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对象与范围
所谓“立嫡”是指在区分嫡庶的基础上,进行的宗桃继承人的选立行为。而这种宗桃继承人的选立行为,按照有无亲生子来区分,又可以区分为“立嫡”和“立嗣”两种行为,前者是指有亲生子的情况下宗桃继承人的选立行为,而后者则是指没有亲生子时宗桃继承人的选立行为。以上的两种行为,其具体人选的确立和确立的程序,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样,所谓的“立嫡子违法”,就是指在宗桃继承人的选立过程之中,不遵循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条件选立宗桃继承人,或者是违背了相关选立程序,从而破坏了家庭乃至家族内部伦理秩序的行为。宗桃继承不同于析产,必须合乎宗法原则,以实行严格的“嫡长原则”其根本原则。对于这种原则的违反均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唐律疏议》中设立“立嫡子违法”条,将此类行为纳入到国家立法视野范围之内,至《大清律例》依然如此。
《大清律例》同样定有“立嫡子违法”明文。此后的雍正、乾隆年间有关“立嫡子违法”的“例”也多次得到增删和修订。从雍正十二年乾隆五十三年,“立嫡子违法”先后出现了10条条例和3条事例。本文即以“立嫡子违法”律例为研究对象,对清代有关“立嫡子违法”的律例及相关法律渊源作一番梳理,试图揭示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国家对于律例推行的态度及其相关手段,考察统治者对“立嫡违法”的认识与界定,以及惩处原则和该法律的实施效果,在尽可能作出客观评价的同时,总结其经验教训,给现代以一定的启示。
第二节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等级社会,并且这种身份与等级的区别是深深地植根于人们思维深处的,对于专制国家来讲,保持基层社会中的这种等级与身份差别,可以更好的保证人民各安其分,各司其事。这种状态是维护整个国家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而清“立嫡子违法”律立法的根本宗旨就是规制宗桃继承行为,具体的讲就是规制宗桃继承人的选立这一行为,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身份和等级的确立和维护,法律所确立的原则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家庭,或者是家族内部的稳定与和谐,对于力求“民安而国固”的专制统治者来说,这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于“立嫡子违法”律例的研究也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基于此,本文试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梳理《大清律·户律·立嫡子违法》律的发展沿革以及例条的增删修订,系统地整理出有关“立嫡子违法”律例及相关的法规体系。
2.对相关法规增删修订情况进行考证的同时,解读其不断变化的历史原因,结合当时历史的背景来考察其变革的社会原因,在对当时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积弊进行反思之时,寻找规律性的特点。
3.从“立嫡子违法”律例与相关法源的关系,分析其立法理念与初衷,在具体分析其推行的手段以及在推行过程之存在的问题,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的同时,试图为当今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一些启示。
第三节研究现状
目前,学者对于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尤其是宗桃继承是十分关注的,同时有关于这方面内容的论文和著作也比较多,但是就本人所能收集到的著作和论文来看,并没有从单条法的角度来研究与宗桃继承人有关的问题,论文大多是从宏观的角度探讨宗桃继承,或者是立嗣等问题。但是这些著作、论文的研究却丰富了给本文写作的思路和研究的视角。现就我所搜集到的资料择而述之。
3. 1著作类
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是有关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一部专门论著。本书认为:宗桃继承中的嫡长继承,是政治身份世袭的基本原则;宗桃继承中的男女等级与嫡庶之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财产继承的面貌;政治身份世袭,使皇族与贵族官僚阶层得以占有大量财产并需要继承;而财产继承,是政治身份世袭与社会身份传承的重要内容,就族产继承来说,又牵涉到宗桃继承;司法承则规定了贵族官僚的特权与良贱等级,保证了政治身份世袭与社会传承的实现,也间接影响了财产继承的方式。因此,这五种继承从不同侧面构成了传统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著者认为法律责任的株连承担(即文中所谓的司法继承)也是继承的一种形态,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但总的来讲,这一有关中国继承制度的专门著作给本文的写作开阔了思路。
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从王位,皇位继承和宗室制度的角度论述了“嫡长子继承制度”,根据嫡长子继承制度,择立太子(世子)的标准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年》)。这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是王位传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使政治上“家天下”而又一人独尊的专制制度更加巩固。这对于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在“家族”一章中在对于“父权”的探讨过程中提到了中国古代的宗法组织,对于宗法组织的含义,特点以及组织内部的运作与管理方式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尤其在对于宗法组织内部的有关“宗子”的相关的祭祀权和财产权及其在继承方面的“封建时代爵位封邑的继承皆只限于一人,所以分别大小宗,独重长嫡”。这一论述对于本论文的选题初期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
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有关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的论文集。本书立足于对传统中国社会的基层的家庭的,着眼于家族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对于家族内部的亲属关系与伦理,家族的支分叶布,断续升沉以及家族与政权的关系,社会活动等给与了特别的关注。其中有关服制和家族内部伦理关系以及兴衰因缘的论述开阔了本文的写作思路。但是本论文集侧重于以历史的发展为主线,对于有关家庭或者家族的内部运作的相关制度,尤其是继承制度的关注并不多。对于对家族史的研究来讲,缺乏对于家族内部继承的关注,显得有些美中不足。
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对于中国古代家庭中的继承,尤其是身份与地位的继承给予了重点的分析。文章指出:中国古代非常重视祖先祭祀问题。宗桃的永存与祭祀的永存是一致的。传宗接代是为了延续接替祭祀祖先的香火,所谓继续香火就是宗桃继承。并且文章结合中国古代的社会情况,将身份地位的继承,具体的又分为宗桃继承和封爵与食封继承,这开阔了本文写作的思路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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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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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清史稿》.赵尔翼等.中华书局标点本.
中文摘要 3-4
Abstract 4-5
第一章 绪论 8-15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范围 8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8-9
第三节 研究现状 9-14
1.3.1 著作类 9-12
1.3.2 论文类 12-14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14-15
第二章 “立嫡子违法”律例及其他法律渊源 15-36
第一节 清律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 15-24
2.1.1 明代“立嫡子”立法的简单回顾 16-19
2.1.2 清代的“立嫡子违法”律 19-22
2.1.3 《大清律例》中类似规定 22-24
第二节 清“立嫡子违法”例 24-28
2.2.1 条例内容及变化 24-27
2.2.2 条例来源 27-28
第三节 “立嫡子违法”的其他法源 28-36
2.3.1 事例 29-30
2.3.2 则例 30-33
2.3.3 成案 33-36
第三章 清“立嫡子违法”律例规制对象 36-48
第一节 “立嫡”及相关概念 36-44
3.1.1 “立嫡”的定义及特征 36-39
3.1.2 立嗣以及与立嫡的区别与联系 39-42
3.1.3 立嗣与立继、命继、爱继 42-44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44-48
3.2.1 有子立嫡之人 44-45
3.2.2 无子立嗣之人及嗣子和养子 45-47
3.2.3 异姓乱族之人 47-48
第四章 清“立嫡子违法”律例推行 48-58
第一节 清代“立嫡子违法”律例的推行措施 48-52
4.1.1 兴教化以醇民心 48-50
4.1.2 依法律以明权威 50-51
4.1.3 笃宗族以昭雍睦 51-52
第二节 “立嫡子违法”律的推行实效及立法理念 52-58
4.2.1 清代“立嫡子违法”律推行实效 52-56
4.2.2 “立嫡子违法”律例理念:民安而国固 56-58
第五章 清“立嫡子违法”律例评价分析 58-66
第一节 清“立嫡子违法”律例的法理分析 58-60
第二节 “立嫡子违法”律例的特点 60-63
5.2.1 律例相得益彰 60-61
5.2.2 概念明确适用 61-62
5.2.3 刑罚层次明晰 62-63
第三节 “立嫡子违法”律例利弊分析 63-66
结语 66-68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