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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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8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规规章中见义勇为的规定,指出其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和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空白点及不足之处。以此来力证我国有必要通过制定见义勇为法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和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提高民众的积极性和正义感,并且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章 我国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1.1 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
在民法总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之一1,即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或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均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范畴之一。因此现行民法相应的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的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在见义勇为的规定中。
在民法上,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等救助行为而引起的债务关系纳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之一,因此,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债务关系理应适用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的第 121 条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公民,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有权就其因实施救助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支出请求受益人进行相应的补偿2。也有民法学者认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钟也有部分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先刑后民”的规定,在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做出刑事裁定或判决后,当事人仍可追究对方当事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 181 和第 182 条相应的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规定了其相应的免责情况,第 183 条规定,为了避免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了使自身利益或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行为时,侵权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受益人也可以给予行为人适当的民事补偿。且,在发生没有侵权人或是侵权人逃逸或是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若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民事补偿。
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中,见义勇为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刑事案件情况的不同,见义勇为者实施的救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亦或是立功。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在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其认定结果会影响到行为者的定罪问题、量刑问题和刑罚的执行。《中户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20 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刑法》第 21 条也规定紧急避险的相关内容;《刑法》第 68 条规定了立功方面的相关内容。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法律法规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规定的限制也有很多,这显然不利于鼓励公民积极和犯罪分子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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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见义勇为立法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行地方立法或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有很多,但实际上,实践效果甚微。要想有效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并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需要国家制定全国性的见义勇为了立法。根据我国的立法程序,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多部门共同协商、努力和配合并征求学者们的意见。

理论界,很多专家学者都对如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主张从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立法规制,譬如,有学者在他的文章中提到:当当事人因实施见义勇为救助行为而导致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法律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进行完善和规制:一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救助行为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得到补偿,而这一方面需要立法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实施见义勇为救助行为的当事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这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明确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以达到打消其后顾之忧并启到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净化和提升社会风气的作用。本文认为,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民法保护是必要的,但民法规定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因为见义勇为行为所牵扯的法律关系是多方面的。与此同时,也有的学者主张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行政补偿,即通过制定明确的行政法规以启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法的规制作用,譬如,有学者在其文章中指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既是各省市级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那么,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理应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其主张应由国务院制定专门性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的法律,以国务院作为立法主体的立法模式,,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拥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不包括由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据此制定出的行政法规应作狭义的立法解释;也有的学者主张,应由国家作为立法主体,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内容应当包括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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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外见义勇为的立法比较及启示

2.1 国外见义勇为的立法
国外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渊源已久,随着时代的进步,其相关的立法也在不断改进,因此相较于国内的立法来说,国外的见义勇为立法更加完善一些。因而为了完善我国的见义勇为立法,参考、研究和借鉴国外的见义勇为立法十分必要。国外的“见义勇为法”在我国通常被直译为“好撒马利亚人法”(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好撒玛利亚人法”是指行为者在紧急情况下因其实施救助行为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害时,法律铭文规定免除其责任的法律条文3。“好撒马利亚人法”还规定,当行为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时出现失误时,导致受伤者致残或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给予行为人责任上的赦免,其意味着行为人对造成的伤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这样的规定仅适用于在紧急事件,且行为人的救助行为须是无偿的。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翻译和解释,“好撒马利亚人法”也称为“行善人保护法”2,制定该法旨希望通过国家立法来保护实施救助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即救助者在实施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因为救助者的过失或外界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得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明文规定免除其责任,这一规定无疑更好的保护了救助者的利益。“好撒马利亚人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做好事的人,使得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无后顾之忧,有效的提高了救助的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目前绝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制定的“好撒马利亚人法”都赦免了救助者的责任,即若非救助者存在重大失误或故意为之,尽管救助者给受益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其救助行为仍可以免责3。此外,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还规定了“好撒马利亚人”的保护条款—国家先行赔偿原则,即在危急情况下,受害者与救助者可先从国家申请补偿。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见义勇为立法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被害人和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两者皆可先向国家申请补偿,以此解决其迫切的需求。

美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以及德国的一些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是国外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中最典型的,虽然两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并不是单纯的关于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但其先进性的地方仍然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接下来本文将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见义勇为的立法进行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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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外见义勇为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国外见义勇为立法情况的阐述可以得出,相较于我国的地方性立法,国外的“好撒马利亚人法”规定较为全面,其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还能有效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为民众就如何实施见义勇为提供指引,其对救助者的免责规定也解除了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且其对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也有重大意义。本文以为,我国应充分结合当前的国情和已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来完善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立法缺失。要将见义勇为从道德意义上的个人行为转换为持久的社会道德风尚对国家有很高的要求,其要求该国必须具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机制,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对比分析我国的地方见义勇为立法与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不难发现,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对何为见义勇为进行了总结概括并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多从刑法和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优点在于:一方面,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效的起到鼓励公民积极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解决可以参照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侵权行为法等的规定,这一规定无疑为见义勇为者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道路1。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对见义勇为进行了专门立法,如美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其不仅规定了构成见义勇为的法律要件,而且还规定了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后造成被救助者利益受损的责任豁免问题。更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先行补偿救助者的原则,如德国,法国,加拿大和美国等国家。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鼓励见义勇为,而且还可以极大限度地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救助行为后的医疗、工作以及生活中的迫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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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 25

3.1 统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25
3.2 体现对见义勇为者的国家责任......................27
3.3 完善见义勇为鼓励、补偿机制..........................28
3.4 完善见义勇为越界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29

第三章 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建议

3.1 统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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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一直以来都备受人们的推崇和赞誉。但是,人们往往更侧重于强调见义勇为的道德价值,由此便忽略了由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应当如何充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的解决见义勇为者与其家属的后顾之忧。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关系到见义勇为道德风尚的宣传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文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见义勇为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见义勇为不仅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对公共安全的维护。从长远来看,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机制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和鼓励,与此同时,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对见义勇为进行国家统一立法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和鼓励不仅需要制度的维护,需要完善社会救济机制,还需要社会各界与政府的支持,只有诸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作用。本文从见义勇为行为定性的研究角度出发,很多地方未能进行十分清晰的阐释说明,希望各位老师对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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