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
(一)宗教的涵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目前,我国主要有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五种宗教,信教群众过亿,宗教教职人员30多万,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活动场所10多万处。我们汉语中的“宗教”是有特定含义的,跟西方所讲的“宗教”有着很大的差异。在西方语言中,“宗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神的信仰”和“基于某一信仰的崇拜系统”。而在汉语中,“宗教” 一词是一个佛教用语,是由“宗”和“教”二字合并而成的,最初使用“宗教”这个词汇的是佛教的禅宗。①他所指的“宗教”,意指“佛陀及历代祖师的教诲”。其中,“宗”指佛陀的弟子所传的话,“教”指佛陀所说的话,“宗”是“教”的分支,二者合称,就是“宗教”,显然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宗教”完全是两回事。现代汉语所说的“宗教” 一词,有“道”或“教”的意思,“道”指“正道”,“教”指“正教”。我国在夏、商、周时期就已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政治制度和治国理念,被称为“先王之道”;到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各提出一套治理天下的方略,推崇自家之“正道”;汉代以后,儒佛道“三教”被列为“正教”。如果按照汉语的本意,将“宗教”解释为“正道”或“正教”,显然,“邪教”就肯定不属于“宗教”。但是,西方所说的“邪教”,指的是由基督教正统信仰分化出来的“异端”教派,可能是新兴的异端组织,可能是基于对个人狂热崇拜的异端教团,这样的异端组织或教团虽然都是“异端”,但没有离开“信仰”的范围,“邪教”同样也是“宗教”。《宗教百科全书》中,宗教的定义是这样的:“总的来说,每个已知的文化中都包含了或多或少的宗教信仰因素,它们或明了或令人疑惑得试图完美解释这个世界。当某些行为典范在某个特定的文化中得到确立时,它将在这个文化中打下深深的历史烙印。这就是宗教。即便它在形式、完整度、可信度等方面都因文化的不同而不同,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还是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宗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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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信仰的涵义
信仰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法苑珠林》中讲“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 周恩来讲:“要以耐心说服诱导的精神,争取官兵和人民的信仰,团结他们在革命主义与政纲的领导下而坚决奋斗。” @所谓信仰,从字面上说是指人们对某种主义、主张、宗教或某人极度相信和尊敬,并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或榜样。③从哲学上讲,信仰是人们基于有限、当下和未知的基础上对所崇拜的事物产生的一种强烈的坚定信念,是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所产生的某种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涉及包括认识、情感、价值在内的各种复杂的关系。许崇德主编的《宪法》教材中讲,“宗教信仰指的是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绝对者、至高的存在,其中尤其是神、佛、仙灵)的确信、敬畏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人类社会为什么要产生信仰,原因是复杂的。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过程。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在人们具备了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的条件下产生的。从其产生根源看,宗教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和缺乏科学知识,原始人在与自然界严峻的生存斗争中,对自然界发生大的千变万化的现象无法理解,不明白自身身体的构造,也不明白做梦的道理,更不懂得人生老病死的原因,无法把握世界的各种变化,这样人们心中便产生了有超自然的“神灵”在无形中主宰着人类的命运的观点,进而把这种观点神秘化、形象化并加以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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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符合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宗教信仰自由是个人重要的自主性表现,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人权作为一种价值观和道德观,从它产生的思想渊源开始,就与宗教信仰自由联系在了一起。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宗教信仰自由便成为了人权庞大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③《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不分宗教、种族等,提倡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尊重”、“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④它把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人权内容之一明确地确定下来,反映了世界各国就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人权内容的一致认可。此外,马克思曾经指出,“信仰的特权或者被公民认为一种人权,或者被认为人权之一种——自由——的结果。”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宗教信仰自由便上升到了人权高度。保障人权,成为宪政的首要价值。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任何人都可以依其内心的意愿作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任何人和组织均无权干涉。倘若公民权利受到了侵害,国家要依法进行保护;若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出现违法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权利行使的同时还要防范政府利用宗教力量,壮大公民权利的势力范围甚至控制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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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各种宗教在我国迅速发展,信教群众数量不断增加,社会范围内的“宗教升温”现象开始引人关注。宗教信仰己成为人们多元化的信仰选择之一,而我国无神论的教育深入人心、影响深远,在我国不信仰任何宗教比信仰宗教更加普遍,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意义重大。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界各国所尊重。保障宗教信仰者的信教自由,符合宗教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是更好的维护宗教文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人权,促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客观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依然存在。在宗教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还远未消除的情况下,如果采取禁止人们信仰宗教的政策来人为地消灭宗教,这是违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违反客观规律,对宗教实行所谓“开火”、“灭教”,在实践中无不遭到失败。这已被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所证实。采取宗教信仰自由,允许人们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才是符合宗教发展规律的正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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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成就..........15
(一)政策方面的规定.........15
(二)法律方面的规定.........16
(三)我国的宗教立法实践活动.........17
四、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不足.........19
(一)立法效力层次较低.........19
(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19
(三)有些规定可操作性差.........20
(四)执法体制不协调.........21
(五)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21
六)政教关系不明确.........22
五、域外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实践.........23
(一)通过宗教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23
(二)通过判例法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25
(三)通过政教分离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27
(四)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的相对性.........28
六、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建议
近年来,社会上侵犯信仰自由的宗教案件不断出现,个别疑难案件处理起来相当棘手,对我国的宗教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大势所趋。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法律保护不仅是发展宗教文化、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本身的需要,也是发展法律文化、完善法律对权利自由的保护机制的需要。①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是不完备的法律,不受法律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不但容易受到外力的侵害,而且受到侵害后往往还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②在全球环境日趋复杂、国际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在一定范围内还将会长期存在。宗教既可能成为社会的有益资源,也可能会变为不利因素。③加强宗教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各项宗教法律体系成为大势所趋。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要立足实际,坚持实事求是,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健全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机制,我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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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我国的宪法、法律以及国际人权文件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通过与世界其他国家就宗教法律的比较与分析,借鉴他们在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实践的经验,在我国现有宗教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宗教法律法规,制定宗教基本法,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强化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保护,为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保护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和更宽广、更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规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明确管理重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宗教知识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引导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为宗教活动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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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