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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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7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导 言


所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患者患病就医之时,对患者采取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或者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而对受害患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当前社会患病就医是每个人都难以避免的事情,由于诊疗过程的复杂性,在此过程中患者遭受损害自然屡见不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类热门问题,由于法律依据的混乱,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是十分头疼,高效快捷地解决好医患矛盾成为了一项高难度的工程。本文各部分将从三则案例的法律适用分析出发,引出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本状况的探讨,对其不断合理完善的发展过程加以分析,以提出完善医疗损害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建议。第一则案例主要反映了在构成医疗事故时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此种纠纷解决机制有其独特的特点,如: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依条例计算赔偿范围和标准等;第二则案例反映的是在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时以医疗过错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案件时的一系列程序,如: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数额计算等;第三则案例反映的是 2010 年 7 月 1 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变化,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对鉴定模式进行明确规定,但其仍有颇多亮点,如: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合理化重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明显提升等。三则案例体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都将在文章中展开深入的论述,法律依据的混乱将被一一理清,文章的重点是对《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案件处理时产生的变化的分析,其进步意义在于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结束了此前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双轨制”并存的局面,提高了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紧急情形下的医疗处置权;当然由于诸多原因其仍旧存在着诸多不足,造成当前医疗损害纠纷化解难的现状,本文将对此提出若干建议。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用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起来的医疗事故纠纷解决机制
2008 年 2 月 13 日下午,王丹、吴杰夫妇入住雎宁县第三人民医院产科待产,入院时给予常规检查,未发现有何异常。于 14 日下午行剖宫产手术生育一女吴毛毛,娩出时新生儿室息,晚上时分吴毛毛因缺氧状况急诊转入雎宁县人民医院治疗,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后王丹、吴杰夫妇将雎宁县第三人民医院诉至雎宁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雎宁县第三人民医院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09年 7 月 1 日徐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雎宁县第三人民医院因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观察记录、术前缺少相应的处理、新生儿出生后也未进行有效的抢救措施,得出结论是本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案经雎宁县基层人民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认定如下事实:本案中被告雎宁县第三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吴毛毛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等级、过错程度等因素,被告承担医疗事故赔偿 80%的责任为宜。
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该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应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在判决中其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共计 46455 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由于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法院没有予以支持。1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在 2010 年 7 月 1 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时若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诉因与案由是医疗事故,由此引发的是一套在鉴定方式、赔偿标准等方面都独具特色的纠纷处理模式,对于这一时期的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下文将展开加以分析。


二、医疗事故这一说法的来源
1978 年改革开放之前,在医疗服务福利化的基础上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特别突出的显现出其重要性,相关的纠纷案件不多,更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制。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不断增加,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明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于 1986 年 6 月 29 日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于 1987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施。这一行政法规最早定义了医疗事故: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2从时间因素来看不难发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在整个社会施行公费医疗的大环境下出台的,其偏重于对医疗机构的保护,严重限制了受害患者一方的民事权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抵制。其限制赔偿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明确规定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受害患者一方才可以请求赔偿;二是在赔偿数额方面采用了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案,很难弥补受害患者身体精神上受到的双重打击。
到了 2002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将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公布,并与 2002 年 9 月 1 日施行。这一行政法规重新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3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受害患者的赔偿权利进行严格限制的作法,废除了一次性限额赔偿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赔偿标准,并且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机关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各级医学会,虽然这一行政法规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对受害患者一方的损害赔偿权进行限制的作法,也没摆脱偏袒医疗机构的嫌疑,但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再未系统制定过医疗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其施行之日起至今在实务界建立起了一套以医疗事故为案由和诉因的医疗损害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章 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用......... 29-32
第一节 实务中法律适用依然混乱......... 29
第二节 三元化并存的鉴定模式使事实......... 29-30
第三节 审判中出现了医患双方举证责任......... 30
第四节 某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实用性......... 30-31
第五节 赔偿范围和标准未能体现医疗损害赔偿......... 31
第六节 缺乏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31-32
第四章 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用的完善......... 32-37
第一节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32
第二节 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体制......... 32-33
第三节 完善举证责任体系,减轻受害患......... 33-34
第四节 加强法律解释,对相关概念......... 34
第五节 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 34-35
第六节 拓展救济渠道......... 35-37


结论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在人的一生中患病就医又是难以避免的,医疗事业的发展与医疗福利的完善对人类的生存与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医患纠纷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加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将医患纠纷合理的纳进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下无疑是方便快捷解决医患纠纷的不二法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医疗事业的不断完善发展以更好地为每一位患病就医人员服务,同时能够保证每一位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医患间的矛盾得以有效化解。
当前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大障碍就是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能废止,由于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决机制作出详细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部当初以保护医疗机构权益为背景而制定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本应废止的法规仍旧被屡屡提起,医患双方在解决纠纷时的平等性难以实现。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当前的医疗损害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对此法规加以修改或者废止,建立医学会和司法鉴定部门共同参加的医疗损害损害鉴定体制,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拓展医疗机构赔偿资金的来源,建立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并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实务中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处理时面临的一系列难题,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江平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2、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3、赵敏,邓虹主编:《医疗事故争议与法律处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4、杨立新著:《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5、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注释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
6、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阐释侵权法疑难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
7、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年版。
8、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9、江平审定,刘智慧主编:《中国侵权责任法释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年版。
10、唐德华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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