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国内外研究现状
1.1.1国外研究现状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公务员抵制权的法律规定,每个国家公务员法一般都规定公务员在服从上级命令的同时也有服从法律的义务,但是在上级发布命令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各国又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和规定,对公务员抵制权的规定比较完善的国家主要是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学者们也根各国的不同规定,针对下级如何协调上级违法命令与法律的冲突,提出四种学说:绝对服从说、绝对不服从说、相对服从说和意见陈述说这四种学说。
绝对服从说。绝对服从说是行政法对于公务员如何看待上级发布命令最早的见解,认为公务员绝对不可以怀疑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对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必须绝对服从,为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具有合法性。例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履行其职务时必须服从法令,并且忠实地服从上司在职务上的命令。”从日本公务员法的规定里可以透露出,绝对服从说把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命令看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并且这种绝对的服从,提升到法律的层面上了。“在当今国家公务员法中,保持这种机械性服从义务的只有武职公务员。”
绝对不服从说。绝对不服从说理论所表达的是,如果上级领导发布的决定是错误的,存在明显违法的时候,下级可以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他们当认定决定是违法时,就己经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了,上级的此决定是无效的。这种理论的基础是:对于行政效率或目的的实现,法治的原则有绝对的优先权。在法律面前上级领导错误的决定是没有意义的,如果继续去执行的话,下级公务员就会被当作工具去做违反法律的事情。《英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于上级错误且违法的指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可是在众多原因的影响之下,怎么样才能做到对于上级领导的违法决定进行准确的判断,但是要是上级领导的指令不存在违法时,下级仍然不执行领导的决定时,不服从的公务员可免除或至少减轻其责任。”我们可以看出,在考虑到上级决定或命令违法性程度的不同以及公务员的对法律及其相关问题信息获取的局限性,在一般上的国家,绝对不服从说的运用对于责任的承担有所划分,往往只限制在“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其所有的责任。
1.2研究思路、框架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思路与框架
(―)本文的研究思路
笔者以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研究作为选题,其研究目的在于发现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加以探讨与分析,完善当前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并且提出了一些详细的法律细则。通过研宄,可以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也可以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加以约束和监督,有利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现,更好的维护社会利益,也代表着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框架为:首先对公务员抵制权的产生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接着对其相关概念,以及作用和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研宄,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叙述了我国的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存在的不足同时也分析了原因,然后收集了一些国外公务员抵制权制度比较先进的国家的资料,结合它们的一些特点给出了对我国公务抵制权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当前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对策,为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进步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第2章公务员抵制权的一般性分析及其历史发展
2.1公务员抵制权的含义
2.1.1公务员抵制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一)公务员抵制权的含义
通常意义上的抵制权,即“政治和宪法意义上的特殊概念,是指公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国家法律义务的产生,采取主要是指在政府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英国的文官制度慢慢发展渐渐衍生出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而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抵制权是指当下级公务员判断出上级领导的行政行为错误或明显违法时,下级有向上级提出自己意见、修改与撤销、严重时可以拒绝执行的权利。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同时也维护了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同样也保护了下级公务员因为盲目服从而承担的个人责任。当今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公务员抵制权这一概念从来没有提出过,可是有些学者在学术上面却提出过,例如“公务员不服从”、“公务员拒绝执行权”、“公务员抵抗权”等其他的称谓。笔者认为,公务员抵权制相对于其他的称谓来说更为适合,原因有二个方面:第一,公务员抵制权法律基础来源于公民抵抗权理论,把公民抵抗权特殊化了,从而使得抵制权的使用更加合理;第二,抵制权本身不仅只是强调权利本身,即对上级领导的决定或命令的不服从,同时也强调了抵制的涵义,即面对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较大的行为时,公务员能够通过揭发、控诉、检举等途径来防止非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抵制权一词在这方面较其他表述有更好的体现。
2.2公务员抵制权的必要性和作用
2.2.1公务员抵制权的必要性
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在我们国家政府对公务员抵制权研宄领域的还比较少,也不是很重视,对于公务员抵制权的研宄不够深入。现阶段,目前公务员抵制权在我国的一些单行法中才能有所体现,但是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确认,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加上我们国家传统的“惟长官”、“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对国家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害,也与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所违背。直到我国公务员法的出台,无论在法律确认方面,还是在制的实施细则方面,都有了相当大的改观,但是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不光是我们国家,西方的一些国家虽然在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完善方面优于我国,但它们同样也经历了一个渐渐完善的过程。所以公务员抵制权对于保障公务员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下级对于领导有了监督的权力,这样上级的权力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限制,可以很好的防止腐败。综合上所述,建立与完善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势在必行。
依法行政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政是对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要求法律先于行政,当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需在法律所规定的范畴和架构里。现代行政法治倡导“没有法就没有行政”,政府管理活动,应当在法律的权威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认真贯彻法律至上,严格遵守法律,法律保留原则。如果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政府与行政机关相对的行政行为就不能够影响人民和组织的权力。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表现出了与法律背道而驰的情况时,那么对于损害公民与相对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需要付出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3章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9
3.1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9
3.1.1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概念不清晰.............19
第4章域外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8
4.1域外的公务员抵制权制度............28
第5章完善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对策分析................33
5.1加强研究,提高我国公务员抵制权的制度设计水平.............33
第5章完善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对策分析
5.1加强研究,提高我国公务员抵制权的制度设计水平
在本文的第二章提到,我国政府与学者对于公务员抵制权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其原因不仅只是学者们所涉及的较少,还有传统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下级公务员与领导的关系比较复杂,更重要的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上面来看,“官本位,,、“惟长官”的思想没有彻底根除、在制度建设方面也相对落后。加之,我国本身对公务员抵制权的重视度不够,导致了研究不到位,制度设计水平低这些问题。
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来说,加强研究力度,提高制度设计水平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无论是政法界的研究人员,还有相关学者,都要重视我国抵制权制度的发展,充分了解公务员抵制权在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上的必要性与重要作用。只有做到充分了解充分重视,才能提高对于研宄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积极性。另外,在制度设计水平方面,我国的制度设计水相对比较落后,和国外的制度设计水平相比,差距比较大。这样的差距不光只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制度决定的而与法律的制定者、政策的制定者的素质也有很大关系的。这就要求他们多多的充实自己的知识,多与实际相结合。向国外学习,把国外先进的制度的特点吸收成自己的东西并且加工成为自己的,指导实践。最后,从政府的方面来说,要充分的支持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研究。只有不断的加强研究,有效的提高公务员抵制权的制度设计水平,才能够有效的发挥公务员抵制权的作用,更好的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第6章结论
如前文所提到的,在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中早就出现了抵制权的影子,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抵制权消失了,但是随着我国《公务员法》的出台,又给抵制权赋予了新的生命。如何行使抵制权和理解它,对于公务来说是非常急需了解的。有效的行使公务员抵制权,可以很好的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腐败。在保护公务员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伤害,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相一致,也表现出国政治文明的跃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立公务员抵制权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进步重要标志,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法制化,是对原有“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腐朽思想的强烈颠覆。抵制权的行使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不对上级惟命是从。公务员抵制权让下级公务员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身上背负的责任,并且知道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彰显社会主义法制的强大能源。倘若每个国家行政公务员都将对法律负责作为工作的第一准绳,将极大的加快我国建成法治政府、法制社会的速度。其次,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将带来新的行政理念,优化调整中国的政治形态,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强调公务员要把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和承担法律责任统一起来,这客观上弱化了权力的绝对性,强化了权力的相对性,减少了下级对上级权力的依附和盲目服从、绝对服从,增加了上下级公务员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服从,不服从也是在法律意义上的不服从,能从根本上淡化行政机关的等级观念,也将使行政系统更加幵放,更加富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创造力,能最大限度地激活公务员对社会实质正义的关怀和追求,也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官僚习气和特权意识的生长,有效遏止政治腐败。”
参考文献(略)
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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