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网络社会与公共理性相关概述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时代特征的转换,网络社会日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不同学科领域都开展了有关于网络社会及其治理的研究。与此同时,作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根据、公民行为的指南,公共理性也以其独特的理论魅力激发了一大批学者的研究兴趣。对网络社会与公共理性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是从公共理性视角出发,探究我国网络社会治理问题的必要前提。
一、网络社会: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
信息化、网络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 21 世纪最具主导性和典型性的话语体系。以此为支撑,一种新的社会结构——网络社会日渐成型。网络社会的勃兴不仅大大拓展了人们互动交往的范围,而且还重新调整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一)网络社会的概念
最初意义上的“网络”所描述的是一种结构式状态,表示诸多对象及其相互联系。“网络”一词的进一步演进与计算机领域的研究有关,所指涉的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资源共建和共享的目标得以最终实现。而现阶段对“网络”更为广泛普适的理解是将其视为一个由计算机、服务器、传输设备相连接,并基于“传输控制协议(TCP)”和“网络空间协议(IP)”而形成的技术范畴。网络一开始是一个技术概念,然而,它又不仅仅局限于技术概念描述,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网络不仅是一种技术集合体,同时更是当代社会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结构功能实体,它包含了一整套新型的技术、制度乃至价值观念”。也就是说,互联网络在创造了一个虚拟空间的同时,也提供了一种虚拟生存方式,使人类可以在信息化、数字化的虚拟实在中体验人生、创造自我以及沟通未来。
“网络社会”一词的使用最早可追溯至荷兰学者狄杰克(Jan Van Dijk)的论述,而关于网络社会的完整概念描述则是由卡斯特(Manuel Castells)的“信息时代三部曲”开始的,卡斯特首次把网络社会当成一种社会形态来界定。事实上,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网络社会”的含义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由现实社会所衍生出的具有新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另一种是在网络技术架构上所形成的虚拟互动空间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对于第一种“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界定,应当确认的是它是现实存在的社会,所呈现出的是一种世界普遍交往的社会结构,可以将其视为基于人类交往实践活动所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网络与信息技术网络的社会共同体。而另一种关于“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的理解,指的是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由网络空间中人们的互动关系所造就的新社会形式,它是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另类空间”,有学者也将其称之为“虚拟社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其关系网具有虚拟性特征,但其最终所体现的却仍是一种客观现象。
本文所论述的“网络社会”采用第二种理解,认为“网络社会”意即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机网络空间所进行的网民之间的互动而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而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生存”方式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同时,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既相互区别又联系紧密。网络社会以信息“交互”为主要呈现方式,当这种交互状态“实存化”的时候,网络社会中的互动关系于是再一次重新回到了现实社会之中。由此,虚拟的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分界,在这个意义上又发生了一种新的契合。这种“契合”的最大意义在于为人们的社会实践提供了空前广阔的空间环境和条件,而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在与现实社会的联系中把握网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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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理性:一种规范性政治理想
(一)公共理性的内涵
在对公共理性的内涵进行阐释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理性”。当然,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会对“理性”有不同的解读。但就通常意义上的“理性”而言,我们更多是将其视为人类所特有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表现为人们能够从利害关系出发,来对各种现象作出相应的、有条理的逻辑推理和逻辑判断。同时,这种能力表现因受逻辑推理规则约束而具有一定的可预期性和相对稳定性,就这点而言,理性与非理性区别明显。
对于具有理性基本特征的公共理性,罗尔斯是这样定义的,“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学者年勇认为对公共理性内涵的理解应该围绕其主线公共性而展开,因为从理性的公共性所推导出来的公共理性最终是以公共性为依归的。基于此,他将公共理性理解为“共同体中自由而平等的政治主体在关于政治的正义概念所赋予的公共利益问题上,通过政治及非政治的公共领域中满足互惠性的公共精神与责任的推理所达成的有关善的正当性的公开性证明,它是政治主体为建构一种公平合作的社会体系并在公共行动中所显现的与正义相关的合理性概念的协商对话。”本文将基于年勇的这一定义来展开相关论述。
(二)公共理性的要素结构
为了更好地把握上述公共理性的内涵,我们可以从公共理性所包含的四个要素结构特征来对其进行更深入的探究。
1.公共理性的内容表征——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的实质是一种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表现为人们能够在理性精神的规导下尊重他人,并且愿意与他人一起努力来改善公共生活和建构公共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精神内在包含了对责任、法治以及公共利益等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的认同与追求。作为公共理性的内容表征,公共精神的生成有着深厚的历史现实基础,从公共哲学的视角来看,正是公共领域的发展孕育了公共精神。在公共领域中,围绕公共生活,公民之间进行积极地沟通与协作,对彼此的关系也能够做到宽容与克制,而这为公共精神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场域,与此同时,作为一种道德理想与政治价值,公共精神也为公共领域的不断巩固提供着精神动力支持。
公共精神同时与人们的公共行动联系紧密,人们凭借独立的人格意识,以理性的方式和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在这一过程之中,真正的公共精神得以展现。当然,正确解读现代公共精神的关键所在是要切实把握好其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这里所述及的“公共性”主要有两点诉求:一是指公共精神只有植根于人们的共识之中,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同,才能够行之有效,也就是说,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去遵循并维护大家公认的道德原则,同时都没有权力去破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二是指公共精神要求社会成员能够超越自我利益的限制,真正做到以公民福祉和公共利益为依归。是以,我们说在公共精神的背后凝聚着的是深厚的理性共识根基,而公共精神正是公共理性内容的外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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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网络社会的现实境遇及其治理困境
一、我国网络社会的现实境遇
(一)网络社会的崛起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为网络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技术基础,而人们对于信息获取和言论自由的渴望则为网络社会的崛起夯实了现实社会基础。在现今社会之中,人们越来越习惯于借助互联网络来收集、获取信息,并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于网络社会的崛起过程,学者蒋广学将其归纳为自发(工具)、自觉(平台)和自为(社会)三个阶段。①处于自发阶段的网络带来了信息传播方式的革命,为人类既有的交流方式增加了新的途径。然而,这一阶段的互联网络仍然只是某种物化的社会存在的电子延伸。20 世纪 90 年代作为网络工具性的成长期,同时也在孕育着网络社会成长的可能性,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交往方式的革命”,网络社会发展进入作为社会交往方式的自觉阶段,社会的组织形式和互动模式得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重塑。随着人们越来越热衷于在网络平台上集聚,网络空间逐渐被赋予一种真实、独立的社会形态特征,由此作为人类新的交往方式结果和集合体的网络社会在这一过程中得以最终成型。由于网络社会建构了一个属于其自身的“意义体系”,使之能够深刻地反作用于现实社会,于是可以说,网络社会发展自此进入了作为客观存在形态的自为阶段。在网络社会的视域中,信息和互联网不再只具有单纯的工具性质,而是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构成和社会交往的形式。
自 1994 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构成了我国互联网事业的整体技术支撑。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网络社会也在迅速成长。1997 年 10 月,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第一份《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显示当时我国上网计算机数量为 29.9 万台,上网用户数只有 62 万人,经过十年的发展,2007 年所得出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网民人数已经上升至 2.53 亿,并首次超越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而根据 2016 年 1月发布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了空前的 6.88亿,仅 2015 年一年就新增网民 3951 万人,增长率较 2014 年提升了 1.1 个百分点,达到了 6.1%,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 50.3%(如图 2-1),超过全球平均水平 3.9 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 10.1 个百分点。在网民人数不断增长的同时,我国网民的上网时间也在大幅增加,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到了 26.2 小时(如图 2-2)。①毫无疑问,一个巨大的、关涉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展的网络社会已在我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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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阶段我国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
通过上文对我国网络社会现实境遇的描述,使我们知晓了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困境产生的背景,与此同时,也凸显出了对我国网络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必要性。“治理”理念的提出旨在克服政府单向管理模式的不足,然而,应当注意到的是“有效的治理是有条件的,治理并非一定是治愈市场失灵和国家失灵的良药,它同样也会失灵。”而就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实践而言,虽不至说治理失灵,但在各种条件的制约下,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不可避免地遭遇着多重困境。
(一)治理环境状态的复杂多变
治理环境状态的复杂多变主要是指我国网络社会呈现出高度政治性与冲突性交叠的态势,使得网络治理难度加大。网络社会在为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建构一个广阔场域的同时,也为政治活动开辟了一个新的空间。由于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我国网络社会的政治性更加突出与明显。这表现在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网络来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与意见,从而使得我国网络平台上充斥着大量的政治性内容,网络空间也日益成为人们宣泄政治情绪的新场所。一般来说,在政治性很强的网络社会之中,各种政治思潮很容易在网络平台上集聚和涌动,同时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网民沟通交流的超时空性以及网络身份的隐匿性,使得通过低成本和短时间内大量的扭曲信息和聚集关注的方式来制造“民意”成为可能,而这也就相应加大了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难度。在网络政治空间建构的同时,我国网络社会的冲突趋势也愈来愈明显。高度冲突性是与高度分化的社会现实紧密相连的。除了网络空间本身所生成的矛盾冲突之外,现实社会生活的利益矛盾及冲突也会渗透和呈现在网络社会生活中,由此加剧我国网络社会的矛盾冲突状态。近年来,网络舆论暴力、网络“人肉搜索”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大量涌现都可以看作是网络矛盾冲突加剧的表现。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在网络社会日渐勃兴的同时,网民对于政府的诉求与监督也在增加,若政府不能及时有效进行回应、处理,则其公信力就会大幅降低,这使得政府与民众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也使得多元主体对于网络社会的协同共治变得更加困难。
(二)治理主体结构的单一失衡
当前我国网络社会治理重政府主导、轻社会参与,网络治理权限依旧集中在政府部门手中,市场及社会力量很少能够真正参与到治理实践中去。一方面,政府倾向于包揽一切治理事务,从而忽视了社会力量自律的作用;另一方面,网络行业协会、网络运营商、网民等社会力量也缺乏参与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在他们看来,网络社会的问题应当由政府解决,而其自身所能够做的事非常有限。当然,就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在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中肯定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其现实必要性。但应当注意的是,政府对网络社会的管理也存在诸多不足。目前政府对于网络社会的管理工作一般涉及工信部、公安部、文化部以及网信办等十多个部门,虽然这些部门有基本的分管领域,但所存在的管理职能分散、管理机构多头的问题使得政府根本无法有效应对网络社会的复杂局面。此外,各部门之间也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而只是按照各自的分工和权属各自为政,相互衔接配合缺乏整体合力,从而导致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成本高而效率却普遍偏低。应当看到的是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已经成为网络治理效果不佳,各种网络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的网络治理体系应该是多元主体间平等合作的治理体系,其要求政府重视网络行业组织、网络企业以及网民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同时不能随意剥夺它们的治理主体资格。“协作性在于各主体在进行网络社会治理时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强调治理结构与集体行动的有序性”,从这一点来讲,现阶段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正遭遇着主体结构单一失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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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困境的成因分析..........30
一、困境的先导因素:转型升级期网络社会的分化与缺失............30
(一)利益主体的分化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忽视............30
(二)普遍信任的缺失导致对公共行动的排斥................31
第四章 公共理性视角下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困境的排解策略.................37
一、以公共精神重塑网络行为主体,保障治理环境的规范有序...............37
(一)转变政府治理理念,以“权利理性”代替“权力理性”..............37
(二)加强公民美德教育,提升公民理性网络参与能力............ 38
第四章 公共理性视角下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困境的排解策略
一、以公共精神重塑网络行为主体,保障治理环境的规范有序
作为公共理性的内容表征,公共精神以公共利益为植根基础,主要涵盖了公民的主体意识、相互信任与尊重、参与合作精神以及制度规范意识等,其核心诉求在于倡导互惠合作精神和公共责任意识。从公共理性视角出发排解我国网络社会的治理困境,首先需要以公共精神重塑网络社会的行为主体,从而保障治理环境的规范有序,为此需做到:
(一)转变政府治理理念,以“权利理性”代替“权力理性”
政府治理理念是指影响政府公共行政行为的一系列行政思想、行政道德以及行政习惯等诸多要素的总和,它不仅会对行政管理人员行政价值取向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也会对政府行政行为的选择会起到一种规范及引导的作用。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理念,才能在实际中有正确的行为选择。虽然随着治理理念的引入,政府已经意识到吸纳多元主体参与网络治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是,由于传统管控观念的影响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的约束,不可否认的是政府部门在网络社会公共事务中依然处于垄断地位,政府“权力理性”高于政府“公共性”的治理现实将会严重阻碍多元共治的推进。因此,转变政府治理理念,以现代“权利理性”代替“权力理性”,以及倡导政府的“公共性”作用发挥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方面,网络社会治理须回归“权利理性”。作为与权力理性相对立的概念,权利理性将“权利”视为国家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存在的理由和本质力量,它在肯定“权力”一定“保护作用”的前提下,认为富有绩效的公共管理之要基不仅在于权力的保护而更在于权利基础上公众发自内心的认同,而扩大公民有序的公共参与是权利理性的重要内容。①须认识到,在公民公共参与意识及参与能力取得实质进步,同时多元公共治理确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的时代背景下,政府传统网络社会管控理念必须改变。另一方面,政府在治理网络社会的过程中,应重视对于政府公共性的回溯。对于政府的公共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它要求政府在公共治理过程中要体现出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特性,即政府必须要将公共利益的增长作为其实施治理活动的目标导向,具体到网络治理实践中,也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公平、透明和正义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过程来切实服务于网络公共生活。政府公共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就在于网络政策制定过程中与公民的互动合作,以及网络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平等参与。在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中,作为治理重要主体之一的政府应该理性地根据变迁着的网络社会现实来选择切实有效的治理方式,同时也需要在满足公众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不断增进社会公共福祉,只有做到这些,政府的公共性才能得到最充分地表达与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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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社会的切实转型,使得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研究日益勃兴。网络治理理念的提出旨在克服传统政府单向管理模式的不足,然而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却遭遇了多重困境,包括治理环境状态的复杂多变、治理主体结构的单一失衡、治理共识目标的认知偏差以及治理双重逻辑的自相矛盾等。在分析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困境成因的基础之上,本文引入公共理性相关知识,并从公共理性视角出发,提出了相应的困境排解策略。作为公共治理实践中所推崇的行为准则和道德风尚,公共理性是协调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动力因素,其目的在于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同善治。基于公共利益导向,政府、市场及公民社会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理性合作地共同实施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善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这正体现出了公共理性的政治智慧与实践价值。可以这么说,以公共理性理念规导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活动能够使多元主体相互理解、彼此尊重,通过正向、积极能量的培育与传递实现多元主体的包容性发展,而这也符合多元治理主体的根本意愿,也只有这样,网络社会才能走向真正的治理和公共善治。
应当承认的是,本文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是由于笔者学力尚浅,对于研究主题内涵的展现没有能够做到完全地透彻详实。二是由于文章研究主要侧重于理论阐释,缺少实证分析和第一手数据的支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普适性。毫无疑问,网络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我们持续不断的探索与思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