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人民调解应用于医疗领域是“大调解”的发展趋势②,为化解医疗纠纷开辟和增加了一条新的路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中立性、自治性、独立性、专业性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平等解决纠纷的平台,有效缓和了医患矛盾,不仅切实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还保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秩序,对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医疗纠纷以及增进医患和谐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攀升,“医闹”事件层出不穷,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伤医的恶果是触目惊心的:2019 年 10 月 22 日,甘肃省人民医院的医生冯丽莉被某患者连砍数刀后身亡①。2019 年 12 月 24 日,北京民航总医院发生暴力伤医事件,杨文医生遭到暴力袭击,身受重伤,最终身亡; 2020 年 1 月 20 日,北京朝阳医院门诊楼内一名男子持菜刀将医生从七楼追砍至六楼,三名医护人员受伤。
以上的事例仅仅是冰山一角。在 2018 年,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了《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其中显示:我国有 66%的医务人员曾经历过医患纠纷,并且有超过 30%的医生曾被患者威胁、辱骂、殴打。近十年以来,经媒体曝光的暴力伤医事件共有 295 起。
不仅国内的医患纠纷形势严峻,事实上,全球都面临着这样的挑战②。在美国,过半的急诊科医生遭遇过凶器威胁;在印度,四分之三的医生表示经历过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暴力伤害; 据《卫报》报道,仅 2017 年,就有 1/7 的英国医护人员在工作场所遭遇暴力事件,平均每天发生 200 起不同程度的暴力伤医事件; 据《欧洲时报》报道,德国的纽伦堡医院每月大约发生 30 至 40 起医患纠纷,医院每年在防范暴力伤医事件上的开销达到 50 万欧元;而在韩国,据《中央日报》报道,仅 2017 全国的医疗机构就发生了 1541 起暴力事件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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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国内的学者们对于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关注一直没有停止过,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这一新型纠纷化解机制更是表现出浓厚的研究兴趣③。
天津市检察院理论研究室的于新民、林强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切入,在其发表的《理性视域下医患矛盾的法律化解》④中,探究了医患纠纷背后的深层原因:医患双方知识背景不对称贯穿了医患纠纷的全过程;信任危机伴随着医患冲突; 患方的非理性情感被不适当地宣泄。作者还阐述了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诸多不足:诉讼旷日持久、劳民伤财;调解的中立性、专业性有待提升; 仲裁的适用空间小; 其次,文章提出要构建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价值导向: 公正、效率、秩序。最后,文章建议要构建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中南大学法学院的许中缘教授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角度切入,在《论我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及完善》⑤中,运用比较法分析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独特优势; 随后,文章介绍了各地第三方调解的典型模式,例如:北京模式——保险公司指定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南京模式——营利性调解、天津模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宁波模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与保险公司共同调解、南平模式——调处中心“一站式”处理等。最后,作者分析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的原茹艳医师从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角度切入,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冲突》①中讨论了医调委在调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并分析了医调委运行机制存在的不足:调解缺乏独立性、透明性,最后作者提出要规范医调委的设立主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等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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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及解决机制
第一节 我国现阶段的医疗纠纷及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狭义上指的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的后果、诊治效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追究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纠纷。从广义上而言,凡是患方对诊疗或护理过程不够满意,而提出向医疗机构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都可以统称为医疗纠纷。 由于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一方是医疗机构,另一方是患者及其家属,所以,医疗纠纷也可以被称为医患纠纷。
二、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依据纠纷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类。
(一)医源性纠纷
医源性纠纷是由于医方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而引起,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管理问题等。
例如,医务人员不严格遵守诊疗规范。 某医生为某患者做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尽管患者在术前反复强调自己是过敏体质,但医方仍然不够重视,导致患者在被施行麻醉之后出现过敏性休克的症状,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又如,医院存在内部管理漏洞。有一老先生陪同其太太去看病,因当下周围无人,老先生自己将老太太推去做核磁共振,结果在推病床时突发脑出血。经调查,老先生的脑血管基础本身较薄弱,推病床与脑出血并没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医院的内部管理不够完善,所以医院仍应付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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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及比较
在医患纠纷快速增长、医闹群体推波助澜、医疗环境不断恶化、医患信任度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我国对于构建“多元化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探索也在同步进行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①第 22 条规定: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是我国现行法定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其中,调解是实践中解决医疗纠纷最主要方式。
这是因为,在发生纠纷后,由于患方后续治疗的急需性和医方力求恢复正常秩序的急迫性,双方都希望以高效、低廉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的优点恰恰体现为简易、高效、廉价、灵活、平和,同时又兼具诉讼的专业性②,与其他解决方式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自行协商缺乏原则性,纠纷双方容易偏离法律和制度轨道,变成无底线的“私了”;仲裁相较于调解的无偿性,仍需要双方投入一定的金钱成本。尤其对于患方而言,在医疗费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经济负担无异于雪上加霜;走诉讼途径旷日持久,劳民伤财,解决纠纷的效率低下。
所以,结合医疗纠纷的特性和调解的独特优势,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无疑是化解医患矛盾的最优解。我国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构成。三者各具优势,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均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就医疗纠纷领域而言,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化解医疗纠纷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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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调解制度 ............................... 12
第二节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 13
第四章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 .................................. 17
第一节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概念 .................................... 17
一、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17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概念、作用、建设现状 ................ 17
第五章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29
第一节 医调委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29
一、调解的专业性有待提高 ........................................ 29
二、运作资金短缺 ................................................ 30
第五章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第一节 医调委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上文笔者介绍了医调委的运行机制、经费状况和人员构成,总结了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共性特点和成效。本章主要探索医调委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调解的专业性有待提高
调解的专业性不足是各地医调委面临的普遍困境,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不足以及专职调解员的数量短缺是两个最主要的原因。
(一)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不足
医调委受理的医疗纠纷大多相对复杂、棘手,高度专业。如果是小额、责任清晰、容易解决的纠纷,医患双方往往不会向医调委寻求帮助,而是自行协商。这就要求调解员具备较高的学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
然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 》中,仅规定了“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员一般应该具有大专及其以上的学历,并且具有心理学、医学科学、法律科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笔者认为大专学历的门槛设置过低,难以应对现实中纷纭复杂的调解需求。 其次,对于专业知识的要求规定得不够具体,没有提到如何评定调解员是否拥有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笔者认为应该细化该条规定,详细说明调解员应持有哪些资格证书。例如,法学背景应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医学背景应持有医师资格证,心理学背景应持有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的证书。目前,调解员学历和资质方面的规定过于宽松、模糊,容易导致调解员队伍良莠不齐,不利于全面地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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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正持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为解决医患纠纷,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我们迫切需要一种新型有效的纠纷解决制度①。所以,将人民调解应用于医疗领域是“大调解”的发展趋势②,为化解医疗纠纷开辟和增加了一条新的路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中立性、自治性、独立性、专业性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平等解决纠纷的平台,有效缓和了医患矛盾,不仅切实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还保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秩序,对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医疗纠纷以及增进医患和谐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时间较短,仍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因此笔者在了解各地医调委实际运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多个典型案例来探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及其组织,深入思考现有模式,在深化调解的专业性、保障调解工作的经费、提高医调委的公信力、建立健全纠纷预防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除此之外,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工作,在法律层面上全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③。在实践中,我们不仅要强调运用人民调解来解决医疗纠纷,而且不能忽视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如协商、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的作用。从目前形势来看,构建一个以人民调解机制为主、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辅,以人民法院诉讼为最终保障的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置体系无疑是未来的发展趋势④。只有依法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和社会公信力,构建相互衔接和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才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有一个更光明的发展前景⑤。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