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外投资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及其一般性保护方法
1.1海外投资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投资者是海外投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指遵守东道国法律并在东道国进行跨国投资活动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包括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②投资者跨国进行海外投资,所以在海外投资关系中还涉及两类国家: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投资者母国也称为资本流出国、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国或投资国,是指从事海外投资活动的经济主体所在国家;而东道国亦称为资本流入国、资本输入国、资本接受国或被投资国,是指允许和吸收外国资本在本国进行投资和接受外国资本贷款的国家。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会形成三种法律关系。分别为投资者母国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东道国分别与投资者和投资者母国两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投资者母国对其进行监管和保护,可以看出,投资者母国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母国的国内关系。①虽然海外投资是以投资者自身行为方式体现,但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却和投资者母国的经济密切相关,对投资者母国来说,海外投资可以为剩余资本谋取出路,获取海外利润,代表着投资者母国的国家利益,这就是为什么投资者母国要制定有关法律、并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管保护的原因所在。根据英国学者邓宁的观点,国家对海外投资一般会经历五个阶段,②每个阶段对吸引外资和进行海外投资的需求是不同的。当国家平衡海外投资和国内资本需求的关系时会决定是否进行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代表的是国家的海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在某种情况下海外投资可能与东道国的国家利益相冲突,从而发生投资东道国侵害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到投资者母国利益的情况,所以投资者母国有必要对其海外投资进行保护。在投资者母国国内方面目前只能通过其自身的一些海外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来试图对海外投资加以保护。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这些投资者母国的法规和政策对于投资东道国来说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起不到完全保护的作用,还需要一种国际体制来对海外投资保护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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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外投资的一般性保护方法
投资过程中避免不了要遭遇风险,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等等。因海外投资的跨国性,面对的风险比之国内投资将更加复杂,通过上文对投资者、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三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知,针对可能遭遇各种风险的海外投资来说,一般有两种保护方法,即国内保护方法和国际保护方法。其中国内保护方法包括东道国的国内保护和投资者母国的国内保护。海外投资的东道国国内保护是指东道国为吸引外资会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方法对海外投资进行保护。一旦投资者进入东道国投资,根据属地管辖权,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活动首先就应该服从东道国的管辖,如果海外投资遭受损失或发生争端,为避免投资者频繁启动有关程序,使机构负担过重,通常都会要求投资者先用尽在东道国可以获得的救济手段,十九世纪末提出的卡尔沃主义将东道国的管辖权发挥到极致,该原则主张外国人受所在国法律的管辖,如受到损害或发生争端,必须由当地法院处理,不允许任何外国干涉,而且首先向东道国寻求救济也是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前提条件。所以海外投资的国内保护主要集中于东道国国内保护。而海外投资一旦遭受损害,在东道国可以获得的救济手段主要是法院救济手段和仲裁救济手段。法院救济是指当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遭遇损害时,可以依据东道国法律在当地法院起诉,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手段。但是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法院救济并非最佳的保护方式。因为东道国的法律归根到底要保护的是本国的利益,外国投资者在主张相关权利时,可能会遇到多方面的障碍,可能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以及实际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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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对海外投资的影响及保护海外投资的必要性
2.1 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政权更迭体现在国家主权行为上,就是一国的政府发生改变。政权更迭根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和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一国根据宪法程序产生新政府,虽然会有新的举措,但是通常并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而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则不然。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是指这种政权变更的方式不是通过宪法规定的民主选举产生,在更迭过程中经常伴随着骚乱、暴动、革命、叛乱等武装活动,产生的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对内的统治秩序,会选择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和政策。①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属于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中的一种。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会给投资带来巨大的影响,而且因为政权更迭的这种特殊性,会使得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给投资带来的影响相比其他风险带来的影响更为特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因其难以预测导致难以预防损害的发生。相比其他风险,投资者可以对风险的发生以及风险带来的影响做好事前评估,以此可有效地减少和规避因此带来的损失。但非宪法程序下的政权更迭并不能完全被预见。投资者预测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发生的难度非常大,即使政治环境的变化趋势可以预测,但是是否会发生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和何时发生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以及发生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的影响程度等都是很难预知的,而越难预知的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一旦发生,对海外投资的影响越大、对海外投资的破坏力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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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下海外投资保护的必要性
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只有当投资者感到既有利可图又能保障投资安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投资。所以为了使利益达到最大化,投资者和投资者母国要通过对海外投资加以保护来确保投资安全。但因为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本身的复杂性及影响投资的严重性,相比其他风险,对遭遇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风险的海外投资进行保护更具有必要性。国家保护其本国人民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有可以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处理对内事务的最高权;另一方面是处理对外事务的独立权。②在国际法领域,主权随着国际人本化趋势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内容,国家主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力。作为主权国家,其不仅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国家不但享有着对内和对外的的权利,对内和对外的义务也必须承担。国家要承担的对外的义务主要是尊重别国的主权,而对内的义务则主要是保护本国的利益,而本国的利益其中自然包括本国人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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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下保护海外投资的特别措施...... 15
3.1 预防性措施 ...... 15
3.1.1 缔约时可采取的预防措施 ........ 15
3.1.2 海外投资应注意符合东道国利益 ........ 16
3.2 救济性措施 ...... 16
4 中国的相关法律与实践以及完善建议........ 21
4.1 当前中国保护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规定 ...... 21
4.2 中国对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情况下海外投资保护...... 23
4.2.1 关于海外投资的服务体系 ........ 23
4.2.2 关于海外投资保护的国内法 .... 24
4.2.3 关于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条约 ...... 25
4.2.4 关于海外投资保护的军事行动 ...... 26
4.2.5 加强对民营企业等投资者的保护 ........ 27
4 中国的相关法律与实践以及完善建议
4.1 当前中国保护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己颁布了不少调整海外投资的法律,可以说,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当该体系内容尚待完善,关于对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下的海外投资如何进行保护至今没有系统规定,只能参照适用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在海外投资监管方面,主要的法律规定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是由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在 2002 年联合颁布的,自 2004 年起,由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每年发布统计年报,旨在通过及时、准确的反映中国海外投资的整体情况,为中国的海外投资建立预警机制,更好的对中国海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是由原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2 年颁布的,该暂行办法规定海外投资的投资状况、投资者遵守相关规定的状况、中国驻外经商机构对海外投资企业的相关评价等事项均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与事实不一致的投资者,商务部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将对投资者给予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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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于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过程中的暴力活动,应注重完善早期介入机制和预防性部署,武力干涉是最后手段;奉行以联合国为主的多边主义军事行动,禁止单边主义借机干涉别国内政,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对影响国际安全的事项不能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区域组织进行军事行动是被支持的。国际社会要在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下缓和或制止武装活动,联合国安理会应根据武装活动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尽量采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进行军事行动必须获得联合国的授权,并应以多边干预来限制某些国家的自私目的,而且干预要得到冲突国家人民和冲突国家所在地区其他国家的支持。坚持人道主义和多边主义的军事行动才是合法的。军事行动只有符合人道主义才能构成实质的正当性,这其中包括采取军事行动要有正当的目的,采取军事行动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与之相对,军事行动只有符合多边主义才能构成程序的正当性,因联合国大会决议和《联合国宪章》均对采用单边主义武力干涉行为进行禁止。①中国应积极加强对国际理论的对策研究,以更积极的心态迎接国际理论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国际理论的内容,积极参与国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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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