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精神卫生法(草案)》看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体制完善策略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6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2011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对上述问题有所解决,但草案内容颇显宽泛,有些条款甚至与现行法律冲突(如强制鉴定、鉴定时间)。为此,笔者借此通过查阅相关案例,以及自身在某地精神病总院的工作实践,结合草案中有关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内容作进一步研究,为法律正式出台后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制度具体实施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第一章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相关理论

第一节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历史沿革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古已有之,在公元前 11 世纪,我国古籍《尚书 微子》及以后的若干文献中,就有关于疯、狂、颠、痴的某些记录。根据史料记载,大部分古代统治者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危害行为,采取“狂则不免人间法令之祸”8的态度,即同样要受到惩罚。但也有少数统治者则采取宽恕或不理睬的态度,因此有人为了避祸保身而伪装精神障碍患者。在近代史上,1906 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7 年清政府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有了一些规定。到了 1925 年,有关精神障碍处理的条文陆续见于当时的民事、刑事以及选举、罢免、公职候选人检核、少年案件保安处分执行、遗产和赠与等法规中。建国后,前苏联司法精神病学传入我国,对我国司法精神病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80 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80 年代中期,我国一批高等医学院校建立了法医学专业,把法医精神病学列入培养法医师的教学计划。1989 年 8 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后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出台,使得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相对规范了一些。司法部在 2000 年 8 月 14 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次确立了鉴定主体资格9。

第二节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概念

2011 年 6 月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第七十三条中指出“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在实践中,精神障碍患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在少数,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辩护人的精神状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一些死刑案件中,被告人是不是“严重精神障碍”往往成为决定整个案件审判结果的关键所在。因此,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就应运而生。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 2 条规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由此可见,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是指为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解决案件中的有关精神障碍的专业性问题,鉴定人运用精神病学的相关技术,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并出具鉴定结论。

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理论基础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既是司法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又是对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免除刑事责任、尊重生命和人道主义的表现。

(一)人权保障

2012 年 3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制度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具体到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因为鉴定对象是被怀疑或真正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人群,他们的思想与行为往往不被社会所理解,对于这一类弱势群体是否赋予其与正常人同等的诉讼权利,是人权保障面临的困难。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人权保障不仅仅是每一个正常自然人的权利,也是精神障碍患者应享有的人格尊严和基本生存权利。

(二)程序正义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体现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其主要表现在参与性、诉讼及时性和程序公开等10。程序参与性要求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各个阶段,即启动阶段、具体鉴定阶段、质证阶段,应保证控辩双方对各项权利的归属及行使享有知情权,并能够参与其中;诉讼及时性,它要求诉讼的进行不能被无故拖延,也不能过于急促,因为诉讼无故拖延,距离案发现场时间愈远,真相往往也渐行渐远,而诉讼过于急促,同样不能保证事实真相的发现;程序公开要求程序的每一个步骤都应为社会公共所能知晓与监督,公开的程序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是民主与正义的保障,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11。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中,由于对象的特殊性,程序正义对于防止权力滥用、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一个人进行鉴定,享有启动鉴定权的主体是谁,鉴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这些都是程序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程序正当的要求。同时,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存在多次重新与补充鉴定的情况,案件久拖不决,浪费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与诉讼资源,难以体现诉讼及时性,同样难以保障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因此,保证程序正义是完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我国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现状

多年来,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传统司法制度的影响,现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在理论上、实践上都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落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公正。

第一节 启动程序不合理

我国将司法鉴定启动权交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控辩双方权利明显失衡,因此很难保障辩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中,由于精神障碍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种不合理也直接导致了判决结论。

一、控辩失衡,权力分配不均


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方均独立享有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在其负责的诉讼阶段都可以自行启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相互之间不受制约;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三机关可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且不受次数的限制。公检法机关因其职责的倾向性,偏向于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调取能够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在决定是否启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时,在本该启动鉴定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可能并不启动鉴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相反,辩方当事人初次鉴定启动权的缺失,“辩方、被害人只能针对控方已经形成的鉴定结论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而不是启动一个独立的鉴定或反鉴定”13,这种权利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没有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和救济。可见,在司法机关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辩方当事人对于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完全没有主动权,除了被动地接受鉴定结论,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决定无法施加任何影响。

二、参与权利小,缺乏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享有初次鉴定启动权,仅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救济性权利。由于“患有精神障碍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甚至是免除刑罚”,加上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强、结论难于理解,辩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补充鉴定的机会来寻求有利于自身的鉴定结果。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对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对此也可以不附理由驳回,当事人对于这种驳回没有请求复议或者上诉的权利,于是原本就微小的权利往往成为一种虚设,也就更难实现司法救济。况且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又没有其他法律的规定予以保障。因此,当事人仅剩的申请权也可能被公权力所吞噬,最终成为一种摆设。这样,当事人完全失去了通过司法鉴定请求救济的机会。

第二节 鉴定机构不统一,鉴定人资质存疑

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主体必须合法,应当首先对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查。另外,对于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既要看他是否是登记在册的合法鉴定人,又要审查他是否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但是,现实情况不容乐观。

一、鉴定机构各自为政,多头管理

我国目前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定相当混乱。《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工作。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精神障碍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精神障碍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显然这些规定是不相同的,这种混乱的局面容易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引起了大量的重复鉴定。总体而言,鉴定机构隶属不明确,多头管理,公检法机关为了侦查的需要,须在其机关内部设立自己的鉴定机构,就连我国部分政法院校、法学院等也有所设置,而这种鉴定机构设置产生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因此,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属于各自独立、相对无序情形,很难统一管理和规范,极易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弊端。同时,在公检法机关内设置鉴定结构,让鉴定机构很难独立工作,再加上我国司法机关设置重复,在程序公正上极易出现问题,如:鉴定权的授予很随意、“裁判员和运动员一体化”的现象等,使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信任度大大受损。

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未统一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且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可以担任鉴定人。”可见,鉴定人需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我国虽然对鉴定人的资格及能力作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各种鱼目混杂的鉴定人均渗入鉴定队伍中来,如上海某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中有护理人员参加鉴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同时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基本都是医学人员,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深入了解。另外,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专业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和公正。但是目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授予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如在公安、检察院的侦查活动中,作为技术人员的鉴定人既可参与侦查活动的进行,也可以直接实施司法鉴定活动,制作鉴定报告并直接作为法院定罪判刑的依据。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也没有统一的鉴定人名册登录制度。因此,鉴定人的素质值得怀疑。由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明确、不具体,鉴定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得不到真正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人的鉴定公正性。

第二章 我国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现状..........8

第一节 启动程序不合理……………8
一、控辩失衡,权力分配不均.……………8

二、参与权利小,缺乏救济途径……………9

第二节 鉴定机构不统一,鉴定人资质存疑……………9

一、鉴定机构各自为政,多头管理……………9

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未统一……………10

第三章 国内外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体制比较.……………15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15

一、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15

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程序……………16

第四章 《精神卫生法(草案)》中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制度完善……………20

第一节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20

一、《草案》中有关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解读……………20


第五章 结 论

精神障碍患者在现实社会中容易被精神科医生、公检法机关、监护人等越过法律,直接“被精神病”而进入精神病院“治疗康复”,导致丧失法律主体资格,个人生命、财产、人格尊严都受到严峻挑战(即:社会所认知的“非人待遇”、“精神病”)。“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概念首次被写入 2011 年 6 月 10 日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运用等内容,对“被精神病”自然人来说是福音。《草案》的公布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和精神卫生事业的重视和关注。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平稳社会秩序的法律,固然需要完备充实的实体规范的支持,但更需要一套设计精密的程序性措施来恰当地运作整部法律。因此,如何使鉴定结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是摆在司法工作者和医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制定合理、规范且具有实践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难题的基础,也是源头。而能动性的司法实践才是决定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制度成败与否的关键。赋予各方应有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启动权,提高鉴定人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鉴定体系的统一性,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非裁定,以及整个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制度的可操作性,才能最终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发达的、专业化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体系。这需要我们整个社会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行动上相互配合,保证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工作的一致性,才能有效地避免“被精神病”和被精神病人伤害的问题,最大程度上防止正常自然人“被精神病”,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赋予正常自然人应有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武汉大学医学院编:《抗精神病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临床应用》,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3 年 7 月版

[2] 何家弘、张卫平译:《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年10 月版

[3]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4] 孙业群著:《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12 月版

[5] 张军主编:《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年 4 月版

[6] 杜志淳,霍宪丹著:《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4 月版

[7]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8] 司法鉴定管理局编:《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观察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 3 月版

[9] 郭华编:《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3 月版

[10]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著:《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 4 月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