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发挥作用的法理基础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7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本文着眼军队使命任务的发展变化以及对法律保障日益增长的需求,紧紧抓住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中所应承担的职能这一核心话题,在前辈们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合理见解,力求填补本领域研究的某些空白和不足。长期以来,学术界更多地关注军队律师在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地位作用,而对军队律师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地位作用鲜有涉及。即使近两年内,有学者开始关注此领域,但也只是提出了问题,并没有提出如何解决或是仅停留在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的框架性解决方案上。事实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对军队律师提出的要求更高。为此,本文专门分析了军队律师在联合国维和、中外联合军演、护航撤侨和反恐怖行动中发挥的作用。

一、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中发挥作用的价值分析

常言道:“国以法兴,军以法强”,法律对军事活动的重要性古已有之。在古代,我们已经非常强调,拥有英勇的作战指挥,完善的军队制度,严明的部队纪律,才能够令众将士万众一心,奋起抗敌。古代希腊、中国、印度、埃及和其他东方国家早就在国际交往中孕育与锻造出了国际法,并把这些国际法运用到战争中。大约在公元前 1400 年,埃及地区就出现过关于对待战俘的协议。1如今,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军事活动更是被置于法律环境之中,法律已成为双方综合实力抗衡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军队的法律服务者——军队律师肩负着为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和军事行动提供法律保障的神圣使命。随着军队法治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官兵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呼唤着军队律师制度在这个法治的大环境中尽快完善起来。

(一)新国际秩序的构建和国内法治环境的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了建立国家新秩序的主张,并为此进行了长期的努力。80 年代中期,我国明确提出“既要建立国家经济新秩序,也要建立国家政治新秩序”。1970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该宣言“在充分肯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了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各国主权平等、各民族平等及自决、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2在这样一个以“维护世界和平”为主题的年代,许多国家都清醒地认识到,武力的动用必须合法。即使像美国这样试图建立单极世界而称霸全球的国家,也常常要借助法律武器,为其发动战争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因为如此,美、英等军事强国,都在军队中编配了军法顾问,他们随军参战,以便及时为作战指挥官提供战时法律服务,并且帮助指挥官审核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合法性,使军事行动尽可能具有外在合法性。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将其写入了宪法。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之下,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军”的思想,他还多次指出,“要善于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3这为我军全面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在未来战争中运用国际法和武装冲突4法来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指明了方向。运用法律手段为现代战争保驾护航,军队律师作为专业群体必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总政下发的《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军队法律顾问处4的具体业务范围,2010 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也明确指出,“要注重发挥军队律师在未来战争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军事利益。”

(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导致对法律需求的多样化和多层次

军事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方式催生着不同的法律。法律的运用也随着军事斗争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21 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系列重大的危机,如“9.11”事件、索马里海盗、印度洋地震海啸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这些非传统安全威胁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也是世界性难题。5当然,我国也难以置身事外。2003 年抗击非典、2008 年年初的冰雪灾害、随后的汶川地震以及奥运安保,2010 年我国 8 名维和警察在海地地震中牺牲、2011 年两艘搭载中国船员的船只在泰国境内被不明武装分子劫持,导致 13 名船员全部遇害。这深刻地说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进入新世纪之后面临着复杂的安全形势和无可估量的生态环境恶化、疾病蔓延等问题。2002 年 11 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出现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的说法;胡锦涛主席在 2007 年 10 月召开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提高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6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已经成为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在这些军事行动中,对军队律师提供的服务要求更高。比如中外联合军事演习、远洋护航行动、与外军联合海上巡逻、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以及国际人道救援等涉外军事行动中,要求军队律师不但能够熟练掌握国内法律,而且要熟知国际法,了解联合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以便及时地解答指挥官的法律咨询。另外,我国虽然先后签署同意了一批国际条约和协定,但是涉外军事立法仍然落后于对外军事合作和涉外军事行动的需求。7因此,军队律师应当积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参与军事行动的实践经验适时地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让我国在拥有诸如《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基本法的基础之上,早日出台相关军事行动的专门法律。当然,“军队律师在国际性行动中的职能行使方法和程序也会和在国内存在明显差别,这对军队律师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国际法素养提出了更4军队法律顾问处,是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5张晓军、闫晓烨著:《非战争军事行动论纲》,海潮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4 页。6摘自: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第九部分“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局面”。7王新建:《关于加强涉外军事法制建设的思考》,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第 23 卷第 6 期。高的要求。”8如何使军队律师在这些行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能做出专门性的规定,通过制度来予以保障。

(三)军事行动与法律举措在政治上的复合效应

马克思曾说:“报纸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9随着人们的生活步入信息化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等新型媒体日渐发达,使得人们对发生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事件都能在短时间内知晓,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所以,国际舆论与人心向背,已经成为各国实现其战争政治目的所考虑的首要因素。被后世尊称为“国际法之父”的格老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一书中,将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其认为国家仅能为正义的理由发动和进行战争。美国在二战期间曾发售出数量巨大的战争公债,关键就在于这是一场得到举国上下全力支持的战争。而在此后的 50 年里,美国没有发售过战争债券,这并不是因为美国没有了战争,亦或美国政府很有钱。究其原因,大概就是美国百姓的反战情绪吧。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基本认可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在军事行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合法性已经成为判断军事行动正义与否的重要依据。10在战争开始时,强调己方“师出有名”;在战争进行的过程中,努力宣传己方使用武力以及攻击目标的合法性;战争结束后,妥善处理战俘和战争受难者。这都需要军队律师通过自己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协助进行舆论宣传,从而起到令自己“得道多助”,令对方“失道寡助”的效果。例如,“在海湾战争中,美国专门组织了两个由军队律师组成的国际法分遣队,一个直接派往战区和周边国家,大量收集伊拉克在具体作战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证据,另一个负责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写出报告,并通过多种媒介进行宣传。由此可见,军队律师在开展舆论宣传、赢得民众支持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中发挥作用的法理基础

(一)天然优势——身份的“双重性”《律师法》虽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军队律师制度,但并没有给军队律师作明确的定义。学界经过长期的探讨和研究,虽然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普遍认为:“军队律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军队有关规定,取得军队律师工作证件,并在军队法律顾问处工作,为军队单位和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法律工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的组成部分。”12其身份具有双重性:

1、既是军人,又是律师

军队律师之所以具有鲜明的特色,最重要的就是因为他们是由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等军内人员构成的,他们本身是一名军人。这样特殊的身份令其能够更好地承担起在军事行动中的职责。

(1)履行职责的强制性律师执业往往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他们接受当事人委托,并且在执业的过程中也不受当事人左右,完全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军队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既是接受军队单位和首长委托,执行律师职务,同时也是履行军队律师的岗位职责,故而这种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另外,“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军队律师是否开展或是如何开展某项法律服务工作,多是取决于上级的命令,他们没有太多的自主选择权。因此,军队律师必须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好法律服务工作。这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义务所在。
(2)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军事司法价值主要表现为维护军事秩序和保障军人权利两大价值。14这两大价值的辩证关系是学界长期讨论的问题之一。有人认为维护军事秩序应当重于保障军人权利,有人持相反观点,还有人认为同等重要。而现在的一般观点是由于国家在战时确实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并且处在一个特殊的作战环境中,这决定了战时维护军事秩序应当优先于军人权利保障。15如果不暂时牺牲军人的权利来维护最高军事利益,就可能会使我们的国家陷入水深火热之中,那么还何谈军人权利保护呢?在这种观点的支撑之下,我们的军人在军事行动中就面临很大的危险,军人权利可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军队律师作为特殊的军人,他们肩负着维护军人权利的特殊义务。在捍卫国家军事利益的同时,一定会竭自己所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军队律师可谓是两大价值的“平衡支点”。

2、既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又是政治工作者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第 12 条明确了军队律师的任职条件。与社会上普通的执业律师相同,军队律师也是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获得相应的资质,以自己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军队的指挥员、广大官兵及亲属提供法律服务。他们不但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而且要学习关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相关法律,包括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现役军官法等。军队律师作为军队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以自己扎实的法律专长来解决部队中的涉法事务。法律从来都是为政治服务的,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 2 章第 14 条规定,“包括军队法律服务在内的政法工作都属于军队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军队法律顾问处是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隶属于军队政治机关。“军队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属于政治范畴的服务”16。的确如此,军队律师不但要做好法律服务工作,而且要承担法制宣传的重任,将其融化于经常的思想教育工作之中。他们需要不定期地开展法制教育课,协助完成部队的普法任务,坚定广大官兵的政治方向,从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维护部队的安全稳定。综上,正是由于军队律师身份的双重性,他们不但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精湛的法律技艺,而且能够以军人的身份跟随部队参与到军事行动的第一线,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更好地担当起法律“智囊团”的角色。


(二)军事行动所需法律知识的专业性


军事行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它不但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防利益、宪法秩序,而且往往具有涉外因素,是几个国家之间的综合实力抗衡,所以并非任何一个懂法律的人都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军事行动的种类也日趋增多,诸如反恐、抢险救灾、国际维和、联合军演、护航撤侨等,不同种类的军事行动都有其自身的目标、任务及特性,同时会对法律服务提出不同的要求,所需的法律知识更加专业。而军队律师正是具备这样素质的不二人选,他们不但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还要经过专门的军事法学习,经过总政治部的批准,才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律师工作证》。另外,很多涉外的军事活动,都是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来明确各方的法律地位,所以除此之外,还必须了解《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条约、协定、议定书。如目前中国参与联合军事演习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以及与其他国家签署的一些临时性协定。”18正是由于军事行动所需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而军队律师的特点又恰恰符合以上需求,因此早在 1977 年 6 月 8 日签订的《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第 82 条就明确规定:“缔约各方无论何时,以及冲突各方在武装冲突时,应保证于必要时有法律顾问,对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以及就此问题发给武装部队的适当指示,向相当等级的军事司令官提供意见。”19我国于 1893 年 9 月 14 日向瑞士联邦政府交存了加入书,自然应当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在军事行动中配备专职的军队律师。

二、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中发挥作用的法理基础..........6

(一)天然优势——身份的“双重性”.......... 6

(二)军事行动所需法律知识的专业性..........7

(三)军事指挥与法律专家相结合的效能..........8

三、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开始前的职能作用..........10

(一)对部队官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0

(二)为开展军事训练提供法律服务..........11

(三)为组织调动战争潜力提供法律支持..........12

(四)对军事行动的合法性进行宣传..........13

四、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过程中的职能作用..........15

(一)担任军事指挥官的法律参谋..........15

(二)阐释己方军事行动的合法性..........18

(三)揭露敌方军事行动的非法性..........19

结论

结 论当今社会,“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无论是像美国一样的军事强国,还是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都要借助法律武器,为自己发起军事行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合法性是判断一国军事行动正义与否的基本标准,同时也是决定人心向背和国际舆论导向的重要标尺。鉴于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各个国家都提高了对军队律师的重视程度,赋予其广泛的职能。我国的军队律师经过了十多年的磨砺和成长,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种种条件的制约,仍存在明显不足。本文分析了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中的价值,并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军队律师在军事行动的前、中、后三个阶段所应承担的不同职能。

参考文献

[1] 朱文奇著:《国际人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2] 总政办公厅司法局编:《军队律师制度研究》,解放军出版社 2008 年版。

[3] 石成林、李昂著:《军队律师工作概论》,解放军出版社 2001 年版。

[4] 李芳梅著:《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研究》,解放军出版社 2004 年版。

[5] 薛刚凌、周健主编:《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6] 李晓峰、丛文胜主编:《法律战讲座》,解放军出版社 2006 年版。

[7] 倪正茂主编:《法律战导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6 年版。

[8] 荀桓栋著:《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解放军出版社 2005 年版。

[9] 田龙海、曹莹、徐占峰著:《军事司法制度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10] 曾宪义著:《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