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域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效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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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672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MPA论文,笔者认为为保证公众通过新媒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正向影响效果,首先国家要给予制度政策支持,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其次政府要制定完善食品安全领域内公众通过新媒体参与治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媒体与公众行为发展;最后要发挥好公众力量,激发参与热情和提升参与能力,引导其他社会团体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领域中来,共同致力于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提升,为公众营造“吃的安心、吃的放心”的社会环境。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伴随我国经济水平提升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凸显。根据《2017年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显示,2017 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含保健食品)案件 25.7 万件,受理投诉举报 88 万件,处罚金额高达 23.9 亿元。与 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食品案件以及投诉数量相比分别增长 46.9%和 52.2%,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迫在眉睫。为治理新时代下的食品安全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食品安全战略”,在 2019 年又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来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同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来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实行……这一系列的政策与法律文件都反映了我国政府食品安全治理的决心。
在强有力的食品安全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背景下,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虽有增强,但还存在相应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食品供给模式发生改变,导致食品安全风险逐渐增加,对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进行了多次调整和转变。然而不管是以往的多部门共同监管还是如今的全过程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都呈现出政府垄断监管的特征。政府作为唯一主体掌握着食品供应全过程监管的主要职能与权力,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管,而其他相关主体则都处于被支配或从属地位。通过实践证明,政府垄断监管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具体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而政府主体的有限理性并不能获得食品市场的全部信息,从而会影响食品安全的治理效果;另一方面政府在缺少监督的条件下易产生道德风险,从而会与食品企业主体发生合谋现象,亦会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由此可见,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食品安全垄断监管模式并不能实现食品安全治理良好效果。


图 1-1 技术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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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涉及到国民生命健康安全,世界各国政府都尤为重视。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他们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政策与实践经验,并且也已构建了较为成熟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与体制。从国外现有研究来看,可以发现在食品安全风险系数较低的国家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将公众参与治理纳入社会共治体系之中。另外随着大众传播以及新媒体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关注到新媒体背景下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影响。但国外学者针对新媒体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研究较少,仅有少数文献涉及到新媒体对食品安全治理作用研究。这或是由于国外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模式较为成熟,且新媒体与社会公众已成为成熟且自主的个体或组织,能够很好且独立实现对食品安全治理的监督。
(1)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研究
在国外现行的现代民主社会体制下,社会公众都具有较强的公民意识,且能够自发形成具有独立性、专业性、自主性的行业协会,这样既能对政府部门的治理行为进行监督,又可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是至关重要的(Rouviere E,2012)[1],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应以公众利益为前提,并考虑到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治理的期望。英国学者 HenryRothstein(2013)在对本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研究中发现,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会对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产生积极作用[2]。另外,公众的有效参与保证了食品安全治理绩效的提高。以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网络为例,它实现了由政府发布与公众反馈的双向互动的网络模式,既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又能从公众向政府反馈信息的过程中汲取有用信息,亦能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绩效。另外,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也要通过公众评议才能通过,Buzby(2011)认为公众参与可以使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同时也能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3]。在日本,公众主要是通过 FCP(Food Communication Project)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进行参与治理。在其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参与体系下,FCP 可以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缩短了公众与企业之间的信息鸿沟,增强了公众食品安全信心,同时也改善了公众对企业行为的认知,使食品企业的社会声誉得到提高(Sankar,2001)[4]。另外公众以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身份进行参与,他们都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的培训背景,能够深入了解公众的食品安全诉求,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并能将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及时上报给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委员会对其上报的信息进行评估后在反馈给相应部门。这种形式既保证了普通公众的生命健康,又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国外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与制度方面都较为成熟,因此为我国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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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新媒体
对于“新媒体”一词的概念界定,中外新闻学界对此还存在诸多争议,但毋庸置疑的一点是,新媒体的诞生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逐渐衍生的,这一观点是在新闻学界达成共识的。曾经人们认为电视、报纸、广播是最主要的传播媒体,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革新,使得传播媒体焕发新的生态,同时也对人们的生活和交往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媒体随着技术的革新经历了一代又一代的更迭,直到目前互联网被称为“第四代媒体”,在此之后手机被称为“第五代媒体”。二者的融合使得其成为人们在新媒体时代发布和获取海量信息的主要来源。
(1)“新媒体”的概念
国外对“新媒体(New Media)”一词的界定最早是由戈尔德马克于 1967 年提出,之后在 1969 年,在《罗斯托报告》中多次使用“新媒体”一词[43]。由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美国流行并蔓延至欧洲,不久就在全球成为一个新名词。对于“新媒体”一词的解释与定义,麦克卢汉从“媒介即信息”这一概念来解释新媒体,他认为信息传播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变的只是媒介工具的改变,此变化是与人类社会环境的变化是同步且密不可分的[44]。因此“新媒体”的概念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而且在此意义上,媒介工具带来的改变对人类社会进步的意义并不小于其本身所传递的信息。从“信息”本身出发,新媒体是脱离传统媒介表达的一种形式,但就其本质来说,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媒体,而是一组数字信息需要以新的媒体形式所表达出来。
国内学者对于“新媒体”的定义多数从相对性出发,认为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就传播媒介来说,新媒体的“新”是相对于“旧”而言的。从媒体传播媒介的发展阶段来看,广播对于报纸来说是新媒体,电视相对于广播是新媒体,互联网相对于电视来说是新媒体;其次从传播方式来说,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上而促使信息传播的。目前新媒体包含了有线电视、卫星直播电视系统、图文电视等电视传播以及光纤电缆通信、互联网、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通信传播。廖祥忠认为新媒体主要是以“数字媒体”为核心,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是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移动的多媒体终端的形式所实现的[45];最后从传播特点来说,马炬认为“新媒体”时代下的突出特点是“人人即媒体”[46]。最后,笔者对“新媒体”的概念主要界定为是以互联网为核心所衍生出的能够进行互动交流的媒介。换言之,在互联互通的新媒体领域内,人成为了媒介的传播掌握者,传播的内容以及接受终端也因人的异质性也逐渐多样化,这是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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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论,最早起源于自然科学中的协同论,后来又逐渐与社会科学中的治理理论进行融合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在公共管理学领域的兴起是在 20 世纪下半叶新公共管理运动之后,当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福利政策使得政府效率低下、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导致政府部门无法应对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棘手问题[53]。后来经过新公共管理运动之后,社会治理体系进行了结构重组,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倡导下实现了政府治理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转变。然而对于协同治理理论的定义,总的来说就是不再仅强调政府部门权力的强制性,更重要的是促使政府部门与第三方组织、企业、社会公众等主体形成良好的协商合作关系,共同来管理社会事务,这样才能实现社会这个大系统的协调发展。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发展形势,将公众参与引进食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中来是十分有必要的。公众参与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公民与政府互动且决策的制度化路径,同时它也十分贴合现代民主社会的要求。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指的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政治制定的行为过程,主要包括提供相关信息、表达公众食品安全诉求、发表公共意见等[54]。让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既能体现出人民主权的原则,又能够保障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利。在美国,许多食品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已较为成熟,公众参与贯穿食品安全政策及法规的制定、执行等过程,这种公众参与式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充分发挥了公众力量的主导作用。另外在日本,虽然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同样也是政府做为管理主体,但是非常注重公众主体的作用。日本在 2003 年《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正是以公众参与为基本原则,其中该部法律第 65 条规定在食品卫生的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加强相关人员与公众主体的意见交流,法规的拟定要广泛征求且充分反应国民的意见[55],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成熟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行使。


图 3-2 2014 年-2018 年“12331”平台公众参与投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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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新媒体视域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状及问题.......................... 25
3.1 参与现状.......................................................25
3.1.1 消费者协会投诉现状.................................... 25
3.1.2“12331”平台投诉现状................................................26
第 4 章 新媒体视域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行为逻辑......................................33
4.1 行为参与诱因...................................33
4.1.1 外在原因............................................. 33
4.1.2 内在原因........................................ 36
第 5 章 新媒体视域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效果影响实证分析................................ 44
5.1 研究设计.........................................44
5.1.1 变量选取............................................... 44
5.1.2 数据来源与说明....................................46

第 6 章 政策建议

6.1 实现新媒体下公众参与制度化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下,政府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是作为单一治理主体。虽然近些年在食品安全领域一直呼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重要性,但是迟迟未落到实处,导致在新媒体时代下公众参与制度化路径缺失,无法实现公众充分参与,因此面对新的现实需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化迫在眉睫。
6.1.1 构建公众参与治理网络平台
在新媒体时代下,为保障公众有效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热情,政府应该利用好新媒体大数据优势,构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正式参与途径。政府食品安全治理部门可以通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平台,将公众通过新媒体参与记录及相关数据进行有效开发和持续性利用。这个工作可交由第三方机构对新媒体下公众参与数据资料进行定期的追踪和分析,充分挖掘公众食品安全诉求,如公众主要投诉举报的食品类型、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回应的满意度等,并将之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估体系之中,以促进政府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质量,使公众通过新媒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发挥更大的效力。新媒体视域下公众参与行为及相关数据不仅可以指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亦可作为食品安全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以约束和敦促政府回应公众的质量。另外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列入相关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中,不仅意味着要考核政府部门在有效时间内的回应效率,同时也在考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满意度,以确保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平台的效果具有可衡量性,实现公众与食品安全治理部门对话质量的提升。
6.1.2 完善公众参与治理制度建设
要想实现公众新媒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良好效果,完善的制度保障是重要前提,公众行为的实践需要正式制度给予支持。然而在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内,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对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路径及渠道并未有具体制度或政策来明确,因而导致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进程缓慢,公众力量迟迟得不到有用发挥。另外目前网络科技技术飞速发展,公众参与途径层出不穷,政府在建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公众参与制度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面对现实背景,政府首先要加强食品安全领域内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明确公众参与具体路径,畅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渠道,完善政府回应反馈机制,让公众食品安全诉求得以有效释放;其次政府还应完善政府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规范化建设,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并可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构建多维立体信息共享平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最后政府要加快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督促食品企业必须定期公开食品信息,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现象,让广大社会公众吃的放心,以增强公众对政府与企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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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结论与展望


食品安全是重要民生问题,党的十九大把食品安全问题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并强调公众参与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力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有序发展必将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提升。尤其是在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公众通过新媒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充分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权利,推动公众通过新媒体进行有序参与,对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媒体为公众表达食品安全诉求提供了新平台,改变了以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方式,增强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热情,提升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同时,也为政府了解公众食品安全诉求、转变食品安全治理思路等拓宽了新渠道,有利于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治理政策时更有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使得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缺乏制度支持,另外新媒体会对传统公众食品安全治理参与模式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众理性思考造成消极影响,进而会产生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负效应,阻碍食品安全治理发展。因此,为保证公众通过新媒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正向影响效果,首先国家要给予制度政策支持,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其次政府要制定完善食品安全领域内公众通过新媒体参与治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媒体与公众行为发展;最后要发挥好公众力量,激发参与热情和提升参与能力,引导其他社会团体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领域中来,共同致力于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提升,为公众营造“吃的安心、吃的放心”的社会环境。
新媒体视域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研究不仅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且要在现实意义上具有一定前瞻性,因此对此项课题的研究也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化对其内容进行不断深化和丰富。笔者将会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努力、加深研究,继续完善论文中不成熟的地方,为促进公众通过新媒体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贡献自己的力量。论文中有不完善或不成熟的地方,还请进行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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