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障若干问题概述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743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一、中韩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概述


(一)中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概要
“民以食为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屡有发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日益堪忧。敌敌畏火腿、苏丹红、瘦肉精、毒胶囊、毒奶粉、地沟油等相关劣质食品事件的不断出现足以说明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国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诸多案例中,毒奶粉事件是我国大陆地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深远的案件。2004 年 4 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大头娃娃”事件中,有一百多名婴儿因食用了某企业所生产的无营养价值的婴幼儿奶粉而出现营养不良等综合症状,更有十几名婴儿因而夭折。虽然,因此事件而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多达四十七名之多,但是,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致使类似案件仍频繁发生。2008 年多名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婴幼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其后在三鹿等多家知名的奶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批次奶粉中,均发现了导致这些婴幼儿患有肾结石的根源为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制品的奶农中,三人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到十五年,虽然,犯罪行为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是,三聚氰胺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1]2013 年伊始香港奶粉限购新规出台,“《2013 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携带婴幼儿食用配方粉出境规定,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 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
…………


(二)韩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概况
韩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韩国国民的食品安全观念也非常强。韩国国民已经开始有意识的选择有机食品和本地产食品,以这种方式来保障自身的食品安全。产生这种行为的深层原因是韩国国民对本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的信任。韩国是食品安全法起步较早且发展较为完备。韩国的刑法以及单行刑法都经过数次修改,不断加以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本文所应用的韩国现行刑法分为两个部分,韩国现行的《刑法典》[施行 2013.6.19] [法律第 11574 号,2012.12.18, 部分修订],《取缔保健犯罪的特别处置法》[施行 2012.6.8] [法律第 10788 号, 2011.6.7, 他法修订]。其中《保健犯罪團束相關的特別措置法》这个名称是韩国官方网上给出的繁体中文标识,其简体中文为《取缔保健犯罪的特别处置法》,本法初定于 1969 年 8 月 4 日,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卫生食品及添加剂、不合格有毒物的制造品及不合格医药品和无执照医疗行为等犯罪进行加重处罚,促进国民健康。到目前为止本法先后经历了 16 次之多的修改。该法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1 年 6 月 7 日, 2012 年 6 月 8 最新特别处置法开始实施。尽管该法只有 10 条,但是在打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中起到了显著有效的预防、警示以及制约的作用,也是保障韩国食品安全的最后法律防线。除此之外在韩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条款多达五十部之多,其内容之详细涉及面之广几乎涵盖了韩国国民的饮食生活的方方面面,细致到为我们所熟悉的韩式大酱的标准都有其专门的规定。从事农产品的产业者需加入农业协会,有农协认证的农产品更值得国民的信赖。韩国食品刑法保护体系得以有效的运作与韩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健全密不可分。这个监管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法律体系、标准体系和执行体系。法律体系是由法律法规组成,卫生和福利部(保健社会部)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如“食品卫生管理法”。正因为有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系才使得韩国国民对本国的食品更为放心,我国食品安全目前的形势不容乐观,借鉴韩国的相关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
…………


二、中韩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立法规定论析


(一)中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相关罪名分析
在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在生产力较落后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相对较少,因此并未得到社会的关注和立法者的重视。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 年《刑法》),在这部《刑法》中规定这类破坏社会主要经济的犯罪为投机倒把罪。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该法第 41 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做出了规定,是指因违反本法,引发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使他人死亡或者致人因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残疾的,依据不同客观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直接的责任人员分别依照 1979 年《刑法》中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制造、贩卖假药罪三个罪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但是由主管部门依据情节不同对其应进行行政处罚”[6]。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这同一行为依照不同刑法条款认定为不同的犯罪行为的处理方法,没能充分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利于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行为。将同一种犯罪行为分别按三种不同的犯罪处理,导致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这种犯罪。“1993 年《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第一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罪名做出具体的规定,本罪终于有了具体的罪名,在这次决定中提高了这个罪的刑罚标准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刑罚的提高使得对那些从事食品犯罪的不法分子的刑法威慑力也提高了,但是,资格刑的认识程度仍然没有被提到书面上来,这个罪名也没有被编入刑法这也是一个遗憾。
……………


(二)韩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相关规定解析
与我国食品安全刑法的立法有所区别,韩国有其专门的单行刑法来捍卫食品安全,这部法律制定于 1969 年 8 月 4 日。命名为《关于取缔保健犯罪的特别处置法》[35]最近一次修改后并实施于 2012 年 6 月 8 日,取缔保健犯罪特别处置法的制定是为了对不卫生食品及添加剂,不合格有毒物的制造及不合格医药品的制造或者无执照医疗行为等犯罪加重处罚,促进国民健康。对未按韩国《食品卫生法》中行业许可的规定取得许可的或者不申报,擅自制造,加工食品的;对未按《健康机能食品法》中行业的许可的规定取得许可的,擅自制造,加工健康机能食品的;对伪造,假冒已经许可或者申告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健康机能食品的对知情贩卖或者以贩卖为目的,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以及代理贩卖的;对违反韩国《食品卫生法》[36]的规定销售含有不标明标准及规格的化学合成物的食品,未按照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格包装销售食品的, 以及违反《健康机能食品法》[37]规定贩卖违反标准,规格的健康机能食品的规定,擅自制造,加工食品的;对知情贩卖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的,以及代理贩卖的;上述的这些行为依据不同的情形受到相应的处罚。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及健康机能食品对人体有明显伤害的,处无期或者五年以上徒刑,并处制造,加工,伪造,假冒,购买,贩卖或者代理贩卖的产品的零售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健康机能食品的价格,其年零售价格超过五千万韩元以上的,处无期或者三年以上徒刑。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及健康机能食品对人体有明显伤害的行为中,如造成他人死伤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徒刑。
……………


二、中韩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立法规定论析....6
(一)中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相关罪名分析..... 6
(二)韩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相关规定解析.... 14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17
(一)刑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17
(二)犯罪刑罚设置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完善建议........ 18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刑事法规体现在《刑法》第 143 条、第 144 条、150 条、第 408 条第 2 款。此类犯罪危害行为是生产与销售,通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来实施食品安全犯罪,但是,在生产生活中与食品行业相关的活动不胜枚举,例如,种植农作物、养殖牲畜,运输粮食、储存水果,这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为也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出现在这些领域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也要受到刑法的约束。只规定生产与销售这两种单一的危害行为,不利于刑法打击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犯罪,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触犯了法律却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我国《食品安全法》不仅仅是调整食品的生产与销售这两种行为方式,而是调整我国人民群众的日常饮食结构,即从农田到餐桌这一套完整的生产、流通环节。在《食品安全法》的一些条款中,如第 87 条,对食品的储藏方式、运输方法作了相应规定,但是《刑法》中并没有具体条款与此对接,这也就意味着,违背此类法律规定的行为只能受到行政法的规制。《刑法》中没有规定如何处罚非法贮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也没有有关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的方式运输食品的行为的处罚规定,那么这两种危害行为受到的就是行政法规的相关处罚,刑法对这两种行为没有约束力。只要不是以生产或销售的行为方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行为情节再恶劣,后果再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再大,也只是接受行政法规的处罚,要《刑法》起到社会的最后的保障作用来惩处犯罪行为时,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这就会使得一些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得不到相应的处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终究会成为口号。
…………


结 语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突出,食品安全事故仍频频发生,食品安全犯罪依旧猖獗,这不仅极大的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严重的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刑法作为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当防线,理应同样在保护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上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行的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中,针对犯罪构成和刑法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难以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相统一,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上难以形成合力,虽然《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体系尚不完善,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时,相关的司法实践行为仍旧举步维艰。本文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刑法保护只是做了初步的探讨,针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任重道远,仍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