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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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6539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1章 导 论

1.1 研究的意义
1.1.1 研究的现实意义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随着经济水平不断发展提高, 人们开始逐渐加强了对社会福利、生态环境、生活质量等社会问题的关注,。因而,社会性规制领域的问题在政府规制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当然这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一种表现, 也体现了政府对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问题的关注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共中央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只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党的十八大中指出,目前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社会治安等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社会性问题较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政府必须转变以 GDP 为中心, 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速度, 把当前的重心转移到解决环境保护、社会公平、健康安全等基本社会问题上来。这些热点问题都属于社会性规制范围,反映出当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社会性规制的根本性质是以加强社会整体保障为主要核心,具有综合性目的, 是有关确保社会教育、文化、安全健康以及环境、质量等包含各个领域问题的规制。所以,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亟需改善我国政府的社会性规制职能。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政府社性会规制研究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 并在80年代以后逐步加强,。随着经济规制放松,在环境保护、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社会性规制快速增加, 不断有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学者开始注意并研究社会性规制。
美国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在《经济管制论》一书当中对传统规制理论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规制的新内涵,他认为受规制的产业并不一定比不受规制的产业效率低,也不一定没有价格优势。他强调传统社会性规制所指的范畴太过狭窄,他认为规制的领域不单只包含反托拉斯规制和公共事业规制,也需要包含对货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规制,同样包含商品交易市场和服务方面的规制。他强调规制的过程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过程,更是一个由政治决策再到经济资料配置的总过程。因此,政府规制的核心利益并不仅仅是为了加强社会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
美国经济学家佩尔兹曼在原有的施蒂格勒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做出了改进和完善。他强调规制实施者与制定者不仅仅会为某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而服务,他们制定提出的规制政策是为自身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另利益集团为其服务。在经济性规制的有效性、市场失灵和规制预测等方面也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并构建了“佩尔兹曼模型”。他强调不论规制者在规制过程中是否能获得自身利益,所被规制产业之间的主要区别仅仅是各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的问题。
日本虽然发展较晚,但在规制方面的研究相对较早,在规制方面最著名的领军人物是植草益,他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一书当中从广义上对规制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他认为从广义上来说规制是在既定的原则下,对从事生产、服务等相关领域的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恰当的限制与规范的行为。规制者有私人规制者也有公共规制者,所以,规制也包含私人规制与社会公共规制。社会公共规制简单来说就是政府规制。而私人规制主要包括一些家庭的规范行为,政府规制则是对社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规范和约束行为。

第2章 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则相关概念及理论

2.1 地方政府的界定
2.1.1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政治学中一个重要的范畴,是国家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自国家的产生以来,从有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也就随之而存在。在地方政府的定义中,中西方对地方政府的理解使用是有所不同的。
在西方国家对地方政府的定义也并非完全相同。例如,在《国际社会百科全书》说:“地方政府大致界定为:地方政府是公众的政府,它有权决定和管理在其较小区域的公众政治。在政府结构中,地方政府处于最低层,中央政府为最高一级,中间政府(州、地区、省)在中间一层。”。按此说法,地方政府是相对全国政府、中间政府而言的最低层政府,中间政府并非是地方政府。而《美利坚百科全书》认为:“地方政府,在单一制国家里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在联邦制国家里则是联邦成员政府的分支机构。”。据此,联邦国家的成员政府(如美国的州)不属于地方政府,而省以下的才叫做地方政府。
中国学者对地方政府的定义也存在类似的分歧。《辞海》认为:“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是设置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行政工作的国家机关。”从此定义来看,我国把西方的中间政府也一并归为地方政府。在丘晓主编的《政治学词典》中,除了持有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的观点之外,它明确指出了: “在联邦制国家,构成联邦的各成员国或州(邦)政府都不是地方政府。如美国,其地方政府是指州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
从我国地方政府定义可以看出,除了特别行政区我国地方政府分为省级、县级与乡级。地方政府自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除了直辖市之外,实际上是以三级为主,三级与四级并存的现状;到80年代以后逐渐转为以四级为主,三级和四级并存。

2.2 相关理论
2.2.1 市场失灵与外部性
所谓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配置无效导致的社会效益低下。如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食品药品质量问题、生产安全问题等都是市场所不能解决的。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外部性是指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所造成的的影响, 造成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之间存在某种偏离的问题。一般将外部性分为负外部性与正外部性。正外部性是能给外部带来正面作用的经济行为,使他人与社会减少经济成本, 增加个人与集体收益。而负外部性是指给外部带来负面作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会导致他人与社会成本增加, 收益降低。在社会性规制理论中的外部性主要指的是负外部性。外部性问题普遍存在。外部性是对市场价格机制的一种扭曲,它使得市场价格体系不能正确传达市场信息,资源达不到最优配置,经济也就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外部效应的作用下,就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下,市场机制也很难有效的配置资源。庇古在《福利经济学》当中提出来社会成本的问题。他认为当市场中具有外部性存在时,市场就不会达到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因而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合理性。外部性导致了市场的失灵,政府进行规制,纠正因外部性引起的市场失灵,资源配置才能得到有效的调节,提高了市场效率,改善社会福利。

第3章 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的必要性.............13
3.1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13
3.2提升地方政府的公信力.............13
第4章 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的现状...................18
4.1我国社会性规制建设的现状................18
第5章 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4
5.1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所存在的问题......................24

第7章 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转轨时期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依然存在许多严重问题和挑战,仍然需要对其进行全面改革及完善。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政府社会性规制的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体系,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7.1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社会性规制职能的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做为基础, 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决定了政府社会性规制职能的有效运行。 我国社会性规制法律体系,历经四十多年的发展完善,总体上已经基本建成了涵盖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工权益、文化教育、灾害防治育等各个领域各方面内容的社会性规制法律体系。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不论与美国、日本等一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 还是与目前我国政府社会性规制职能的现实需求来说, 我国政府当前的社会性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都不全面、不完善, 与社会性规制的广泛性与深入性不符。因而, 要想完善我国政府的社会性规制职能,必须 首先要建立健全我国政府社会性规制的法律体系。
修法与立法并重。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法律必须反映当前经济现实,。因而一些方面的法律需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动而改动。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一些社会性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然还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由于与计划时期立法的思想和背景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实际上成为摆设,并没有对当前社会性规制的目的、基本方针、程序、原则和规制机构的权限做出合理系统有效的规定,已经难以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

结语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社会也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内,社会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一系列社会规则相关领域问题百出。人们开始逐渐加强了对社会福利、生态环境、生活质量等社会问题的关注,。因而,社会性规制领域的问题在政府规制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地方政府作为社会性规制的主要承载者,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对社会性规制建设现状与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运行现状的描述,提出了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根据美国、日本社会性规制的发展史提出了一些借鉴性意见: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社会性规制的法律法规需随着时代的要求而快速构建与完善;我国当前社会性规制机构多、乱、杂,需要建立独立、统一的社会性规制机构;社会性规制的方法方式多种多样,但需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政策工具;规制者也具有“经济人”理性,规制者缺乏规制也会导致规制失灵,要加强规制者规制;社会性规制问题百出,单单靠政府来规制是难以应付的,而且规制成本高,这就需要多元共治,建立多元共治模式,加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的协助作用,积极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股力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元治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种功能,加强公民参与,培育社会组织,真正建立起多元共治模式,为解决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性规制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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