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建议精准化概述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概念
1.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含义
关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含义,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理论界目前都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的“精准”是指确定刑建议,也即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量刑建议②,认为量刑建议确定化更加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第二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包括确定刑量刑建议和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一方面由于案件自身的特点,在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常见的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对于新类型、不常见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另一方面,“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确定刑量刑建议与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相结合的量刑建议模式。综上,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含有确定刑量刑建议和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
2. 与量刑建议确定化的关系
首先,量刑建议确定化不等于量刑建议精准化,但是量刑建议确定化却能促进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发展。在常见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案件事实简单、明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办理,经验丰富,因此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出确定的、精准的量刑建议也不是不可能的。其次,量刑建议确定化是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发展方向。只有这个大发展方向定了,才能激励检察机关努力学习量刑规律、量刑方法等。检察官才能不断克服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畏难情绪,才能不断积累经验,提出更加精准的量刑建议。最后,由于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检察机关要求比较高,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地考量、核实相关的有利证据、不利证据以及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才能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地夯实案件的证据问题、定性问题、程序问题,反复考究这些问题,才可能提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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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特点
专家、学者们目前多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概念、意义以及实现路径进行探讨和研究,但是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特点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此处,笔者谈一下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特点的拙见。
1. 量刑建议模式具有复合性
量刑建议模式主要存在三种方式:一是确定刑量刑建议,即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提出明确的刑种、刑期的量刑建议;二是幅度刑量刑建议,即提出确定的刑种和带有一定幅度的刑期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三是概括刑量刑建议,即只提刑种或者自是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①。应选择哪一种量刑建议模式?有观点认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运用裁量权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且检察人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经验不足,不适合提出确定刑建议②。有观点认为,为了增强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稳定性、权威性与延续性,进一步固化具结书的签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议“精准性”,检察机关宜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且确定刑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并不实质冲突③。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因为《刑事诉讼法》未对量刑建议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还是确定刑量刑建议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检察官提出这两种量刑建议中的其中任何一种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采取以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主、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为辅的量刑建议模式。因为该量刑建议模式是由上述两种量刑建议组成,所以其具有复合性。
“两高三部”在其印发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然而对于一些新类型、不常见的犯罪案件,尤其是具有复杂量刑情节的重罪案件等,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较为明确的幅度刑量刑建议。这说明检察机关正在探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分情况讨论提出量刑建议的问题,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幅度刑量刑建议是指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而不是过去概括的幅度刑,更不是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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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必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但本文篇幅有限,只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1. 促使办案机关相互制约
量刑建议精准化有利于检察机关制约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能制约侦查机关的行为。
(1)法院与检察院形成双向制约机制。法官因为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进行适度调整,但是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受到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案件量刑结果有失公允,此时检察机关就可以通过提出有强制效力的量刑建议来制约法官。如《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认为量刑建议只是具有“建议”效力,而认罪认罚制度推行之后,量刑建议的效力变成“应当采纳”,从而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认罪认罚制度推行后,检察机关藉由羁押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以及救济控制权的交替运用①,成为了认罪认罚案件的主导者,控制着整个案件的诉讼进程。《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刚性要求,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检察机关权力,使检察机关分享了法院的一部分权利。可是,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以及协商过程仍要严格审查②,法院如果发现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况,要及时告知检察院进行调整,并且要求检察院就该不当问题说明理由。否则,法官有权对这份量刑建议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
(2)检察机关应做好与侦查机关的衔接工作。由于量刑建议大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但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了,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尤其要审查被追诉人的自愿性、认知能力、精神状态以及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即使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之后,侦查机关也不能放松搜集证据,一方面,虽然侦查机关掌握了较为稳定的口供,但是“口供”本身就具有极其不稳定的特征,无法真正夯实事实。另一方面,有些证据如果不及时收集就很容易被毁损。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时间间隔越长,发现易毁损证据的可能性越小,因此,侦查机关要及时地收集和固定有些容易毁坏的证据。侦查机关即使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收集证据时也要使案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而为应对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被追诉人突然反悔的问题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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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可行性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带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可该文件既没有强制要求检察机关在每个案件中都提出量刑建议,更没有明确要求量刑建议必须是精准的。随着量刑程序和量刑方法的不断规范化,我国在量刑建议规范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1.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论可行性
(1)量刑建议精准化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重定罪、轻量刑”,缺乏在量刑标准和量刑方法方面的经验,提出的量刑建议大部分还是带有较大幅度的建议。可是,随着认罪认罚试点的推行,检察机关减少了对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和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抵触心理,开始尝试对一些简单、常见的犯罪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在量刑建议不断发展地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学习常见犯罪的量刑情节的适用方法,不断摸索学习量刑方法,从而为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做了一些理论准备。
(2)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不断地完善。2016 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试行。在此期间,虽然遇到过很多新问题,但还是取得了良好成效。《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将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从而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提供法律基础。《指导意见》分情况讨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类型:一般对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对新类型、复杂的重罪案件等,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也完善了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论依据。
(3)自由裁量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首先,自由裁量权自古希腊先哲提出后沿用至今,之所以长盛不衰,必有其合理性。如“许霆案”中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的差异,就说明仅有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会完全被公众所接受,即自由裁量是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①。其次,自 2018 年之后,检察机关开始对一些常见的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是,对一些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有存在空间的。最后,幅度与精准问题虽看似简单,但其实质内容涉及检察机关量刑求刑权与法院量刑裁判权的关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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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存在的问题 ............................. 13
(一)量刑建议采纳率虚高.......................................... 14
(二)确定刑量刑建议比重较低....................................... 15
(三)幅度刑量刑建议幅度较大..................... 17
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完善建议 ..................................... 19
(一)科学评价采纳率,强化监督制约........................... 19
1. 科学评价量刑建议采纳率 ........................................ 19
2. 加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监督制约 .............................. 20
结语 .............................. 27
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完善建议
(一)科学评价采纳率,强化监督制约
1. 科学评价量刑建议采纳率
(1)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要求有“量”,还要有“质”。认罪认罚推行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采纳率高达 96%②,但是量刑建议的质量高低绝不是仅有量刑建议采纳率这一个衡量指标。虽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被法院采纳,这使检察机关成为“站着的法官”和“法官之前的法官”③,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反过来说,检察机关也应当尊重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仅仅因为法院没有采纳自己的量刑建议就提出抗诉,应当充分考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的说理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因素之后再决定。量刑建议采纳率高不代表量刑建议质量高,但同时也不能认为只要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出入就说量刑建议不精确。因此,检察机关一定要科学评价量刑建议采纳率,做到有理有据,保质保量。
(2)深入理解“明显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可知只有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才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何为“明显不当”?明显不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显偏重,即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建议幅度下限超出可能判处的刑罚;二是明显偏轻,即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建议幅度上限低于可能判处的刑罚,或者不应判缓刑却建议适用缓刑。实践中尤以明显偏轻情形为多④。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畸重,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时被告人不会有异议,但是如果量刑建议畸轻,对量刑建议调整时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将之前的协商工作重复一次,还会引起被追诉人不满。因此,检察机关在认定量刑建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区分量刑建议“不当”和“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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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速发展,量刑建议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过去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主、确定刑量刑建议为辅的量刑建议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司法实践需求,量刑建议精准化已经成为量刑建议的一种发展趋势。量刑建议精准化重要实现途径就是检察官与被追诉人以及其辩护人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绝对不是简单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也不是简单的具体到月份、是否适用缓刑和罚金数额。例如(2019)川 0703 刑初 519 号刑事判决文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王春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由于量刑问题具有复杂性,比如如何对待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收集和采纳问题、如何处理共同犯罪中多种量刑情节问题,我们在理论研究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所以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推进过程要分阶段进行。又如德日的刑法理论中早就有量刑基准的点幅理论,可至今尚未出台学界曾推崇的、精细化的《量刑基准法》。究其缘由,这不是因为学者没有研究能力,而是其已认识到发生于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的类似犯罪案件被科处不同的刑罚不仅是合理的,还是法律所允许的斟酌结果①。所以,我国现阶段刑建议精准化是检察机关对简单的、常见的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对于新型的、复杂的重罪案件提出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在改革后期,检察机关由于前期积累了经验,掌握了更多量刑方法和量刑规律,就可以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