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论
相对于日本的“中国热”,中国是“日本冷”,对日本的研究滞后了些。这些研究更多还停留在宏观层面,很少对微观层面诸如社会问题和人物进行研究。正如《大公报》刊文所言:“与我们对日本的了解相比,我们了解的日本只是表面的,甚至只是片面的、敌意的一面;而我们在日本面前,却是透明的,人家对我们了如指掌。”19这样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对于日本的社会问题和现象的反应较为被动。于是,日本像一面镜子被许多人涂黑或不愿意观看,结果看不清日本也看不清自己。结果日本人对中国了解得甚多、甚深、甚细,而中国人对日本则了解得较少、较浅、较粗。这种在国民层面相互间并不对等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较之贸易的不平衡更令人担忧。
第一章 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民族性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法律近代化
在 19 世纪中期的亚洲,日本处于最后一个幕府——德川幕府时代。德川幕府成立之初,如果具有幕府颁发的许可书“朱印状”,那么各藩大名以及私人是可以进行海外贸易的。但随着禁教令的实施以及垄断对外贸易,1635 年幕府开始全面禁止日本人到海外,已在海外的日本人也不准回国;1639 年禁止葡萄牙人进入日本;1641 年将荷兰人集中到长崎的出岛上。德川幕府连续 5 次颁布《锁国令》,对外实行锁国政策,形成锁国体制;不仅禁止外国传教士、商人与平民进入日本,禁止日本人出航海外,而且严禁基督教信仰。
传统的统治开始出现没落的趋势。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幕府或大名为转嫁财政危机不断削减中下级武士的禄米,致使其实际收入减少,生活日益窘迫,被迫转为教师、医生、手工业者和小商贩等。这些希望对幕藩体制进行变革的武士大多成为明治维新的骨干力量。农民在沉重赋税的压迫下逐渐失去土地,生活陷入贫困。天灾人祸迫使他们不断起来反抗幕府的封建专制统治。19世纪前半期,手工工场制度逐渐扩展到榨油、制蜡、制糖、制盐、酿酒等生产部门。在商品经济形态的快速扩展下,商人阶层特别是金融经营者的力量逐渐增强。到 19世纪中期,仅在大阪一地经营汇兑业务、资本金在 20 万两以上的钱庄就有 50 多家。这些金融商所拥有的巨额财富,不但控制了幕藩财政,而且影响了整个社会。仅是他们借给各地大名的款项就高达 6000 多万两,只是每年的利息就值 300 万石大米;而各地大名每年运往京都、大阪和江户的大米也不过 400 万石,以至形成“幕藩疲弊,权落商人”、“大阪富商一怒而天下诸候惊”的局面。大阪巨商鸿池善右卫门一家的收入就相当于10 个藩领地的收益,他经营清酒、海运业及金融业,成为大阪最大的金融商;他操纵着30 多个藩的经济,仅其分店主人就有 70 人接受藩主的俸禄;他的生活几乎和大名不相上下。于是,受到旧有制度制约其发展的商人们开始呼吁改革政治体制。这样,以具有资产阶级色彩的大名55、武士、商人与反对幕府的农民为基础,倒幕派的政治联盟逐渐形成。
第二节 民族性在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
一、中日法律近代化差异的原因概述
对于造成近代时期中国和日本法律演进差异的原因,学者们曾经从不同角度进行过阐释,在如下几个方面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一)经济因素
就经济的角度而言,虽然都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中国的封建经济较日本强,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则较中国强。由于“重农抑商”、“以农为本”的政策和“土地是最有价值的财富”之观念的影响,封建经济在清末的中国处于优越的地位。并且,地主与商人、高利贷者、官僚、农民可以相互转化的这种开放性,使整个地主制机制获得了稳定性,具有强大的再生能力。直至 20 世纪 40 年代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之前,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基本不曾改变。虽然也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封建经济也受到政府的保护,但日本幕府时期封闭型的地主制缺乏再生的能力和活力:士、农、工、商四个等级之间壁垒森严,各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统治阶层拥有全部土地,农、工、商再富有也不可能上升为封建领主。封建经济强弱的差别,使得清末对旧法律制度的改革比明治政府的维新艰难得多。此外,17、18 世纪时日本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比中国要普遍一些。所以,在 19 世纪末,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已经超过了中国,这样,部分学者认为两国社会所具备的不同经济基础成为造就中日法律近代化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
(二)政治因素
就政治的角度而言,虽然中日两国均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照搬其法律成果、不同程度保留具有封建色彩的法律内容,但法制变革前的权力体制和变革后的领导主体的差异影响两国法制的近代化走上了殊途。在明治维新前夕,幕府受到两种力量的牵制。力量之一来自天皇家族。虽然天皇没有实权,但他是日本民族的象征,是支潜在又不可忽略的力量。力量之二是各藩大名。幕藩体制下的幕府将军对各藩并不拥有直接的行政权力;各藩大名组成自己的藩国政府管理全藩,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力。这样,幕府政权的脆弱基础使得在面临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的时候,某些藩国会在人民压力和改革派的推动下,采取符合形势发展的决策,成为培植改革力量的根据地。而明治维新之初,日本政府就以天皇的名义发布了“求知识于世界”等五条誓文,将此确立为改革的基本原则;又把“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富国强兵”作为改革的三大口号,最终将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方面确定为改革涉及的内容80。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虽然也产生过法典论争,但国家实权始终掌握在具有资产阶级思想的改革派手中。正如日本学者依田憙家所言:“旧政府的垮台给以后的日本带来了与中国相异和实现现代化更多的可能性,……旧政权幕府垮台,产生了作为近代国家前提的统一国家,其意义是重大的。这是以后日本社会变化的起点,在这个意义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第二章 等级制:神话正统化的嬗变
对于某一民族性的透彻把握,不仅需要知道其自身的内部构造,还需要了解以其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体制和紧密联系的其他观念,毕竟,“任何内心生活都从外部汲取它的养料。我们只能思考某些客观事物或我们思考这些事物的方式。我们不能在一种完全不确定的状态下思考我们的意识;在这种形式下,意识是不可思考的。意识只有在受到自身以外的事物影响时才能确定。”142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历史传统导致日本人形成了今天的伦理价值观念?这是下面的等级制部分将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 制度上的神话正统化
一、律令体制:天皇制建立与核心地位
生活于明治、大正、昭和三个时代的津田左右吉曾经断言:从社会组织到家庭形态,日本民族都有与中国完全不同的文化结构,而日本的文化结构比中国的更适合于现代化,因而近代以来,日本迅速进入世界的现代文化之中,中国却除了少数知识阶层毛皮上的现代化之外,社会整体仍停滞于现代文化之外。144超越津田左右吉蔑视中国的意识形态色彩,他所提到的文化结构确实有值得琢磨之处。福泽谕吉进而揭示道:“中国是一个把专制神权政府传之于万世的国家,日本则是在神权政府的基础上配合武力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因素,日本则包括两个因素”,所以,“在汲取西洋文明方面,可以说,日本是比中国容易些。”145那么,日本社会究竟有着什么样特殊的文化结构?又是怎样一个“在神权政府的基础上配合武力的国家”?
(一)推古改革:构筑天皇制雏形
以推古天皇(592—628)146和圣德太子(574—622)147为首的中央领导集团,掌权后汲取中国的封建制度和思想文化,实行政治革新,以内强王权、外增国威。推古改革试图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建立了全新的支持王权的意识形态。
(二)大化改新:建立天皇制模型
圣德太子摄政后实行的推古改革,初步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和皇权中心思想。但是,由于这场改革着重从精神方面树立天皇和朝廷的权威,并未从物质方面限制和削弱贵族的权益,所以它并未摧毁氏姓贵族的势力,更未实现加强天皇权力的最终目的。改革的内外因素在圣德太子逝世后依然存在。正当社会危机严重的时期,圣德太子派到中国的留学人员陆续回国。他们带回隋唐的封建统治制度和思想文化,并传授给皇室贵族,为日本迈向封建社会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幕藩体制:天皇制衰落与双重政权
国内的学者大多以明治维新为界,将日本的天皇制划分为古代天皇制和近代天皇制两个大的阶段。这也是与日本研究天皇制的学者产生差异的基础之一。根据天皇制的兴衰,古代天皇制和近代天皇制又各自可以划分为若干阶段。而在古代天皇制形成、兴盛和衰退的三个阶段中,天皇制的衰落时间长达 1000 年之久:首先是藤原家族这一外戚集团篡政,之后由平氏和源氏两个武士集团控制政权,最后镰仓、室町、江户三个幕府相继制约朝廷。在前面律令体制的影响这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天皇制始终处于衰而不亡的状态之中。摄关政治在实质上并没有突破律令体制延续下来的统治框架。也即是说,国政的运营依然是以天皇、代替天皇执政的摄政和关白、太政官为中心。因此,即使在摄关政治时代,国家权力仍集中在以天皇、摄政和关白为中心的大贵族手中。“摄政”和“关白”的称谓也意味着对天皇的尊敬。大化改新后,日本实行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天皇亲理朝政,权力到达官僚制的顶点。特别是天武天皇的时候,天皇威望倍增;国民尊崇天皇为神,迎来了古代天皇的黄金时代。随着律令体制的日落西山,摄关政治和院政政治接踵而至。这样,在律令体制所构建的框架之下,日本社会一直走到了封建社会的前期,直至律令体制的衰落。继摄关政治与院政政治之后,日本步入武家187政治时代,政权逐渐由天皇转向幕府,这种政治体制一直延续到明治维新之前。
第二章 等级制:神话正统化的嬗变……………39
第一节 制度上的神话正统化……………39
一、律令体制:天皇制建立与核心地位…………39
二、幕藩体制:天皇制衰落与双重政权……………50
第三章 等级制:重塑天皇核心地位……………97
第一节 近代时期的等级制……………97
一、天皇至上:制度的强化……………97
二、武士道的演变与民族特性……………112
第四章 名誉观:等级制的精神渊源……………142
第一节 日本法律近代化的精神动力……………142
一、名誉观的含义……………142
结 论
本文之所以选取等级制作为考察日本近代法律与民族性关系的载体,是因为等级制对日本历史和社会的巨大作用和影响。法律制度的建构是产生此种作用和影响的重要途径,这样,等级制的法律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构成等级制的三个要素天皇、政府和民众中,天皇制占据着核心地位。直到二战之后的日本,天皇发表《人间宣言》放弃了“现人神”的地位,学术的研究才走出禁区,国民才得以从学术的角度研究天皇与天皇制。但即便如此,天皇和天皇制在日本人的心目中依然是一个微妙而敏感的话题。从天皇制的建立并占据核心地位到天皇制的衰落和双重政权的出现,经历了律令体制、幕藩体制的等级制形成了万世一系、二元格局和各安其分、各得其所的特点,深刻影响着日本民族的精神意识构造。由等级制的另外两个结构要素政府和民众在近代的表现和作为,以名誉观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民族性身影清晰可见。这一观念成为日本法律近代化的精神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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