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对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乏人在,但是对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司法功能的关注却鲜见。本文中,笔者拟在充分吸收现有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历史的、比较的和系统的方法,联系法理学、社会学、实体法学等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功能试作一番深入细致的考察,为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而建言。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司法功能的涵义
法律原则的存在形态一般认为有三种 :(1)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是指直接存在于宪法、其他制定法甚至习惯法之中的原则规定;(2)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这类原则并不以原则的形态被宪法或其他法律所明确规定,而是宪法或其他法律的规范基础;(3)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既不在宪法或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中,也不能从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中推导而出。这些原则高居于法律之上,诸如正义、自由、公平、秩序等。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属于第一种形态范畴。基本原则规定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一般认为有三项②:一是立法准则的功能,即立法者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必须以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根本前提或出发点;二是诉讼行为准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行为准则。基本原则是一种强行性规范,任何诉讼主体都应严格遵循;三是指导司法活动的功能。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第三种功能,即指导司法活动的功能,简称司法功能。
一、司法功能的涵义
“司法”是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的,它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近代司法从行政制度中分离出来之前,远非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它可能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活动,也可能是以国家暴力强制为后盾的官方行为。“三权分立”学说正式确立了司法的独立性地位,特别是在 1787 年司法被载入美国宪法后,分权学说即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现在我们所论及的“司法”一语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司法包括审判、侦查、检查等国家权力的运作行为以及调解、仲裁等“准司法”活动,而狭义的司法指审判。①本文中的“司法”指民事审判活动。“功能”(Function)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着不同的含义,比如在数学中,Function 被译为“函数”,指两个变量中一个变量 x 的值取决于另一个变量 y 的值,最早由德国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兹(Gottfried Wilhelm von Leibniz)命名。西方社会学中曾兴起过数学社会学(Mathematic Sociology),便是在数学意义上研究功能问题。②建筑学里的功能主义,是一种认为房屋的形式设计应取决于用途、材料和结构等实际因素的常说,坚持设计的过程应从分析房屋功能、选择满足这些功能的最好技术手段开始。生物学家说:“生命乃是抗拒死亡的各种功能的总和。”③生物学上的功能概念是指生物中竞相达到同一目标的共同积极属性,或者说是机体的某个组成要素所做的贡献,这是两个从不同角度对功能所下的定义。功能在社会学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以至于形成了功能主义社会学。虽然在不同的学科中,功能具有不同的含义,但总是包含着在一个整体中满足某种需求或者是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而作出的贡献这样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司法功能的特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开篇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规定了十四项基本原则。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大多数学者提出了异议,认为过于繁杂、标准不清,无法对民事诉讼起到真正有效的指导作用。江伟教授将主要的问题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现行民诉法本身对基本原则的归纳比较杂乱;二是理论研究滞后,缺乏界定和识别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①对基本原则所产生的种种质疑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众学者对基本原则的关注,对基本原则无法起到其应有的功能而产生的担忧。而这种担忧体现在学术上就是学者们纷纷提出了不同的基本原则。但是笔者认为基本原则的主要症结不在于究竟应该有哪几项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也有一些是得到大家认同的,比如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但是为什么对这些基本原则也存在这么多疑问呢?这就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最根本的缺陷并不仅仅在于规定本身,还有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功能认识的欠缺。基本原则即使规定了也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公众以及法律工作者对基本原则的司法功能没有足够的准确的认识,那么即使规定的再完美,基本原则所能发挥的作用仍然是缺失的,大家对于基本原则的疑问不会减少。因此,对基本原则功能的研究应该成为研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首要突破口。
第二章 典型国家中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况
美国、法国和俄罗斯这三个国家中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司法功能非常具有典型性。因为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基本原则并没有被规定在成文法中,经常被一些学者作为反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列明基本原则的理由。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宪章”般的意义,被规定于法典的第一篇中,并且内容详尽。俄罗斯曾是社会主义法系的代表国家,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有着许多前苏联的影子,至今还受其影响。因此对这三个典型国家中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可以了解到主要的几种基本原则形式,也可以通过它们的成熟的做法或者所存在的缺陷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
美国独立后,继承了英国判例的传统,但是从 19 世纪以来不断地加强制定法的立法。因此,现在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的。①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制定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or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简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这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各州民事诉讼法有重大影响,现在多数州的民事诉讼法是根据这一规则制定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实际上成为美国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法。1966 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制定《海事案件补充规则》。1967 年制定《联邦上诉审程序规则》,1975 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联邦证据规则》。在这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法律中,并没有在条文中出现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规定。但是这并不影响原则发挥作用,即使形式存在区别,但实质还是存在的,并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美国法学界,一些学者从理论的角度提出了适用于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一书中就罗列出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和平原则:程序应是和平的。二是自愿原则:人们应能自愿地将他们的争执交由法院解决。三是参与原则: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四是公平原则:程序应当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五是可理解原则:程序应当能为当事人所理解。六是及时原则:程序应提供及时的判决。七是止争原则:法院应作出解决争执的最终决定。美国学者所提出的这些原则虽然没有被明文规定入成文法中,但却客观存在于美国民事程序中,影响着诉讼的进行。
二、法国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著名的资产阶级诉讼法典。它是拿破伦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为恢复法国社会的正常生活,从法律上规范、保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成果之一。这部法典同拿破化《民法典》《商法典》一起,开创了资产阶级国家法制建设的先声,为欧洲各国后来的立法提供了榜样。这部法典自颁布之后,虽多有修改,但其基本原则始终得到保留。②设专章和使用大量条文对基本原则详加规定,是法国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上的第一大显著特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在第一章“诉讼的指导原则”中用24个条文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详尽规定。在法国学者看来“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特点是,它有一个标志着法典开篇并对整个法典产生有力影响的卷首规定,而法典的哲学绝大部分都体现在这样一个有关当事人与法官角色分配的‘宪章’之中”。③这一表述不仅表达了法国学者对其法典中基本原则立法体例的推崇,也表现了法国学者对法国民诉法典的基本原则的深刻理解。法国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全部法律关系中,最重要与最基本的关系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这一法律关系的尺度,是判断特定的民事诉讼制度基本特征的重要依据”。④为此,法国民诉立法上不仅把这种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关系都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和体现在被法国学者称之为“宪章”的基本原则之中,且在其基本原则法条规定的排列上也以此关系为核心,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顺序展开。
第二章 典型国家中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况……………10
一、美国……………10
二、法国……………12
三、俄罗斯……………13
第三章 影响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司法功能的因素……………17
一、法律的模式……………17
二、民事程序的价值……………20
三、法律文化的差异……………23
四、民事诉讼模式……………26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功能……………30
一、基本原则可以填补法律漏洞……………30
结 论
根据上述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司法功能的涵义、理念发展、影响因素,以及现状、完善等方面的探讨,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具体的法律规则,也应当重视在各国学界和实务界经过长期的探讨和研究所形成的民事程序原则,因为原则具有较高的抽象性以及普适性,因此更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承载着重要的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它既可以指导规则的制定及完善,同时也可以作为一般条款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这一点已经得到众多国家的承认。
参 考 文 献
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1981 年版。
2.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3. 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 蔡文辉:《社会学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 年版。
5. [法]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 1987 年。
6. 《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2 年。
7. 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8.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9.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10. 《布莱克法律辞典》,西方出版公司 197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