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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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9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项研究的意义之一是系统归纳、整理、分析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梳理出与金融科技发展相一致、相适应,能够满足金融科技监管需求的法规。虽然金融科技能融合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填补现有金融框架下金融发展的不足,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但是,毫无疑问,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指导、鼓励和保证,金融技术创新就难以实现上述目的。分析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就会看到,

中国不论是风险投资还是私募基金,甚至保险等都在运用金融科技,而在相关监管领域却缺少监管法律。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金融科技飞速发展,催生了一些新的金融业态,新兴金融已开始深刻变革中国金融经营模式。但是创新与监管的矛盾也开始出现,主要表现在科技力量开始深深影响支付、清算行业,但是监管法规依然滞后。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这使得金融科技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国家已经将依法监管金融科技列为重点金融工作内容,但监管法规和监管政策依然远远落后于金融科技本身的发展速度。
当前,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传统金融业务普遍从线下向线上迁移,此种变化成为中国金融科技进入新发展阶段的一大显著特征。金融科技将金融活动中非常庞杂的信息处理过程相互整合,不断将有限资源配置到传统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融资需求的长尾客户。但是金融科技在中国的负面影响也很多,以 P2P 为代表的网贷时时出现各种金融违规事件,“校园贷”有时就是高利贷,甚至比社会上涉黑的高利贷利息还高。不良商家在利益驱动下,也是丧心病狂,我们的监管失灵与监管缺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并与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和监管方式,以及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中国金融科技的良好发展而言,已是急如星火了。制定提倡金融创新的方针,建立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发展环境,灵活使用行政监管手段,加强行业自律能力是实现中国成为未来国际智能金融中心的必然需求。
1.1.2 研究的意义
金融科技系统复杂、要素广泛、环节错综复杂,各种风险隐藏很深,一般难以完全摸清,就是身在其中的专业金融人士甚至金融科技从业者也未必能够完全掌握。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科技监管法律问题的科学研究,掌握基本的金融科技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司法解释,强化金融科技安全防范意识,让监管法制化、制度化、常态化,以减少金融技术监督不力引发的金融犯罪和金融违法事件。本项研究的意义之一是系统归纳、整理、分析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梳理出与金融科技发展相一致、相适应,能够满足金融科技监管需求的法规。虽然金融科技能融合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填补现有金融框架下金融发展的不足,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但是,毫无疑问,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指导、鼓励和保证,金融技术创新就难以实现上述目的。分析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就会看到,中国不论是风险投资还是私募基金,甚至保险等都在运用金融科技,而在相关监管领域却缺少监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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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文献综述
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一些高新技术被金融科技汇集一起,科技给金融更多支撑,在支付、清算、财富管理、银行、保险、贷款融资、交易结算等金融领域此技术已被普遍应用。金融和科技高速粘合,新的金融业态日新月异,对原有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因科技自身发展的局限,和一些想要获取非法利润的科技公司故意留有的技术缺陷,再加现有监管制度的滞后,导致金融科技成为一把双刃刀,它既可以便捷我们,也可以伤害我们。从(中央银行和其他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现行政策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因为金融科技毁誉参半而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法遏制它的发展速度,然而新出现的监管漏洞不仅会引发新的金融危机的出现,还可能导致社会冲突。曹建华在首份《金融科技行业与法律前沿报告》出炉中指出,从金融科技监管的趋势来看,监管责任将会逐渐明确,并迟早会纳入现有的监管体制。鼓励金融创新和严格监管会并行实施,国际监管合作的机会将会越来越多。

在中国,金融科技高速发展,各行业都因此受益,为了其继续无障碍发展,要完善相关法规,使法规成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有力保障。就如杨松、张永亮在《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一文中指出的那样,投资监管滞后的风险要尽快消除,当重要条件成熟时,立马将《风险投资法》引进,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①。中国的金融法律监管法规随着中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为根基的基本金融监管体系。就所有金融活动监管的效果而言,该监管框架相对完备。但随着改革与发展的不断进步,金融活动已开始各种新的变革,现有金融监管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因此,为了能让法律保障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改革与探讨新的监管规则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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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科技的概述及其对传统监管模式的挑战

2.1 金融科技的概念、分类
2.1.1 基本概念

金融科技在 2016 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会上被各位金融专家高度关注,此论坛的焦点话题成为金融科技。回顾各嘉宾发言信息,概而言之,科技发展已大大提升了金融的效率和金融的安全性。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技术将会不断进步、业务也将更加优化,互联网金融业将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在这个论坛上,多数专家建立互联网金融应该转变为金融科技。此会议结束后,金融科技的概念开始在业界出现,随着金融科技不断的实践,学术界也开始将互联网金融改名为金融科技①金融科技英文为 Financial Technology 简称(Fintech)。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对金融科技的定义是: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可以创造出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提供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业务模式或产品。②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董俊峰认为:Fintech 主要是指互联网公司或者其他相关的高科技公司用于开发计算机、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用于金融服务的新兴技术开发。这些科技服务和银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相互依赖的关系,而不是彼此颠覆的关系③。概括而言,金融科技理解为:利用包括人工智能、信用报告、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高科技技术,为金融业提高金融效率服务。④在实践中,不同场景中,“金融科技”具体的含义大多都是不相同的,偶尔也可会出现相似含义,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进步,将来金融科技的概念会不断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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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实践中具体运用
2.2.1 金融产品差异化定价
大数据技术因能获取客户很多信息,可分析其性格偏好,付款能力等,因而可使营销变得更加精准。
(1)差异化保费设计
保险公司在出一个保险产品时大多都是将原始数据经过精算后定价。原始数据不会随着外面事物的变化和发生改变,如果一直沿用会让保险费用出现误差,对保险公司的利润会产生影响。但大数据技术会及时获取新的数据,并会对新数据进行分析,合理运用大数据可使保险公司更准确的确定保险费率。

(2)利率和授信差异化设计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申请借款时,信贷平台会评估用户信用状况,以确定还款到期后的还款能力。当遇到低违约风险的优质用户需要融资借款时利息会低点,当遇到高违约风险用户享受此服务时利息会高点。①因信用状况不同,客户在借款融资的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也不一样。此后客户在借款平台每完成借还款闭环一次都会被平台录为对他征信评估的基础数据。随着借还款闭环活动的增多,平台对客户的信用了解就会更明了。

2.2.2 智能客服
重复性和在一个限定领域内回答问题是金融客户业务咨询大多问题的共同特征。传统的人工客户服务占用了大量人力资源,服务效率也低。智能客服不仅能准确解决大部分客户的标准化问题,服务速度也比人工服务快。智能客服只有遇到对自己能力范围外不能立马回答的问题时,才会立马转接人工服务。人工客服因将部分业务分转给了智能客服,工作内容减少,对自己的工作内容会更了解。当客户需要服务时,能快速回答。凭借智能客服技术不仅会给金融机构节约人力资源成本,也会给客户节约很多时间成本。
2.2.3 精准营销
每个人的需求总是有差别的,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例外。金融科技可凭借科技手段对客户的兴趣、购买能力做出初期研判,而后会根据综合分析将适合客户的个性化产品推荐给他们。以银行业为例,一般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会经历三个环节。第一环节客户会认识服务和产品。第二环节部分客户会对产品产生兴趣。第三环节产生兴趣的客户会付款购买产品。在实际生活中大多客户会通过网络对产品信息和类别进行检索,在检索过程中金融机构会及时了解和研判客户的收入水平、兴趣等信息,而后银行会凭借金融科技的各种科技手段,设计和推出适合不同客户的营销方案给消费者,实现精准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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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科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 13
3.1 金融科技会引起系统性风险 .............................. 13
3.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 14
第四章 国际与国内金融科技监管现状 .................. 16
4.1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监管沙盒模式 ..................... 17
4.2 中国未开启“监管沙盒”的原因 .................... 18
第五章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的法律风险 ...................... 22
5.1 非法集资风险 .............................. 22
5.2 借款人信息披露引起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 ................ 23

第六章 中国金融科技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6.1“非法集资”监管常态化、系统化
金融科技领域内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大量金融科技从业企业利用 P2P 网贷平台、利用网络众筹、以购买虚拟货币、以网络私募基金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2017 年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关注上述混乱局面,并将一些监管文件已经下发,封堵了非法集资空间。在国务院强力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下,各级监管机构加强了执法层面的行动,上述乱象有了明显的遏制。
不得不承认,目前对金融科技呈现出的非法集资问题,监管力度正在从早期的包容性监管到中期的间隙性监管再到目前的严厉整治。监管力度之所以越来越严,不仅与其吸纳资金规模巨大有关,也与其造成的潜在金融风险有关,更与其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有关。目前 14 部委启动专项整治是必要的,虽然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是在对此整治突袭风暴之余,我们还是要面对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缺乏常态化系统化的监管问题,正是由于监管老是出现雨后又晴天的非持续状态,才使得非法集资有钻孔的机会。

重拳出击是有必要的,但其只是在短期内对金融科技理财领域违规事件起震慑作用。我们必须认识到规范化监管的重要性。由于监管常常以突袭形式出现而未形成系统性监管,使得治理凭借金融科技非法集资逐渐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怪圈。未来金融科技领域内各种巧立名目、频换马甲的非法集资乱象不仅不会停止,而且还将对广大投资者抛来更大的诱惑。银行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努力做到系统性、常态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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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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