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必须依靠司法机关的监督。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教授曾经指出:“司法审查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有力工具,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障个人的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对行政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行使权力。”[2]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实现司法审查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受案范围问题。因此,为进一步顺应宪法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机制,已经成为当前行政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一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法保护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联系
一、“人权入宪”与公民基本权利
(一)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基本界限。因为,宪法的内容或者作为其表现形式的宪法规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受制宪者预设的一些基本标准或者基本界限所规定的。宪法规范是这些基本标准或者基本界限即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展开,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规范的基本“骨架”。宪法应当具有哪些基本原则,取决于人类对制宪目的的共同认识,以及一个国家要通过宪法解决这个国家最基本的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国家和国家权力的存在仍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国家和国家权力的存在同时也会对人权构成极大的威胁。为了使国家权力能够正当、合法、有效的行使,必须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以保障人权的实现。而人类能够通过宪法这一形式限制国家权力,决定于人权观念的普遍化,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人民主权的理念。可见,宪法的共同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其中,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形成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制宪的基本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达到制宪目的的基本手段和基本形式。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基本人权保障在一国宪法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所以宪法被马克思称为“人权保障书”。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所制定的我国宪法,同样对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如我国 1954 年宪法和现行宪法都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标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具体的保障措施。由于受一些认识上的局限,我国一直避免直接采用“人权”这一概念,认为“人权”这一概念和理论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故我国宪法中长期以来没有使用“人权”和“基本人权”的概念。但是,我国自上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认识到,人权作为一个国际通行的概念和理论,已为所有的人所接受,成为一个普遍的概念和理论;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在人类历史上最保障人权的制度,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要从根本上提高中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其与人权观念和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人权保障和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权利与人权宪法中对人权的保障体现了法的价值取向。良性宪法是人民意愿和利益的产物。宪法关系涉及两类关系,一类是国家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即国家各种不同性质和职能的权力分工及其运行;另一类关系即是国家权力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自由之间的关系。宪政学说认为:人类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5]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必须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来加以实现。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表现为将人作为人应享有的人权逐步转化为权利,并通过权利的宪法化表现为宪法上的权利。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的权利体系,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从一般意义上说,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而人权表现为自然权。基本权利是宪法上具体保障的权利,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现代国家通常都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基本义务。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在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有学者指出,人权是道德意义上的、应然层面的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基础,主张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人权在各国思想与现实层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所以,几乎所有国家都只谨慎地选择其中的一部分规定在宪法中。因此,基本权利不纯粹等同于人权,“基本权利只是获得法治国家认可的那部分人权。在实在法的意义上,基本权利是那些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无条件维护的权利与重要的特权与豁免权”。
二、行政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
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按照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的说法,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指“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都在于“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13]作为现代法治在公法领域的表现物, 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我国已故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生前曾指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或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14]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教授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行政法是动态的法律,二者互相配合,互相需要。”[15]从上述论述中可见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关系。笔者认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不仅具有从属关系、部分重合关系,行政法对宪法还有补充、发展关系。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
第二章 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要研究
一、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述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究其实质,乃是行政相对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主体侵犯、或得不到行政主体的依法保护而产生行政争议以后,能否真正得到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同时,又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是否被切实有效地置于司法监督之下,从而确保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乃至“依法治国”目标的关键。综观世界其他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有利于清楚地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其他法治先进的国家相比的优劣,尤其是起步较晚、法治文化传统根基浅薄的我国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方面的局限和缺陷,从而为我国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保护公民宪法权利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美国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政府的行政行为几乎无所不包地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内,不能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严格认证的的例外。“主权责任豁免原则”从联邦到各州,基本取消,而“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律理念则得到体现。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4条的规定,可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相当广泛:
(1)法律明文规定可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2)在法院不能得到其他充分救济的最终行政行为;
(3)已经在行政审查机关确认的、由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初步的、程序性的或中间阶段的行政行为。
此外,尽管《联邦行政程序法》第 701条作出了两条排除性的的规定:
(1)法律授权不予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2)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但在近几十年的司法活动中,以上两条排除并未起到排除作用 .
(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国法律属大陆法系,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但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却是由判例,特别是权限争议法庭的判例确定,而不是由成文法确定。行政诉讼旨在审查行政行为,解决行政纠纷。但私人行为、立法机关的行为、外国机关的行为和以国家名义作出的“政府行为”(acte de gouwernement,类似于中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所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也就是说,法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了除私人行为、立法机关的行为、外国机关的行为和以国家名义作出的“政府行为”以外的一切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 。
第二章 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要研究……………(13)
一、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述……………(13)
(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3)
(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4)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保护……………(26)
一、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26)
二、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途径……………(29)
结 语……………(43)
结语
在对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上,我们也应该汲取他国之长,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以从根本上维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出发点,以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诉讼的功能为目标,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解决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行政诉讼的“首要问题”。
参 考 文 献
1、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2、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
3、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4、殷啸虎、王月明著:《宪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5、胡锦光、韩大元著:《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6、吴家麟著:《宪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7、杨海坤著:《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8、郑贤君著:《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法学研究》2002 年第 2 期。
9、[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著:《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10、蒋碧昆著:《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