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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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74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食品安全与刑法规制概述


第一节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不仅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更加关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2月2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时说:“一个三鹿奶粉,让我们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我们普查的受到奶粉影响的儿童达3000万名,国家为此花了20亿。同时,给受到奶粉影响的儿童上了为期20年的保险。这个教训应该说是很深刻的,不是一个企业,也不是一个地方,是我们整个民族应该汲取的。”可以说,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为规范这一问题,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它的出台与实施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最终都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法》同样也受到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刻影响。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老百姓对食品要求的质量不断提高:从只求温饱到营养健康,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从现阶段来看,什么样的食品算是安全的食品,在法律范围内,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标准,众说纷绘。“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就食品安全问题而言,其基础概念就是“食品”和“食品安全”,所以,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外延进行探讨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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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食品安全刑法规制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所以简单的说,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表现为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釆用何种刑罚。从狭义上说,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可能构成犯罪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而本文所研究的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既包括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律规范中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危害行为。此外,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所对应的刑罚应当是在正确界定该种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目前,我国在刑法理论上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质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于经济犯罪范畴,另一种则认为其应列入侵犯公共安全犯罪范畴。无论将其归入何种范畴,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强制性既可发挥刑法的教育作用,又可产生强大的威慑力,根据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要义,刑罚的痛苦远大于犯罪获得的快感,两相比较,人们就会慑于刑罚之痛,故而产生畏惧心理,不敢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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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美食品安全罪罪名的比较


第一节美国食品安全罪名
美国刑法主要源于英国,从起源上来说则是法官造法。在一定程度上,美国最开始独立的13个州和后来的很多州都采用了英国法作为自己的法律。然而,为适应自己的需要和传统,美国的法院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重新发展,时至今日,美国的普通法在很多重要方面己经与其前辈英国的普通法大不相同了。由于美国的刑法更加注重实务,因此关于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构成理论的详细描述并不多见,即使有一些论述也相对简单,比如美国著名刑法理论学家格兰威尔.威廉在其《刑法教科书》中将犯罪定义为:“犯罪是一种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MJohn M. Scheb在其著作《Criminal Law& Procedure》中对于什么是犯罪则是这样描述的:“每一个犯罪涉及的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此外,相对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来说,美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对应的称谓,刑法理论中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我们所理解的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学者对英文的意译,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储魁植教授曾将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总结为“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即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犯罪本体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其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犯罪意图作为一种主观状态,通常是在狭义上加以使用的,一般认为有四种表现形式: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而责任充足要件在美国刑法理论中同犯罪本体要件相比更加受到重视,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它的内容与司法实践有着比较紧密的联系,因此常被总结为诉讼法上的辩护原则,也即免责事由。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对责任充足要件的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对其研究的更为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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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国食品安全罪名
中国刑法历史悠久,相对其他部门法来说,在中国历史上始终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著名刑法史专家蔡枢衡曾说:“在历史上,中国刑法史是法制史的重心。除了刑法史的法制史,便觉空洞无物。”②新中国的刑法理论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受前苏联的刑法学影响较大,经过建国六十多年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己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己从传统的四要件体系逐步发展成为各方均能接受的两层次体系: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构成与犯罪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不同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具体要件也不一样,但所有具体的要件都可归于主流界所倡导的两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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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处罚比较.........20
第一节美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处罚.........21
第二节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处罚.........23
第三节两者的区别与评价.........24
第四章中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26
第一节中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26
4. 1. 1食品安全犯罪的规范体系设置不合理.........26
4. 1.2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结构“厉而不严” .........27
4. 1.3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不合理.........28
第二节美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31
第三节完善建议.........33


第四章中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


第一节中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我国学界关于刑法体系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个人比较认同张明措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刑法体系就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因此,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体系从广义上讲,就是指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规定,主要包括《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和第四百零八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和《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10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典当中,这种单轨制的立法模式使得刑法以外等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都不能有独立的罪刑条款对食品安全犯罪加以规范,当今世界,目前只有我国釆用此种刑事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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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却在不断的伤害着国民的生命健康和阻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世风日下的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己从多方面着手,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的制度法规对食品安全加以规制。随着《食品安全法》不断的推陈出新,刑法作为保护食品安全法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更应与时俱进,兼收并蓄,尤其是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经验,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应谦虚谨慎的多加学习和借鉴,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体系,不仅要使刑事立法具有实践操作性,更要保证刑事立法落到实处,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趋势。食品安全刑事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工程,需要我们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不断的深入研究。因篇幅和本人学识所限,本文论述并不全面,一些观点也有诸多不成熟之处,愿求教于各位老师,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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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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