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涉及股权转让条款之法律效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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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7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绪言


0.1论题的提出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章程的自治效力,这既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领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实现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详细的条款,这不仅突出体现了股权转让自由原贝IJ,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封闭性的特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进行,则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当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股东和除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两个层面的权利以阻止新投资者随意进入公司成为股东。①作为欲转让股权的股东来说,上述两项权利并不足以阻止其真正实现股权转让并从公司退出,只要其能够找到股权受让人,其转让股权的意图能够得到最终实现。争议的焦点出现在公司法第72条中的但书条款的规定,该款内容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转让股权的行为做出例外的规定,并承认章程条款具有相应的效力。但是,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进行转让股权的行为的做法是否有其理论基础呢?如果合理,那么公司章程能在多大程度上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呢?这些都是本论题所需要讨论的,笔者也希望通过本论题的研究能清晰勾画出章程在规范股东转让股权方面的行为的自治空间。如此复杂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章程自治问题成了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和把握的领域之一,其争议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从整体上加以把握及掌控,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体系,指导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0.2论题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笔者认为,进行本论题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因为新公司法特别突出了公司自治的作用,强调在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公司自身决策的合理和正当,其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多条款都具有授权性和任意性。但同时《公司法》中新规定的一些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可控制性的适用规则,缺少案例支撑带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需要法官去弥合法条和现实之间的距离。且某些任意性规范,如本论题所讨论的公司章程自治权的界限问题,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在理论界分歧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莫衷一是。而这一点也是造成公司股权转让诉讼存在许多疑难案件以及司法介入尺度难以把握的症结所在。因此笔者期盼借由此论题的研究,以补充和完善我国股东权益保护救济制度,解决我国公司法所存在的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矛盾的规定缺乏操作性的问题,这将有助于实现对切实受侵害股东予以有力保护的法律诉求,有助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我国公司法规范的现代化。


0. 3论题研究的现状


0.3.1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权的行为相关的问题,尽管《公司法》已有原则性规定,但对其中的章程自治权限的规定仍比较模糊,导致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此均存在较大争议。截止目前,没有专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专著,关于该课题的研究散见于一些学术著作和教科书中,而涉及此类问题的著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进行转让股权行为的规定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问题的论述也仅以參寥数言带过,鲜见深入、全面的论述。而从国内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来看,虽然有不少文章都将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但书规定作为争议的焦点予以论述,但围绕这个问题又涉及到说法不一存在众多不同的观点公司法学其他理论,如对章程性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章程规定的效力在具体案例中的差异等,而这些不同的观点也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具有较强说服力的观点。


第一章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1.1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的规定及其适用对于维护股权正常的交易和流转秩序,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转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公司法有关条款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和不协调,损害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权威,不利于维护围绕股权开展的市场交易活动有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再完善有关条款的内容,并通过合理解释加以明确。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这突出体现了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也有利于适当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属性特点如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根据其规定,股份如仅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转让,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股东和第三人之间,那么法律赋予现有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两个层面的权利以阻止新投资者随意进入公司成为股东。作为欲转让股权的股东来说,上述两项权利并不足以阻止其真正实现股权转让并从公司退出,只要其能够找到股权受让人,其转让股权的意图能够得到最终实现。


1.1.2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出现在公司法第12条第4款的但书条款的规定,?该款内容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方式另行做出规定,并且对该规定的效力予以承认。但是,接鍾而至的问题是,公司章程到底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实现意思自治?能够做出与公司法条款宽严程度不一致的规定吗?如果公司章程条款中涉及要求股东强制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的规定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呢?对于上述这些问题学界至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答案。法律条款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公司股东难以对于公司章程条款有效性和自身转让公司股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具有准确的预期,显然不利于通过公司章程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公司法赋予股东意思自治的目的也难以有效实现。


第三章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 22-29
3.1 限制股权转让对象与其条款效力.......... 22-23
3.2 对于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行使.......... 23-24
3.2.1 对于同意权形使方式另行规定.......... 23-24
3.2.2 对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另行规定..........24
3.3 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的效力.......... 24-26
3.4 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 ..........26-27
3.5 公司自行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效力认定.......... 27-29
第四章 完善解决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矛盾.......... 29-31
4.1 鼓励股东在公司内部寻求解决途径.......... 29
4.2 承认章程自治效力.......... 29
4.3 追究滥用控股地位的股东的责任.......... 29-30
4.4 保障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 ..........30
4.5 合理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30-31


结论


尽管现行《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了全面而又细致的规定,也比较系统的反映了我国公司司法实践的经验,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于章程自治效力的实现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这也更好的体现了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修订的《公司法》不可能超越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背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对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新公司法的颁布绝不意味着公司法律制度规范的结束,恰恰是一个新的幵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员,《公司法》应当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起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作为公司法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如何进一步规范以及完善其效力,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比较系统的归纳和总结了己存在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研究角度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为研究而研究,并没有具体结合实际案例对此问题做出统一的分析,而本文是从公司章程的自治效力出发,特别是从具体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具体规定的冲突这一角度研究,对此,理论界和实践界争议较大。二是研究方法方面。在论题研究和写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案例分析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方法,并在有关章节釆用了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并辅以法解释学分析方法相互补充,从而多角度的对公司章程涉及股权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论述。三是在论点提炼方面,笔者始终坚持在充分归纳己有的观点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对相关争议性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见解。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全面,认识也还有不够到位的地方,对相关对策的提炼也并非尽善尽美,因此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在以后的研究实践过程中出更多、更大、更好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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