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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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8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在我国对老年人犯罪给予轻缓处罚,既是对中国历史上对老年人犯罪的法律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也与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环境高度切合,对老年人犯罪张弛有度的规定充分体现社会的人性化发展进程。

第一章 老年人犯罪概述

1.1 老年人犯罪
1.1.1 老年人的概念
对于老年人年龄的界定,历来标准不一。一方面和人类的平均寿命长短有关,另一方面也和一定时期统治者制定的受刑年龄标准有关。纵观漫漫中国历史长河,最早先秦时期的《礼记·曲礼》记载“五十曰艾”,艾的意思是年老,即先秦时期把 50 岁的人定义为老年人。根据史料追溯记载,西周时期 60 岁为老年人,“六十归田”就是说 60 岁的人身体已经衰老,不宜再从事农耕类的体力活。汉朝《二年律令·傅律》里统治者规定 60 岁为“老年人”,年龄在 60 岁以上的人对其减免徭役。《晋书·食货志》记载魏晋南北朝时期规定六十六岁为老年人,可以不事稼穑。隋朝的《隋书·食货志》记载:“六十为老,乃免”。即六十岁的人为老年人,可以免除服劳役。唐代初期承袭隋朝制度,规定六十岁为老年人。唐代对老年人的界定标准不一,最低的时候达到五十五岁。至后宋元明清各代基本沿袭唐代初期六十岁为老年人的界定标准。因此对老年人的年龄标准的界定在历代王朝的演变中有着明显的历史继承性,六十岁的标准是从古至今对老年人概念的中肯的界定。
“老年人在其老龄化进程中会不同程度表现出生理、心理、行动和精神状态等方面的变化。”从生物学角度来说这种变化是正常的,顺应自然规律的。因存在个体差异所以变化速度有很大差异。用什么标准来界定老年人的概念,学界的观点和标准历来不一,当前主要的标准有:出生年龄标准、心理年龄标准和生理年龄标准。相对来说,用出生年龄作为标准更为客观可信,也是当前社会普遍认可并采用的标准。

虽然出生年龄标准为很多国家采用,但是受地域、历史文化传统体制的不同,许多国家对老年人年龄起点界定标准也各异。最早瑞典把老年人界定为 50 周岁,但后来随着全球人口寿命的大幅增长,挪威等国又界定在 67 岁以上,英美等发达国家则规定 70 周岁以上为老年人。

1982 年《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中世界许多国家将 60 周岁及以上的人定义为老年人。1996 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国将60 岁以上界定为老年人。据统计我国人均寿命在 1990 年为 68.55 岁,2005 年底则为 71.95 岁,近年来平均为 73.5 岁。因此,如果将老年人起点年龄界限划得太低,将会使老年人基数庞大,给合理有效运用从宽处罚政策带来混乱。因此对老年人年龄概念的界定应当十分审慎,既要继承传统又要瞻顾当前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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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个体的差异因人而异,不同的生活环境铸就不同的人格特征,生理的衰老速度和个体状态各异,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不同。在我国老年人的年龄界定为 60 岁。因 60 岁以后人的体质,不宜再从事繁重的工作,老年人在身体机能发生巨大衰变的同时,其心理精神状态的变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不能简单笼统的将老年人犯罪等同于普通成年人犯罪。

1.2.1 生理机能的严重衰退
人体的衰老是大自然的正常规律,在步入老年后,这种衰变状态会表现得更明显。人体的各大生理系统均趋于衰退,功能严重减弱,免疫系统很脆弱,很可能患上疾病。这些会导致老年人的判断力、控制力减弱,记忆力衰退,对光的敏感度减弱,对明暗的适应变迟缓,尤其在夜晚或者光线不足的地方;听力障碍也使老年人很难与人沟通交流,社交活动也减少,这使得他们孤独寂寞。老年人脑的生理功能是否退化,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人脑功能的减退变化是一个内化的非常缓慢的过程,外化的表现通常是反应迟钝。
1.2.2 心理上的变异
人体生理的衰变必然带来心理状态的不确定性的变异,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观点,老年人的体力和对事物的敏感度大不如前,其社会角色和家庭地位相比以前会产生极大落差,因而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寂寞的思想,情感较脆弱,遇事容易冲动,对周围人事易产生怀疑、猜忌,内心的孤独寂寞得不到足够的关爱和抚慰。认知事物的反应迟钝,固执己见。老年人的记忆思维能力随年岁的增长呈现出减退趋势,并且跟他们所接受的教育水平密切相关。人体在面对外界进行分析处理事件的过程中,需要调用记忆储备库里的材料进行,但由于记忆能力的衰退使可调配使用的记忆材料很少,这不但影响老年人的自我表达能力,也影响到处理事情的速度和质量。这种衰退跟年龄的增长呈现正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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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1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争论
2011 年《刑修八》的实施,对老年人犯罪作出从宽处理的规定。对此项规定,法律界人士有赞同也有反对,并各自发表他们的观点。
2.1.1 赞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观点
赞同者认为,《刑修八》中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首先是从人道主义的刑罚目的出发,充分考虑老年人年事已高,自控能力下降,因而犯罪造成的危害相对较轻。其次对老年人作出轻刑化处置体现了中国社会司法的发展进步,这样不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而且能够更好地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本位特性,与古今中外和国际刑事法律的发展步调保持协调一致。再次,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如同卡贝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描述:“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2所以创造刑法宽缓的社会条件对于预防老年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2.1.2 反对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观点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首先,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背和破坏。我国《刑法》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宽缓处置,是对法律的践踏。其次,对老年人犯罪作宽缓处置是盲目轻刑化之举。老年人虽年事已高,但存在个体差异。生活条件的改善使得一些老年人仍然体格健壮,加之社会阅历丰富,拥有更强的分析判断事态的能力,因此不宜对老年人犯罪作出宽缓处置。再次,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尊老敬老意识在法律层面的病态反射,用传统道德影响并制约法律规则,用情理代替法制,影响对个案的公平公正审判,破坏法律乃至全社会的安定平稳。

历来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虽有提及,但系统的理论与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伴随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犯罪问题已是亟待全社会面对和关注的问题。我国的老年人数量最多,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会日渐突出。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基本的必要的保护。目前律界学者大多赞同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并且已经为我国刑法理论和立法采用,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符合时宜的,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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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对老年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宽容性。“给人类带来仁爱、友谊和进步的宽容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宽容的刑法是对和谐社会的认可与提升。我国自古以来的刑事立法传承了“矜老恤老”文化传统,从宽处罚老年人犯罪,不仅是对历史立法精神的继承,同时也是刑法罪刑适应原则的体现,使刑罚目的在张弛有度中得以彰显。
2.2.1 基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罪刑适应原则包括刑罚与罪质、与犯罪情节、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三个方面。对于老年犯罪者,他们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与犯罪相适应。一般来说,一个人正常的心理发展到了一定年龄,就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老年人随着辨认、控制力逐渐下降,其刑事责任能力与正常成年罪犯相比存在诸多瑕疵,不仅犯罪能力下降,承担责任能力也减退,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应该与其刑事责任相对应。

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不同的罪犯实施的不同刑事处罚更加具体,做到现实意义上的罪责刑相适应。边沁说:“年龄等许多情节,对商人可能是倾家荡产,对一个体弱的老人则等于宣判了死刑”。老年人辨认、控制力下降,使其犯罪能力、受刑能力也较低,在刑事处罚中,应考虑刑事责任的宽容性,并提出不同的执行措施。
2.2.2 基于刑罚的目的性
刑罚的目标既是整个刑罚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整个刑罚理论的最核心的地方。它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犯罪,而其他人遵守戒律。“惩罚”不是刑罚目的。同样单纯惩罚不是我国刑罚的目的,其真正目的是预防犯罪。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变得衰弱,如果对他们使用和普通成年罪犯同等的刑罚进行教育改造已经没有威慑意义,也是违背刑罚目的的。这是因为:(1)老年人身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犯罪的危害性和再犯的可能性都较小。如将现今有限的司法资源大量使用在这种危害性不大或再犯可能性很小的老年人犯罪的预防上会适得其反。 (2)人道主义的观点,不论是人本主义还是矜老恤老,如果对老年罪犯适用严酷的刑法,缺乏人道主义关怀,也难得到公众的理解支持。将老年罪犯和一般犯罪人一样给予相同的刑事处罚力度,不但达不到积极的预防效果,反而会出现负面效应,这与刑罚的目的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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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不足 ......... 15
3.1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年龄界线过高 ............................. 15
3.2 “免死”条款的“但书”规定模糊且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 ....... 15
3.3 未规定老年犯罪人不适用累犯 ................................. 16
第四章 完善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建议 ............ 20
4.1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适用对象和条件 ............... 20
4.1.1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 .......................... 20
4.1.2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对象 ...................... 20
4.1.3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21

第三章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不足

3.1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年龄界线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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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完善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建议

4.1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适用对象和条件
4.1.1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
老年罪犯辨认、控制力的降低,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性也随之减小,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而且目前我国社会资源有限,社会矛盾依然短期内存在,这些对老年人犯罪有较大的影响,如果老年人犯罪不能得到刑法的特别照顾,这是不符合世界刑法轻缓化趋势的,也是与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相背离的。再者,由于老年人犯罪的非暴力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小的多,对老年罪犯从宽处罚是与其造成的危害结果相对应的。加上老年罪犯受生理、心理限制,也不具再犯的可能性。
4.1.2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对象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界限为 75 周岁,这个年龄标准太高。根据《2008 年世界卫生报告》的统计,中国人均寿命是 73.5 周岁,距2011 年《刑修八》的出台时间不长,而且较短时间内平均年龄数据不会发生太大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很大一部分老年犯罪人排除在轻缓化刑法处罚之外。因此,对老年人轻缓化处罚的年龄起点应按照一般情况认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老年人犯罪有许多外界客观的被动因素,刑罚宽缓年龄制定太高导致法律条文的虚设,使部分老年罪犯无法受益,不符合宽缓刑罚的宗旨。
当前世界许多国家把 60 岁界定为从宽处罚老年罪犯的年龄起点,这符合人体的衰老变化规律。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本法适用于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将 60 岁界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符合民众对我国刑法的期望。虽然现代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空前提高,但人体寿命尚未达到可调控的程度,所以根据普遍性和共性来立法,既能考虑老年罪犯特殊的生理和心理衰退规律,又能充分体现刑法的人道性和平等性。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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