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转型时法律与道德之冲突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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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4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转型,既是指经济体制的转型,即从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指社会结构的转型,即从农业的、封闭的、落后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开放的、文明的现代社会转型。[1]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体制转型主要表现在经济体制从计划到市场的改革;结构转型则更具体的体现在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观念层面的更新变化上。这两种转变都充分的体现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具有整体性和互动性。任何一个领域的历史性变革必然会带动另外一个领域随之变革。一个社会要良性运转必须以其各个子系统的协调互动为前提。因此,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急需一套与之相吻合的法律和道德体系来规范市场经济体制,这也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必然会引起上层建筑组成元素如法律、道德、文化等等的转型。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我们对转型社会的定义不能仅仅将其看做是经济领域的转型或者是政治体制的改革,而应该将其看作是同时包含经济、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多领域,多层面的变革。这也体现了转型社会的经济和上层建筑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期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经济体制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政治领域由传统的人治集权体制转向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法律和道德的价值取向则也是由传统向现代文明过渡。社会转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完善社会法律和道德等社会控制秩序,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和谐。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法治建设具备了有利的条件,但是不利的因素仍然广泛存在。其中主要是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社会意识和社会制度之间的价值冲突。其中价值冲突包括道德价值取向与法律价值取向的冲突,如见死不救、遗弃老幼、临危不救等都是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其中某些案件在公众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在道德上满足了大众的感情需要,但却因为忽略甚至违背法律程序,而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经验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法律对于转型时期社会构建的重要性,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应当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道德的社会调整功能来补充和强化法律的不足。但问题在于,虽然法律与道德具有一致性,可以互相补充和强化;然而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是很尖锐的,在很多时候都会出现法律与道德胶着的状态。因此,在转型社会,我们构建社会调整体系时,必须在坚持深入研究民主法治的基础上正确协调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特别是要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在二者之间形成一个动态的互动过程。深刻地认识和揭示道德与法律内在的辩证关系,在冲突中既坚持互补原则,又保持各自必要的独立性,取长补短,充分发挥二者在社会调整中的功能。


1.2 选题的意义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重新解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我们研究社会转型期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与价值取向提供了依据,也为转型社会的法治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始终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统治地位和政治利益的工具。做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和道德始终是无法脱离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原理的。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结构已经出现了重大变化,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了转型社会主的战略目标,要求从经济、政治、法治等各个方面实现社会的整体变革。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对个体价值的追求和张扬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价值多元化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价值多元化的发展促使法律和道德不得不更新和完善其原有的价值取向,重新寻求和确立一个直接明确的价值立场来有效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我国社会转型期所提出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要求法律要适应转型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的要求,规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实现法律从程序到实体的公正公平。这就要求在法治建设中始终贯彻“法律至上,道德为辅,道德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强化”的价值取向。本文通过探讨社会转型进程中法律与道德价值取向的转变,分析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提出解决冲突的路径,正确协调转型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使二者共同促进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制度建设。


1.2.2 选题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转型社会的社会控制提供新的价值选择。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实质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二者价值取向的重新界定与选择。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特殊国情的反映,所以它决定了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追求在传统的法律与道德的调适下产生了冲突。传统的法律与道德的内涵和价值取向在社会转型时期已经显得较为滞后了,甚至在很多方面是和当前社会的要求相背离的,原本正确的价值观已经在当前的社会中内显得格格不入了。如旧法难以惩罚新的违法行为,旧的道德标准无法修正新的失范现象等等。因此,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同步,更需要社会系统的各个部门之间能够相互配合和协调。而法律与道德更是社会制度体系构建的重中之重,但法律与道德因为其发展的缓慢和滞后使其不再适应时代精神的时候就需要从本质上对二者关系重新解读和界定,将二者的陈旧理念和精神在新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下进行重构,使之适应转型社会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法律与道德的内涵界定及其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而且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对二者的研究有经典的国外论述也有近年来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有些观点认为二者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辅相成,相互支撑;有的观点认为二者存在冲突,而且冲突在一定时期内是无法完全融合的。之所以观点纷纭,终其原因是因为法律与道德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个性的区别。只有认真分析二者之间的异同才能够发现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原因,进而化解冲突,协调其关系。


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及特征
法律与道德共同作为社会调整秩序的组成部分,法律属于制度层面,所以其始终是通过外在强制力来进行他律的;而道德则属于意识层面,故往往是通过自律进行调整的。因此,它们所调整的领域和方式是不同的。


2.1.1 法律的内涵及特征
“法”的概念由来已久,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这样解析:“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1]在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中,“法”不仅与“刑”通用外,而且与“律”通用。据我国《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语义。从法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方式,从其产生之日起,便以其强大的威慑力,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对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规范起着双重保障作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存在的不足,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社会公共道德或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强制手段来满足社会大多数社会成员内心正义感的道德。


第三章 转型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原因............ 25-33
3.1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分析...........25-27
3.1.1 理论根源:评价标准不同 ...........25-26
3.1.2 实践根源:时代内容不同........... 26-27
3.2 转型社会法律与道德的价值重构........... 27-33
3.2.1 重构转型社会的法律价值 ...........27-29
3.2.2 重构转型社会的道德价值........... 29-33
第四章 转型社会协调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路径........... 33-43
4.1 法律道德化要义 ...........33-36
4.1.1 法律道德化的必要性........... 33
4.1.2 法律道德化的路径........... 33-36
4.2 道德法律化要义........... 36-38
4.2.1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36-37
4.2.2 道德法律化的路径........... 37-38
4.3 整合法律与道德资源完善转型社会........... 38-43
4.3.1 法律与道德资源的整合 ...........38-39
4.3.2 法律与道德优化配置的效果........... 39-43


结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法律与伦理学中一个亘古恒新的话题。文章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冲突现象进行剖析,结合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变化对传统的法律与道德价值取向的影响,以及新形势下法律与道德关系变化所呈现出的新特点,进一步深入论证二者在构建转型社会的过程中互化及调适的大趋势,从中探求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解决的有效途径,并将二者最终纳入到转型社会的法治建设中去认识,为转型社会的构建提供有效的控制手段本文以转型社会这一历史时期为研究背景,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动态的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这一基本理论来分析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应具备的价值取向,并以此来适应转型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文章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传统理论进行分析和思考,沿着两者历史关系变化的纵向线索对具体的社会现象进行剖析揭示法律和道德的辨证关系。
最后,针对具体的冲突现状提出通过法律与道德的互化来实现对二者冲突的调适。为转型社会的制度建设提供力量。笔者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本身就需要跨学科,因为其涉及到伦理学、政治经济学、法学以及法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学说。同时,也由于笔者自身能力有限,理论基础薄弱,材料收集困难,所以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的广度、深度都未能达到理想状态。因此,写作过程中见解粗略,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参考文献
[1]李晓多.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调控机制的关系[D].黑龙江大学.2009.
[2]宫晨娟.剑走偏锋的“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吴卫华.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D].吉林大学.2004(4).
[4]张卫桃.道德、法律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影响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6(2).
[5]王月霞.法治与德治的适度冲突与融合趋势[D].上海交通大学.2003(8).
[6]韩飞.道德与法律关系辩证思考——论当代中国德法关系对立冲突及和谐共融[D].沈阳师范大学.2009(5).
[7]吴真文.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哈特的法伦理思想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5).
[8]陈晓斌.道德与法律互化论[D].华中师范大学.2005(5).
[9]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J].中国法学,2001(1).
[10] 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J].中国法学,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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