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陪审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推行和应用。近代的陪审制起源于英国。陪审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有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在建国初期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54 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把陪审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上予以确认。然而在 1979 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案件进行审理。这一规定过于死板,僵化,不利于指导司法活动过程,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到 1982 年,宪法修改时删除了关于人民陪审制的内容,不再把陪审制在宪法上予以规定。
三大诉讼法颁布之后,也没有关于人民陪审制的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法院根据自身情况灵活使用的一项审判组织形式。我国在 2004 年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虽然就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做了规定。仍然有许多法律漏洞。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治体制也在不断地改革和深入发展,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显现出更多的问题。如各地的陪审形式不一、人员的选择标准不一、陪审人员的义务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在理论方面,本文通过对当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解决方式。在实践方面,本文通过将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个问题出发,对我国现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及实务进行研究,找出其中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付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第一章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若干非职业法官参加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一种制度。它具有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等功用,因此,陪审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推行和应用。在陪审制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两种主要的陪审模式:
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它起源于近代的英国,主要是指法官和 6-12 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法官主要负责法律事实的审理,陪审员不受法官干预,独立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的一种审判模式。陪审员的选举一般是从普通民众中随机抽选。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通过证据的认定确定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而在民事案件中则通常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它是指作为法律外行人的参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就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适用题行使审判权的陪审形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都属于陪审制的模式,在各国的实践中对推动司法进步都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人民陪审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是“舶来品”。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我国历史上关于陪审制度的内容最早是在清朝末年立法中提出,并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而当前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制度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原苏联引入,在本质上属于参审制。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行使同样的权限。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的发展是曲折的,主要分为五个阶段:一、陪审制度的雏形在清末立法活动中,伍廷芳等人在编写诉讼法草案时主要参考了英、美、法等国的规定,在《刑事民事诉讼草案》引入了“陪审制度”,将“陪审制”列为专门一节,但草案受到守旧势力的反对,该草案被否定。在清末立法改革活动中,沈家本等人以《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为模板,重新对其内容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最后形成的就是《大清刑事诉讼法》和《大清民事诉讼法》,其中在《大清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的内容中就规定了:“陪审员在参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坚持公正的原则,这是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的责任”。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产生办法、任职资格、陪审程序以及责任等。1但因不久辛亥革命的爆发而终止,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实施。
第二章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 .................7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7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8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监督价值...............9
四、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教育价值.................10
第三章 目前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1
一、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13
第四章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走向 ................16
一、确立在法律上的地位................16
二、明确规定适用陪审制的范围................17
三、明确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18
结 语
法治与民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导向,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并进而促进社会公正。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种,陪审制度具有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这也是现代各国都普遍重视陪审制度的原因。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有其特殊的意义。人民陪审制度一直被视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政治制度。我们设置陪审制度不仅仅是实现它的监督功能和教育价值,更在于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审判中,维护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公正价值。因此,尽管目前人民陪审制中存在许多问题,我们仍然要坚持这一制度。近年来人民陪审制度的复兴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坚持应该是一种在不断改革中的坚持。
关于陪审制的走向我们坚持在陪审员的选拔机制方面、陪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加大调整力度,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陪审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摸索更好的解决之道。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可谓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兼顾传统,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实现循序渐进的改革、才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
2.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3.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4. 张明杰:《改革司法——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年版。
5.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6.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0 年版。
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8.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
9.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10. 王盼、程政举:《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 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