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概述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1.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法》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人体所需的健康营养成分,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即从生产加工食品环节到运输环节,直到最后的食用环节均是安全状态。一旦人体在摄入某种食物后,导致自身感染急性或慢性损害的疾病,严重的乃至危害生命健康,则该种食品不被纳入食品概念范畴。
2.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食品安全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3.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次次被曝光,比如假酒、黑心染色馒头、假减肥药等等。2016 年至 2017 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1533 件,生效判决处罚人数为 2088 人。2017 年,在食品行业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频发,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报 2017 年 12 月份发布数据,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样品进行抽检调查,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较突出,同比 2016 年的抽检数据上升9%,这说明违规行为。部分商家基于利益的驱使和金钱的诱惑,在食品的生产环节中添加部分化学物质或者低廉有害的添加剂,使得此类新型食品看上去色香味俱全,以低廉的成本而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但消费者长期服用此类有害的添加剂和化学物质的食品,会对他们的身体带来非常大的损害,情况糟糕的还要付出生命严重的代价。依据有关机构和部门认真周密开展调查,群众最关心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上升为亟待去解决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犯罪的涉及范围较广,而且犯罪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食品安全犯罪导致的危害可能需要很久才会表现出来,但是不良后果一旦出现,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较大,破坏食品行业的稳定秩序,也使得消费者对我国国产食品的信任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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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的立法现状
1.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进程
1949 年至改革开放前,涉及到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比较少,加上我国正处于成立之出,之后又经过十年的浩劫动荡,因此,相关立法也比较少,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也较少。但是到了 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增加,为此,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出台,首次提到食品犯罪的罪名范围。1993年的相关条文中就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在随后的 1997 年《刑法》也收纳了这两个核心罪名,并延续至今。2009 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处罚细则加以明晰化和规范化,完善规范体系,细化具体流程。12011 年,我国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名中判处拘役和单处罚金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删除,取消了罚金的上下限额,新增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提升了相关人员渎职犯罪成本,全方位、多角度的体现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严厉打击力度。总体来说,完善和修订了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说明我国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控制食品行业犯罪率,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努力还食品行业一片净土。
2014 年,根据国家卫计委的统计数据得知,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案件卫生事件共计 170 起,中毒人数高达 8576 人,较之 2013 年的统计数据对比,全国食品中毒类突发案件卫生事件同比增长 5%,中毒人数同比增长 4.3%,食品安全犯罪率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12015 年,我国已基于实际情况重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但现行刑法却尚未进行与时代相匹配的修订。随着社会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法律监管环节暴露出一些问题,刑法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刑法立法方面还有缺失等等原因,使得食品安全犯罪事件总是屡禁不止,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给社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2015 年 12 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现各级部门之间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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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罚金刑设置不科学
1.罚金刑的内容
罚金刑是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指犯罪分子依据法院的判决,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接受应受的金钱处罚。对犯罪主体是单位的,设置的刑罚为单处罚金刑,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设置的刑罚为附属罚金刑。罚金刑的执行相对简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给与判处罚金刑的处罚,对犯罪行为人有着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冒着可能被处以刑事处罚的风险而从事犯罪行为,主要原因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故发挥好刑罚的作用,发挥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处罚中罚金刑的作用,增加行为人的犯罪违法成本,会达到较好的控制效果。而在我国原有的《刑法》的规定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过低,而且处罚标准是销售金额,该处罚标准未考虑食品行业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中间流通环节的特点,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可能出现以下若干情况:犯罪行为人在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添加有害的化学物质,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并处以罚金刑的处罚,但是此时有害食品尚未到达销售环节,并未以销售价格定价,罚款金额尚未得知,也就无法进行处罚。即使司法机关进行事后取证,搜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的销售金额证据,但由于加工作坊、小公司账目不健全,也无法得到相关准确的资料。刑罚设置的不完善,使得部分犯罪行为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有可能出现行为人为了逃避相关处罚,将生产的食品低价售出,这样在后续判处罚金刑时,可以减轻刑事责任,利用销售金额的认定难的漏洞,行为人得以逃避原有的惩罚。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把控,需要充分适应时代的变迁,跟随时代变化的步伐,要充分考虑违法成本和罚款金额的比例,通过合理适当的罚金刑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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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失资格刑
1.资格刑的内容
资格刑,顾名思义即是指剥夺犯罪行为人的权利或资格。从本质上来说,资格刑是体现对犯罪行为人政治上的评价,用以震慑犯罪分子,预防犯罪。
而我国现有的刑法中,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大部分为中国人,此条显得也毫无作用。现有的这两种资格刑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毫无用处,对于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而言,即使其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依然不影响其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很难实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职业禁止”的资格刑,但是尚未根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设置不同级别的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相关性内容。而且其职业禁止的设置有着一定的期限,通常是三年至五年,职业禁止的时间过短且适用范围较小,仅仅对自然人的职业禁止做出了相应规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食品安全犯罪主体为企业单位时,其违法行为会导致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
2.缺乏合理量裁定的资格刑设置
现有刑法中的资格刑无法对食品犯罪行为人构成威胁,不能从根本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没有发挥资格刑的预防性作用。在食品卫生领域中,我国刑法尚缺失资格刑,其存在着刑法立法方面的缺失。刑法上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措施并未及时跟进时代的需求。1在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可以禁止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安全行业,可以对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人进行吊销食品安全许可证。但是这些均为行政性处罚,对犯罪行为人来说,威慑力度不够,相关处罚也过于笼统。对于犯罪行为恶劣、涉案金额大的犯罪行为人而言能起到。
在刑罚设置中,资格刑的量裁标准需要基于犯罪事实,判处不同级别的刑罚,实现一一对应,这样方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将犯罪行为阻断在萌芽阶段,达到特别预防的作用和效果。在我国现有法律中,《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犯罪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者实施终身禁入处罚。但只是行政处罚,并不具有强制性。要想更好的实现犯罪分子终身禁入,需要发挥刑法的力量,在刑法中增设资格刑,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合理量裁。例如可以增设明确禁止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再次从事食品行业的法律条文,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来匹配不同时间段的禁止从业期间;并对自然人和企业均设置不同程度的资格刑的处罚,防止一刀切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样使得刑法的处罚会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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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设置...............................13(一)美国..............................13
(二)日本......................................14
(三)评价及借鉴意义..............................16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罚设置的建议............................ 19
(一)完善罚金刑............................................19
1.明确罚金刑裁定标准..................................19
2.规定罚金刑的最低数额..............................20
五、 结语.....................................25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罚设置的建议
(一)完善罚金刑
在市场经济环境背景下,食品安全犯罪属于贪利型的经济犯罪,该类型的犯罪分子多数是为了获取更丰厚的利润,故罚金刑有着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罚金刑是指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判处强制执行缴纳罚金的处罚方法。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有关罚金刑的法律规定还在不断探索的时期,需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不断完善和修订。《刑法修正案(八)》已对罚金刑的法律条文进行部分修订,调整了罚金数额。但是我国罚金刑的刑罚设置仍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1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历程,结合我国国情,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罚金刑裁定标准
以“货值金额”作为参考基数,协调其与行政罚款的标准。对于不同情况的食品安全犯罪,将其定性定量,设置不同级别的罚金刑的处罚措施,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在具体的罚款金额定制上,可以参考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以“货值金额”作为参考基数,扩大刑法调整范围。假设货值金额无法有效确定,则采取根据其生产经营的数量和规模大小。在具体操作方面,可以采取比例制的罚金刑设置。比如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查处其货值金额。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判处以货物价值五倍到十倍的罚款。2对于货值金额在一万元到十万元,判处以货物价值十倍到十五倍的罚款,给法官的判处和量裁提供一定的标准,提供控制罚金刑的上下限,防止实际执法中法官擅断的情况。总之,罚款金额以货值为设定,不仅让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判决有法可依,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而且还可以将那些持有有害食品、尚未出售库存有害食品、无法查证具体销售情况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也纳入刑罚打击范围,更加准确的评估和剥夺犯罪人的财产,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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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