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刑事案件一般的程序是侦查机关侦查-(报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判决-执行,但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会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案件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证据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当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时,往往会经过补充侦查这一环节。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完善相关证据,提高起诉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制度设置并不完善,加上检警对于证据的理解不同,在补充侦查的实际使用中,存在使用率偏高、质量偏低、甚至带来了超期羁押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于是笔者便以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作为研究对象,选择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作为硕士论文题目。
目前最新版《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尘埃落定,此次修改法条变动很大,但对于补充侦查的修改除了加上了对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在应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的处理外未做任何修改,而在国外,由于检警模式的不同,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相类似的补充侦查的规定,可以比较和借鉴的资料很少,笔者根据学界对于检警关系、补充侦查、侦查活动开展深入研究而形成的资料,再结合本人在检察系统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自己对补充侦查的理解,分析补充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从而完成了此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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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补充侦查制度概论
2.1 补充侦查的内涵
2.1.1 补充侦查的立法沿革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了给案件的处理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漏罪漏犯、侦查程序违法等情形,在原侦查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1979 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对补充侦查均有规定,归纳起来讲,有四点意思:第一,检察机关有补充侦查决定权,第二,补充侦查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第三,审判机关也有补充侦查决定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第四,对补充侦查的次数未做规定。
1997 年《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限制了次数:以两次为限,并且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就此可以看出,审判机关不在具有补充侦查的决定权和自行调查权,检察机关是补充侦查决定权的唯一主体,结合1998年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起来,可以归纳为:人民检察院有补充侦查决定权,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还是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不能提起公诉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退回侦查机关处理”,但是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后,由侦查机关做何种后续处理法律中未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收集不足,检察院还是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通过“退回侦查机关处理”来将案件消化。
2012 年在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1997年《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为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将“可以”修正为“应当”,使得检察机关不能通过自行创设的“起诉”、“不起诉”之外的结案方式对疑案进行处理,限制检察院只能作出起诉与不起诉两种法定的决定。2012 年在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时也将有关“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的规定删除,取而代之的是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也是二次退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一次退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
最新《刑事诉讼法》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补充侦查做出了一些调整,首先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需要补充核实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第一百七十五条是 2012 年版刑事诉讼法的原文规定,未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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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补充侦查的类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按诉讼阶段来对补充侦查进行分类,可分为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
2.2.1 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根据事实、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时,要向侦查机关出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要同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一阶段的补充侦查是以补充侦查建议出现的,由于检察机关现在推行捕诉一体化,由同一个检察官对同一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所以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会除了根据案件情节、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也会按照起诉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为了便于之后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可以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对刑事案件的后续程序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只是为侦查机关后续的侦查工作指明方向。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如果再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那此案件是作为一个全新的案件出现,与原案件不产生关系,公安机关也不用就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建议作出回应。
2.2.2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会重新回到侦查阶段,会引起刑事诉讼阶段的倒流。在此阶段,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侦查机关会进行换押手续,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补充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再将案件重新移送,案件作为已受理的案件处理,而不是作为一个新案件,不用更换承办人,在系统中案件不用重新进行受理,检察机关会在原有审查的结果上结合补充侦查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处理。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意味着检察机关否定了侦查机关的部分侦查效果,实际操作比较简单随意,能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也能降低案件的办案风险,在实践中运用较高,存在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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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规范研究·························· 83.1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性质、目的和功能······················ 8
3.1.1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性质······················· 8
3.1.2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目的和功能················ 8
第 4 章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实证研究····················13
4.1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运行的运行情况····················13
4.2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运行特点····················· 15
第 5 章 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活动的建议····················22
5.1 检察机关要对正确认识补充侦查的作用····················· 22
5.1.1 有效指控和追诉犯罪的举措····················22
5.1.2 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手段···················22
第 5 章 强化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活动的建议
5.1 检察人员要正确认识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作用
5.1.1.补充侦查是有效指控和追诉犯罪的举措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补充侦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和追诉漏罪,从而保障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采取有限的强制措施针对个案而进行调查的过程,侦查人员受限于办案能力以及办案力量短缺等主客观因素,部分案件在侦查后确实无法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符合客观规律。如果没有补充侦查制度,案件侦查终结后不能进行补充侦查,证据得不到完善,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能受到法律追究。而补充侦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原侦查进行救济,最终达到有效指控和追诉犯罪的目的。
5.1.2 补充侦查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退回补充侦查的最主要目的是满足起诉要求,从而查清犯罪事实、有效打击犯罪,其本身具有很大的追诉主义倾向。因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应当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知晓案件进展和相关诉讼权利。被害人可以到检察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辩护人也可以提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检察机关通过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将各诉讼参与人依法引入到诉讼活动当中,能够很好地发挥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前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2017 年“两高三部”出台了一个规定,是针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通过法定程序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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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结论和展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