正义要求。其着眼点在于正义的普遍形式。

程序正义作为人类正义理论中的一件瑰宝,在整个正义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古罗马时期,相关学者称之为“自然正义论”,之后因多位学者的系统研究,理论渐臻完善。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当对一项事关部分人利益的活动做决定时,仅仅重视结果正当是不够的,还应当对其过程进行分析,保证过程合理、合规、合情、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程序正义问题并不仅仅在法律层面存在,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个层面都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程序正义与否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逐渐成为现代社会文明法治与否的一种丈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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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国内外汽车限牌政策出台方式的现状分析 ........................ 15

3.1 国外模式 ................... 15

3.1.1 伦敦模式 ......... 15

3.1.2 新加坡模式 .................... 16

第 4 章 汽车限牌政策出台中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缺失的表现 .............. 23

4.1 汽车限牌政策出台中程序正义缺失的表现 ........................ 23

4.1.1 行政听证制度不完善 ................ 23

4.1.2 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健全 ............... 24

第 5 章 汽车限牌政策出台中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缺失的原因分析 .......... 30

5.1 政府行政人员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认识不足 .................. 30

5.2 政府执政思想不健全 ........ 31

第 6 章 保证汽车限牌政策出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措施

本章作为全文逻辑的重点,在对汽车限牌政策保障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方式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保证其合理的措施。行文框架采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方面分别论述,以期促进政府行政思想的转变,进而保证以后政策出台能够借鉴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6.1 保证汽车限牌政策程序正义的措施

6.1.1 强化法治行政理念

理念,在 1989 年版《辞海》中的含义有两种:一是看法、思想。二是观念。通俗称为思想、概念。法治行政作为当前法治社会下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强调的是政府相关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为人民服务。而树立法治行政理念是实施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且秉持法治行政概念执行的结果往往要比强加这一思想所带来的效用水平高出许多。对于想实行而没有实行限牌政策的城市,需在政策出台之初积极贯彻法治行政理念,确保限牌政策的合法性、合宪性。因此,宣传并执行法治行政理念很有必要。

坚持法治行政在限牌政策中的运用需要坚持四大理念。其一,坚决贯彻程序法治理念,即行政机关在制定、执行政策之际积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实现程序法定化,依程序行政,保证限牌政策的程序合法性;其二,认真落实社会、市场自治理念,下放权力于社会、基层,政府只管市场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应积极采取市场化措施并减少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其三,坚定支持法律至上理念,坚持行政权力来源于法,无法律则无行政,违之必究,保证限牌政策的合法性;其四,积极贯彻权利本位思想,坚持权力来源于权利,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人民服务。

我国现行的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的执法、守法行为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人民幸福、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如依法依宪治国、采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司法公正以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等。这些重大部署的前提和基础均是法治行政理念的积极贯彻,因为只有强化法治行政理念,我国政府才有可能成为民意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才有可能在制定相关政策(如汽车限牌政策)的时候从思想上先行遵循法治行政,为政策在程序上的合理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才有可能在有限政府的前提下成为终极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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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1、结论

本文主要对限牌政策出台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进行了分析,力图为其他政策的出台提供比较和借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正义有多种分类方式,不同的视角,正义划分的内容不同。本文从法理学视角,将正义划分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方面对限牌政策出台过程进行了分析,不仅有利于以后其他地方政府汽车限牌政策出台科学化,而且也为其他政策的出台科学化奠定了基础。从内容上看,一项政策的出台,不仅应当关注程序正义本身,而且还应当重视实质正义,要积极致力于两者的结合。只有这样,政策本身才能符合人民期望,政策执行才能畅通无阻。从目的、意义看,本文研究限牌政策出台方式,不仅有利于公共政策理论的完善,而且还可以为政府解决相关类似问题提供框架和思路,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并存。

2、展望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每一项政策的制定必然需要符合人们期望,反映人民意志,而这样的政策必然是正义的。因此我国政策的出台方式要正义、内容要正义、执行过程更要正义。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础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保持一项政策出台方式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即为为人民服务的政策。因此,只要公职人员能在政策制定之初采取相关措施积极体现程序正义;在政策制定内容之际,以实质正义为标杆,体现实质正义;在政策执行中体现两者的结合,相信我国政府制定的政策定能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政策执行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三:政府应对邻避冲突的治理困境及对策研究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邻避冲突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虽然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遏制和改善,但仍然收效甚微,因此对于邻避冲突的治理迫在眉睫。

1.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全球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各方面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人类加剧了对环境的掠夺:开始无休止地开采有限的自然资源、肆意践踏自然环境,而且忽视了环境的承受力而修建各种大型项目的工程。同时各种公共设施也应运而建,再加上不断倾倒工业和生活垃圾等,这样做不仅会加剧环境的恶化,而且还造成了人与环境不可调和的矛盾,并随之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例如垃圾处理厂的兴建,在解决了垃圾的同时会给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污染,影响人们健康,于是引发周围居民反对、排斥、抗议、甚至破坏和阻碍。这种现象被学者成为“邻避现象”,国外被叫做“Not In My Backyard”,简称为“NIMBY”。

为了跟上城市化发展的步伐,不得不加大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这些设施本意是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品质,满足人们对科教文卫等方面的需求。由于诸如污水处理厂、核电站、垃圾处理厂、焚化炉、加油站等典型的邻避设施的建立虽然会带给人们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具有其负外部性、潜在的风险性、非自愿承担性等特征,这些潜在危险性使得这些设施的建立遭到一定的阻力,附近的居民都不愿靠它们太近。于是,出现越来越多的声音反对此类设施的建设,一旦政府和居民之间达不成共识,邻避冲突便随之产生。无法否认的是,邻避冲突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严重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而如何治理邻避冲突,使邻避设施非邻避化就成为政府急需处理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对防范风险的概念也不断加强,由此带来不断的维权行为和事件。例如 2007 年福建厦门市民集体散步反对 PX 项目;2009 年广州番禹市民集体游行来反对垃圾焚烧厂的兴建;还有其他地方居民因类似的事情而举行的抗议活动,表明此类抵制现象近年以来愈演愈烈,使得地方政府陷入了城市邻避设施选址的困境。政府作为邻避设施项目的主要政策发布者,充当重要的推动角色,可是有时候面对众多反对之声时,政府显得有些无能为力。这说明政府在治理邻避冲突的措施方面还稍显不足,其治理的价值取向和执行力还有待提高。因此,要处理好邻避设施所带来的一系列冲突,就要从政府治理的角度对邻避冲突这一重要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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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邻避现象这一问题的研究,最早开始于我国台湾地区。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在台湾学者之间开始了对于“邻避”问题的热烈讨论,一度盛极一时。例如谭鸿仁、王俊隆(1994)是针对当地掩埋场的建造而引发的邻避风险进行研究;萧代基、黄德秀(2007)是以当地肥料处理厂引发放射性危机而产生的邻避问题进行研究。综合学者的研究分析出,他们都是结合当地具体的邻避案例而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寻求有效解决邻避冲突问题的途径。虽然这些研究比较局限,仅仅是一些有限的、历史性的、具体的地区和年代,但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及学术价值。

相对来说,我国大陆地区对邻避问题的研究比较晚,最开始的研究领域主要是从社会与环境正义的角度结合实际案例来说的,通过由于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群体性冲突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后来随着国外对于邻避现象的深入研究,我国学者引入了“邻避”的概念,并规范了与居民行为密切相关的“邻避现象”这一理论,具体包括因此产生的社会冲突、群体性事件、还有邻避困境、及邻避效应等概念的普及。本文所研究的邻避冲突这一问题就是邻避现象的一种。起初,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对于邻避现象的研究主要是以群体性的冲突为视角。后来,我国的学者们开始尝试以多种不同的视角,尝试进行跨领域跨学科的研究。

(1)公共政策的研究视角

乔艳洁、唐华、曹婷(2007)在其文章中是以公共政策的理论阐释了邻避现象的问题。他们指出,社会的生态状况和当地居民的心理状况之间存在的严重失衡和不协调是造成邻避现象的主要原因。再加上利益结构的失衡,使他们产生不满的情绪,进而引发抗争行为,由此提出必须完善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以避免因邻避现象而带来的负面影响。陈澄(2009)指出引起邻避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就是公共政策缺失其公共性,因此要把从中央到地方的专家评议制度、利益补偿制度、公共环境政策标等准进行统一的规范,并完善居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政策,以此来化解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进而找出解决邻避现象的有效方法。梁新(2014)指出邻避冲突是由邻避设施建设过程中触及各方的利益而引发的,而面对我国治理的困境提出以公共政策为视角,提出多项政策建议,例如多中心参与政策、完善协商合作政策等,进一步提高邻避冲突的治理效果。周亚越(2015)以邻避设施的传统参与模式引出利用政府的公共政策角度来解决邻避冲突,并对比了封闭决策和半开放政策的利弊,从而确定实行开放性的政策措施来治理邻避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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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邻避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不容小觑。但随之而来发生的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由一些大型公共设施所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也愈来愈突出,这些设施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因而本章从邻避冲突的基本概念入手,为政府应对邻避冲突的治理措施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2.1 邻避冲突的基本概念

2.1.1 邻避冲突的涵义

“邻避”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 O’Hare(欧·亨利)于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英文为“NIMBY”(not in my backyard),即“不要建在我家后院。到 80 年代时,台湾部分地区因反对其周围建立焚烧和填埋垃圾场而相继引发了群体性对抗事件,随着问题愈演愈烈,台湾学者提出了“邻避效应”这一概念,指一些设施的建设(如大型核电站、垃圾场、加油站等)使周围的团体或居民担心由此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而危及自身利益,例如污染当地环境,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等,因此引起了人们坚决反对和排斥的对抗情绪,滋生出“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随即采取强烈的措施进行集体抵制的行为。邻避设施则是此类具有负外部影响的公共设施。

邻避设施的建设必然会带来诸多的邻避冲突现象,众多研究学者已对邻避冲突现象做出相应解释,本文将从三个角度分别阐述:

(1)从公民的角度来看

邻避设施虽然建设之初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发展,它们可以为公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更能为城市的发展提高其经济价值,但之后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成本可能会远远大于其带来的收益价值。在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一系列破坏性的影响后,利益冲突便随之发生,进而产生邻避冲突。

(2)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邻避设施的建设主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由于权力和利益的不平衡导致长期性的矛盾存在,由选址问题而爆发的邻避冲突就是矛盾最直接的体现。当政府的政策与群体的利益相悖时,很容易爆发冲突,而且使政府丧失公信力,造成群众更大的不满。

(3)从社会层面的角度来看

随着社会公平问题的日益凸显,人们对于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政府制定政策时往往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换取整体利益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当民众遭受不公平待遇时,邻避冲突随之产生。

综上所述,邻避冲突可解释为:以政府为主体,在其支持和主导下建设大型邻避设施的过程中,其带来的负外部性极大地损害了周围群众的利益,从而造成群众的不满,激发他们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最终引起冲突和对抗的集体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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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邻避冲突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2.2.1 群体性事件

(1)关于群体性事件有很多种说法

有些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由于内部的矛盾而组织起来的一部分群众,使他们共同参与带有目的性的行为,例如上访、静坐、聚众闹事、挂横幅等,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治安的集体性行为。

有些把群体性事件概括为:“由特定矛盾引发的,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有目的地进行如信访、请愿等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一系列行为。”

有些把群体性事件叫做群体性突发事件,定义为:“因某种导火索与政府发生冲突,采取自发的组织方式,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破坏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

此外,还定义为“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而使一些群众大规模聚集,形成临时的共同体,举行一些对社会不利的群众性活动。”

综合以上定义,本文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是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体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指由于某一事件激起社会矛盾,使利益受损的民众以某种规模采取游行、静坐、拉白条、闹事等方式表达其不满,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紊乱的行为。

(2)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包括:

第一,主要是由人民内部的矛盾所引起的对抗,虽然有一些暴力的违法行为,但大体上都处于能控制的范围,而这种对抗大多不涉及政治权利,主要是对自身利益的诉求。

第二,群体性特征。这些群体原本可能是互不相干的个体,由于共同的诉求而整合起来形成特定的组织,他们往往带着一定的目的性。

第三,多样性特征。这些群体往往采取静坐、聚众闹事、打斗等不合理的非理性方式,其中的人数不特定,规模不定,但都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第四,难以预料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经常出其不备,容易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这种突发性加剧了治理的困难。

从广义上来说,邻避冲突性事件属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类,也是由于某种共同的诉求而整合形成一个群体,集体爆发冲突的行为。学者们在开始时就是以群体性事件为基础来研究邻避冲突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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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邻避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危害.....................17

3.1 邻避冲突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17

3.1.1 主观原因........................17

3.1.2 客观原因.....................18

第 4 章 我国政府应对邻避冲突的传统治理模式及困境..............20

4.1 传统治理模式......................20

4.1.1 决定—宣布模式..................20

4.1.2 命令—控制模式.....................21

第 5 章 邻避冲突中传统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24

5.1 治理邻避冲突的价值缺陷导致困境................24

5.1.1 价值偏离公共性.................24

第 7 章 我国政府应对邻避冲突的治理措施

上一章节中主要通过国外治理邻避冲突的成功和失败案例对比,总结出对我国治理邻避冲突的启示。本章在借鉴国外冲突治理的经验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现阶段治理邻避冲突的几大措施。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邻避冲突的实质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因此,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就是市场失灵时的必然选择。由于邻避设施的兴建,周边居民的受损的利益很难进行量化,政府必须一方面要有相关制度的改善,降低双方的成本;另一方面还要有政策方面的引导,使公民广泛参与,加强其风险预警机制,促进双方的和解。

7.1 改善传统治理的价值取向,提高政府的执行力

政府在制定策略方面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利益格局,而策略的执行直接体现出公共利益最有效的配置。由于政府政策措施负外部性的缺陷,必须倡导政策措施的“公共性”,界定其公共价值,提升政府的执行力。

7.1.1 改善传统治理的价值取向

邻避冲突的治理应该坚持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尽量降低邻避设施的负外部性。具体包括:

(1)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治理模式

首先,在决策时,决策者的价值取向和决策目标之间存在或对立或统一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决策主体很可能做出损害公共利益的决定,所以在邻避冲突的治理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彰显公共利益这一价值取向,凸显“公共性”,因此要把公共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并作为最终目标来提高法律法规的标准。坚持公共利益,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从谋取和维护人民的利益考量,只有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获得人们的认可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如果背离了人的利益,就意味着公共措施的失当,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良性发展。

其次,在邻避冲突中,要落实以人为本,必须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不能忽视人们对于基本生存的需求,尤其不能忽略少部分人的利益。纵观历史发生的邻避冲突中,邻避设施的建设并不是为了个体的经济利益,而是为绝大多数人提供服务,把人是放在第一位的,因此作为人民利益代表的政府在制定措施时更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公共治理的价值体现在人的参与和支持,如果失去这些,公共治理也将失去其价。例如大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目的是便利周围居民的生活,使他们用水方便而且不担心污水流向,这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但伴随而来的是周围群众可能遭受的环境和噪音污染,严重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这是政府的负外部性体现,也是政府立项时不可忽视的因素。第二是在措施的制定中要坚持科学化和民主化,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专家模式,存在专家一锤定音的情况,这样使得群众只能听命于政府而不能发表个人意见。邻避冲突的发生大多是多方利益不同体博弈的结果,目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相对而言,设施周围居民的利益必然是损失最大。要避免冲突,政府必须在治理时采取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提高政策的科学性。

最后,要坚持弘扬公平原则。随着公平民主化意识的加强,要求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城市设施的建设问题上,政府应该把握自身的立场,最大限度发挥其潜能,不被利益集团的经济实力左右,坚持公共治理的公平公正性,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使每个公民都能从其中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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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1、结论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各种公共设施也随之而建,一方面满足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无法预估的后果,可能会加剧环境的恶化,加大利益相关者的成本,造成人与环境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产生冲突。这类设施被称为“邻避设施”,由其所造成的冲突称为邻避冲突。本文从邻避冲突这个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典型的邻避冲突性案例及治理措施,以公共政策的视角来探寻规避我国邻避冲突现象的有效途径,以便消除邻避现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有如下结论:

(1)培育公共政策的公共价值理性,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可以在根源上避免邻避冲突的发生,制定符合居民利益的政策,维护邻避设施周围群众的最基本权益。

(2)强化政府邻避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加强其风险预警系统,可以在邻避冲突发生时及时处理,把风险降到最低。

(3)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不仅可以促进公共政策中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还能有效促使利益的平衡,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4)邻避冲突作为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结果,邻避设施给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完善公民的权益救济渠道和经济补偿制度,可以缩小居民的成本,保证居民获得的权益。

2、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了解了引起邻避冲突的原因及其危害,所以必须找到正确的措施来规避邻避冲突的发生。国外对于邻避冲突的治理已经比较成熟,而对于我国仍然是个比较棘手的难题。本文笔者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不同研究成果得出了邻避冲突的相关理论,但笔者的知识范围有限,理论水平不够,文中有些具体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例如在邻避冲突发生时地方政府间该如何协调、如何缓解邻避设施造成的社会问题等。因此在邻避冲突越来越普遍的今天,政府如何制定合理的政策,确保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无论在理论还是现实中仍需要长期研究。笔者会在今后的学习中对相关问题多做思考,争取更大的突破。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四:我国政府在PPP模式监管中的问题研究——以福建泉州刺桐大桥为例

一、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

(一)相关概念界定

1、 PPP 模式

(1)PPP 模式的概念

现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方式:①英国模式:英国财政部将 PPP 模式定义为一种典型的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相互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安排。目前英国热衷于采用私人部门提案的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模式。②加拿大模式:加拿大 PPP 国家委员会认为 PPP 模式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通过资源、风险和利益共享机制,凭借自身优势满足公众需求的模式。2③美国模式:美国 PPP 国家委员会则将 PPP 模式概念解释为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其结合了外包和私有化两者特点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PPP 模式通过对私人资源的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某个公共基础设施以合同形式建立合作来满足公共需求。④世界银行模式:世界银行把 PPP 模式定义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就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签订的长期合同,其中,私人部门通过自身业绩获得相应的报酬。在我国 PPP 模式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说就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合作过程中,凭借私人部门的技术、资源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伙伴关系。狭义的 PPP主要是指如 BOT 模式、PFI 模式这类的具体融资模式。随着 PPP 模式在我国的广泛应用,PPP 模式的具体操作样式不断丰富起来,如政府购买、特许经营权等都属于广义的 PPP 模式,本文中所涉及的 PPP 模式主要指广义的 PPP,即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财政部指出 PPP 模式就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公共事业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 PPP 项目中具体是由私人部门来实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内容,并通过消费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报酬。公共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 PPP 模式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将与公共部门合作方称为私人部门,而是称其为社会资本,这是由于我国存在国有控股企业,PPP 模式也允许其参与。本文也将国有企业纳入私人部门范畴。我国公共部门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但是由于实施 PPP 项目大多是地方政府,所以文中的公共部门主要指地方政府。

基于以上观点,本文认为 PPP 模式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求,通过建立合同关系,秉承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私人部门合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形式称为 PPP 模式。

(2) PPP 模式的分类

PPP 模式分为特许经营类项目、私有化以及外包类项目三类,这主要根据其运作中公私部门合作程度和承担风险程度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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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监管PPP 模式的理论基础

PPP 模式是促进公用事业发展的重要助力,我国政府必须对 PPP 模式进行监管。许多学者在政府监管公用事业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为政府监管 PPP 模式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1、责任政府理论

责任政府理论的概念最早由英国提出,后来经过西方国家如美国“重塑政府”运动等不断探索,其内容得到新的发展。责任政府理论从不同角度划分,具有多种维度,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五维度责任、无缝隙国家责任以及 360 绩效责任分析。乔纳森卡帕尔认为法律义务、透明度、可控性、职责以及回应性是政府责任的五个维度,回应性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因素。随后,问责制的出现就是政府的回应性的发展,也是责任政府理论的重要发展的内容。一般来说,我国政府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具体内容包含广泛,其中包括政府有发展公共事业,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2、政府工具理论

政府工具又可以称作政策工具或治理工具,是公共部门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和技术措施等的综合,是实现政府目标的桥梁。英国学者胡德(Christopher C.Hood)在《政府工具》(1983)中认为政府运用信息、财政、强制性权威和组织这四种治理资源去监督或改变社会行为。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把特许经营权归类为十种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中的一种。陈振明定义市场化工具、工商管理技术和社会化手段为政府的三大类工具。这三种分类相互之间并不具有排他性,也存在相交的部分。其中特许经营权属于市场化工具,公私伙伴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化手段。公用部门的特许经营权使用于公用事业,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最终属于国家。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表有权对公私合作模式进行监管。公私合作模式多种多样,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方式也种类繁多,但无论何种形式都需要承担风险和责任。在特许经营权使用不当的情况下,政府有权收回管理者的特许经营权或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管理者给予处罚。

3、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以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并专一的为了实现维护公共利益这个目标为假设提前,私人市场提供集体物品具有局限性,市场失灵现象主要会产生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从经济学角度讲,政府为了回应和弥补这些不足,通过对行业中的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其对市场进行规制具有合理性,可以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如果放任市场的自由发展,会导致不公正或低效率,而政府为了满足公众需求,对私人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管试图弥补市场的缺陷,防止私人企业对公共产品价格进行垄断等行为,保证了社会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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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政府监管 PPP 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泉州刺桐大桥案例

(一)福建泉州刺桐大桥案例解读

由于特许经营权是现阶段我国 PPP 模式应用最多的模式,如 BOT 模式、PFI 模式都是通过特许经营权实现的,可以说特许经营权案例的研究具有典型性特征。因此本文选取在特许经营权模式下的泉州刺桐大桥项目为案例进行研究。刺桐大桥于 2015 年末已经提前结束特许经营期,收归国有。从项目准入、项目建设、项目经营、项目移交的整个过程来说较为完整,项目过程中遭遇的问题也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我国 PPP 项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泉州刺桐大桥是我国首例内地的企业参与的 PPP 项目。项目具体采用的是 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方式来进行融资建设的。经营方式采用的是特殊项目公司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构成即公私合资结构。政府和私人资本各占 40%和 60%的投资比例建成泉州刺桐大桥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金额达到 2.5亿元。其中名流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达 60%,获得包含建设期在内的特许经营权 30 年。项目融资方式采用抵押大桥的经营权以还本付息方式偿还银行贷款,此种还款方式在建设项目在我国时尚属首例。泉州刺桐大桥由于建设周期短、每日通车量高、融资方式先进等优势在当时被称为最为成功的 PPP项目。但仅仅不到十年,这座大桥的收入便开始下滑,最终经过漫长的等待后不得不被政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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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政府监管 PPP 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 2004 年我国颁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后,PPP 项目开始通过国家分批试点的方式得到推广,这期间我国开放更多公用事业行业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建设。到 2014 年我国开放部分自然垄断行业允许其采用 PPP 模式经营。2014 年 5 月开展项目试点后各省市开始强力推广 PPP 模式并成立了 PPP 工作领导小组。2014 年 8 月重庆市签约了 10 个 PPP 项目,江苏发布 15 个 PPP 试点项目;19月,福建也公布 28 个 PPP 试点项目,安徽推出包括 42 个 PPP 项目的清单。2015年 5 月 6 日,全国第一例市政道路 PPP 项目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合作。从 2015 年年初至 9 月我国公用事业指数已经上涨了 8.28%,年末国家计划公布 6650 个 PPP 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可达8.7 亿元,项目内容涉及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城市公共事业等多个方面。

然而随着 PPP 项目在我国遍地开花的情况下,PPP 模式的实施情况却令人担忧这主要源于我国的 PPP 模式体监管制的不完善,尤其是政府监管的错位。

目前,我国政府监管 PPP 模式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约率低,部分法规冲突

我国 PPP 模式目前没有统一、权威的管理文件,只有出台部委规章以及地方上的条例,难以形成统一的法规,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冲突的规定。如在交通道路的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年限不得超过 25 年,而泉州刺桐大桥的特许经营权则是 30 年,这样矛盾的法律规定造成PPP 模式实际运营上的混乱。虽然在 2015 年 3 月国家对此条例进行了修改,改善了状况,但诸如此类的情况却仍存在,如我国 PPP 模式受到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家财政部门的双重管制,而财政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中不允许本级政府所属的公私及国有企业参与 PPP 项目,但是发展改革委员会则没有对社会资本明确要求。这让地方政府在操作 PPP 项目上难以落实可行,造成 PPP模式执行困难,加剧了政府监管 PPP 模式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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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政府监管 PPP 模式的路径选择 ...................... 34

(一)国外经验借鉴及启示:伦敦地铁 PPP 项目为主要案例 .............. 34

(二)政府加强 PPP 模式监管的路径选择 ................ 37

三、完善我国政府监管 PPP 模式的路径选择

(一)国外经验借鉴及启示:伦敦地铁 PPP 项目为主要案例

1、国外 PPP 模式概况

虽然由于各国环境各有特点,对 PPP 模式开放的公用事业领域各有不同,但各国政府都会不同程度对 PPP 模式实施监管。

在英国,要通过 “市场测试”来衡量 PPP 项目的可行性。政府在综合部门下设立了独立政府职能机构对 PPP 模式进行监管。监督主体之间职权分工明确,政府部门设有财政部、财政部专设的协助机构,在项目成本、价格等方面有国家审计署监督,项目自身还会接受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监督。在美国,政府也倡导与非营利部门的合作。政府对 PPP 模式的监管主要采用设置行业的监管机构,方便对行业进行专业化的监管。

澳大利亚对于 PPP 项目的监管主要采用多层次监管体系,从层级来看,中央政府虽没有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但是各州都根据自身情况设立 PPP 相关的条款。从职能部门来看,协议签订前审批到建设运营过程结束每个部分都划分了明确的监管职责。在日本,PPP 模式中行政机构只是保留必要的监督权限,授权给私人机构来经营公用事业。

各国在部分公用事业领域虽然支持民营化、降低限制,开放行业壁垒,但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需要,在如国防军事等国家安全等领域中不允许私人部门参与管理的。在意外事故赔偿能力不足的公共事业领域如果一旦允许企业进入发生事故后私人部门没有能力赔偿,对私人部门与政府公信力都会造成巨大打击,如日本东京电力在 311 福岛海啸后的核电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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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PPP 模式在我国发展历程相对较短,但仍能凸显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共生活质量的优越性。政府监管不力阻碍了 PPP 模式的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借鉴泉州刺桐大桥项目和伦敦地铁项目的经验讨论了政府监管 PPP 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得出结论:

只要政府正确的发挥监管作用,建立完善的 PPP 模式监管体系,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就能推动 PPP 模式的进入顺利发展的轨道。为此政府部门要对自己在PPP 模式中有明确的定位,总结以往项目的经验教训,为 PPP 模式在我国发展开辟独立的监管道路。

政府部门要强化监管人才的培训,树立市场意识,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在项目建设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估,合理承担项目风险,加强政府的项目风险的监管;在制定公共产品价格时既要符合企业成本又要考虑公众主体的消费能力,丰富社会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制,同时注意增加激励的监督手段的使用。

本文在政府监管 PPP 模式中的项目风险的分担、竞投标、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利益分配等实践研究有不足之处,所以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之上,政府在监管 PPP模式的具体操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五: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研究

一、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关于城市社区的发展模式、运行机制等内部诸多问题的讨论早已进入学者视野,而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研究成果不再是对政府单一行政主体的孤立考察,而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全景透视;不再是实践对理论的单向推动,而是多领域理论与经验的双向促动过程。无论是采取何种价值判断和分析路径,都表明以治理理论内嵌于城市社区的整体发展中是当代基层社会建设的一个合理的发展逻辑。事实上,协同治理作为治理理论的核心话语体系,似乎迎合了社区内多元主体间关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其走出困境开拓了一个新的范式。遗憾的是,协同治理理论的相关研究基础较为薄弱,以此理论分析多元主体间关系的论述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笔者在对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本文观点,以此作为研究的基础。

(一)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相关概念界定

1、城市社区

“社区”最初作为社会学的专门术语,最早源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出版于 1887年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他认为“社区”指的是一种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团体。之后,社区这一概念经过众多学者不同角度的阐述,逐渐成为行政学、管理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所研究的对象。虽然社区概念的提出已有百年之余,但学界对于其内涵的界定仍然莫衷一是。芝加哥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帕克(R.E.Park)认为社区是“占据在一块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帕克等人突破了滕尼斯对社区的定义,强调了地域性在社区中的显著特征。1933 年,社区一词引入中国,这得益于以费孝通为代表的燕京大学的青年学者对“community”一词进行翻译,从此我们在汉语里增加了“社区”这一词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人们对社区的理解也纷繁复杂。例如,在《社会学概论》一书中,指出“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同一地域里,形成一个生活上互相关联的大集体。”蔡禾认为社区是居住于某一地理区域,具有共同关系、社会互动及服务体系的人群,为了达成其共同的目标,互助合作,采取集体行动,以求共同发展。虽然学者对社区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也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即都强调了社区的地域性、文化性、邻里性等特点。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见图 1.1)本文认为,社区是指聚居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具有外在关联性与内在互动性的组织与个人按照一定的文化效应与制度规范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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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上讲,理顺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支撑其实践发展的基础理论,协同治理的深层意义就在于它将相关利益主体联结在一起,通过一系列内部机制、规则、方式的建构,实现多元主体的有效治理,并由此成为推进治理目标实现的基石。协同治理理论是作为自然科学的协同理论与作为社会科学的治理理论相结合的产物,因此笔者选取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础,并从理论起源、基本内涵与对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理顺的指导性意义三个方面分别加以阐述。

1、协同理论

20 世纪 70 年代,由德国斯图加特大学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教授创立的协同理论,以其深刻的理论思想、独特的思维方式、缜密的求证论述使得协同理论不仅在自然科学领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也逐渐在社会科学领域得以广泛应用。

(1)理论起源

协同学(Synergetics)一词,源于希腊语,意为“协调合作之学”。协同在管理学中的最初出现可以追溯到 1965 年 H.lgor Ansoff 所写的《公司战略》。“Ansoff 认为战略管理中的协同效应是一种联合作用的效应,是企业获得的大于由部分资源独立创造的总和的联合回报效果。Ansoff 提出的战略协同理论,阐述了基于协同理念的战略如何作为纽带连接公司多元化业务,从而使公司更充分地利用现有优势开拓新的发展空间。”战略管理在强调协同内涵的基础上追求各部分、各系统通过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系统的整体性功能。之后,Hiroyuki Itami 对协同内涵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界定,把 Ansoff 的协同概念分解成了“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两部分,他认为协同的核心就是一种发挥资源最大效能的方法。由此观之,各系统通过合作产生整体的最大效应是协同学最初的核心。

20 世纪 70 年代,协同理论在多学科研究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作为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理论,它向我们展示了在开放系统的条件下,各子系统之间协调有序的运作机制,是一门研究普遍规律支配下的有序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的科学。其创立者是西德的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他在 1971 年提出协同的概念,于 1976 年系统地论述了协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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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的理顺

(一)城市社区相关治理主体

治理主体是治理的最终实施者,相关治理主体是指在整个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与之利益相关的各类组织。从理论层面而言,这一点正符合协同治理基本内涵中的前提性要件,即主体结构的多元化与分散化。从实践层面而言,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公民社会的逐步完善也渗透到城市社区领域,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管理提供了契机,极大地推动了管理主体格局的变迁。虽然谁都无法否认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城市社区行政“一元化”的管理模式受到严峻挑战,也无法否认社会结构变化造成的社会阶层分化给城市社区转型带来的机遇,但这些都不能改变社会基层治理中国家为民主参与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这一事实。因此,政府适当放权,鼓励社会中的其他组织一起对社区事务实施有效管理,积极培育社区内自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主动促进其他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共同承担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是实现社区多元主体共治的根本动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国社区发展模式的理性选择,那就是行政权力和自治权力上下互动,政府和社区组织相互合作,各司其职,走向多元化的治理和合作。

城市社区协同治理网络中存在诸多组织性质不同的参与者,这些多元主体按照权力来源的不同被划分为三种类型: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以此为视角,本文将这些参与者归类到更为细致的五个系统中,即执政党系统、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和自治系统(见图 2.1),以便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构成有更为清晰和系统地认识。鉴于实践过程中各主体无法避免会出现角色缺位或错位现象,本部分主要从理论高度、应然层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各主体的性质、角色以及职能进行相关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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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社区多元主体系统内部关系

多元分散权力主体将“社会中心”置于实现社区治理的前置位置,以组织平台为依托践行本系统内的应然职责和实际功能,这一过程所形成的独立主体行为和对社区产生的制度影响正渐趋融入公共事务的发展过程中,为社区治理的有效实现创设了生存空间。然而,多元主体结成伙伴关系从而形成一种积极的治理安排,才能使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蕴含在主体合力行动的逻辑中,以普遍的价值尺度为基础推动治理现实塑造性的实现。尽管政府与社会、市场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治理诉求,但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的视角出发,都无法阻挡合力互动的变革浪潮,在一定程度上而言,这具有强烈的非正式规约色彩。多元主体在治理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新时期多元主体之间通过频繁对话与交往,彼此协商,共同决策,在具体情境中所孕发出共同的愿景与合作共赢的意向,则在很大程度上催生出协同治理的正效应,当然,在充满偶然性与变动性的治理场域中,也不可避免的有协同治理的失败。由此可见,理顺各主体的应然关系,有效整合各方力量,既是协同治理的核心性要点,也是推动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突破口。

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主体间关系的纷繁复杂性。对于城市社区而言,协同共治的主体格局已然成为一个普遍的制度建构行动,因而对主体间关系的理顺成为当前及今后时期研究的重点问题。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我们应通过主体类型、权力来源、权力流向、动力机制等一系列内部逻辑的方式探索化解多元主体间关系的外生困境,为多元协同共治提供具体的实践形式。前文已将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划分为五个系统,即执政党系统、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和自治系统,并对各系统内的主体性质、角色以及职能进行相关论述,接下来主要从系统内部与系统之间两个维度阐述各主体的应然关系。多元主体间关系的形成实质上具有两重建构过程,其一,互动过程借助于主体间的相互学习、主体与环境变量的相互交换从而实现关系的建构与再生产,由此形成诸多形态的社会显性关系,类似于协同理论中的“非线性作用”;其二,强调在没有外部因素的驱使下,基于网络系统内自身结构、功能、机制的酝酿,依靠自发力量的维护机制而形成主体内具有一定逻辑的建构性隐形关系。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后者反映了前者的内在运行机制,前者是后者的现实表象。因此,在理论上要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创设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内在原则、目的取向,就要在理顺权力结构交叉关系、各主体间协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以权力流向规范治理过程,以协同方式保障治理手段,从而建立能力强大的综合治理格局。本文以城市社区相关治理主体五个系统为基础,首先分析具有共性特征的系统内部主体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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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53

(一)长春市二二八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的实证分析............... 53

(二)城市社区多元主体系统内部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 57

(三)城市社区多元主体系统之间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 59

四、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的理路探索......................65

(一)系统内主体整合,增强自组织的共振性.............. 68

(二)系统间主体联动,加强网络结构的协同性...................... 68

四、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的理路探索

(一)系统内主体整合,增强自组织的共振性

协同治理重视对网络关系的结构整合、功能整合、机制整合,追求结构的有序性,而这一过程中必须首选破解的难题是系统中基本构成要素的有效建构。依据协同治理理论的相关阐述,序参量是系统相变前后所发生的质的飞跃的最突出标志,如果说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处于远离平衡态的最初情境,那么本文所界定的五个系统内部的协同治理则应放入子系统的框架内加以思考,进而探究如何通过控制“参量”达到“阈值”,使子系统内在相变发生前的无规则的独立运动转变为由关联而产生协同运动。另一方面,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与格局,推动网络系统的整体演进,系统内的主体通过相互博弈、合作的方式产生依赖,从而使系统形成整体性行为。作为有序结构动力之源的“巨涨落”是推动子系统进入协同治理网络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对系统之间的合理互动进行探索之前,寻求通过何种有效信息的输入才能使子系统达到一种新的稳定的有序状态,进而使自组织的各主体具有共振性。

1、深化治理承诺,推进价值契合

战略协同理论认为,只有在既定投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收益,或者在既定收益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节约了成本,才能称得上产生了协同效应。也只有这种协同效应的产生预设最大化,才能使得系统内的主体拥有协作的意愿。正如前文的论述,系统内主体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具备协同行动的动机优势。在系统内主体间协同治理的场域中,增加收益就是指各主体之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满足,节约成本是指各主体之间实现了管理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和最大功效发挥。各系统之于城市社区治理的意义在于对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的实现,而非独自承担治理职能追求个人效益的最大化,而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时相对于其他主体的公共性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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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政主导的相对衰落与居民自治的逐步兴起构成了理论界的一个经典命题,即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合理角色。城市社区建设是基层社会建设的基础,通过分析和梳理城市社区多主体协同治理的衍生逻辑,将其整体思路放置在国家层面的治理主体间权力互动的运作过程中加以理解,使我们能够通过研究勾勒出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协同治理的静态形式与合作互动的动态关系。不可否认,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推动下,社区相关利益主体共同致力于公共事务的解决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已成为社区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一转型的关键受制于多元主体间实践的路径依赖,取决于主体网络结构的现实塑造。本文是基于一般意义上的协同理论与治理理论,重新解析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并在整合构成主体多元系统的一般性质基础上,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综合分析。全文以规范分析为主,结合实践的运行情况,对当前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协同关系的建构所面临的困境尝试作出识别,并试图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指导。本文以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获得了以下几点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创新:

首先,城市社区主体间复杂关系的理顺需要协同治理理论的指导,二者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无论是推进社区单一主体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还是促进社区治理网络节点中的多维关系,都以建构具备广泛包容性的网络结构、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力量为前提,实质上就是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谋求一个序参量,使得协作关系能够达到一种新的平衡状态。而这恰恰是协同治理理论的内核所在。

其次,城市社区纷繁复杂的主体构成,其实都可以根据权力来源、治理形式、协同方式等途径进行分类,并以此为主线展开相关分析。全文论述的逻辑起点在于对城市社区所划分的五个系统,即执政党系统、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社会系统、自治系统,并根据协同治理理论的相关研究,展开对系统内部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困境、理路探索的分析。

最后,多元主体间关系的形成实质上具有两重建构过程,其一,互动过程借助于主体间的相互学习、主体与环境变量的相互交换从而实现关系的建构与再生产,由此形成诸多形态的社会显性关系;其二,强调在没有外部因素的驱使下,基于网络系统内自身结构、功能、机制的酝酿,依靠自发力量的维护机制而形成主体内具有一定逻辑的建构性隐形关系。因而对城市社区多元主体间关系的理顺与探索,应致力于对内部整体制度的合理安排,寻求通过互动机制所产生的动力激发维持并促进协同关系的长效建立。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六:以居民幸福指数为导向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研究——以长春市为例

一、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居民幸福指数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一)公共服务

根据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学者对公共服务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按政府职能体系可分为主权性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和文化服务;按公共需要内容分类,可分为政权性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和经营性公共服务。本文所采用的分类方式是按照公共需要的内容来进行分类。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是依据公众所表达的具体需求安排相应的财政投入来组织和监督公共服务的提供。本文中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是指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区公民生活、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使公民受益或享受所提供的服务,主要致力于满足公民的直接需求,为当地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由于地方政府更加了解本地居民,所以提供的公共服务也会更加符合本地居民的偏好,对不同的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

幸福,一是指美好的生活,二是指人们美好的主观感受和体验。幸福指数所针对的幸福即人们对幸福的后一种理解,也可以称为幸福感。幸福感是体现人们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内容,幸福指数是衡量民众幸福感受具体程度的主观指标,即通过一定的测量体系对居民的主观感受进行量化,体现民众在一定时期内对生活质量感知的变化程度。

国内对于幸福指数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幸福指数是基于幸福指数的核算体系,既包括主观指标也包括客观指标;狭义上的幸福指数仅指个人主观上的幸福感评价指数。本文中的幸福指数是指狭义上的幸福指数。

随着国际范围内各界纷纷开始研究幸福指数这一指标,幸福指数已经引起了我国国内学术界、媒体、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其广泛的关注也推动了幸福指数的研究。学术界开始跳出理论层面,开始尝试将国民幸福指数与政府公共服务相关联,以此指标作为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将提高国民幸福感作为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幸福指数”概念的提出用更加多元化的评价标准代替了普遍追求的唯GDP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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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1.新公共管理理论

在 20 世纪 70 年代,在西方国家传统的公共行政受到外部环境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新公共管理理论应运而生。新公共管理理论起源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政府改革,其领导的改革注重政府的运作,他们一方面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另一方面强调政府管理中的经济、效益和效率。新公共管理理论注重管理、绩效评估和效率,提出用市场的方法改进政府服务部门的工作。主张用顾客满意度来衡量,强调以效率为中心,在政府部门引入企业的管理理论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行政官员在承担自己的责任的同时要适当由公民服务向公民放权,主张重新调整国家、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用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政府来代替官僚政府。新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竞争性政府;战略性体现在思想上,民主性体现在行动上;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责任并不简单;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最重要;有预见性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的力量进行变革。

2.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由登哈特夫妇提出,他们指出:“所谓新公共服务,指的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

新公共服务理论旨在从市场和经济学的角度重塑行政的理念和价值,公民位于政府治理体系的中心,政府管理的本质是服务,其首要任务是实现公民的切身利益,而非从整体上去控制社会。

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七点:

第一,政府的职能是服务。公共行政官员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公民表达诉求和实现公民的切身利益,要避免试图在总体上掌控社会,政府应向企业一样更注重服务。

第二,公共利益是目标而不是副产品。公共利益不是公民个人利益的总和,政府要致力于建立整体的、全局的公共利益观念,为公民打造自由的对话环境,使公民可以自由表达利益诉求。

第三,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有民主性。

第四,政府为公民服务。政府服务对象为全体公民而非顾客,政府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原则满足公民的需求,将工作重点放在与公民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关系上。

第五,责任并不简单。公务员除了关注市场,更要关注法律、政治规范、社区价值观和公民利益。

第六,以尊重人为基础。在对公务员管理的过程中以尊重所有的人为基础,通过分享领导权来运作。

第七,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跟重要。公共行政官员不能以增加利润为目标,要致力于为公民服务,通过解决和治理公共问题为社会作出有意义的贡献。公务员除了分享权力,还要将其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为参与者而非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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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幸福指数与政府公共服务建设的相关性分析

(一)居民幸福指数对政府公共服务有监测作用

通过居民幸福指数可以了解当前阶段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非经济指标,居民幸福指数是社会运行状况的“晴雨表”,也是监测居民对政府服务满意与否的“新标尺”。通过观察居民幸福指数的变化,可以得出当前一段时期内,居民对自身生活状态的满意程度,各项指数的变化还反映出政策效果和当前政府的执政理念。

与 GDP 指标不同,幸福指数作为一种政策分析工具,在发挥目标导向功能作用的同时,其监测功能主要表现为,在特定时期的发展进程中,能够注意到主观指标偏离客观指标的情况。根据指标情况及时对偏离的指标进行修正,在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中寻找最佳结合点,使提高经济生活水平与提升居民幸福感能够相互契合共同发展。

一方面,通过对幸福指数变化的分析,可以及时监测建设幸福城市过程中各个目标的实现程度,诊断其在建设幸福城市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民众体验的角度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另一方面,通过跟踪指数的变动,也可以针对即将出台的公共政策进行有效预期。指数的波动可以反映出时下公众针对某项政策产生的社会心理效应,及时掌握不同群体的幸福指数变化规律,进行政策调整和适当的行政干预,对政府政策制定和顺利贯彻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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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幸福指数对政府公共服务有考核评价作用

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各城市逐渐意识到了幸福指数的重要性,纷纷开始着手研究将幸福指数纳入到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中来。对幸福指数的关注,正体现了政府施政目标的转变,是政府落实科学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促使了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趋势。

将民众纳入考核队列,以公共权利实现评价幸福指数,使城市在发展的同时致力于获得民众的认可,让居民有更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以行政管理是否有利于人们生活幸福作为衡量指标,更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发展民主政治。

通过幸福指数衡量政府的公共服务,在各项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政府将会更加关注民生,降低房价、提升医疗和社会福利,让民众拥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让社会流动更具有活动,使权力为民所用,为民众提供高水平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将成为政府工作中遵循的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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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幸福指数对长春市政府公共服务的分析 .................... 18

(一)长春市概况 .................. 18

(二)长春市政府公共服务现状一般性分析 .................. 18

(三)居民幸福指数体系构建及长春市政府公共服务测评 .................. 21

四、以幸福指数为导向提升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 29

(一)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富足城市 ............... 29

(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公平城市 ............. 29

(三)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建设宜居城市 .......... 30

(四)树立大品牌观念,建设文化城市 .............. 32

四、以幸福指数为导向提升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一)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富足城市

1.合理调整收入分配

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提高居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居民经济福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居民的收入水平与居民幸福指数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相关的。收入的提升是影响幸福感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为提高居民幸福感,人人都能享受到政府的保障和关怀,政府公共服务应把富民工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以改善人民生活为目的,以发展第三产业为手段,将提高居民收入作为重中之重,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着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让居民都能过上富足的生活。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打造幸福城市,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基础。因此,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在重经济保障的同时也要加强服务保障,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另一方面,完善综合性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大力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保障,大力发展面向残疾人、儿童的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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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进入21世纪以来,“幸福指数”引起了国内各群体的广泛关注,尽管幸福指数在国内看似一个全新的话题,但我国对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路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对幸福指数相关的研究是伴随我国改革的进程相伴而行的,只不过在不同的阶段对其表述形式以及相关研究对决策面的影响程度不同。

本文立足于幸福指数,探讨了如何将幸福指数运用到提升公共服务的问题上,侧重于研究居民幸福指数的咨政价值。通过建立指标体系、进行问卷调查,了解长春市居民对政府公共服务具体不同方面的满意情况及存在意见,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归纳出当前情况下长春市政府公共服务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建议,进而为我国各城市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提出普遍性建议,使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的过程中以幸福指数为导向,从而使政府提供让居民满意的公共服务。

当然,幸福指数是个舶来品,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因此在引入我国的时候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既要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方面避免将幸福指数与GDP对立起来,认为二者只能取其一;另一方面,避免在制定政策时单纯追求幸福指数最大化,警惕“幸福陷阱”。 经济的发展不是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而应该是让国民获得幸福的手段,一个国家人民精神层面的满足和心灵层面的幸福才是这个国家永续经营的根基。

因此,要正确看待幸福指数,将幸福指数作为了解和监测民众主观幸福感及其变化趋势的手段,以此作为政策基础,推动各个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良性发展,让公众真正掌握自身的幸福权。因此,要顺应潮流,及时提出自己的幸福指数概念,作为完善 GDP 的重要指标,积极响应国际发展观转变的潮流,同时提出新的发展思路,在国际上争取更大的话语权。

最后,由于本人理论水平有限,加上调查经验不足,对一些问题的论述和分析较还为肤浅。我会在今后结合自身实践对该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希望各位老师谅解并给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七:公务员离职后的“剩余权力”约束问题研究

一、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的相关问题界定

(一)公务员离职概念

离职是指离开现有的工作单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所担任的岗位。公务员的离职通常指以下三种类型:辞职、辞退和退休。除以上三种,还有开除和撤职较为常见。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辞退和撤职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人员调整形式,无需犯有错误或过失。而开除是行政处分,因错而被处罚。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被辞退和被撤职无过错,但也对这些人员的“个人声誉”有一定的影响,其剩余权力的使用效果必然也会受其影响。所以,本文所强调的离职公务员大多是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

1、辞职的概念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职务,依法解除其与公务员机关的职务关系的行为。公务员辞职是其一项基本权利,且受法律保护,如前所述,辞职这一行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辞职的公务员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以及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文中笔者主要研究已经辞去公职,取消公务员身份的离职公务员。

2、退休的概念

公务员退休,指公务员因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者由于丧失工作能力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公务员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公务员退休的方式、条件、待遇、审批程序以及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这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管理环节,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年轻化,保持队伍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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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离职后的“剩余权力”的概念界定与种类

1、“剩余权力”的概念界定

“剩余权力”这一提法最早被提及是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10 条中,该法律条文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者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存之。”该修正案中所指出的“剩余权力”是指未被授予的权力的一种说法,由此,我国公务员离职后存在的剩余资源里,权力作为其中一种亦可被称为“剩余权力”。

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通常也叫做“影子权力”、“过期权力”,是指包含在公务员离职后所产生的剩余资源里的一种公共权力的再利用。从广义上来讲,“剩余权力”是指公务员离职后仍具有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狭义上讲,“剩余权力”仅仅是公务员离职后为实现私利而实施的一种延续的组织支配力,包含“权力期权”与“权力延伸”两种类型。

2、“剩余权力”的种类

(1) 权力期权型

期权是经济领域内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实质上是将权力与义务分开定价,使得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来行使其权利,而卖方必须履行相对应的义务。那么相对应的“剩余权力”的期权型指的是,公务员在离职前利用手中公共权力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为其从事再就业过程中服务的利益团体谋取私利,企业或个人做出在一定期限内兑现的承诺,通常会在公务员离职后以聘用的名义或者分红、出让股权等形式,实现当初的承诺。离职公务员为了逃避法律的监管,逃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会与获利集团形成契约关系,不会索取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日后退休、下海谋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这种类型是一种投桃报李的利益交换形式,具有隐蔽性和时效性。

(2)权力延伸型

“剩余权力”的延伸型主要是指公务员离职后,自身依然具有在职时所拥有的剩余资源(例如人脉、关系网等等),恰恰是种种剩余资源使得离职公务员依然留有“余威”,对权力的运用依然有一定的影响力,继续“发挥余热”,继而使得“剩余权力”能够继续为离职公务员带来利益。这种类型的“剩余权力”具有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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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的约束现状

(一)法理层面“剩余权力”约束的缺陷

1、公务员离职后再从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较少,且内容过于笼统,不易操作

我国对公务员权力约束的理论和措施注重于权力的内在和静态控制,对权力运转的外部环境和动态过程关注较少,相关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作用较弱。我国《公务员法》第 102 条对公务员离职后再从业的限制条款作用并不太明显。虽然在此法律中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执行力度依然滞后,且由于规定过于笼统,使得执行公务人员工作难度加大。

事实上,从 1985 年 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开始,我国已经开始通过法律法规来限制公务员离职后再从业的行为。2000 年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三年二不准”规定,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也是对离职公务员再从业的限制。2004 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针对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后再从业的限制,缺乏对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再从业的限制。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第 388 条第 2 款,“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将限制的对象扩展到公务员的近亲属和利益往来密切者。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做出了司法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定罪中依然存在一些观念性的问题。比如“密切关系人”的界定问题。何谓“密切关系”,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有的学者认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同事关系、老乡关系等属于“密切关系人”,有的学者则将“密切关系”定义在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之上、情感关系产生之上、利益关系产生之上等。这所有的关系界定在司法规定中并无详细说明。江西李阳???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方一直以李阳的司机身份为非密切关系人为由,指出其不存在影响力的问题,因而不应该构成影响力受贿罪。再比如有关“影响力”的判定也是模糊的。产生“影响力”的判断主体是谁,该“影响力”是指事前判断还是事后判断,法律也未有明确的解释说明。另外,基于李阳案中,当事人李阳遭到领导拒绝后,形成的是“虚假承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将其归于何种犯罪类型也无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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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离职再从业相关机制不健全

公务员离职后选择再从业的过程中,为预防利用“剩余权力”进行腐败行为的发生,需要对其再就业的职前和入职中进行审计。我国多次的公务员辞职“下海”浪潮反映出公务员退出补偿机制的缺失,导致公务员只进不出,难以有效地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不利于预防腐败行为。确保离职公务员生活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再就业培训制度等依然有待完善,这就导致离职公务员极易产生“以权生利”的想法。我国公务员制度自 2006 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始,朝着依法执政,实现法治化国家的目标迈进,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值得加强关注。我国政府在探索如何构建更好的服务型、民主化、科学性的政府过程中,也遇到发展和改革的困难。所以,本文就审计制度和退出制度的发展现状做一下简要阐述。

1、审计制度的监督作用不强

第一,有关审计制度的法律条文规定模糊。在《公务员法》第 86 条中提到公务员离职前“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中的“必要时”的模糊性造成公务员离职审查缺失严谨性,使不良官员有机可乘。

第二,审计机关人数有限,工作量大,导致效率较低。审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公务员的财务审计和责任审计,对离职公务员再从业的职前审计也不够细致,使各级审计工作滞后。另外,政府审计机关较少与社会审计组织合作。因此,政府审计机关的工作能力因工作量的原因而受限。

第三,审计结果公示制度滞后。我国的审计结果公示制度近几年有所发展,但与国外审计制度健全的国家相较,有较大差距。公示的内容不全面,审批程序中需经过政府同意等程序不合理,都削弱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无法使审计结果公示制度有效防范重复发生。

....................

三、国外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约束举措的借鉴 ..................... 22

(一)美国针对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约束举措的借鉴 .............. 22

(二)日本针对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约束举措的借鉴 .............. 25

四、我国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的约束路径 ......................... 28

(一)通过完善和细化我国法律体系实现“剩余权力”约束路径的法制化 .. 28

(二)通过加强我国审计制度建设实现“剩余权力”约束路径的监督常态 .. 31

四、我国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的约束路径

(一)通过完善和细化我国法律体系实现“剩余权力”约束路径的法制化

1、行政管理层面的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完善

我国目前针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和约束相关的规定集中于《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约束在行政管理方面的细化和完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消除离职后行为限制的模糊界限,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包括再从业等活动,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并要具有实际操作性。通常来讲,要对离职公务员再从业在时间和行为上确保一个“冷却期”这个期限要以该再从业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职务、职位来确定。在这里就要求立法机关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2)借鉴国外对公职人员投资利益申报、处理制度,建立我国防止公务人员离职利用“剩余权力”进行徇私舞弊的制度。一旦主管部门发现其有隐瞒、虚报的行为,则可以对其做出再从业的限制或者根据公职人员所犯错误依法处罚。

(3)在《公务员法》中设立专门条款系统详细地规定公务员离职再从业的相关制度和对“剩余权力”的制约措施和惩罚。因为国家通过立法来约束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的利用,目的是预防腐败,所以应该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主管离职公务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我国必须通过法律完善我国的公务员退出机制。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公共权力与民间权力之间没有合理流动进出的渠道,权力流动的框架也没有形成,导致我国至今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权力退出机制。这就加剧了公务员离职后利用“剩余权力”进行营私舞弊的现象,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条款来规制离职后的具体行为。官员离职时正常合理合法的行为,国家立法机构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或条款对离职官员在职时所拥有的权力随之离职后一起“消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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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公务员离职后利用“剩余权力”进行腐败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腐败方式,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等特点,给国家反腐工作带来困难。因此,认识、分析公务员离职后再从业问题是解决“剩余权力”导致腐败问题的一个切入点,便于发现隐藏在再就业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对从立法、监督、自律三方面进行权力约束提供有效依据。

我国在对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约束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是在西方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偏向于理论性的再研究。所以研究“剩余权力”约束问题,要加强对国外经验的分析,透彻了解发达国家在规避公务员离职后利益冲突方面所采取的举措,以及发达国家在规避公务员离职后再从业限制方面的创新之举。最后的落脚点需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取国外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以促进权力约束体系的形成。

本文对我国目前的公务员离职后“剩余权力”约束现状做出了总结,即现行的有关“剩余权力”约束问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存在缺陷,公务员离职后再从业的相关机制不健全,对“剩余权力”约束忽视了道德约束力的影响。针对以上所述问题,笔者建议在权力约束法制化层面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细化、职业伦理法制化的建设;在监督层面要完善审计制度,以利益约束权力,实现长效性;在自我约束层面,要从传统的廉政文化和官德文化汲取精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形成“剩余权力”由内到外的自我约束。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八: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研究——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例

一、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的相关概念的理论界定

(一)概念界定

1.民族自治地区

中国是一个有着 56 个民族,13 亿多人口的多民族大国。民族自治地区是中国若干行政区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相当于省一级的地区称之为民族自治区,我国共有五个这样的民族自治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等;介于省和县之间的称之为民族自治州,例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相当于县一级的地区称之为民族自治县,如吉林省的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和伊通满族自治县以及本文所提到的长白朝鲜族自治等。中国自治地区的总数共有 150 多个,虽然在 960 万平方公里的这片大土地上,这150 多个民族自治地区的总数显得很少,但这些自治地区覆盖着 56 个民族中的 44个民族。显然,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2.自治县政府

自治县政府,顾名思义,是县级行政区域。由于其自治性,自治县政府即有着一般县级政府的各项功能,又享有着一般县级政府没有的自治权,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基层政府,自治县政府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向上要承接自治区政府、自治州政府以及省政府;向下又面对着各个乡镇政府。目前,全国共有 120 个自治县政府,在内蒙古称作自治旗。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华北地区有 9个,其中河北省 6 个、内蒙古自治区 3 个;东北地区 12 个,辽宁省 8 个、吉林省3 个以及黑龙江省 1 个;华东地区有一个是浙江省丽水市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华中地区 9 个,包括湖北省的 2 个和湖南省 7 个;华南地区 21 个,其中广东省 3 个、广西壮族自治区 12 个以及海南省 6 个;西南地区 48 个,其中重庆、四川各 4 个、贵州省 11 个、云南省最多为 29 个;西北地区 20 个,包括甘肃和青海各 7 个以及新疆 6 个。

自治县政府是直接面对群众的一级地方政府和基层地方政府,是民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汇报工作。民族自治县的县长应是该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并且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县长负责自治县政府的工作。此外,民族自治县政府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按比例合理分配该地区的少数民族。县政府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务实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来展开工作。民族自治县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各组织机构都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领导人员的的指导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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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的特点

1.权力的特殊性

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不仅是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本县的国家行政机关,不仅有着一般县级政府的职能,还享受着其特殊的权力即自治权。自治权的行使应该遵循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允许的范围内,当地政府可以行使权力管理其内部事务,且其权力受法律保护。

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不仅是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本县的国家行政机关,不仅有着一般县级政府的职能,还享受着其特殊的权力即自治权。自治权的行使应该遵循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允许的范围内,当地政府可以行使权力管理其内部事务,且其权力受法律保护。
2.执行的变通性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选择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某些政策。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若认为某项政策的实施不利于本地区的发展或者某项政策由于各项因素不适合在本民族地区执行,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报请上级有关单位申请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执行的变通性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尊重,也体现了中央政府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共同繁荣的原则。

3.执行的艰巨性

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大多地处高原、荒漠和山地等地区,虽说地域辽阔,但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加上交通欠发达,普遍经济比较落后。再加上宗教文化、民族语言等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县级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的困难自然不言而喻,又因为民族自治地区普遍财力有限,严重制约着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和进步,也给落实中央的政策造成了阻碍。当前中央很多政策的执行都是各个部委以项目来取代直接拨款,并要求地方政府的配套执行。然而,因为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很多政策,很多项目都因没有足够的财力做支撑,导致了政策无法执行或执行滞后的不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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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基本现状

1.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基本情况

长白县是全国唯一的朝鲜族自治县。县里居住着约 1.4 万朝鲜族人民,占长白县人口总数的百分之十七。长白县坐落于长白山脚下,靠着鸭绿江,是一个风景秀丽、空气清新的边境县城。长白县的面积约 2500 平方公里,辖 1 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共由 8 个镇和 77 个行政村组成,并与朝鲜两江道一市五郡隔鸭绿江相望,边境线长达 260 多公里。近年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坚持为民执政,并加快职能转变,不仅政策执行力得到了提高,行政效能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也更显高效,在吉林省被评为“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县”。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策执行力的基本现状

(1)政策执行逐渐规范化

从政府组织内部看,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不再是集所有权力于一身的管理型政府,而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因此,应致力于为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谋福利。这个出发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也使县政府的政策执行力得到了提高;近年来,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积极推行了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不仅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办事效率也得到了明显地提高;作为政府管理方式的行政问责制,使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做到了责权明确、有错必改,这一系列措施和变化都体现了执行规范化的内在需求。长白县政府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人大和人民的共同的监督,仅 2014 年一年就办理了 43 件代表建议和 18 件提案。此外,长白县政府还出台了《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私搭乱建清理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长白县的行政效能也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集中开展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清理等相关工作,取消了约 20 项行政审批事项,将有些事项转为日常管理,按时办结率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不仅如此,长白县还完成了政府机构改革,整合组建了 5 个部门,减少了 20 多个政府组成部门。深化了诚信体系建设,启用并完善诚信长白网,使长白县人民通过网络平台积极参与到政府的各项政策中,不仅提高了办公效率,还使政府信息更加公开透明。长白县政府还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举办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完成并清理了一定数量的违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三公经费也减少较多。

(2)执行者素质逐步提高

近年来,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举措,来提高执行者的素质,如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合理采用绩效考核制度,监督督促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提高民族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的重要因素,在党中央的带领下,民族地区县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各项素质都有所提高。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2016 年工作规划中就明确指出,要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力度,把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列入本地发展总体布局中,加大对人才资源的开发和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上、以及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奖励上。建立多元化的人才投入机制等,使政府、社会以及用人单位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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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执行主体的主要问题

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靠执行主体来主导并完成,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心不强,执行意识较淡泊的现象。在执行政策时出现各种阻碍政策顺利执行和损害民众利益的现象。以长白县马鹿沟镇党委委员赵志刚私自出借公车给自己亲戚办事的问题为例,他在 2014 年 8 月 28 日,将公务用车借给其姐夫张某使用,张某在当晚发生车祸,造成伤亡,车辆严重损坏,这件事情不仅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使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受到了损害。事后,赵志刚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府为公务人员提供公车服务,是为了让他们更好的为人民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然而,长白县的某些公务人员却选择以权谋私。这不仅使政府的形象受到了损害,也使一些本应该为民服务的政策偏离了轨道。执行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政策执行组织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策执行活动的组织机构的价值理念、运行状态与政策执行取得的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有些政策执行组织机构存在虚假执行的情况,只做表面工作,实际上对政策漠不关心或者拒绝执行。于是,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严禁公款吃喝的规定,一些私人会所转移到了单位食堂;茅台酒不装在酒瓶里,而装在矿泉水瓶里;中央下发某个政策,便以财力、物力、人力为借口,动则拖延时间,找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开会,能够传达上级的指示,能够传达精神,也是政策执行中重要的环节,但有些执行组织机构,在执行中央下达的某一政策时,就只会想到开会,开了会下达通知,就认为表现出了对政策的重视。甚至于根本不会真正了解具体的落实情况和落实结果,只在年终总结的时候虚报执行情况,欺上瞒下,不仅欺骗上级政府,还欺骗人民群众。此外,政策执行组织机构的执行理念也需进一步改进。自 20 世纪 40 年代我国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立,到如今,已时隔了 60 多年。这些年来,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发展当地社会经济以及促进团结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现如今,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阶段,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民族自治地区政府的执行机构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作为引领当地社会发展的舵手,如何有效实现中央的有关政策,如何推动相对落后的民族自治地区的地方发展,引领当地人民全面实现小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然而,在大多数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的行政管理问题中,较少的探讨公共组织奉行的价值理念;较少的研究组织结构、制度设计是否适合于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生态环境的特点等问题,更多的是基于公正和效率这样的价值基础,只局限于一般的,传统的价值理念。但由于民族自治地区社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一般的理论方法在民族自治地区应用会经常出现适应性困难的问题,甚至使县级政府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因此,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的政策执行组织机构应该分析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突破理论局限的藩篱,积极地寻找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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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因素分析 ................... 21

(一)从政策执行主体的角度分析 .............. 21

(二)从政策执行目标群体的角度分析 ............... 22

(三)从政策执行环境的角度分析 ......... 22

四、提升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对策建议 ................... 26

(一)提高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主体素质 ................. 26

(二)提高目标群体的政策执行素养 ............... 27

四、提升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主体素质

1.提高民族自治地区公务员自身素质和领导能力

政府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由各层次公务人员和部门组成的复杂而庞大的组织系统,各部门相互配合来完成工作。各级政府都应该依靠完善的人力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努力完成好下达到各部门的任务,有效实现政策执行目标,而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作为特殊地区的基层政府也不例外,更应该结合自己民族特殊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认真执行每项政策。提高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主体即公务员的自身素质和领导力,就显得尤为关键。良好的自身素质和领导能力对政策执行效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政治素质、文化理论素养、业务水平都可以统称为自身素质,公务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对于公务员个人,或者是政府而言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为提高公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应该使公务员时刻保持理论的先进性,养成终身学习的好习惯。此外,良好的业务水平、道德伦理还可以使公务员增强其实践能力,加强公务员的自身素养。而作为领导干部,领导能力也很重要,良好的领导能力不仅可以使其统筹协调,还可以起到带头作用。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的公务员必须定位好自己的角色,认真了解当地民族的社会历史文化,并应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用高度的责任感完成好每一项上级下达到自己身上的任务,执行好每一个政策,为民族自治地区的每一个百姓谋福祉。

2.重视培育少数民族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应该重视培育少数民族人才,努力完善公务员招录制度和培训制度。从引进人才到培养人才,从培养人才到考核人才,应从各方面着手,促进人力资源的整体开发建设。少数民族人才由于自身的优势,在本民族地方,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并且由于他们长期生活在当地,熟悉自身所在县的环境和人们的生活习惯。因此,在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方面有着更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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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我们国家一直在强化政府执行力建设,自 06 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执行力这一概念开始,到 07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再一次强调和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的反复强调。可以充分看出中央对政府执行力建设的重视和未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执行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因而,执行歪曲、执行不力等现象也常常出现。其后果,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也使人民群众的期望落空。而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地区大多位于偏远、落后的边疆,情况之复杂,导致了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的执行力较低。

笔者通过研究,得到了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笔者通过阅读国内和国外的文献,对民族自治地区政策执行力的定义、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影响因素、对策研究等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

其次,论文还阐述了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提升执行力的必要性和意义,在搜集了有关长白县政府关于执行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的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对影响民族自治地区政策执行力的各因素和解决对策进行了重点阐述。

最后,本文结合了时代背景和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的特殊性提出了有关提高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对策,如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民族自治地区县级政府可以合理利用互联网平台,扩宽民众的参与渠道、扩宽信息公开渠道,向智慧城市靠拢;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性”,建立规范的执行程序;合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等。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九:鄂尔多斯市城市转型发展中政府行为研究

一、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及政府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一) 资源型城市的概念及界定

资源型城市,具有城市的一般属性,它是依靠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是以城市的经济职能为分类的特殊城市,其发展遵循着一般城市的发展规律的同时,也有着其自身的特定发展规律。这里说的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是指矿产及林业资源。需要说明的是,林业资源因其再生周期过长的特点,通常归于不可再生资源。同时,必须指出的是资源型城市的“城市”,不仅仅是单一的地理范围的概念,而是经济区域的概念。这个经济区域,既包括城市的中心区域,还包括行政隶属归城市管辖的乡镇和与城市有紧密经济联系的周边地区。

综上所述,本文中资源型城市的概念为:它是因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采掘而兴起、发展的特殊城市,具有为国家输出资源型产品的功能,其城市经济中资源型产业所占比例较大,资源指向性明显,产业结构相对单一,主要有矿业、林业城市。

原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于 2002 年在《我国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研究》报告中明确了资源型城市的三项界定原则,即:

(1)发生学原则,即城市的形成和发展与资源的开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包括两种模式:“先矿后城式”和“先城后矿式”。

(2)动态原则,即观察界定资源型城市,应该以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历史全程为观测点。随着时间和转型的推进,一些原来的资源型城市,对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低,资源型经济所占的比重也逐渐降低,逐步跨出了资源型城市的范围。

(3)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的原则,即当前我国界定一个城市是否为资源型城市,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以四个方面的定量分析指标为参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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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内涵及转型发展中政府行为界定

1、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内涵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是指,通过采取产业结构调整、人才引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一系列措施,逐步摆脱经济对资源及资源产业的依赖,以新的支柱产业替代资源型产业,改变单一产业结构和粗放发展模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人居安乐的局面,从而实现资源型城市向综合型现代化城市进行全面的转变。综上所述,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不单单只是经济的转型,而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的转型,是社会系统的全面的转型发展。因此,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不能片面的注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轻视社会事业、生态环境等其他方面的转型,而是相关领域的同时转型发展,才能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合理的、良性的、可持续发展。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型:①经济的转型发展;②政治的转型发展;③社会的转型发展;④文化的转型发展;⑤生态的转型发展。

2、 政府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1) 政府行为的概念 政府行为是指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不同领域中所采取的一切活动形式和具体行动过程。政府行为可分为政策行为和实体行为,前者比较抽象,而后者是处理具体事情的行为。从政府职能划分,又可分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社会管理行为、文化管理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等。由于政府活动的复杂性,政府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本文研究的政府行为指的是政府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中所采取的管理、协调、组织、执行和监督等行为。

(2) 政府行为的性质 结合上述政府行为的概念界定,政府行为有以下几点性质:

一是政府行为具有利益性。政府行为是公共利益性和自利性的矛盾过程。追求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为的根本价值目标。政府要想获得公众的认可和服从,必须在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同时,政府有着“经济人”特性,在行动中也是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政府行为代表公共利益的同时,又有着自身利益的追求,是矛盾的过程。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为的根本目标取向,而自身利益追求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政府行为作为公共权力实施的体现,具有强制约束力。政府行为以公共权力为基础,权力运用是否得当,将影响到政府行为的效果。

三是政府行为具有互动性。行政系统是通过政府行为与外界环境进行交流互动,从而保持系统的稳定与发展。从这意义上来讲,政府行为是一种系统行为(组织行为),具有与外界互动交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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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鄂尔多斯市城市转型发展现状及政府推进转型发展的基本成效

(一) 鄂尔多斯市城市转型发展现状及困境

鄂尔多斯市(汉语意为“众多的宫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总面积8.7 万平方公里,总人口 194.07 万,其中蒙古族 17.7 万,是一个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鄂尔多斯市坐落于中华母亲河黄河“几”字湾内,相依明代古长城,分别与晋、陕、宁三省区接壤,是秦晋文化与草原文化的交汇之地;区内与“草原钢都”包头市、“草原乳都”呼和浩特市、“黄河明珠”乌海市毗邻,有着明显的区位优势。鄂尔多斯市依托独特的地理坐标,成为国家呼包鄂榆城市群和呼包银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鄂尔多斯市交通便捷,109、210国道贯穿全市,包神铁路、包西铁路、准东、东乌铁路、贯通全市,京包、包兰铁路围绕周边,2007 年鄂尔多斯市机场通航,成为晋、陕、宁、蒙地及周边地区重要的运输要冲和商品集散地。鄂尔多斯市下设 7 个旗、2 个区,其中 7 个旗分别是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杭锦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2 是东胜区和康巴什新区。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富集,拥有各类矿藏 50 多种,其中天然气探明储量 8000多亿立方米,占全国的三分之一,煤炭已探明储量 1676 亿吨,占全国的六分之一,是中国重要资源供应和后备基地。国务于 2013 年院印发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 年)》,将鄂尔多斯市归类于资源成长型城市。20 世纪90 年代之前,鄂尔多斯市曾经是内蒙古自治区最贫穷的地区之一。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鄂尔多斯市依托富集的资源优势,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GDP一度赶超香港,创造了一系列经济神话。2004 年鄂尔多斯市地区生产总值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前三,2009 年升至全区首位。但是自 2011 年开始,由于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下跌及随之而来的房地产泡沫、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等问题的出现,给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2012 年,鄂尔多斯市全年原煤产量为 6.39亿吨,2013 年原煤产量为 6.3 亿吨,同比下降为 1.4%,2014 年全年原煤产量为 6.3亿吨,同比增长为零。2014 年,鄂尔多斯市半数以上煤矿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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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推进转型发展的基本成效

1、第二产业优化调整

自 2013 年以来,鄂尔多斯市获批中海油、河北建设、北控、华星、新蒙 5 个总规模 240 亿立方米煤制气项目。2014 年,蒙西至华中煤运通道、鄂尔多斯—安平—沧州输气管道等 11 项获得国家批复,总投资 1320 亿元。当前,煤制油、煤制气、煤制二甲醚、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下游产品相继实验成功,如中科合成油催化剂、中天合创 360 万吨甲醇、汇能煤制气一期、兖矿 90 万吨煤制甲醇等重点转型项目实施建成,使得鄂尔多斯市成为国内化工工业的重要基地和煤化工高端技术的孵化基地,煤化工产业链条得以拓宽和延展,上、下游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另一方面,云计算产业集群、汽车产业集群、PVC 深加工产业集群、氧化铝产业集群、煤矿机械设备集群及其他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在鄂尔多斯市落地,非煤炭产业集群得到重视和发展。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装备制造业“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之一的奇瑞汽车 2013 年建成投产,年生产汽车达 8—10 万辆,成为自治区第一家整车批量生产的乘用车生产企业,也是鄂尔多斯市“结构转型、创新强市”的示范性产业基地。京东方投资 220 亿元的第 5.5 代 AMOLED 生产线项目 2013年开始投产,它是中国首条、全球第二条 5.5 代 AMOLED 生产线,建设产能为 5万 4000 张/月(按基板换算) ,该项目的顺利投建和运营能够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十二五”以来,全市累计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4760 亿元,其中非煤炭产业占据 75%。2014 年,鄂尔多斯市非煤炭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总量的 42.2%,同比提高 6.2%,对规模工业增加值贡献率达到 51.3%,同比提高 6%,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5.7%,汽车、燃气、电力三大行业的贡献比较突出。非煤炭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鄂尔多斯市的转型升级。

2、 第一、三产业持续发展

2014 年鄂尔多斯市新增现代农业基地 16 万亩,总规模达到 260 万亩,新增标准化瓜果基地 4.4 万亩,总规模达到 31 万亩,新建 14 个肉羊、肉牛和生猪规模养殖园区,培育现代畜牧示范户 200 户,全年农牧业增加值 101.5 亿元,同比增长4.1%。农畜产品电子商务运行、五家尧食用菌工厂化生产、正大集团现代安全食品产业园、飞鹤集团婴幼儿奶粉加工等项目已启动。这些成果表明,具备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的种养加销全产业链初步建成,现代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进入新阶段。截至 2014 年,鄂尔多斯市成功打造了阿康物流园区、达拉特物流园区、东胜物流园区、札萨克物流园区、华研物流园区、易兴建材物流园区、塔拉壕国家汽车城等多个物流园区,满足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程度较高的现代物流体系基本建成。2014 年,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业增加值达到 490 亿,占三产总量的 30.6%,同比增长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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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鄂尔多斯市城市转型发展中政府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 29

(一) 产业转型资金投入不足 ......... 29

(二) 招商引资和自生能力有限 ............ 29

四、 鄂尔多斯市城市转型发展中政府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

(一) 行政理念相对落后 ............... 32

(二)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 32

五、 鄂尔多斯市城市转型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探讨 ............ 37

(一) 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协调发展 ................ 37

(二) 培育现代服务业,改善三次产业结构 .............. 38

五、 鄂尔多斯市城市转型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探讨

(一) 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协调发展

对鄂尔多斯市来说,工业是推动其转型发展的主要力量。工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的最终结果。因此,根据当地发展情况,鄂尔多斯市应依托自身优势,加速推动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发展。

一是推进资源型产业转型,实现多元化发展。资源型产业转型发展,其关键是延长链条、转化增值。这一过程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实现产品的终端化演进、产业层次的高端化提升,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具体来说:①推动煤炭产业高效、低碳化发展。加强煤炭产业的全过程管理和规划,加大洁净煤技术投入和推广力度,实施煤炭洗选配一体化建设工程,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回采率、洗选率,促进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深化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对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给予资金支持,建设大型高效安全矿井,促进煤炭资源的就地转化。②推进电力产业绿色发展。重点发展清洁燃煤发电的同时,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尽快建设一批大型坑口电站和地热值煤电厂,提高能源转换效率,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燃煤发电项目建设方面,严格执行准入控制,做到“节能、节水、减排”,推动煤电产业的绿色化发展。③推进天然气行业规模化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天然气开采领域,扩大天然气生产和消费规模;核心区及旗府为轴,逐步扩大“气代油”规模,提升天然气就地转化率;实施煤制气项目建设,同步推进天然气和煤制气输送管道建设。④推进煤化工产业现代化发展。现有的全国首条煤直接液化生产线神华煤制油和间接液化生产线伊泰煤制油的基础上,创建条件扩大煤制油生产能力;进一步培育新型煤化工企业,以煤为基础化工产品,制甲醇、二甲乙醚、乙二醇、尿素、甲醇、烯烃、化肥等煤制精细化学品,提升产品由低端化向高端化演进;积极实施煤化工技术示范和生产示范项目建设,强化环保与安全,推进现代煤化工产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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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资源型城市如何实现转型发展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过程中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本文选取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中政府行为为研究视角,严格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从鄂尔多斯市实际出发,提出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指出了政府行为优化路径。本文在内容上结合了研究对象的一般性分析和实际经验的总结,对其他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每个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都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地方特色,既有共性特质,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点。在实践中必须要注意的是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其他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经验和途径。资源型城市政府作为转型发展的主导者,既要学习其他地区成功的转型经验,又要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规划分析,制定符合本地区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指导参与本地区的转型发展。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中政府行为涉及到其城市发展的诸多领域,政府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各项政府职能转化为实际有效的政府行为,才能保证政府行政的有效性和效益性,才能真正实现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目标。资源型城市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职能要向服务型转变,加强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明确监督职责,积极接受各界的监督检查,培育为公民服务的理念,强化政府的服务行为,而不能仅依靠管理行为进行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发展。

基本本文的研究,对鄂尔多斯市来说,其城市转型中政府行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去进行强化:一是加强政府对转型发展的领导和规划;二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和动员全体社会力量参与转型发展中;三是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四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五是加强科技和教育方面的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六是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七是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略)

行政管理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十:科技兴农中县级政府职能转变研究 ---以山东省庆云县为例

一、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内涵

(一)县级政府的含义及层级界定

1、县级政府的含义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级政府的行政级别和职能也是围绕其国家体制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我国政府机构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式结构,总体来看划分为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有些地区为自治州、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四个层次,在施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地方则为五个层次,在省与县之间增加了地级市这个层次。第一层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其余层次属于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后两层次又属于地方政府中拥有最广泛群众基础的基层政府组织。本文主要针对基层政府中县级政府职能进行着重阐释和分析,为我国政府管理组织提供相关的对策建议。关于县级政府的含义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县级政府是指承担和行使县级政权地全部机构,不仅包括人们常说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还包括行使司法权的县法院和检察院;狭义的县级政府仅指行使县级行政权力的机关,也就是县政府。本文中所分析和界定的县级政府是指狭义的县级政府。

2、县级政府的层级界定

(1)与中央、省市级政府相比

从政府职能发展的演变历程来分析,各级政府职能都有各自发挥的特点。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中央政府开始不断调整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目的在于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央政府、省市级政府职能与县级政府职能相比较而言,中央政府、省市级政府职能更多的体现为整体意识、宏观把握度,其政策的出台一般是基于国家整体的发展形势,由于国家人口居多、地域范围较广的国情和国家行政层级的行政体制,不能将国家政策具体落实到地方,确切地说具体到个人。县级政府作为国家行政体制的“最后一公里”,最了解群众的切实需求,能把群众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政府,在联系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基层群众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其职能的发挥对于维护整个国家的政治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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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政府职能的内涵界定及特点

1、县级政府职能的内涵

农村建设与发展对于推动中国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县级政府则是最贴近农村、农业、农民的最重要的基层组织,农民要想在科技兴农中积极发挥其能动作用离不开县级政府的指引领和指导。县级政府的职能是指在县域内,县级政府及其所属各层级的组织机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履行中央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依据上级地方政府的有关要求,依法对本县域内的各项事务进行具体管理时所具有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

2、县级政府职能的特点

县级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完善民主政治职能、促进经济发展职能、健全文化管理职能、提供社会服务等职能,这些主要职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执行性。由于县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省级、市级政府之间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其职能的设置基本上按照中央政府总的职能要求,并依据宪法的规定要遵循并执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最终将国家的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因而县级政府职能的执行性要求自身不能够存在“不作为”的现象。

(2)中介性。县级政府一方面负责执行贯彻国家政策,另一方面又要为基层群众利益着想。国家的政策能否有利于基层群众,使广大群众最大范围的享受发展成果,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县级政府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因此县级政府处于行政管理体系的枢纽位置,起着上传下达的中介功能。

(3)服务性欠缺。农村基层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性决定了农村基层政府仍会以完成上级政府的各种政策任务为主而对于向本地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则既没有能力也没有积极性。因此,县级政府因上级政府的压力而倾向于以经济建设职能为主,大搞建设工程而忽略对基层群众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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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兴农中县级政府职能转变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科技兴农中县级政府职能转变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农村经济也得到显著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各方面需求同时也不断增加,城乡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农村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工作远远落后于农村,加上科技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低给县级政府职能转变进程带来负面的阻碍。科技兴农主要包括农业技术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网路信息科技的覆盖等方面。农业科学研究是从农业生产中不断积累经验,对农业进行相关的技术研究,为农民提供科技成果和帮助;农业科技推广则是要求政府实现与专家合作,及时让农民从科研成果中受益。信息科技的更新使政府自身得以更新,更快捷的起到与农村的有效沟通。农村的整体发展,一需要县级政府的惠农政策支持,二需要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三需要各方面的资金投入。科技作用的发挥只有依靠县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完善才能体现其作用,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县级政府往往不能正确认识科技的存在,在科技兴农建设中并没有及时做好相关职能的服务和转变。本文就以山东省庆云县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当前县级政府在科技兴农建设中职能转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庆云县农村科技发展概况

庆云县地处山东河北两省、德州滨州沧州三市交界,县域面积 502 平方公里,人口 31 万(2013 年)。庆云县共有 8 个乡、镇和 1 个街道办事处,共 381 个行政村,城镇人口 9 万人左右(2013 年)。庆云县拥有独特的地理优势,但农村人口比例达到 70%以上,农业科技建设与发展刻不容缓。2015 年庆云县抓住互联网发展的契机,积极组织电子商务培训,并专门拨款 1000 万元资金用于电子商务的建设。目前庆云建有县级电子产业园 2 处,乡镇电子产业园 11 处,电商村 30 个,经营主体 300 余家,利用交通便捷优势开通辐射全国 25 个省市区 3600 余条中长途物流线路,并积极推进特色产业的发展,将农民的手工制品、农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对外销售。庆云县目前拨款 3 亿元专项资金规划建设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孵化服务”,但专门对农业发展开展技术研究的项目却比较少。庆云县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 1 亩,主要种植作物为玉米和小麦两种,产量在 800-900 斤左右,除去化肥、农药、人力等投入,其单纯依靠粮食的经济收入只能维持家用,基本相当于农民工外出打工工资的一半。农业不依靠科技来提高农作物的产出比例,不依靠网络来拓展农作物的销售平台,庆云县农民的经济收入单靠一亩地年产收入在 600-700 元左右,加之粮食价格处于低谷,除去化肥农药的花销留给农民的剩余支出则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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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兴农中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干部在科技服务方面缺乏积极性

无论是网络信息科技还是农业科技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县级政府都应该积极做好相关的支持和保障工作,但目前庆云县大部分基层公务员掌握实用科技的却仅占 25%的比例,科技服务能力明显处于弱势。基层公务员所扮演的角色本应是农村科技发展的助推者和服务者,但调研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基层公务员的工作只是例行公事,并没有针对当地农村进行实际调研,也因公务员录用中学习的知识只停留在国家农业政策的理论中,加之县级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并未将科技贡献率列入考核指标,导致公务员在转变职能中表现积极性不高,平常很少深入基层工作,没有切实解决农民在科技致富中遇到的难题。庆云县一直以来是一个依农业为主的贫困县,脱贫致富成为县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 ,由于缺乏先进的农业技术和机械化配套设施,农业带给农民收入较低,并且耗费大量的农民劳动力,使农民体质和经济压力过重。

2、科技兴农中公共服务能力弱化

庆云县各农村没有普及科技宣传教育工作,农民群众没有集体接受科技教育的培训。一方面是因为庆云县目前的务农人员文化水平大都处在小学文化水平以下,农业技能仅局限在传统种植经验的传授,农村养殖业只限于个人养殖,因缺乏技术指导很多农民不愿意承担风险来扩大养殖面积,没有实现规模化。在农村大部分年轻的劳动力满足不了现有农业经济的收入而离开农村,前往北京、天津较为发达的城市生存。另一方面则因为基础设施条件的滞后性,农民学习知识没有场所,没有科技图书学习手册,电信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科技示范基地并没有起到真正的示范性作用,缺少专业的培训机构组织农民参观学习,大部分农民因为传统聚居的原因仍关注着本村的信息,因此科技的推广工作因公共产品的不足而陷入步履维艰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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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兴农中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源分析 ............... 20

(一)县级政府职能转变思维守旧,科技理念淡薄 ............... 20

(二)科技兴农建设中县级政府职能存在“缺位” ............ 21

四、 完善科技兴农中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对策研究 ................ 26

(一)转变县级政府思维和理念,树立科技进步理念 .................... 26

(二)转变县级政府的职能重点,强化科技服务职能 .................... 27

四、 完善科技兴农中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对策研究

县级政府需要对农村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包括本县农村的公路交通、科学文化知识的培训等等,其任务既要求有长远性又要科学性。本文以山东省庆云县政府为研究对象,在对庆云县农村科技调查基础上了解县级政府职能发挥情况,将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加以系统整理,结合之前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科技兴农中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研究。

(一)转变县级政府思维和理念,树立科技进步理念

1、普及科技理念,形成新思维

县级政府在推进科技兴农建设的进程中,要充分利用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在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遵循农村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转变县级政府的职能思维和理念,提高基层公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从而使县级政府在科技兴农建设中更精细和更智慧。如果县级公务人员仍然保持原来的工作模式,不能够正确认识到科学技术为农村发展甚至整个县域发展所带来的优势,县级政府的最终将落伍于不断发展和更新的时代,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依然停留在“贫困县”的水平。相反,能够拥有与时俱进的科技理念,积极学习现有的网络技术和农业技术,能够提高自己本身的决策水平,还可以为农村的发展进言进策。作为县级政府工作中的一员,在发挥县级政府各方面职能作用之时不仅没有拖后腿反而争做工作先锋,这也是现时代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要求,更是建设透明、效能、服务、责任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因此县级政府在推动科技兴农建设中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注重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高县级政府公务员的科技发展意识,改变传统的办公思维方式,积极学习新的科技知识,参加新技能的培训,鼓励公务员学习系统的网络办公模式,虽然网络办公模式当然不会完全替代人工办事模式,但现代化办公要想使县级政府能够做到科学、合理地决策则离不开数据库的分析和完善的操作系统。县级政府同时需要把公务员的技能培训作为一项业绩考核落实,注重培养新一代青年的科技创新意识,尤其需要发挥大学生村官的关键性作用。

2、开通科技项目服务窗口

县级政府应该针对农业科技发展审批项目上实施“一路绿灯“的政策,针对农民的各方面需求,需要理顺各部门的关系,协调好企业与农民各自的利益,对乡、镇的管理要贯彻到位,确保县级政府的权力合理运作。另外设立专门的农业科技服务窗口,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水平,在公务人员服务窗口建立农民反馈评价体系,依据专门的考核体系对服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改变过去单一的办公程序,实现上级自下而上考核与农民自下而上的反馈实现对公务员的双向约束,使全县上下都能够对科技起到重视,形成一种日常工作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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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轨迹中透漏出其职能转变与经济体制的发展息息相关,经济体制不断变革会促使政府职能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政府职能运行方式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行政手段为辅、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转变,政府也向法治型、透明型、智慧型(创新型)政府转变。

县级政府的职能发挥成为国家政府职能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管控乡、镇政府机构的运作情况,直接面向广大农村的现实问题。县级政府担负着县域内各方面的具体管理职能,能否理顺、处理好不同的关系,能否准确的进行定位关系到县域的整体发展,因此县级政府需要积极发挥地方的自主性,着眼于科技带来的优秀成果才能有所突破。本文以山东省庆云县为例来进行分析,将科技兴农作为理论视角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心考察庆云县政府在科技致富过程中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来探索如何利用科技进行职能的有效转变,希望可以为农村发展和县级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有意义的建议。县级政府作为我国行政体制的基础单元,拥有完备的运行机构,是缩小城乡差距的中间力量。在农村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境下,县级政府也随着农民的需求不断地变换自身的角色,调整自身的职能范围和内容。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要求基层县级政府在进行职能转变过程中不断探索,努力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县级政府既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基层管理制度,也不能“闭门造车”,我国地大物博,每个县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当地的人文环境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发展情况,县级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利用好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势机遇,一切从国家基本国情实际出发,建立一套日趋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管理制度,使广大的农村尽快实现实现脱贫致富,使农民享受到科技的发展成果,赶上城市工业化的进程,促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局面。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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