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概述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及范围
1.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财物概念。我国古代文献对“财物”的概念,通俗意义上是指财产、物资的统称。例如,“孙坚字文台,吴郡富春人,盖孙武之后也。少为县吏。年十七,与父共载船至钱唐,会海贼胡玉等从匏里上掠取贾人财物,方於岸上分之,行旅皆住,船不敢进。”1“诸军莫不放兵收拾财物,继毂连檐。”2“是故昔先王之制礼也,因其财物而致其义焉尔。”。3西方社会关于财物的概念范围与我国基本一致,也专指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和物品,简称财物。财物从本质上是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财物具有使用价值,才能被社会公众所认可,从而具备社会价值,因此财物的第一属性就是使用价值。同时,既然是物品,必然要求具有一定的物质外在属性,因此使用价值和物质外在属性是财物的两个基本属性,这两个属性决定了一般意义上的“财物”应当是有形物。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商品交易的需要,有时物品的使用价值和物质外在属性会发生分离,某些不具有物质外在属性的财产性权益,由于具有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使用价值,也成为财物的一部分,与有形的财物一起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知识产权”。财物的范围很广,在不同社会领域中的范围也不同,在民事领域,财物一般是指具有使用价值,被公众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和财产性权益。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则不同,要求财物除了具备使用价值和物质的外在属性外,还必须与刑事诉讼程序密切相关,所以刑事诉讼中的财物一般用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来表述,与民事领域的财物概念和范围不同。
(2)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财产和物品,司法实务领域最初称为赃款赃物,后来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发现“赃款赃物”的概念过于狭窄,不能涵盖刑事立法的全部内涵,就产生了“涉案财物”的概念。但“涉案财物”一词并没有立即在立法中普及,而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之后,才逐渐被认识和接受,在立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目前“涉案财物”这一概念,以及这一概念所包含的范围界限,在立法上并未能取得统一认识,常常与“涉案物品、赃款赃物、纠纷物品、罚没财物、在案财物”等概念交叉使用。所以“涉案财物”这一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概念体系中还不能算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尚不具有正式的法律地位和统一的法律含义。虽然“涉案财物”这一概念与“赃款赃物”相比,扩大了定义范围,也更为合理,但仍然不够严谨。因为“涉案财物”进行概念界定主要是根据概念所涉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物品的功能进行定义,如果差项列举不合理或者不完全,或者从属含义选择不适当,则可能造成定义项与被定义项之间不能完全一致,违背定义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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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妥善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意义
1.打击犯罪,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刑事涉案财物通常也是犯罪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对查清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量刑的重要情节,能够证明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免于刑事追究等法定量刑情节,直接影响法院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2.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
公民财产权利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同等地受到《宪法》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否实现宪法赋予的公民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能否实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三个方面。因此,妥善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是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
3.实现《刑事诉讼法》任务和目的的需要
各国刑事诉讼实践证明,由于受案件事实的复杂、侦查技术水平的限制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认识水平的不同等因素影响,即使刑事诉讼程序非常完善,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也可能出现误判,无法做到绝对的正确,有时也可能错误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无罪的人可能被追诉,甚至可能被错误定罪。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案件要么被撤销,要么被宣告无罪,要么被不起诉。在上述办案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将加强公民财产权利保护,妥善处理涉案财物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任务和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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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现状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采用的是一元化模式,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涉案财物。但在处理方式上,则针对涉案财物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违法所得财物,依法进行追缴、责令退赔;对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从上述规定来看,《刑法》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规定的非常明确,但实际执行中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都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立法缺陷明显,造成涉案财物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制度设计,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不同机关、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可能有不同的认识,最终对涉案财物做出的处理结果也不同,甚至出现同样的情形,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机关,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制度设计的缺陷滋生了司法腐败,既损害法律权威,又损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改革迫在眉睫。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层面启动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改革,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进行了顶层设计,为推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改革提供了政策保障。在国家全面推进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法院系统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改革进行了规划。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正处于一个不断健全完善的改革进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层面已经进行了顶层设计,只要积极探索,完善制度设计,健全相关机制,一定可以建立一套规范、统一、严密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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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存在的问题
1.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不统一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涉案财物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就法律而言,《刑法》从追究犯罪的角度将涉案财物的范围限定为“违法所得财物、犯罪行为人用于犯罪的财物以及违禁品。”《刑事诉讼法》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角度,将涉案财物的范围限定为“证明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就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言,《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将涉案财物的范围限定为“犯罪工具、犯罪所得、孳息、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情节轻重的物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将涉案财物的范围限定为“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违法所得、孳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目前缺乏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造成在实际执行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涉案财物的范围做扩张性解释,不利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2.刑事涉案财物的强制保全程序不健全
刑事涉案财物的强制保全程序指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及时保全涉案财物,防止因犯罪行为人、被害人、第三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涉案财物毁损、遗失,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相应保全措施,也称涉案财物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涉案财物保全措施主要有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从司法实践看,我国刑事涉案财物保全程序尚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刑事涉案财物强制措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与人身权都是公民的基本人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限制,实质上是一种对物的强制措施,与对人的强制措施相对应,理应与对人的强制措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严格的审查程序。但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现状看,对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具有与刑事拘留等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相同的法律地位。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规定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设立了严格的适用审查程序;而对涉案财物进行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却规定在第二編第二章侦查措施中,作为侦查手段来使用,不作为强制措施来对待。
(2)刑事涉案财物强制措施与其权利性质不对应。对刑事涉案财物采取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性质上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行为的司法活动,应当符合司法令状、正当程序等原则的要求。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更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适用过程中一般由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适用,不受法院司法程序的监督,更缺乏司法救济的程序设计,为滋生司法腐败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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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20
1.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二元化模式..............................20
2.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一元化模式..........................20
四、完善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对策建议.............................23
(一)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立法建议.......................................23
1.确立法治思维,重塑价值理念...............................23
2.完善立法机制,促进法制统一..................................23
四、完善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立法建议
1.确立法治思维,重塑价值理念
没有先进的理念,就不可能产生先进的理论,没有先进的理论就不能创造辉煌的成就。因此,确立法治思维、重塑价值理念是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立法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首要的是要确立法治思维,维护司法公正。公民的财产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人身权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无论是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都应当重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立法机关应当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同等重要的高度,健全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不当的救济程序,充分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财产权利。其次,重塑价值理念。摒弃过去长期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并重的价值理念。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体现公平公正,通过公开的程序,保证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坚持比例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在制定刑事涉案财物强制措施以及设计处置程序时,充分体现适当性和必要性,在立法中界定好涉案财物的范围,明确区分涉案财物的性质,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实现。
2.完善立法机制,促进法制统一
健全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完善立法机制是顶层设计。如何完善立法机制,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现有涉案财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内容重复冲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合,减少因规定不一致造成的执行不统一问题。其次,应当提高立法层级,以法律文件形式规范涉案财物处置行为,统一涉案财物收取、保管、返还等程序和标准。对一些部门制定的涉案财物法律文件,例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部门规章或者法律法规,减少甚至避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提高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再次,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移送、返还等共性问题,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可以出台联合规定,避免多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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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