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整改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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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6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相关概念
概念是思维形式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构成命题、推理的要素。法律概念既是人们认识成果的总结,又是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的出发点和工具。概念不但是法律规范赖以表现的形式,也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不可少工具。清晰明确的概念,是进行合理的法学研究,准确的法律适用的前提。沒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將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将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首先遇到的就是对其概念的界定。从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来看,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步比较晚,但自诞生以来其发展迅速,成为国际合作社运动的主要形式。厘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治理的的涵义是界定我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前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我国特色的概念,它大致相当于国际上的农业合作社。从其产生以来,农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并受到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各国学者及立法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了定义,大都强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显著特点,如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劳动者所有等。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劳动者联合,在符合合作社的共性的前提下有着自己的特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和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为基础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之间进行自愿联合并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此定义明确表明,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主体上以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第三,组织上是围绕某类农产品或者某类服务而组织起来,目的上是为了实现成员的共同经济利益;第四,性质上应是遵循合作制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5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向外部市场主体提供营利性服务,按照市场规律参与经济活动,对内则主要向其社员提供服务。对其内部社员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不具有营利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是一个经济性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既是合作社服务的对象又是合作社的所有者,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经济民主的特征,是人合性的农民互助的组织。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特征: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前提。我国自古就是以家庭为生产和生活基本单位的,家庭生活是中国人第一重的生活,在生产家庭化的社会里,人们只能间接地依靠社会,每个人所能直接依靠的生产和生活单位是其家。6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符合我国小农经济下,广大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历史和现实,在当下必须坚持。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仍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社员家庭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周期性以及空间的分散性,使得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但是家庭经营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它对经营规模的扩张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二是在市场竞争中,尤其是在农产品供给过剩的买方市场情况下,单个的农户处于博弈弱势地位,缺乏市场谈判力和竞争力。7为了克服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的缺点,其有效方法并不是取消家庭经营,因为这一方面不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和分散性使得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成本及其高昂,只有家庭经营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效率。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效率性,又克服了家庭生产的规模局限性。农业合作社是分散经营的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联接,缓解了“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保持农业家庭分散独立经营优势的同时,通过农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即社员)通常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互助自治组织。分散的小农业生产者由于面临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需要联合起来以改变不利地位,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具有互助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助性质,决定了农民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既有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农业发展的经济功能,又承担着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社会功能。我国在政策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体现了对弱势地位的农民的扶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在合作社的内部,各社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一般情况下,表决的时候各个社员实行一人一票制。特殊情况下,为了合作社的融资,可以允许一人多票。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治理研究


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有效运行的治理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其职能的前提。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特点,一般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通过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制衡、分工合作来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一般来说,在规模不大、人数不多的合作社之中,直接的民主治理方式,更有利于社员之间利益的协调和一致,而且具有实行的可能性的,也是适合合作社经营管理的。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合作社经营范围和拓展和业务的复杂,单个的社员由于知识、能力和激励方面的原因,无法亲自直接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因此,不得不聘任专业的管理人员来对合作社的事务进行经营管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容易造成合作社的管理权被少数管理人员控制,专业管理层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来从事危害合作社的利益的行为,并会削弱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实践。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一样面临这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组织体和作为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不同,自然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生理机制来进行意思表示和实施行为。自然人可以通过大脑形成效果意思并通过语言表达出来,通过身体的行动实施出来,而组织体不具备自然人这样的生理机能,其自身无法表达意思和实施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形成意思,实施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活动必须依赖其自身的各组织机构的分工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健全高效,一般是和合作社组织机构的设置完善、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调以及组织机构能按照合作社的宗旨有效运行等要素密不可分的。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现代农业合作社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合作社的良好治理,均十分重视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与协调,通常情况下,设立的组织机构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英美和加拿大的农业合作社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能由理事会行使),且各部门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能有效地实现权利分立与制衡。


第三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91-121
第一节 理事会的职权和义务..........93-106
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 106-113
一、 理事的任职资格..........106-111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对经理.......... 111-113
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治理机制.......... 113-121
第四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治理研究 ..........121-137
第一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职权.......... 121-127
一、 监事会的职权.......... 121-125
二、 监事的义务.......... 125-127
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治理结构.......... 127-132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监事制度 ..........127-129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独立性.......... 129-132
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治理机制.......... 132-137
第五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立法建议.......... 137-150
第一节 我国农民合作社治理问题..........138-141
第二节 完善我国农民合作社.......... 141-150


结论


在实践中,独立监事可以由合作社聘请专业人士或者接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委派的承担独立监事。为了保证独立监事的独立性,独立监事的报酬应当与合作社经营的状况脱勾,或直接由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应当允许独立监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具有知情权和否决权,并可独立队理事会经理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独立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合作社的章程,积极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合作社的利益。由于基于地缘和血缘的天然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内部具有较为复杂的家族关系和邻里关系,这些复杂的社会联系,不利于社员监督的独立性和超然性。另外,内部监事主要由社员之间产生,农民社员对于专业化的监督也缺乏必要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合作社的独立监事必须由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比如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法律或会计人员担任。独立监事之间也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尽量避免他们之间具有利益关联,以免独立监事之间的相互串通。社员监事的监督不具有必要的独立性,也大多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可以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欠缺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弊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监事必须由社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这就僵化地将独立监事排除在合作社之外,不利于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合理监督。
精神激励也即内在激励,是以表扬、奖状、荣誉、授权等作为激励手段,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方式,是指对员工精神方面的无形的激励,报括向企业的员工授予更大职权、对他们的工作给以认可,给予其公平的晋升,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等等。经济组织的经营者努力经营的目的,除了获得更多的物质报酬之外,还希望通过经营的成功来正式自己的才能和价值,希望得到更多的尊重和更高的社会评价,以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对经营者的丰厚薪酬代表了社会对其价值的认可,但这种物质上的满足不能够代替良好声誉给予其的自我实现和尊重的满足。正是这种对良好声誉的需求,才产生了经营者对精神激励的渴望。社会秩序的维持不仅需要法律等正式制度的作用发挥,也需要信誉、舆论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发挥。精神激励发挥的效果,不仅与被激励者的精神、荣誉感相关,也即与其对精神、荣誉奖励的需求度相关,还与精神激励发生作用的社会规模相关。社会规模实际上就是特定群体的地域大小和人数多少,社会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和法律等正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些组织、社团、群体、共同体以及社会的联接和相互发生作用的规则。社会规范、信誉、舆论等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性与社会规模的大小有着紧密的关系。社会规模越小,非正式制度发挥的作用就越大,效力就越强;如果社会规模过大,则紧依靠非正式制度就难以有效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就会上升。声誉可以增加参与人的承诺力度,促进合作的实现,良好的声誉机制可以减少交易成本。257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着交往中的重复博弈,如果一个成员实施了违背诚信的行为,成员之间的口口相传,甚至道听途说都可以在社团之中对其迅速造成道德和信誉评价的降低。这将极大的影响实施败德行为的成员的以后的交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由于地域和规模的限制,成员之间信息传播成本的低廉,信誉和道德评价机制对成员的约束力就越强,成员对信誉和精神激励的需求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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