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渡机制概述
一、联合国的引渡机制
近年来,国际上对引渡制度的适用和发展越来越重视,联合国早在 1990 年12 月召开的大会上就通过了一部《引渡示范条约》。这部条约虽然一共只有十八条,但每一条都较为细致的对引渡问题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条约里不仅明确了可以引渡的犯罪行为和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而且对财产的移交方式以及实施引渡所产生的费用、支付方式都做出了具体要求,这部条约也为此后世界各国之间互相签订引渡条约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成为此后引渡制度操作实施的一大范本。十年后,在 2000 年第 55 届联合国大会上又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部公约的设立目的在于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大家同心协力应对跨国犯罪,并对损害各国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这部公约不同于《引渡示范条约》,它在许多细节上都做出了调整,完善了国际上关于引渡的相关内容。这部公约一共有四十一条,从不同的方面对缔约各国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尤其着眼于对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的犯罪、与洗钱有关的刑事定罪和反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做出专门的规定。其创新性的在第十八条规定了司法协助的条文,对缔约各国的相互协作提出了要求和保障,这一创新性的规定弥补了之前司法协助领域的空白。② 联合国通过的至今影响最大的公约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莫属了。这部于 2005 年生效的公约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第一步专门针对腐败犯罪设立的公约。与前文所述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不同,这部公约的设立初衷除了促进和加强引渡各项措施的适用以外,更加针对性的着眼于腐败犯罪,对如何高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提出了新的思路,对如何促进国家之间的协作做出了畅想,对如何为世界各国提供追逃技术上的帮助进行了规定,尤其在资产追回问题上表现的更为明显。
二、其他国家的引渡机制
在埃及第十九王朝的拉美西斯二世时,曾与赫梯发生争霸战,双方断断续续经历了长达十六年之久的拉锯战,直至公元前 1280 年,两国签订了著名的《和平条约》,也就是在这个条约里,引渡制度开始萌芽。十八世纪之后,受法国、英国以及德意志等国家启蒙思想的影响,引渡的基本原则也开始逐渐呈现出来,“人权”意识得到了发展,人们开始积极地批判专制主义、宗教愚昧和特权主义,把更多的关注点放在了“人”的身上,开始宣传和追求自由、平等和民主。在这一时期,思想解放的意识觉醒为此后引渡原则的逐步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1833 年,世界上第一部首次正式规定了引渡原则的引渡法——《比利时引渡法》诞生,它创新性的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以明确的条文对引渡法注入了政治因素,这一原则的影响非常深远,直到现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依然是世界各国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让许多国家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中沿用至今。此后一百多年间,欧洲各国也陆续都制定了自己本国的引渡法典,引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理论的充实也让引渡实践有据可依,各国在 20 世纪初开始积极的签订引渡条约,如美洲各国于 1933 年共同签订了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阿拉伯各国也于1952 年签订了阿拉伯联合引渡协定。如果说之前的条约更多的带有政治色彩的话,那么《欧洲引渡公约》和英联邦国家签署的《关于引渡逃犯的制度》则突破了以往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传统引渡法强烈政治的色彩,它们不再一味的强调当事国双方在政治上的协助,而是更多的把焦点聚集在两国的司法协助方面,更加讲求团结合作,也更加适应世界大环境发展的潮流,这几部条约也成为日后许多国家修订本国引渡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签订包含引渡条款的多边条约成为各国打击国际犯罪、追逃外逃犯罪分子的主流方式,著名有 1963 年针对航空器犯罪的“东京公约”、1970 年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做出规定的“海牙公约”、1971 年针对旅客人身伤亡进行规定的“蒙特利尔公约”等,这些条约继续完善和发展了世界范围内的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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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跨国追逃中引渡机制的困境
一、国家间的引渡现状
在跨国追逃中,引渡毋庸置疑成为最普遍适用和最重要的追逃方式之一,但实际的实施却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顺利。笔者通过查阅、总结大量引渡实例发现,很多冗杂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最后引渡的结果。在此,笔者以近期影响最大的两个案件为例,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剖析来对当前国家间的引渡现状进行具体的解读,并以此引出当前引渡所面临的困境,和其迟迟难以得到发展、停滞不前的几个原因。
2013 年,斯诺登爆料美国情报机构的“棱镜计划”一案中,美国虽然宣布对斯诺登提出刑事指控,也决定对斯诺登寻求引渡,但进展依旧十分困难,引渡的实施阻碍重重。斯诺登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乘坐飞机到达中国香港,6 月 10 日美方就开始与香港方面进行交涉,15 日美国司法部向香港方面提出临时拘捕斯诺登的请求。根据美国与中国香港签订的《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美方所提交的的材料并不符合香港法律的具体要求,香港政府要求美方对是否存在美国政府机构入侵香港电脑系统这一事实做出解释,并将以此来认定美方是否涉及政治指控,以及要求美方准确描述其指控的犯罪罪名的属性。 就在香港方面要求美方完善应当提交的资料期间,斯诺登于 23 日自行离开,飞往俄罗斯首都莫斯科,至此,美方想要在香港临时拘捕斯诺登的愿望宣告破灭。此后,美国没有放弃,决定继续对俄罗斯施压,要求俄方驱逐斯诺登,但俄罗斯以斯诺登仍在机场过境区,并没有越过俄罗斯边境为由拒绝了美方的请求。而后美国提出向俄罗斯引渡斯诺登的要求,也遭到了俄方的拒绝。自 2013 年起到今年2020 年,一共七年的时间,斯诺登仍然通过申请延长庇护的方式在俄罗斯居住,而美国对斯诺登的引渡计划也只能处于搁浅状态。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引渡的请求国在世界范围颇具影响力,但想要顺利实现引渡也需要受到被请求国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如果说是因为俄罗斯与美国的国际关系并不理想,才为引渡增加了更多阻力,那么盟国之间,比如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引渡是否就会畅通无阻呢?笔者通过翻阅案例资料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他们之间的引渡也存在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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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渡机制面临的困境
(一)对人权保护的理解存在差异
人权概念的出现其实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一个法律概念和理论体系。①人权问题不是简单影响因素的叠加,而是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交融在一起产生的。其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准则,是世界各国都应当予以重视和遵守的。
随着世界的发展与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在引渡活动中,人权保障原则处于重要的地位,它深刻的体现着现代的法律精神,我国也明确将对人权的保护设定为立法的目的。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世界各国至今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基于被引渡国的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处罚或者应受较轻的处罚,引渡国是否依然可以依照本国法律进行审判进而排除掉犯罪嫌疑人其获得轻刑审判的权利?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我们应当从利于引渡实施的角度出发,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得轻刑审判的权利。如此,则可以在国际社会中体现出我国对人权保障原则的践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促成引渡的成功发生。也有一些学者持相反意见,笔者更倾向于后者。首先,我们并不否认这样一来可以促成引渡的成功,但是对人权的保障应当有底线,如对于严重违反我国法律的重大犯罪分子,我们应当保留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犯罪人进行严厉刑罚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权保障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引渡者在被请求国和请求国都可以享受到公正的待遇,不会因犯罪分子跨国出逃而加重对其的刑罚或者剥夺其某些诉讼权利,也不会在执行刑罚时改变对其引渡时所已经认定的罪名,更不会对其实施酷刑和非人道待遇。但我们不应该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放弃重刑的可能。人权保障原则作为引渡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应该被别有用心的国家和个人利用成为迫使请求国做出妥协条件的工具。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历史发展的脉络不同,因而制定的法律也不尽相同,作为一个公民,应当遵守本国的法律,因为你生在这,长在这,所有的社会活动、所享有的社会福利也遵循着国内的政策,那么为何,唯独犯罪可以不遵循国内规定,反而以逃亡国外为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呢?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合常理的。任何事物的发展以及任何规则的制定都应当有其准线与底线,无规则怎能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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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造成引渡机制困境的原因...................................... 15
一、政治因素 .................................. 15
二、经济因素 ........................... 16
三、文化因素 ................................. 17
第四章 对跨国追逃中引渡机制完善的建议.............................. 19
一、利用附条件引渡法则巩固人权保护 ............................... 19
二、克服死刑对开展国际引渡合作造成的阻碍 ......................... 19
三、简化引渡程序或采用引渡替代措施 ............................... 20
结语............................. 24
第四章 对跨国追逃中引渡机制完善的建议
一、利用附条件引渡法则巩固人权保护
附条件引渡是指当请求国向被请求国申请引渡的时候,被请求国可以提出一定的条件要求请求国履行,并以此对请求国在引渡后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防止其滥用司法权力。早期所附条件往往是为了获取请求国的利益,如获得一定的贸易待遇等,后期逐渐发展成为人权保障的载体。
在引渡过程中,世界各国可以灵活运用附条件引渡这一条款,化被动为主动,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有效惩治犯罪。例如,当请求国可能对被引渡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时,被请求国并不同意判处死刑刑罚,按照一般的程序,引渡就无法再继续进行下去,此时当事国之间可以采取附条件引渡的规则,即只要被请求国愿意提出条件作为引渡的前提,且请求国表示可以满足,那么,引渡就可以发生。这点其实对我国来说可延伸利用的空间很广,尤其是我国还保留着死刑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上述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一方式会更有利于我国的引渡的成功进行,但是,附条件不是无底线的接受和妥协,也要坚持原则和底线,在保证本国的主权安全的前提下,对合理的附条件可以作出允诺,对于不合理的条件也应当义正言辞的拒绝,不能再做出妥协和让步的同时损害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
此外,附条件引渡制度作为国际上一种重要的刑事合作制度,能够促进两国间沟通交流,还可以改善和加强双方的友好关系。让世界各国追究外逃的刑事责任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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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渡在当今社会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一个统一而协调的全球引渡制度正在形成之中。但引渡活动的顺利开展也面临国际局势变化和国家利益争端等问题的严峻挑战,引渡活动走向常态化和制度化的道路还道阻且长。因此,世界各国在跨国追逃中应该积极完善引渡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求新的模式,不断进行更新和调整,为健全世界引渡制度添砖加瓦。我国也要努力为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幻掌好舵盘,完善本国的引渡制度为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提供制度保障。此外,世界各国也要扩大相互之间的刑事合作,弥补引渡制度的短板,为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扫清障碍,扩大和加深各国友好合作提供条件。
相信通过多措并举、多方努力,各国在未来能够在跨国追逃犯罪分子的时候对引渡制度进行更好的适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