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本文在多元主体协调合作机制研究方面的分析还不够深入,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对多元主体合作中社区和市场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情况研究地不够具体。除了实证研究之外,主要是通过对政策的梳理来研究各主体在多元主体合作中的职能和相互间的关系,希望学者们能对此提出宝贵的意见。
第一章 相关概念厘清与理论阐释
一、相关概念
(一)社区居家养老
有学者认为“社区居家养老”等同于“社区养老”,是指由社区提供的养老;也有学者认为“社区居家养老”等同于“居家养老”, 是指老人在家中接受来自社会多元主体提供的多样化服务的养老方式。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是包含“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在内的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更强调社区作为主体之一在老年人养老中发挥的作用,可以被视为“社区中的居家养老”。
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是指老人住在自己的家中,在社区内度过老年生活的一种养老方式。它区别于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老人居住在长期生活的家中,大部分时间都在社区内活动,享受政府、社区内的居委会、养老服务组织、社会企业、志愿者提供的养老服务,例如利用健身器材锻炼身体、在娱乐活动室休闲娱乐、在助餐点享受助餐、接受服务组织上门提供的服务等。社区居家养老能够以社区为依托,汇集来自社会各界的养老资源,能够支持和补充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老人足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更多养老服务,能够较好地解决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顺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客观需求,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的经济社会情况。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有学者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等同于“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与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老人提供养老资源。但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合概念,在将社区本身也纳入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能等同于“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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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一)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1978 年,福利多元主义的概念被首次提出。20 世纪 80 年代,西方社会福利国家为应对福利危机而产生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主张社会福利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强调福利服务供给和传递的结构。理论的提出者们认为,在社会福利的提供者中,政府不应该是唯一的角色,市场、非营利组织、家庭、社区都可以是福利的提供者。在多种角色参与的舞台上,政府应该缩小自身的角色的范围,仅扮演社会福利的管理者和监督、规范者,购买社会福利服务,鼓励和促使市场、非营利组织、家庭和社区积极扮演提供社会福利的角色。可以看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两个核心要求是分权和参与。
罗斯论述了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总福利应该等于国家提供的福利、市场买卖获得的福利、家庭中生产的福利之和,即 TWS=S+M+H,也称为福利多元主义的三分法,其中 S、M、H 分别代表国家、市场、家庭提供的福利。①伊瓦斯在罗斯三分法的基础上创造出“福利三角”研究范式,他认为应该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背景下分析国家、市场和家庭对应的组织、价值和社会成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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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的发展历史
一、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的历史阶段
本文以不同服务主体的行为变化为依据,将多元主体合作的历史阶段分为三个阶段。在 2002-2008 年的兴起阶段,单一养老主体变为多元服务主体,社会组织进入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在 2009-2017 年的探索阶段,多元主体间的养老服务合作面逐渐扩大,并对合作过程中的标准制定、管理、监督等要素加以关注。在2018 年至今的全面发展阶段,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多元主体间的合作更加活跃,政策环境比较宽松,合作路径与体系框架更加完善。
(一)兴起阶段
2002 年至 2008 年是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的兴起阶段。鼓楼区政府开始尝试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由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居住的独居老人提供简单养老服务。
2002 年起,南京市开始重视社区老龄工作,加大对老年福利的投入。2003年 6 月,南京市鼓楼区相继发生两名独居老人死在家中、多天未被发现的悲剧。于是,鼓楼区民政局对鼓楼区内的独居老人做了一次调查,发现很多独居老人对社会养老有着强烈的需求。然而,也有很多老年人又不愿意离开生活已久的环境和街坊邻居,搬去专门的养老机构如养老院居住养老。此外,南京市各区属、街道兴办的民营养老机构根本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城市建设用地的紧张也使得大型养老机构项目搁浅。面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增加和养老服务供给的不足,政府对南京市养老服务发展战略进行重新调整,从以专业机构养老服务为重心转移至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重心。对此,鼓楼区成为南京市率先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的市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社会机构进行合作,由政府买单、社会机构免费为孤寡、独居等特殊老人群体提供照应起居、做饭、助洁、打扫、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①这一模式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机构养老,也不同于家政服务,其特点在于政府为这部分老人付费,社会组织为老人提供具体的养老服务。具体流程为,鼓楼区内的社区居委会搜集本社区内身体残疾、生活困难、年龄较大的独居老人的相关信息并将信息上报至鼓楼区民政局老龄办,老龄办从中筛选出了 100 名老人作为第一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心贴心”为这 100 名老人提供具体养老服务,鼓楼区民政局为每位老人每月支付 100 元养老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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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政策演进
从 2002 年起,南京市开始重视社区老龄工作,加大对老年福利的投入。在之后的十几年里,通过试点,形成了以“鼓楼样本”的“居家养老服务网”为代表的社区居家养老特色,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的养老模式。2013 年南京市出台《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和《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对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含义、对象、使用范围、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申请、经费保障、监督管理以及对服务人员的要求、考核评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随后一系列关于加快发展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对服务评估、服务组织、政府购买、人才奖励、精神关爱、家庭床位、喘息服务、养老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化,以配合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践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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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现状、问题与原因............33
一、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现状..................................33
(一)顶层设计不断加强..........................33
(二)财政投入力度扩大..........................33
第四章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优秀经验借鉴..........................46
一、上海市老年社区照顾多元参与的经验.....................46
(一)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多元主体合作.....................46
(二)建设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47
第五章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路径优化............................52
一、多元主体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52
(一)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52
(二)运作机制市场化原则.............................53
第五章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路径优化
一、多元主体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
单一主体提供服务只能导致服务方式和结果的单一化,多元主体合作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克服服务主体单一造成的结果,因此多元主体合作必须遵循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为老年人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多元主体要实现社区养老服务方式的多样化,就要根据老年群体的不同需求,大力发展住养、护理、康复、文娱、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为老人提供有偿、低偿及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人的社区养老需求。
在确保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选择老人需求更加突出的服务方式。因为即使在同一个城市中,不同的区域存在的养老情况也存在差异,老人之间的需求也具有差异性。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养老服务主体要选择更适宜本区域老龄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方式合作。例如,对于独居老人与空巢老人占比高的社区,应更加注重精神慰藉与上门服务;对于老人年龄较为年轻的社区,应加强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提供文娱活动;对于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占比较高的社区,可以大力推广家庭床位,加强政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逐步推广家庭医生签约、居家康复护理等服务;对于中高收入的普通老年人,可以加大社区养老服务的市场化力度,通过老人自付或者给予一定优惠的方式,为其提供个性化养老服务。只有将社区养老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择优选择多元主体间合作的最佳路径,才能提供更适合于老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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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社区居家养老是现阶段我国城市养老最主要的方式,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解决我国城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当务之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涉及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等主体,它们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与功能,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协调合作,共同为国家提供着社会福利,它们各自的职能界定是否清晰、合作的路径是否畅通,影响着社区内老人接受到的服务质量好坏。
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个互爱互助的老龄和谐社会需要所有个人和组织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离不开每个人,无论是社区、社会组织、市场等正式组织,还是家庭、邻里、志愿者等非正式支持者,都应该建立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路径,为老人提供关心和温暖,为社会做出贡献。
本文在多元主体协调合作机制研究方面的分析还不够深入,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对多元主体合作中社区和市场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情况研究地不够具体。除了实证研究之外,主要是通过对政策的梳理来研究各主体在多元主体合作中的职能和相互间的关系,希望学者们能对此提出宝贵的意见。
参考文献(略)
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合作路径范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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