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2006 年我国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法律上确定了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近年来,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尤为迅速。据农业部最新统计,截至 2016年 10 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达 174.9 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5%。合作社的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艺、旅游休闲农业等多领域。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一些地方还探索出股份合作、信用合作、合作社再联合等方式,超过一半的合作社提供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服务。从数量、数量增长速度、涉及产业范围来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良好的态势,但合作社在服务层次、内部治理、自身规模以及外部环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在目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形势下,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经营主体,不仅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有效手段,而且是有效提供例如农业生产资料集中购买以及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补短板”的重要载体,因此,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问题具有更深远的意义。本文将运用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分析框架,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制度供给为研究对象,将这种制度供给作为合作社发展外部环境的一个方面,考察其与合作社发展及合作社主要成员的制度需求的契合程度,从制度需求障碍的角度发掘合作社制度安排优化的可能切入点,并提出有效的制度安排优化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促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规范、有序地发展,使其成为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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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综述与评价
国际上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便出现了大量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研究视角的关于合作社制度安排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地有:Fama 和 Jensen(1983)指出,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其特殊之处体现在客户与所有者相统一,因此,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与公司治理机制有较多相同之处。Sxeton(1986)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研究了个人参加合作社的决策和动机,只有当在合作社中得到的收益高于独立行动获得的收益时才会选择加入合作社。Stattz(1987)的研究表明,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体现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并分析了合作社成立的影响性因素,包括外部性、不确定性等方面。Zusman(1992)以契约理论的角度阐述了合作社集体规则的形成过程。Fulton 和 Lou(1995)的研究表明,只有合作社具备某些特征,能够为社员创造获利机会时才会吸引社员加入,例如北美活跃度较高的新一代合作社的特点在于可以为社员提供投资机会,主要着眼于合作社发展影响性因素,研究表明,社会价值观念和技术发生变化时会对合作社发展带来显著影响。Cook 和 Micheal(1995)从产权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他认为在社员不用承担其行为的成本也不能完全得到其创造的收益时的不完全产权制度制约着合作社的长期发展。Hendrikse 和 veerman(2001)以营销合作社为研究对象,以交易成本理论为分析框架,研究了合作社的融资结构与社员对合作社控制权之间的联系。Hendrikse和 Bijman(2003) 以荷兰为例,分析了该国营销合作社的形成过程,认为合作社相较于个人单独行动的优越性主要在于可以形成反市场垄断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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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分析框架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是由合作社的理念发展而来。各国立法者和很多经济学家都曾对合作社的含义进行过表述,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都认同合作社是一种基于“自卫、自助和互助”目的,以自愿为前提、实行民主管理、劳动者所有的经济组织。例如,为多数人所认可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在成立 100 周年时做出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的,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共同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组织。2007 年,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①这表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限制身份,可以是农产品生产者也可以是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其它从事农业领域的人员;农民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入退社自由的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是改变农产品生产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保障其利益,增加其收入。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的发展以及最大程度上维护合作社主要成员——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关键是要完善合作社设立、内部运行、外部干预方面的制度安排。基于此,本文将主要研究的范围是:合作社市场准入制度安排、合作社内部治理制度安排、合作社外部扶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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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新制度经济学中引入了“制度安排”这一概念,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制度”大致相似。制度安排是约束人们在特定领域中行为活动的一组具体化的规则,支配着个人或单位之间的行为活动,表现为合作或竞争两种方式。这种规则决定了经济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其行为活动起到一定的制约。诺斯以及我国的林毅夫、张曙光等经济学家都阐述过类似的观点。制度划分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实施机制三类。正式制度为均以某种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如各种已发布的政策、法律条文、部门规章等,其实施、监督由经济单位所在组织的强制力所保障。与之相对,非正式制度是指无形之间影响经济单位的行为活动规则,例如意识形态、风俗习惯、价值观等。实施机制是指为了保障上述规则得以顺利执行的制度安排如个人或团体违反规则时的惩罚机制等,对制度绩效有较大影响。制度的存在使得经济单位的行为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由此降低了经济单位行为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在这种对他方行为活动具有一定程度可预测性的情形下,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上升,并且在制定契约时可根据已有制度消除障碍、简化流程,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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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制度研究........12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准入制度供给..........12
3.1.1 设立条件...........12
3.1.2 登记管理...........12
3.1.3 社员资格...........12
3.2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准入现状及分析......13
3.3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准入制度需求障碍...........13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制度研究.........16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制度.........16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18
4.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供给.....18
4.2.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现状及分析..........24
4.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需求障碍......24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扶持制度研究...........26
5.1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扶持制度供给............26
5.2 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扶持制度实施状况及分析..........29
5.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扶持制度需求障碍........30
6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优化建议
6.1 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准入制度
联系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准入制度需求障碍,建议从建立实质性审查制度、放宽成员资格取得限制、完善联合社准入制度三方面进行优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管理方面予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三方面:1、定期核查合作社的实际出资、规模大小及运作情况,防止虚假出资,并建立合作社退出机制,使虚假合作社及时退出市场。2、对合作社软硬件条件进行核实,包括章程、资产、硬件设施及场地等。总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能够防止“挂牌合作社”、“空壳合作社”的产生,保护社员特别是农民社员的合法权益。3、工商部门应与农业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识别合作社真伪。由于仅依靠限定其他身份社员数量和百分比的方式并不能杜绝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组织成员成为“核心成员”进而控制合作社的现象,而且无形中限制了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因此,要废除对组织社员数量限制或者百分比限制的制度安排。应调整现行制度安排,转向依靠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的控制来保证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以及始终将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广泛吸纳有意于投身合作社事业的组织成员,以便拓宽合作社资金来源,有利于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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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质,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做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供给时必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与合作社主要成员——农民生产者的制度需求为根据。本文详细考察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准入、内部治理、外部扶持三方面的制度安排供给,结合制度实施效果,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与合作社主要成员——农民生产者的制度需求障碍,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制度优化建议。在市场准入方面,面对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余而规范性不足的现状,最为关键的是要严格做好实质性审查工作。在内部治理方面,为有效解决核心成员直接掌握合作社决策权与利益分配权的问题,应从进一步优化合作社内部产权制度与调整股权结构入手,以达到既要保持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又要调动一般成员参与民主管理积极性、限制核心成员权利的目的。在外部扶持方面,总体上来说制度实施效果有待提高,一方面要着力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税收扶持、金融扶持相关的正式制度以及提高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匹配度,另一方面要根据合作社发展制度需求调整或补充制度供给,其中,财政扶持制度方面要重点解决瞄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税收扶持制度方面要合理拓宽税收扶持范围,金融扶持制度方面要重点完善合作社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此外,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以明确监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外部监督体系和以基层政府为主体的实施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之,只有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的增加或调整,实现制度均衡,才能最大程度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增添动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合作社主要成员——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另外,对于制度需求来说,需求程度也是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况且在制度供给增加或调整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因此定量的研究制度需求程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本文只基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理论框架的定性分析,关于定量分析制度需求程度的部分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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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