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用户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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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4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0.引言


0.1问题的提出
“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也在正式场合被中国银监会官员在正式场合提及。上述这些现象可以反映我国在监管政策和金融立法方面逐渐加大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美国次贷危机用惨痛的教训向全世界说明了一个事实,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专业知识,而监管部门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得消费者容易受到蒙蔽和侵害,所以更加应当从政府角度出发发动全社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运动,从立法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随着全国各地金融消费者同金融机构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政府金融改革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金融法当中,缺乏系统性。同时金融监管方面也更看重金融机构的稳定以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虽然“一行三会”近期成立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但真正的运行尚待时日。0.


2文献综述
在欧美国家,应该如何提升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从很早以前就开始被逐步关注了,Peter Cartwright 的论文集 “Consumer Protection in Financial Service"就是于1999年编著完成的,其中,论述了金融申诉调查员制度、银行的保密义务、银行的格式条款、以及授信公平等问题。众多“ 理论中很有代表性的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梓檬理论”和从金融监管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的“双峰理论”。信息不对称对资源配置和市场价格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并且普遍的存在于现代市场交易中。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著名的“梓檬市场”理论诞生,他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 Akerlof)用信息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次品市场后提出了观点3,梓檬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如果只从表面上看,根本无法分辨梓檬的好与坏,更无法知道内部有没有发生腐败和变质。根据该理论的观点,在无法判断梓檬优劣时,人们时常会作出相反方向的选择,也就是经济学观点中的“逆向选择”。市场在发生“逆向选择”后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就失效了,质量不同的商品不能差别定价而只能定到一个相对较低的统一价格,也就是说发生了 “劣币驱除良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所掌握的情况不对称时,由于消费者专业能力不同、知识水平不同、经济条件不同,他们不能辨别商品的质量,愿意支付的对价也是按照市场上商品的平均质量来确定的。但由于市场上商品的质量有好坏之分,但所有的商品价格都是一样的,由于生产优质商品的成本高,该商品赚得的利润自然就低了,生产商在不能获得利润甚至还要亏损的情况下自然会选择放弃优质产品,这样一来,没有人会再生产和销售质量优质的商品,只剩下质量差的产品。而消费者也很快的发现买回来的商品质量在下降,他们会进一步调低愿意支付的对价,这将直接导致市场上仅存的质量较好的商品也会被迫退出市场。形成了 “恶性循环”,最终以优质商品推出市场来达到市场的平衡,即商品出现了 “梓檬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梓檬现象”很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了消费者需求的满足。现代契约理论把参与市场交易的人均视为“契约人”,其行为是以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有“契约人”的理性都是以“有限理性”为特性。而消费者权益是基于契约的一种权利安排,所有的契约人在交易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甚至部分人为了利己,是可以损人的,他会在一切能够牟利的时候作出损人利己的事情,其“机会主义”的特征也十分明显。“契约人” “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定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
传统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经营者主权”,即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放在第一位。从1960年开始,监管者开始重视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目标体系中也首次出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字眼,而“经营者主权”也逐渐被原有的“消费者主权”所取代。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认为,审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利是金融监管的量大目标。前者主要是为了对金融机构加以监督,并确保其能够稳健经营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后者主要是依靠对加强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加以监管,以降低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可能性。这就是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他认为需要设立两个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来完成监管的任务,一个进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另一个审慎监管金融机构。二十世纪末,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分别设立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和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被认为是“双峰”理论的忠实执行者。


1 .金融消费者及金融服务的界定


1.1普通消费者的定义
提到金融消费者,首先要弄清普通消费者的含义,进而才能给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我们无法从中获得普通消费者的明确定义,也正是由于这种不明确界定,才致使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种种的争议:有的认为消费者仅仅是指的是个人或个体社会成员。如张严方认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又如1985年中国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也明确指出:“消费者为满足个体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种观点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实践中,多数立法在客观上认同了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这个观点"。其次、消费者这个概念并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概念相伴而生的。人类社会进步到商品经济后,社会化的大分工和货币的出现渐渐明确了消费者与生产者这两种身份。消费者在市场上获取所需的消费资料,而生产者和经营者向市场上提供商品和服务,而且商品和服务也日益丰富。前者也就从这个时候开始依赖后者。在商品经济初期阶段,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和工艺都相对简单,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总结的经验做出判断,再加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经济实力相当,消费者具有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的能力。正因如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在当时并不是普遍的社会问题。但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一批批汇集了大量专业人员、知识产权并具有相关先进技术等特殊资源的公司和企业的组织成立,在丰富了产品种类的同时也扩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工业革命后,大量垄断企业和寡头经济的出现,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组织结构逐渐完善,各种专家团队的成立催生大量的新技术和新知识。而机器的大量使用使得大量商品流向市场,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不断创造出新的消费品,比如网络,电子书和创新金融产品等新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在面这些种类繁多、结构和表象复杂的商品时,无法像简单商品经济时期那样,可以靠自身总结出来的生活经验加以辨别,只能依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甚至还经常遇到根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也不能做出判断的情况,此时,消费者就必须依赖对经营者的信任做出交易。消费者的劣势地位也就显而易见了。


3. 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现状.......... 28-38
3.1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28-32
3.2 我国金融机构主要侵权方式的分析.......... 32-36
3.2.1 金融歧视.......... 33
3.2.2 不当劝诱..........33-35
3.2.3 不合理收费.......... 35
3.2.4 格式合同回避主要责任.......... 35-36
3.3 中国经济转型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 36-38
4. 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分析和借鉴.......... 38-44
4.1 英国金融监管措施和对金融消费者.......... 38-41
4.2 美国金融监管措施和对金融消费者..........41-43
4.3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改革法令》.......... 43-44
5. 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的建议.......... 44-58
5.1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原则的确立.......... 44-49
5.2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议.......... 49-55
5.3 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 ..........55-58


结论


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最弱势的群体。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合同法等方式自由交易不能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实现。现如今,金融消费者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监管机构甚至发改委、物价局等也都发现了该问题的严重性,但仅仅通过行政手段远远不能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目前我国金融业务飞速发展,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的空白很普遍,保护制度旳不完善,行业协会等多方面的引导也不足。美国、英国对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着系统的研究。但在我国,很少学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及内容作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没有统一的观点,就连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和涵盖范围均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首先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入手,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再分析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和特点,从现实的经济金融生态环境出发分析得出,金融消费者的在金融市场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并进一步对我国现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法两方面分别说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典型的侵权方式进行分析,提出在目前经济形式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大意义。研究和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立法,结合英、美、澳等国这方面的实际经验,对保护我国金融服务业消费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需要从制度和法律体系两方面着手完善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我国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针对实际情况,本论文我们提出明确的立法建议,如对基础金融服务的强制缔约义务,保证每个法人和自然人能够享有基础的金融服务;强制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及对金融产品映入冷却期制度等。最后,论文创新性的在制度建设上提出建立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政府引导实现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相结合市场环境氛围。
本论文既有法学理论上的探讨,又有对金融监管、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议,并从经济和金融的角度提出制度上的建议,希望能对理论和司法实务方面有一点帮助。由于篇幅所限,本论文对每项金融需求的特点等没有展开论述,限于条件,对国外法律法规,特别是新的法规中关于金融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资料掌握不够翔实,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Taylor,M. "Twin Peaks: 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http://sblunwen.com/flljxlw/ the New Century."Center for the Stud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London, December 1995.
2、"ComparativeStudy on Bank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CompetitionArrangements in the UK, Australia and Hong Kong-Role of the FinancialRegulator and Self-Regulation of Market Conduct", Hong Kong MonetaryAuthority, April 2001
3、“比较英国、美国、澳洲及香港的保障银行客户措施”,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资料摘要,
4、刘贵生,关于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报告,西部金融,2010年第7期。
5、张桥云:“论银行消费者权利与保护”,《西南金融》03年第2期。
6、王经涛,中国个人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10月第5期总第70期
7、何颖,金融消费者诌议,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辑。
8、刘敏,如何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现代金融,2010年第9期总第331期。
9、刘贵生,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教训,金融研究,2010年第1期。
10、强晓红,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析,中国商界,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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